关于经济责任界定的几点思考_领导责任论文

关于经济责任界定的几点思考_领导责任论文

经济责任界定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计模式,它是检查和鉴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其个人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审计制度。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还缺乏一套较为系统的规范准则,如何正确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关键是准确界定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的内涵

经济责任来源于经济权利义务的赋予和相对应后果的承担。具体地说,经济责任来源于经济的发生和发展,当经济随着规模的增大,投资者自己难以管理的时候,就产生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投资者拥有经济所有权,把其中的经营权委托给别人经营管理,为自己服务。经济权力的委托,随之也产生了经济责任的转移,这是经济责任产生的根源。相应的,国有经济的经营权转移的责任,就由国家审计来监督,非国有经济的经营权转移的责任,就由注册会计师或者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来审计监督。从国家审计角度看,经济责任的内涵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的分类,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说,还未成型。本文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经济责任的界定原则

经济责任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制定时,对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追究大多有统一的原则;另外审计中所涉及的经济责任,主要是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责任为主,而且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在具体分析领导责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从法律法规和政策角度看,责任要有法可依。即所要界定的责任,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所对照,并要排除无法律法规、无政策依据的责任,尽可能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因果联系原则。要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经济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要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确认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的重要因素。要确认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这是区分有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责任相称原则。界定责任时,要保证其经济责任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特别是其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意、善意相适应。

证据确定原则。所有认定的责任,都要有证据。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后,大部分实事已不能再复原,只能取证,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存在和相应的程度。所用的证据,要与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证据要经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鉴定。

决策责任原则。即谁决策,谁负主要责任。这里的“谁决策”,包括集体决策,也包括个人决策。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如果出现问题,则整体问题由集体负担;但领导个体之间的责任,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决定权的大小和对事件的态度来认定责任。对经集体决策的,除整体集体负责外,其拥有决策决定权者,应当认定负主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对所有问题都应负领导责任;但一人一票的决策情况,要视集体情况而定。集体与个人的责任划分,决策与主管的责任划分,常常以会议纪要等决策性文件为准。

执行责任原则。哪个环节出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领导负责任。如经营环节出问题的,负责经营的领导负相应责任;在审批环节出问题的,负责审批的领导负相应责任。任期内外的责任也一样,任期责任一般根据一把手的任职期间区分,但前任决策后任执行而出现问题的,前后任要根据其间的作用和问题的大小,各自负相应的责任。

监督责任原则。经济运行很重要的一环是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环节出问题,如果是决策者没有设立监督环节,那是决策者的责任;如果有监督环节,是监督者工作不到位,则既要追究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者的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经济责任的界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需要正确的判断依据。判断依据来源于机构性质、法定职责、主观意愿、内部控制、行为结果、责任界线等责任源。

(一)根据机构性质界定责任

党组织领导的责任界定。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党章及相关规定来界定责任。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投票表决的决策中,整体责任大家负同等的责任,但个体之间,书记可以比其他人负更多的责任;在非投票表决的决策中,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国家机关领导的责任界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宪法、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来界定责任。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对于行政首长的决策,一般性的事务,首长个人决断,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重要事务,经过集体讨论的,首长采纳大家意见的,大家共同承担责任,首长负决策者责任;首长没有采纳大家意见的,首长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和社会组织领导的责任界定。企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领导干部,依据其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来界定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现代企业推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领导干部的责任,参照党组织领导干部责任的确定;经理层的责任确定,参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确定。根据中介组织和社团章程的规定,人民团体大多实行委员会制,中介组织大多实行企业化管理。确定其责任;要根据其领导制度来确定责任。

(二)根据法定职责界定责任

决策方式的责任界定。各机构有各自的决策方式,违反了法定决策方式,就是决策方式的错误。如行政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但重大事项要经集体讨论后再由首长做决定,如果首长不经集体讨论,而是独断专行,靠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则该首长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首长经集体讨论后再做出决策,但决策是错误的,因决策方式没有错误,就要考虑决策的风险问题,再分析失误的相关因素,具体确定领导人的责任,且以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为主。

