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的成功经验_农业论文

农业合作的成功经验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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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评价我国的农业合作化,一直是史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邓小平《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中指出:“建国头七年的成绩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搞得成功的,很了不起。这是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重大贡献。今天我们也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当然缺点也有。从工作来看,有时候在有的问题上是急了一些。”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也一再谈到这一问题:“土地改革和合作化”,“都干得很好。”“建国后的头八年,也就是从1949年到1957年上半年,我们的发展是健康的,政策是恰当的。”②我国农业合作化虽然在1955年夏季以后,存在着缺点和偏差,在目标模式上,高级社类似苏联的集体农庄③,但整个来说是搞得好的,有许多成功经验。本文试图采用和苏联农业集体化进行比较的方法,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功经验作一研究。

我国农业合作化有哪些中国的特点,即成功的经验呢?我以为主要有以下4点:

一、创造了逐步过渡的形式

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④

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解决土地问题和通过哪些组织形式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呢?让我们先来看苏联的情况。

在解决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这个问题上,苏联采取了土地国有的政策。土地国有化,在十八世纪中叶,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曾提出过。但他们害怕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会发生连锁反应,危及到整个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在实践上缺乏勇气。苏联无产阶级实行土地国有化,已经具有了新的意义。它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

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法令》。《法令》规定: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一切土地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从此,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再也不是剥削和压迫贫苦农民的工具,而成为无产阶级国家掌握的经济命脉之一。

苏联实行土地国有化后,农业依然是小商品农民经济。正如斯大林指出的:“十月革命后苏联已经成为小农经济的国家”。⑤这种小农经济是建筑在除土地以外的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这种小农经济是不稳固的。据统计,1926年苏联无耕畜的农户占33.4%,其中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类情况占44.7%。一部分贫苦农民不得不流往城市,或到富农那里当雇工。这说明苏联土地国有化本身,还不能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现象。因此,掌握政权的苏联无产阶级,必须逐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集体化道路。

我国在解决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问题上与苏联不同。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革命和苏联十月革命有许多不同,“苏联是由城市到乡村,我们是从乡村到城市。”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的武装斗争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战争。武装斗争和农民的土地革命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新中国成立前,在约有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我们的解放战争,主要就是靠这一亿六千万人民打胜的。”⑦新中国成立后,还有3.1亿人口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中国革命的道路决定了在取得政权后,不能像俄国那样宣布土地国有化,还要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后,除了城市郊区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之需要,把没收的地主土地与征收旧式富农出租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外,在广大农村仍是农民土地私有制。应该充分肯定,土地改革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一场伟大革命,焕发了广大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创造了条件。但是也要看到,守旧的、落后的小农经济,对发展生产毕竟是有限的,终究摆脱不了贫困的地位,容易产生两极分化。因此,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

那么,掌握了政权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工人阶级,在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上,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做了很大努力。

1921年5月21日,列宁亲自起草的《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各地方苏维埃机关的指令(草案)》中,在关于发展农业问题上列举了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协作社(即共耕社——引者注),以及其他形式的公有经济。列宁强调:各种集体经济组织的数目,每年至少确切地汇报两次,并且把它们分成办得最好的、中等的和不好的三类。每年至少要有两次详细地介绍每一类的一个典型例子,并提出一切有关材料,确切地说明该单位的大小、所在地、总产量以及它对农民经济的帮助等等⑧。1923年列宁重病期间口授了《论合作制》一文,从理论上提出,从流通领域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起初是供销合作社,然后是生产合作社。但是,列宁没有来得及实践自己的理论。

