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利益补偿问题_帕累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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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4)02-0033-05

一、我国改革中形成的弱势群体需要进行利益补偿

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部分主体由于利益受损而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因为就改革的方式来说,只有“帕累托改革”才能使至少一个人受益而不使任何人受损。但是一般来说,帕累托改革在现实中是很难达到的,即使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达到或近似达到也是很难持续下去的。因此,绝大多数改革都是“非帕累托改革”,即改革使至少一个人受益但同时至少另一个人受损。所以,利益受损是改革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我国经过20多年市场取向的改革,其经济生活,甚至部分地包括社会生活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上能够得到的报酬,已更多地取决于自身的努力和竞争能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造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同时也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其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有钱有势的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甚至影响政府的决策,而弱势群体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其声音很难在社会上发出来。

社会弱势群体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该群体处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底端,这种状况决定了该群体的“直接权利”和“交换权利”,致其没有或很少有能力获得自己想拥有的东西,故而在经济上贫困、生活质量低、承受能力差。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个特点,说明了弱势群体生存状态的严重性,也说明了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换句话说,弱势群体的存在,必然使经济利益差距扩大,经济利益矛盾激化,并危及社会稳定。

首先,弱势群体的存在和经济利益的分化会引起人口流动失序,危害社会稳定。城乡差距的拉大是经济利益分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在我国城乡差距仍呈扩大之势,农民为了求得更多的经济机会和经济收入大量涌向城市,且大多为年轻力壮的劳动力,而剩下在农村务农的则多为老弱病残,这无疑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农业是一个国家的命脉,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同时,由于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流入城市的绝大多数人无法取得迁入地的户籍而成为定居之民,不仅使得迁入地对这类人口的管理出现空档,而且他们自己也可能因为不能定居而四处流动。这种流动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突发性,很难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这对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一潜在威胁。

其次,经济利益的分化会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基石。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从人口分布来看,各民族的分布又有其地域特殊性。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3.3%,遍布全国各省、区、市,尤其集中在东部、中部的广大城乡;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的6.7%,相对集中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虽不大,但却占了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绝大多数。

民族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过去有了长足进步,但与东部相比差距十分明显,相当一部分地方仍较贫困,全国592个贫困县90%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而贫穷落后正是引起矛盾冲突、导致民族不和睦的根源。如果东部、西部地区的差距继续扩大,就有可能产生民族心理隔阂,影响民族团结,危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再次,弱势群体的存在,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会引起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失衡,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众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均有显著提高,但由于提高的速度不同,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近几年,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贫富差距已明显接近“警戒线”。我国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心理,而社会现实却是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在收入过高的社会成员中,作为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主体的工人、农民所占比重不大;而在低收入社会成员中,这部分人所占的比重却很大。社会稳定从根本上说是人心的稳定,人民群众的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如果任其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工农群众的收入相对低下,势必引起劳动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社会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邓小平曾深刻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需要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只有稳定,才能发展”。但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在当代中国已成为一种客观现实,这一现象的存在必然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危及社会稳定。

弱势群体的存在,经济利益分化的加剧,是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新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它会危及社会稳定而放弃改革开放的政策,回到经济利益平均化的老路上去。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在发展经济中予以解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解决经济利益关系矛盾问题的方法不能借助于激烈的斗争形式,而只能采取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因而,对改革中形成的弱势群体采取适当的利益补偿,缓和经济利益分化的加剧,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必要的。

二、对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对象

我们认为,我国经济利益补偿的对象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目前改革推进中的利益受损者主要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农村居民和中西部地区。因此,这些主体应该是利益补偿的对象。

1.农民首先应该是利益补偿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采取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方式汲取农民剩余,以满足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需求。其结果是恶化了农民的贸易条件,使农民利益在“少得”与“多付”中悄然流失。不仅如此,国家财政对农村公益福利事业的投入也严重不足,大大少于城市。许多年来,农村公益福利事业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来兴办,致使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福利事业严重落后于城市,从而使广大农民的生存发展同城市市民相比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下,国家利益,或者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能否保持和继续下去的确是当时最主要的矛盾,为了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当时的新中国不得不采取了“重工业优先增长”的发展战略,在此前提下,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了矛盾。国家的目标取向是最大限度地增殖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再生产,保证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农民则倾向于扩大农业的利益,增加收入和福利。最终为了保证国家利益,还是在流通领域建立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在微观经营机制方面则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通过牺牲农民利益使国家利益得到了保证和发展。人民公社体制形成后,便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在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业发展迟缓,农业劳动生产率几乎没有增长,更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严重破坏。即为了国家利益,农民利益做出了巨大牺牲。尽管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以农村为突破口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增进了农业部门和农村居民的利益,但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农民利益仍在遭受各种损害,表现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依然存在、国家财政支出的非农偏向、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等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部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部门转移,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大量增加,从而推动了农民收入的迅速增长,然而这一比例也是有限的。从农民的收入结构来看,2001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2366.40元,其中工资性收入771.90元,家庭经营性收入1459.63元,财产性收入46.97元,转移性收入87.90元,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村居民家庭年纯收入的比重依然高达61.68%,而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在32.61%,至于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就更低了。

