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与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_工人阶级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与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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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治原则。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党的三代领导人都作出过许多重要的论述。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论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工人阶级的作用,不依靠工人阶级就无法搞好工业生产,就不可能发展到社会主义”,“依靠工人阶级必须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必须贯彻到各部门中去”。(1950年12月在西南局城市工作会上讲话)江泽民同志也反复强调,“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保证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同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统一的,不矛盾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绝没有降低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也绝没有改变工人阶级在我们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写进《宪法》的。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永远不能变。”“这个基本的政治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离开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和积极性、创造性,我们的企业和现代化工业都是办不好的。”

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实质是确保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但在当前深入改革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如何贯彻落实好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目前有关职工是否是企业主人,如何确定职工的身份地位等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企业界乃至广大职工关心的热点,也出现了不少疑虑困惑,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其一,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但不是企业的主人。这种观点认为,职工主人翁地位的确立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在国有企业,全体人民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任何一个职工只是其中生产资料的很小一部分的主人,他们不能对其行使全部的完整的主人权力,完整的权力属于公民整体和他们的授权代表——国家,因此,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但不是企业的主人。

其二,在股份制企业,股东是所有者,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通过代表国有资产的股东权利来体现。由此认为,股东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不是企业的主人。

其三,在一部分股份制企业,组建了职工持股会,有的认为如果职工本来就是主人,那就没有必要从他们口袋里拿出自己的钱入股后才变成“主人”。

其四,随着劳动关系逐步走向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也有的认为职工将成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而不是企业的主人。

其五,如果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那么,在一个企业就可能出现两个权力中心即股东会和职代会,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运转。由此认为,可以由股东会取代职代会。

对以上观点,我们必须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因为,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职工还是不是企业的主人,还要不要相信和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坚持正确方向,影响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决定着当今中国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基于此,本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分析和论证。

一、“主人翁”概念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主人翁”并不是一种名份或许诺,不是一种政治口号和法权观点,而是一种现实关系即人与自然界、社会及自身的相互关系。在原始社会,人类还未能脱离动物状态,它受着自然的统治,是自然的奴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部分人凌驾于多数人之上,成为主宰,而多数人却匍匐于特权阶层的脚下,成为他们的奴隶;资本主义冲破了中世纪的等级制度,把奴隶变成了“自由人”,但是,当劳动者在市场上“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本家“平等”地完成了等价交换进入生产领域之后,他们发现自己完全失去了“自由人”的品格,重新沦为奴隶,所不同的是,“人已经不再是人的奴隶,而变成了物的奴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63页),即资本的奴隶,也就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外在对象物的奴隶。因此,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虽然也记载着人类进步的足迹,但同时也是人类从自然界的奴隶→人的奴隶→物的奴隶的过程。只要人还是外在对象物的奴隶,就是对人性的剥夺。人类追求的目标,是从任何奴隶地位上解放出来,成为主人。马克思主义为人类指明了这一方向,在勾画未来社会的轮廓时,把人置于主人翁的地位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才在一定的意义上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却受到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主人翁地位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条件: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消灭;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的全面发展等。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方面从根本上确认了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也指出了这种地位必须通过具体的途径和形式落实于现实生活,使之实践化。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职工是主人,包涵如下含义:

1.从法律和政治地位的层次看,国有企业职工作为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之后,全体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包括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学生、私营业主、个体业主等等。他们不论职位高低、或贫或富,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政治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2.从经济、从企业的层次上看,国有企业职工也是企业的主人。从所有权关系来分析,某一主体对某一具体的财产或利益拥有最终所有权,这个主体就是其主人即所有者。同样,企业的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主体即所有者就是企业的主人。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归属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最终归全体人民所有,因而,全体公民则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当然,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绝不意味着将生产资料分散量化到个人名下,也就是说,全民所有权不是分散的各个公民所有权的简单总和,而是从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考察,每个公民只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一。对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来说,尽管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但具体的占有和使用则是企业劳动者,即部分公民。所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实际上是指每个职工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一,是企业的主人。在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条件下,国家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成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全民、国家、企业职工,都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全民作为主人,是从终极意义上也是从抽象意义讲的;国家作为主人,是从代理意义上也是从直接意义上讲的;而职工作为主人,对本企业来说,是从局部意义也是从现实意义上说的。