苏联在1929年大规模农业集体化开始,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共耕社等各种形式并存,统称集体农庄。其中,农业公社是把全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全部生产公共化,公社社员没有私有财产。它的分配原则,完全是一种“消费性的共产主义”。公社把根据粮食人民委员会的标准留作自己消费的农产品统统归进一个“大锅”,然后让大家每人取得大部分都是相等的一份⑨。这种分配原则不能调动公社社员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农业劳动组合,不仅把劳动和土地使用权,而且把所有一切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除了主要的公有经济以外,允许集体农户每户拥有不大的私人经济作为私有财产,允许拥有小块宅旁园地供私人使用。在分配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共耕社是集体农庄的低级形式,它要求成员把份地联合起来,并在田间工作时实行共同劳动。而生产资料(牲畜、农业机器、农具和建筑物)则仍属农民——共耕社社员的私有财产⑩。但共耕社可以靠社内收入添购牲畜、复杂机器、农具等生产资料。在分配上,在新经济政策期间,社员加入共耕社的土地面积,被使用的耕畜和农具,参加的劳力,三者都参加分配。当时,苏联曾以生产工具公有化程度的高低,来区别哪一种是农业劳动组合,哪一种是共耕社。

苏联由于长时期基本上是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共耕社等形式并存。在指导思想上,究竟以哪种组织形式为主并不明确,所以集体化刚大规模展开,就造成了严重混乱。不少地方径直搞起了农业公社,普遍将农民的住宅、小家畜、家禽、非商品乳畜等,统统加以公有化,弄得人心慌慌,生产积极性极度下降。

1930年1月5日,联共(布)中央通过了《关于集体化的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办法》的决议,明确了集体农庄运动在现阶段的主要形式,是只把基本生产资料集体化的农业劳动组合。此后,苏联的集体农庄主要是指农业劳动组合这一组织形式。

斯大林认为,苏联土地国有化以后,“使小农摆脱了对自己那一小块土地的奴隶般的依恋,因而使他们易于从小农经济转向大规模的集体经济”。(11)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他领导下,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的主要工作,在1929年到1934年共6年时间就完成了。由于没有采用逐步过渡的形式等原因,社会秩序一度混乱,牲畜存栏数大幅度下降。1929年到1934年,牛由5800.2万头下降到3300.5万头;马由3200.6万头下降到1500.4万头;绵羊由9700.4万头下降到3200.9万头;山羊由970万头下降到360万头;猪由1900.4万头下降到1100.5万头(12)。再加上两年的干旱,造成了1932年的严重粮荒。当时,“外国人预言饥荒将使苏联崩溃。据说不止一个临国的军队已准备好开进苏联。”(13)在这种形势下,莫斯科实行了严格的全国的配给制度,使国家渡过了难关。苏联是第一个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没有任何经验可以遵循,走了弯路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要正确地总结这些历史经验,吸取有益的教训。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总结了我国农业互助合作的历史经验,同时借鉴苏联的经验教训,从实际出发,创造了逐步过渡的形式,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1951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总结二十多年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互助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三种主要形式:即农业互助组,分临时性的和季节性的初级互助组和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集体农庄,即后来的高级社。《决议(草案)》对农业合作化的三种主要形式,虽然还没有相互衔接的明确完整的表述,但可以看出,我国农业合作化道路已初步形成。1953年10月31日,毛泽东在修改中央关于统购粮食的宣传要点稿时,把农业合作化的三种主要形式衔接了起来。同年12月16日,把这一逐步过渡的形式,作为对个体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写进了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里。《决议》指出:“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在这条道路中,农业互助组是逐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的过渡形式。它没有触及到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为初级社准备了群众基础、办社经验和领导骨干。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14)把农业互助组作为改造个体农民的一个步骤,这一点和苏联是不同的,是我们党的一个创造。到1955年6月止发展的65万个初级社,90%以上是从农业互助组转变过来的。

我国的初级社,土地归社员私有,这一点和苏联共耕社不同。共耕社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初级社共同使用土地、土地参加分配、留有自己使用的自留地、牲畜及大型农具私人所有参加分配、组织规模比较小、有一些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等等,这些与苏联的共耕社基本上是相同的。正如邓子恢所说的:苏联的共耕社同我们的初级社差不多。(15)我们党的创造,是把初级社作为承上启下的中心环节,作为一种过渡形式。

初级社是很受我国农民欢迎的。它虽然保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有,但已经触动了农民的私有观念。初级社的土地入股,参加分红。尽管各地土地分红所占比例不同,“但一般的原则是:必须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效率的发挥和群众的觉悟,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16)这就是说,通过逐步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逐步降低土地报酬的比例,使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逐渐淡薄,然后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实现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一点和苏联农业劳动组合是不同的。