2.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的利益受损与补偿。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失业下岗问题日益严重化。在城市,失去职业意味着基本生活来源的断绝。最近几年间,在我国城市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新的贫困阶层。对于城市失业下岗人员的人数和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官方和学者的估算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有人认为1.7%,有人认为17%,相差10倍。而城市中的贫困人口,官方的数字为1500万人左右,但学者们认为这一数据存在明显低估。这是原来不曾有过的现象。与农民相比,这个贫困群体有一些特征:第一,农民还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即使缺少现金收入,吃饭问题还可以自己解决,而城市居民没有土地,当现金性收入断绝后,可能连吃饭都成为问题。有关部门1999年对北京市1000名下岗职工的调查显示,职工下岗前后个人收入平均下降61.15%,特困户下降的幅度还要大些。第二,普遍贫困是农民所处的基本环境,在农村中缺少贫富差别的刺激;而在城市中,贫富差别以极为鲜明的状态存在着,不时对城市贫困群体产生强烈的刺激。第三,城市生活费用高,且缺少弹性。90年代初期和中期,物价和生活费用急剧上升,至90年代末,虽然物价相对稳定下来,但却增加了一批原来属于社会保障而现在则需要自己负担的消费项目,如住房、子女教育费用、部分医疗费用和养老等。由于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35-45岁之间,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其工资收入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一旦下岗,全家就会陷入贫困境地。第四,在单位仍然具有很强福利化特征的情况下,失去工作和收入的同时也意味着失去诸多福利。因此,城市中以下岗工人为主体的贫困阶层的利益补偿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3.城市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工与利益补偿。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为止,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78-2000年期间,中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人,平均每年转移591万人。动态地看,今后几年,每年新增外出打工农民将不少于800万人,即使考虑回流因素,新增外出打工农民的数量也不会少于600万人。

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身份和社会地位相当独特的社会群体。从一个方面来看,农民工进城打工,不仅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其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有研究报告表明,农村青年认为进城打工的最大收获是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入城市的,对于其中的许多人来说,他们虽然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但在制度上他们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而在工作场所中,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保障。主要表现在,农民工所从事的都是城里人不愿从事的工作;工作环境差;待遇低,而且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相当严重。这一部分人也应该是利益补偿的对象。

4.利益补偿与西部大开发。有些学者曾从外部性的角度论述了西部地区大开发必须建立补偿制度,他们认为,我国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的根本症结在于外部性的存在,包括能源矿产资源产业的外部性、国防科技工业的外部性、科研教育的外部性和农林牧业的外部性等。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西部地区得自于全国的收益小于它给予全国的利益,西部地区的投入不能享受相应的回报,其产权因此遭受侵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通过将外部性内化为西部地区的收益,即通过补偿来维护西部地区的产权完整性,进而为西部开发奠定持续而稳定的基础。

进一步探讨这些学者所阐述的外部性问题,它实际上揭示了西部地区在为全国整体利益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并没有获得相应回报以增进其自身利益。从我国工业布局来看,客观上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以加工制造业和新兴产业为主,中西部地区以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为主的分工格局,由于中国价格改革时间上的差异性,使东中西部地区产品在较长时间内存在着不等价交换。比如,东部地区的工业品,尤其是轻工产品的价格首先放开,价格由市场决定,而中西部地区能源、原材料产品的价格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受到计划价格的控制,价格普遍偏低,东中西部之间长时期的不等价交换使得本来中西部地区应得的利益转移为东部所得。

从西部地区的科研教育来看,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培养的优秀科技人才大量流向了东部发达地区,也带走了本应属于西部地区的部分利益。西部地区的成熟型人才和大量熟练劳动力流向东部,流向其它地区,导致西部地区无偿支出了大量人才培训费。普遍存在的“孔雀东南飞”效应,通过市场机制的无情作用,把西部地区有限的经济资源再分配到其它地区,扭曲了国家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使东西部差距越拉越大。还有西部地区大量科研成果在东部地区实现转化,也促使西部地区为全国的发展付出了直接成本。