主持人的责任界定。一般情况下,主持人和一把手是同一人,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如果是副职主持工作,则承担正职的责任。当前的决策工作,常常出现本单位正职参加会议,由分管副职领导主持会议决策分管的事项,可以视为本次会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正职权力赋予了副职的主持人。对此,主持人要对本次会议的决策负主要责任。但是,在会议中,正职反对或者纠正副职主持人的除外。

党政交叉决策的责任界定。行政事务提交党组织决策的责任,要界定书记和行政首长的责任。对于行政事务提交党组织讨论决策的,其行政首长处于次要的地位,处于主要地位的是书记;在党委决策行政事务中,采用投票表决的,书记应负主要责任,因为行政事务本该由行政首长决策,党组织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而书记把建议权上升为决策权,这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在非投票表决的决策中,书记起根本性作用,应负全部责任。对于党委提出建议,交由政府或者人大决策的,最后的责任者是政府或者人大。

领导与会计的责任界定。在会计人员和领导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各自越权的,各自承担越权的责任;对于领导强制会计人员的行为,会计人员不举报的,会计人员负不举报的责任,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三)根据主观意愿界定责任

支持、反对、弃权的责任界定。对于一个决策,集体成员中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也有弃权的。对最后的结果,支持错了的人要负直接责任,或者反对错了的人要负直接责任;弃权的,放弃权力是不作为的行为,如果这种放弃是法律、政策所允许的,则可以不负责任;如果这种放弃是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则要负直接责任。

主观恶意和善意的责任界定。主观恶意的,负主要责任,可以确定为直接责任。如果主观善意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公开上市的国有企业收到金额不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照规定应该增加实收资本,但上市公司增发程序复杂而且费用较高,这些企业从成本节约角度考虑,准备等到有增发计划时一并增加注册资本金,因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就不能过于严格,在确定责任上,就要从轻处理。

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责任界定。由社会环境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不能由领导干部负责;由领导干部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如管理不当、决策失误、严重渎职等问题,则应由领导干部个人负责,追究其责任。

(四)根据内部控制界定责任

内控制度健全的责任界定。单位设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可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来界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由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工作、直接经办的业务和直接承揽的项目,领导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对其他岗位及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领导人负领导责任。

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责任界定。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混乱,或领导人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舞弊而使内部控制失效,则领导人应对整个单位的重大过错负直接责任。

(五)根据行为结果界定责任

行为和结果的责任界定。如果行为是错误的,但结果是好的,则要分开定责任。因为行为是错误的,应该追究行为错误的责任;而定责任时,常常要参考结果的好坏程度,好的结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如果行为错误,结果也是错误的,则要追究行为和结果的两个错误,而且要根据行为和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责任。

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的责任界定。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是失职,应负直接责任。应作为而已作为了,但还是出问题了,职责上没有失职,但结果出了状况,要视具体情况负担适当的责任。

程序缺失的责任界定。在决策过程中,由于一些必需的决策程序没有经过,导致最后的决策错误。针对这种情况,要分清决策程序缺失的环节,找出是哪个集体或者是哪个领导放弃程序,再决定其应负的责任。

缺失会议记录的责任界定。有会议记录而且记录内容是真实的、完整的,要按照会议记录内容,界定各自的责任;无会议记录的或者记录内容不完整的,可寻找当时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记录,但要经过多个记录的比对,或者经其他参会人员的佐证,再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连个人记录都没有的,就要想其他办法,如实地察看、外地函证等。

(六)根据责任界限界定责任

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的责任界定。原则上根据任职时间界定前任后任的政绩、划清前任后任的责任。但是,本任期内发生的问题,却是由原任领导造成,应由原任负责。

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责任界定。界定责任常以会议纪要等决策性文件来认定,要求会议纪要能比较准确地记录个人的发言,以此来界定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主管工作与非主管工作的责任界定。如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同时还负责财务管理,则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应该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而其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则只负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定。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主管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别人做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界定。本单位的各种因素造成的责任,是内部责任,由本单位领导负责;如果是外单位的各种因素造成的责任,是外部责任,本单位领导不负责;如果是内外部因素综合造成的,则要分析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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