我国农业合作化,由于采取了逐步过渡的形式等,起步稳,避免了对生产力的破坏,牲畜头数特别是大牲畜和农用役畜的头数等,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加。1949年到1954年,牛由4393.6万头上升到6362.3万头;马由487.5万头上升到693.9万头;骡由147.1万头上升到171.7万头;驴由949.4万头上升到1270万头;山羊由1613万头上升到3315万头;绵羊由2622万头上升到4815万头;猪由5775万头上升到10172万头。(17)这和苏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1955年夏季以后,由于党内错误地批判“小脚女人”,造成逐步过渡的形式改变过快,大牲畜(包括菜牛等),从1956年开始下降,1957年是8382万头,较上年的8773万头减少391万头,下降4.5%(18)。但没有出现苏联牲畜存栏数大幅度下降的局面。

实践表明,采用逐步过渡的形式,可以使个体农民比较自然地、比较顺利地脱离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避免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同时也培训了农村干部。这是毛泽东的创见,是我国农业合作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成功经验。

二、采取工业化与农业改造并举的方针

在社会主义工业化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关系上,苏联是先抓一段时间的工业化,而后把工业化与农业集体化结合起来进行。

苏联从1925年开始集中主要力量抓社会主义工业化,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到1927年底,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增加到42%。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工人数量的增加,与商品粮食增长十分缓慢发生了矛盾。1927年苏联农业生产虽然已经超过战前水平,但粮食生产的总产值只等于战前水平的91%,而粮食产量的商品部分,才勉强达到战前水平的37%。斯大林在1928年5月28日作的《在粮食战线上》的谈话中,分析了商品粮食增长缓慢的原因,认为是农业的主要基础是生产商品粮食极少的小农经济。当时,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生产的商品粮食占其总产量的47.2%,而中小农户只等于其总产量的11.2%。显然,小农经济“是半消费性的、出产商品很少的经济”。(19)

为了解决商品粮食不足的问题,加速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斯大林认为,出路就在于开展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使农业成为大农业。1929年12月27日,他在《论苏联土地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演说中谈到:“能不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把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最分散最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呢?不,不能。这样下去,总有一天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全部崩溃。”(20)正是在这样分析的基础上,苏联在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29年至1933年)后,才把社会主义工业化与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结合起来,着手解决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

我国人口多,经济文化落后。要摆脱这种极端落后的状况,需要尽快实现工业化。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准备打开国门,真诚地希望同世界各国政府、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恢复和发展通商贸易关系。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刚刚诞生的新中国,采取了孤立、打击政策。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借口朝鲜战争,对新中国实行封锁、禁运,这使我国失去了与西方国家进行贸易交流,以促进发展我国工业化的机会。在险恶的国际环境和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国采取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改造同时并举的方针,即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改造同时并举的方针。这一方针是毛泽东的创造。采取这一方针吸取了苏联的经验教训。当然,我们党采取这一方针也有一个认识过程。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这样认为:“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而欲农业社会化,必须发展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21)显然,这是采取苏联先抓社会主义工业化,后抓农业集体化的经验,两者同时并举的思想还不明确。

1952年,党中央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改造同时并举的思想已经明确了。

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等著作中,对为什么采取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步骤和农业合作化的步骤相适应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了说明:采取这一方针,可以满足国家和城市人口对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求;农业方面可以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积累资金;农村为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重要的市场;可以巩固工农联盟,促进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们党采取工业化和农业改造并举的方针,解决工业化与农民个体经济之间的矛盾,比苏联及时。我们在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起步后,虽然也发生了粮食紧张的问题,但没有像苏联那样紧张。主要原因是,我们党通过农业互助合作,改造个体农业,解决工业化对粮食的需求等问题。