从上可以看出,谁是企业的主人,主要是看谁是企业的所有者。掌握了这一判断标准,就不易产生误解了。近来在谁是企业主人方面的争论,相当多的人是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混淆了。

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职工主人翁地位

现代企业制度中,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不是企业的主人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现代企业制度不改变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前面我们分析到,判断谁是企业的主人,主要是看谁是企业的所有者。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改变职工的人主翁地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公司制的实行,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变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财产,除了国家股、法人股外,还包含了职工和社会个人投入的股份,产权关系趋于清晰。从我国目前股份制的实践来看,国家股大多占控股地位。在这种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职工的主人资格不仅由职工个人所拥有的企业股权来决定,更重要的是由资产所拥有的企业股权所决定,因为国家股和大部分法人股的终极所有者仍然是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因此,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行公司化改造,其目的是为了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不是改变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性质。所以,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国有企业职工仍然是企业的主人,决不能把职工当成雇佣劳动者。在此,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种逻辑关系:

第一,不能以谁是企业的管理者谁是被管理者作为依据来决定谁是企业的主人。经营管理者可能是企业的主人(如单个人所有制企业)也可能不是企业的主人(如股份制企业)。

第二,不能以谁是经营管理者或谁有权管理企业来决定谁是企业的主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所有者即企业的主人并不直接经营企业,例如股份公司,所有者是股东,而经营管理者则是经理阶层(包括董事会),尽管经理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具有经营管理权。

第三,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内部,反映的不是雇佣与被雇佣或主人与雇员的关系。在股份制企业,经理等各级经营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职工一样,都是股东的雇员,只不过经理阶层是高级雇员,而职工是低层雇员而已。

(二)职工主人翁地位意识要走出旧体制下的认识误区。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集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都听命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劳动者既不参加决策,也不参加经营管理,职代会、工会等劳动者组织基本上就是“举举手,鼓鼓掌”,没有多少实质性的作用。劳动者自身也被划分为“部门所有”、“单位所有”,没有流动的权利和自由。劳动报酬由国家统一标准,个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无从谈起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保障。因此,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一定要走出旧体制下关于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认识误区。

1.不能把以“铁饭碗”为显著特征的就业制度当作主人翁的体现。在旧体制下,城镇劳动力就业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是在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建设资金缺乏、国有经济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本来很低的情况下,为了更多地安排就业,不得不采取“三个人的饭五个吃”、“三个人的活儿五个人干”的权宜之计。这是以牺牲劳动生产率和实行低工资制为代价的。这种就业制度有悖于社会主义劳动者追求幸福生活的根本目标,在实际上也损害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2.不能把旧体制下的低物价、高补贴看作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现。低物价、高补贴政策对稳定城市人民生活曾起了很大作用。可这一政策是基于国家从农民手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把农民应得利益的一部分转移给城市居民基础上的,使农业成为弱质产业。另外,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国家“包下来”的办法也是难以为继的。所以,这种政策孕育着危机,从根本上不利于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巩固。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职工主人翁地位得到了实际的加强。

1.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决策结构的优化,使劳动者在经济生活中有了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企业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立,缩短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职工个人也有了通过不同方式(如职工持股、购买企业债券、独资或合伙兴办企业等)拥有部分资产的可能性。

2.企业制度的创新提高了劳动者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全体职工与管理者同舟共济、休戚相关。企业的经营效益决定着工资总额,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以主人翁身份关心企业经营状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便成为一种有内在动力的机制,而不是一种时髦的口号或空洞的“形式”。

三、现代企业制度如何落实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一)必须在立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上充分体现和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最根本的是要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入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中调整日益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因此,应加快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上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中,要坚持民主决策、职工总体受益、充分考虑职工综合承受能力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探索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和实现程度。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特别强调坚持两个统一:一是理顺产权关系必须与理顺劳动关系统一起来。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劳动者创造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监督,是顺理成章的事。二是坚持企业家与职工两个积极性的统一,只有企业家的积极性,没有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是绝对搞不好的。职工在企业中应该有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管理监督权、劳动权。在公司制企业中,应依照宪法、公司法、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让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占有一定比例,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民主监督。

(三)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提高职工自身素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这是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坚强有力的领导,就不可能真正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公司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国家的法规,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要支持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在企业制度改革和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应领导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提高职工群众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更好显示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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