从中央政策的倾斜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东部发展,其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无不向东部地区倾斜。例如,1982-1992年,国家基建投资中东部占46%,约为中西部所占比重的2倍。又如,中央对东部众多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实行了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迫切需要资金和政策支持的中西部地区来说,由于缺乏发展资金和政策支持致其利益遭受的损害则是难以估量的。

总之,中西部地区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为整体利益的增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现在,必须考虑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特别是中央财政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以促使中西部地区快速发展。

此外,过早离退休的干部、职工、知识分子,他们也是计划经济时期高付出、低工资、低待遇的一个群体,这部分人同样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中有不少人尚未享受到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就已经退休,因此对他们也应该进行适当的利益补偿。

三、利益补偿的原则、界限与方式

有人提出利益补偿应该把握两个界限:一是绝对利益受损和相对利益受损的界限。帕累托改进中的“没有人利益受损”应理解为绝对利益补偿,而相对利益补偿即要保证他过去与别人相比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一点都不下降。在改革进程中,这一点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利益补偿的界限为:绝对利益受损额≤补偿额<相对利益受损;二是有劳动能力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界限,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应给予长期性补偿,对仍有劳动能力者则只宜给予短期补偿,同时帮助其恢复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使其在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收入。

在研究和制订我国利益补偿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国情,认真探索,并依据以下原则建立健全我国的利益补偿机制。

第一,适度原则。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受损者迫切需要利益补偿,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他们对利益补偿力度的要求将越强烈,但只能实施适度利益补偿原则。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具备高度利益补偿的能力,否则会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沉重;另一方面,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过高,会导致“懒惰”问题的出现,使得利益补偿的负面效应超过其积极效应。

第二,“造血”原则。我国实施利益补偿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能通过将国民生产总值的一部分剩余回归利益受损者手中,使其变成“输血型”补偿,而是应该注重培养和增强利益受损主体的“造血”功能,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着力改善利益受损主体的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市场条件,并更多地支持科技进步,提高受损主体的素质,帮助强化这些主体的竞争力。

第三,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在我国改革推进过程中,城市弱势群体、农业及农村居民、中西部地区都曾为国家整体利益的增进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在对其利益受损进行补偿的过程中,应考虑公平优先的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合理合适的利益补偿,让城市弱势群体、农民及中西部地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利益。但是,利益补偿并不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利益补偿也不是保护落后,而是要通过利益补偿增进利益受损主体的能力和提高其经济效率,并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我国的利益补偿也应该走渐进式道路,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期盼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提高,适时调整和相应提高利益补偿的程度及标准,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利益补偿的功能与作用。

关于利益补偿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可供选择。

第一,帕累托补偿。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调整过程。根据改革对经济利益关系调整的结果,学术界把改革的推进方式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改革使至少一个人受益而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另一种类型是改革使至少一个人受益但同时至少另一个人受损,通常将前者称为“帕累托改革”,而后者则被称为“非帕累托改革”。与帕累托改革相对应的即为帕累托补偿,帕累托补偿使得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一般改革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下去。但是,帕累托补偿在现实中是很难达到的,即使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达到或近似达到也是很难持续下去的。因为以调整利益关系为实质内容的改革,通常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只能通过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办法,消除或减轻其损失,从而使其转向支持或默许改革的进行。

第二,卡尔多补偿。卡尔多补偿是对改革的受损者进行补偿,使之事实上不受损害。由于卡尔多补偿实现了对改革受损者的完全补偿,所以改革受损者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没有受到损失。同传统体制相比,利益分配的原则、过程改变了,但分配的结果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变。这同改革调整利益关系的实质性要求显然有一定距离。同时,完全补偿还会引致改革受损者在获取利益上对补偿者的依赖,不利于改革的深化。所以,如果存在着卡尔多补偿,也只能作为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阶段。由此,对改革受损者进行不完全补偿的非卡尔多补偿将是改革过程中的常态。

第三,非卡尔多补偿。非卡尔多补偿是对改革受损者进行补偿,但补偿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所遭受的损失,甚至相当于没有补偿。非卡尔多补偿中对受损者补偿的不完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些受损者进行补偿(甚至完全补偿),而对另一些受损者不进行补偿;二是即使对某些受损者进行补偿,但也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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