在农业合作化与农业机械化的关系上,苏联基本上是两者同时进行的。他们农业集体化的主要工作是在1929年到1934年这6年时间内完成的。诚然,苏联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29年至1932年),绝大多数的集体农庄还没有使用农业机器,在农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马拉农具和手工劳动,经过了所谓“手工工场时期”。但是,苏联在1929年全盘开展农业集体化时,工业化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并能够为农业提供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到了1931年,机器制造业在工业中占了主导地位,这年夏天为集体农庄服务的机器拖拉机站已有1228个,共有6.2万多台拖拉机。1934年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占全体农户的71.4%,基本上实现了农业集体化。这时供农业使用的拖拉机已有28.1万台,联合收割机3.2万台。(22)集体农庄主要田间工作的机械化程度已达到:秋耕35%,休闲地翻耕46%,春播9%,秋播14%,机器收割15%。到1938年,苏联基本上实现了农业机械化,机械牵引力在全部农业动力中达到了69.9%,畜力占30.1%。主要田间工作的机械化程度,春播耕地达到了75%,休闲地翻耕82.5%,秋翻地72%,秋播50%,春播44%,谷物收割45%,打谷65.8%。(23)而这时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并未达到100%,到1940年才达到96.9%。上述情况表明,那种认为苏联是先实行农业集体化,后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农业合作化与农业机械化的关系上,我们党没有硬套苏联的做法。在实现农业合作化和农业机械化这一方向上我国和苏联是相同的,但实现的具体步骤和苏联不同。我国是先实现农业合作化,然后再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这是符合我国现代工业基础较苏联更加薄弱的实际情况的。我国在搞农业合作化的时候,现代工业还不能生产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生产力的状况十分落后,正如毛泽东1954年6月指出的:“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24)从这一生产力状况出发,我国农业合作化和农业机械化只能分两步走,即先合作化,后机械化。这一理论观点,他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明确地提了出来:“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是使农业资本主义化),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25)

应当指出,我们党强调先农业合作化,不是说农业机械化不重要,更不是说不要农业机械化。“中国只有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彻底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又在技术方面,在一切能够使用机器操作的部门和地方,统统使用机器操作,才能使社会经济面貌全部改观。”(26)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强调先农业合作化,也不是没有进行任何技术改革,而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社会改革为主,技术改革为辅。我国农业合作化是和技术的初步改革结合在一起的。工业化的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总额逐年增长,1950年是7.3亿元,1951年10.3亿元,1952年14.1亿元,1953年19.2亿元,1954年25亿元,1955年28.2亿元,1956年37亿元,是1950年的506.8%,是1952年的262.4%。这说明工业化的发展,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对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的供应量逐年提高。1952年供应化肥31.8万吨,农药1.5万吨,农药械25.1万架,双轮带铧犁0.1万部,动力机械1.3万马力。到1956年,供应化肥达到160.8万吨,农药15.9万吨,农药械130.8万架,双轮带铧犁108.6万部,动力机械18.9万马力。(27)这对农业合作化是个有力的推动。

工业化的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也日益增大,而小农经济不适应工业化的需求。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和胜利,使农业为国家和城市人口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保证了工业发展的需要;农业还为工业化积累了资金;农村为发展工业化提供了重要市场等。

实践表明,采取工业化与农业改造并举的方针,农业与工业相互影响,互为促进。虽然在1955年夏季以后,由于批判所谓“小脚女人”,使农业改造过快发展,造成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相脱节,即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脱离,但总的看是成功的。

三、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富农阶级

对个体农业改造,最终要消灭富农阶级。但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的不同,消灭富农阶级的具体途径并不完全一样。

苏联与我国都采取了从限制富农剥削的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但消灭富农的方法、途径不同。

苏联十月革命前,富农农户占总农户的15%。十月革命后,富农经济受到了打击。在国内战争时期,参与反革命叛乱活动的富农,受到了苏维埃政权的镇压。到国内战争结束时,富农户数和十月革命前相比,减少了2/3以上。

1929年以前,苏联实行的是限制富农的政策。限制富农的措施,除了实行土地国有化,使富农不能兼并、扩大土地外,还采取了向富农征收高额赋税;要求他们按照固定价格把粮食卖给国家;发展合作经济;颁布土地租佃法把富农的土地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颁布个体农民经济使用雇佣劳动法,限制富农经济的规模等等。一些富农因经不住高额赋税等政策的限制,又完全陷于破产。1929年,富农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还约有4-5%。(28)

我国土地改革以后到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前,在政策上允许富农存在,但限制它的发展。限制富农的政策措施是,发展农业互助组、生产合作社、农业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对粮、油、棉统购统销政策;让富农负担合理的农业税等。由于采取了这一系列的限制政策,我国土地改革后,一般来说富农经济也不是日趋发展,而是日渐削弱。据调查,富农的户数占全国总农户的比重,由土改结束时的3.6%,到1954年下降到2.1%。

在消灭富农的做法上,苏联采取了剥夺富农财产,对富农分子“扫地出门”的趋赶政策。1929年夏季,苏联进入了全盘集体化阶段,开始了向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方面转变。在是否允许富农加入集体农庄,也就是怎样消灭富农的问题上,苏联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有条件地吸收富农加入集体农庄,把允许富农参加集体农庄作为改造富农的手段。另一种意见,主张拒绝富农参加集体农庄,认为集体农庄不允许联合两个敌对阶级。同年12月,斯大林在《论苏联土地政策的几个问题》中说:“现在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剥夺富农财产已经不是简单的行政措施。现在在这些地区剥夺富农财产是建立和发展集体农庄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现在来多谈剥夺富农财产问题是可笑而不严肃的。既然割下了脑袋,也就不必怜惜头发了。”他对是否允许富农加入集体农庄的问题回答说:“当然不能让他们加入集体农庄。所以不能,是因为他们是集体农庄运动的死敌。”(29)斯大林的看法是对上述两种意见的裁决。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明文规定了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没收富农的财产,没收富农的耕畜、机器和其他农具转交集体农庄。对富农分子,在全盘集体化地区,1930年曾把他们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反革命富农骨干、恐怖行动和反苏维埃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们采取逮捕、镇压的手段;第二类包括大富农和半地主,他们必须从全盘集体化地区迁居到国家边远地区;其余大约占富农户数的75%属于第三类,对他们分别安顿在本地区的边缘。在1931年到1932年,他们对富农不再采取镇压手段,实际上就分成两类了。

1930年至1931年,苏联共有60万户富农被剥夺财产。在西伯利亚、乌拉尔、北方地区等人迹罕到的地方,出现了许多“富农村”,实际上是变相的劳动集中营,直到卫国战争结束以后才陆续撤出武装看管。

急风暴雨式的消灭富农阶级,难免不造成扩大化。苏联政府曾估计,第一类富农为6万多户,实际执行的有24万户,是原估计的4倍。联共(布)中央曾估计全国将作为富农经济被消灭的农户,不能超过总农户的3-5%。实际上这个界限被惊人地超过了。一些地区被清算者达15%,被剥夺选举权者达15-20%。被剥夺的富农的财产构成集体农庄不可分基金的15%,在贫困地区达22.3%。(30)

苏联由于对富农采取了上述做法,人为地激化了阶级斗争,加剧了社会动荡。富农进行了种种破坏活动。他们到处散布谣言,在集体农庄中杀人、放火、毒死牲畜、毁坏机器等等。安娜·路易斯·斯特朗在《斯大林时代》一书中写道:“富农和神父散布谣言来混淆问题,利用两性关系问题并制造恐怖。我到处都听见说集体农庄的所有男男女女将睡在‘一条大毯子’底下。到处都谣传婴儿将被‘社会主义化’。有些地方,富农加入了集体农庄——为了取得统治权或者为了破坏。在另外一些地方,他们被当做不受欢迎的人而开除出集体农庄。有些集体农庄接受了富农的马,但不接受富农,就像在革命的时候对待地主的财产一样。富农用烧毁集体农庄的仓库甚至用暗杀来进行反扑。”(31)

苏联对富农分子采取“扫地出门”的趋赶政策,显然不利于对富农分子的改造,不利于教育富农子女,使其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同时,造成对社会经济的破坏。

我国由于富农阶级日趋削弱,人数有限,经济力量本来就薄弱,在强大的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下,完全有可能通过和平的方法,改造富农经济。而没有必要像苏联那样用强力来剥夺富农财产。

我国消灭富农阶级的做法没有照搬苏联的经验,而是采用吸收富农入社的办法。从当时实际情况看,在基本上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富农阶级内部日益发生分化,其中绝大部分表示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因此,吸收富农参加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以县和乡为单位,根据富农的表现,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以不同的身份加入合作社,进行同工同酬的劳动,就地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毛泽东在七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关于地主、富农入社的问题。是不是可以这样:以县和乡为单位(县为单位还不够,因为一个县基本上合作化了,但是也可能有些乡还没有合作社),一个县,一个乡都基本上合作化了,就是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农户入社了,那个地方已经巩固了的合作社就可以开始分批分期地按照地主富农的表现怎么样来处理。有一些表现历来都好,老实,归附国法,可以给以社员的称号。有一些可以在社里头一起劳动,也分取报酬,但是不叫作社员,实际上是候补社员;如果他们搞得好,也可以变成社员,让他们有个奔头。第三部分人,暂时不许入社,等到将来再讲,分别解决。”(32)

毛泽东提出的上述这段话的精神,写进了195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里。《纲要(草案)》并规定:入社后作为社员的原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允许他们改变成分,称为农民;入社作为候补社员的,暂不改变成分。对土地改革时,年龄不满18岁的地主、富农子女,不应当当做地主富农分子看待,而应当允许他们入社,做为社员,称为农民,并且根据他们的条件,分配适当的工作。《纲要(草案)》对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也规定了相应的政策。

这一政策颁布后,1956年,全国除少数省、市外,大多数地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差不多都已经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些表现不好的交农业生产合作社管制。根据各地评查入社情况的统计:在老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50%左右,候补社员占4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10%左右。在新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20%左右,候补社员占6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20%左右。(33)

对过去的地主和富农入社后的生产资料,《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政策上规定:他们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在抵交应摊的一分股份基金以后,如果有多余,应该补交一分公积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余,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由于股份基金不计利息,富农在合作社内的劳动和其他社员一样,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这样富农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实际上就成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了。随着富农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的解决,富农作为阶级就消灭了。

实践证明,我国通过和平的道路,采取让富农入社的办法,消灭富农阶级,改造原来的富农分子;对过去的地主分子、农村中的过去的反革命分子也采用这一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他们对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满和反抗,有利于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利于教育他们的子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同时,避免了对社会经济的破坏。这一政策,较之苏联用强力剥夺富农财产,对富农分子“扫地出门”的趋赶政策,既稳妥,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之所以没有发生像苏联农业集体化时期那样的社会动荡,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富农阶级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一历史经验启示我们,学习外国的经验,要着眼中国的实际,不能脱离国情,生搬硬套。这是被我党多方面历史经验反复证明的一个正确的思想原则。

四、强调解放发展生产力

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34)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党在领导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强调解放发展生产力,并把是否提高生产率,多产粮食,作为检验农业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工作好坏的标准。

早在1951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就指出:“只有在多产粮食增加收入这样的号召下,才能动员农民组织起来”,“因此,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

1953年3月19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解决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中强调:“农业生产是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农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而为它服务的。凡足以妨碍农民进行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都必须避免。”

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增加生产量,增加社员收入,从而使农民能够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济繁荣看成是不断增进自己物质与文化的幸福的主要源泉,这是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根本标志。”

农业合作化掀起高潮后,我们党依然强调农业生产力的增长。1955年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增长,并且在事实上证明合作社比较单干户以至互助组有巨大的优越性。”《决议》不仅强调办社要保证农业生产力的增长,而且提出整社也要以生产为中心环节。《决议》明确指出:“整社工作要注意抓住生产这个中心环节,通过组织生产去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毛泽东在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所作的结论中,在谈到发展合作社的工作上要比什么的问题时强调指出:“要比质量,比规格。”“质量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要增加生产和不死牲口。”(35)他在《只花一个多月时间就使全村合作化》一文的按语中又提出:“一切合作社,都要以是否增产和增产的程度,作为检验自己是否健全的主要的标准。”(36)这一把是否解放发展生产力作为标准的思想,早在党的七大在理论上就作过精辟的阐述:“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37)显然,上述检验合作社标准的思想,是这一理论在当时形势下的运用和发展。

为使农业生产合作社增加产量,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诸如发放农贷等等。从1950年到1955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发放农贷、兴修水利以及农村的救济,共支出了46亿元。仅1956年一年国家就拨发农贷30亿元。农业贷款绝大部分贷给了组织起来的农户。据统计,1954年上半年国家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中,贷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占23%,贷给农业互助组的占49%,贷给个体农户的占28%。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部分都得到了国家贷款的支援。同年,据江苏省12个县和山西省22个县的统计,得到国家银行贷款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占总社数的95%以上(38)。

在农业合作化期间,国家拨发的农贷数额不仅逐年增加,并且在农贷条件方面也不断改进。1952年6月,国家银行降低了一次贷款利率,1953年10月又降低了一次。农副业贷款由月息1.5%降低为1%。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设备性放款,予以特别优待。1954年上半年开始并特别注意了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设备性长期贷款。为了支持贫困户参加农业合作社,巩固贫、中农间的联合,1955年6月,国家还举办了利率很低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这种大量的低利农业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合作社采用新的农具和技术以发展生产。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1955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成立了专管农村信贷工作的中国农业银行。

正是由于我们党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把是否增加产量作为检验合作社办得好坏的标准,再加上政府的有力支援等,所以,我国农业合作化,尽管在1955年夏季以后,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并造成一些损失。但总的看,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农业生产逐年增长。从1953年到1957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4.5%,粮食平均每年增长3.5%,棉花平均每年增长4.7%。1957年农业总产值完成计划101%,比1952年增长25%。粮食1957年比1952年增长19%,比解放前最高年产量增长33%。棉花1957年比1952年增长26%,比解放前最高年产量增长93%。其他农作物的产量,也都比1952年有很大增长。

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1953年到1957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0.9%,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8%,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8.9%。(39)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说的:“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这和苏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苏联在1929年到1934年开展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期间,粮食产量不稳,甚至下降。1929年,苏联粮食总产量是717.4百万公担,较1928年的733.2百万公担下降了15.8百万公担,1930年835.4百万公担,1931年694.8百万公担,1932年698.7百万公担,1933年898百万公担,1934年894百万公担。(40)这些数字表明,苏联大规模农业集体化一开始,粮食产量就下降,特别是1931年、1932年,连续两年下降幅度比较大。两相比较,我国农业合作化期间,粮食产量不仅没有像苏联农业集体化期间出现明显的倒退现象,而且逐年增长。这固然有许多原因,但在农业合作化期间,我们党自始至终强调解放发展生产力,把是否多产粮食,增加社员收入,作为检验农业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工作好坏的标准,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实践的结果是成功的。

注释:

①②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02页;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253页。

③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0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5页。

⑤ 《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5页。

⑥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5页。

⑦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页。

⑧ 《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2版,第274-275页。

⑨ 弗克斯等著《苏联集体农场法》,作家书屋出版处1950年版,第48页。

⑩ 伊林著《农业劳动组合》,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2页。

(11) 《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34页。

(12) 1959年《苏联国民经济统计年鉴》,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年版。

(13)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斯大林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47页。

(14)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1页。

(15) 1954年4月17日《邓子恢同志在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16)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第222页。

(17)(18) 《中国统计年鉴》(1981),中国统计出版社1982年版,第162-163页;《中国统计年鉴》(1984),1984年版,第159页。

(19)(20) 《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3页;第12卷,第129页。

(21) 1960年把《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收入《毛泽东选集》第4卷时,把这段话的后两句修改成“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

(22) 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第351页。

(23) 引自李海平《我国农业合作化是否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7-38页。

(24)(25)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30页、182页。

(26)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8页。

(27) 国家统计局编《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0-151页。

(28) 苏联部长会议中央统计局编《苏联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出版社1956年版,第93页。

(29) 《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50页。

(30) 周尚文等著《新编苏联史》(1917-198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297页。

(31)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斯大林时代》,第44页。

(32)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11-212页。

(33) 莫曰达编著《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第149页。

(34)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7页。

(35)(36)(37)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05页;237页;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9页。

(38) 莫曰达编著《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第78页。

(39)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84),第26、30页。

(40)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国民经济核算局编《从数字看苏联》,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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