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_国民政府论文

国民政府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_国民政府论文

国民政府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日本论文,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自二战后期始,国民政府随着战争形势的转变、同盟各国关系格局的变化,以及自身政治命运的乖蹇,在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上经历了一个自主性的要求赔偿、依附性的要求赔偿,乃至放弃赔偿要求的过程。以1949年为界,此前积极与盟国协调,成立专门机构,提出一系列有关议案,主动与盟国洽商,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此后残居海岛,过于依附美国,竭力维护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形象,受制于美、日两国,最后放弃赔偿要求,损害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如此探讨,既有助于弄清国民政府在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上政策及态度变化的诸种原因,同时也可为研究战后远东地区国际关系提供一个新视角。

国民党政府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问题,不仅是中日双边关系问题,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它涉及到反法西斯抗日盟国的利益,深受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美国的对外政策,尤其是美国对日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探讨其由来,总结其中之成败得失,是有一定意义的。

1942年中途岛战役后,抗日战争出现了转折,美军掌握了海战的主动权,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牵制了大量的日军并给之以重大的打击。整个亚洲战场都开始了战略反攻,日本败局已定。在这种形势下,各大盟国开始考虑对日本的战后处理问题。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首脑举行了开罗会议,会议讨论和通过了领土归还、天皇制、盟国对日军事占领、朝鲜独立等有关战后对日本的处置问题,宣布:“三大国此次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侵略。”〔1〕与其他盟国一样, 国民党政府在战后也是要准备惩罚日本的,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前已准备了提案,要求“日本在华自‘九一八’以来侵占的地区内所有公私产业应完全由中国政府接收,作为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战争停止后,日本应以大部分残存之军械、军舰、商船与飞机移交中国。但蒋介石又提出:“对日处置提案与赔偿损失等事,当待英、美先提,切勿由我主动自提,英、美当知敬我毫无私心于世界大战也。”〔2〕会议中,由于英、美未提, 蒋介石要求日本赔偿的提案没有进入大会议程。会后,蒋介石同罗斯福私下交谈时建议:“日本于战后给予中国的赔偿中,一部分可用实际财产的方式付给,日本大部分的工业机器及设备,战舰及商船,铁路机车及车辆等,都可移交给中国。罗斯福表示他同意这一建议。”〔3〕与此同时, 盟国也认识到:“赔偿不但被看作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而且也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行为并防止它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方法。”〔4 〕结合这种盟国要求日本赔偿的考虑,国民党政府认为,日本从甲午战争以来就一直侵略我国,危害我和平建设,这次要求日本赔偿必须永远消除日本对我国的威胁。基于此表明对待日本战争赔偿的立场:“分为军事和经济两部分。军事部分,中国亦如其他盟国,主张摧毁日本军需工业,举凡兵工事业、飞机制造、民营军需工厂均应列为赔偿物资,或予彻底摧毁。经济部分,因我国工业比较落后,与各盟国观点稍有不同。我国主张日本重工业应以1914年为生产水平;轻工业,尤其纺织工业,必须列入赔偿范围,而由我国予以拆迁。”〔5〕国民党政府的这种主张, 是为了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和促进战后中国经济的复兴。

为达此目的,国民党政府加紧落实抗战损失的调查和要求赔偿的各项工作。开罗会议后,蒋介石命令行政院,“自‘九一八’以来,我国因受日本侵略,关于国家社会公私财产所有之损失,应即分类调查统计,在行政院或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机构,切实着手进行。”〔6 〕于是,1944年2月5日,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九一八”以后我国因日本侵略所造成的损失,以备向其要求赔偿。下设室组,分掌职事。3月19日, 参事室外交组黄正铭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提出日本除对我军事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予以经济赔偿:“(甲)赔款与债权: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乙)损害补偿:日本非法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丙)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贮物资一律交与中国;……(戊)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7〕1945年2月,“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内政部。当时,由于盟国的主要目标都是集中在如何迅速击败日本的问题上,对日本的赔偿问题还未有明确的态度。1945年9月美、英、 中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对哪些保留,哪些不准保留,不准保留者又如何处理,并未作具体说明。因此,这期间国民政府关于日本赔偿的意见和想法未能同盟国洽商。日本投降以后,赔偿问题开始提上议事日程。美国政府1945年9 月通过了《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在其第四部分第四节规定了日本赔偿的原则:“通过移交处于日本今后可保留的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通过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须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任何掠夺物资,一经认定,应立即全部归还。”〔8 〕国民政府获悉美国的赔偿原则以及美国将派专员来华商讨有关日本赔偿事宜的消息后,于1945年11月13日召开有关各部会议,依照美国的原则制订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提出中国与其他盟国相比,受害最深,损失最重,对日索赔应有优先权,中国应得日本赔偿总额的半数以上。日本政府应将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夺取的一切公私财产,凡经证明者,悉数归还,日本政府应提供劫物清单〔9〕。 同时决定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改隶行政院。主要任务明确为调查我国抗战损失、日本赔偿能力、我方已接受之日本公私财物,并确定日方赔偿之种类及数量。“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成立后不久,盟国成立远东委员会,在其下又设立赔偿委员会。国民政府外交部建议,国内相应机构的名称应与之相符。这样,原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又被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所代替。赔偿委员会(后来因实际工作所需,又下设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日本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将前组织查报的统计资料加以整编,向1947年5~6月召开的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三次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其中列举我国抗战损失的各项具体数字为:“全国公私财产直接间接损失,合计为559.43844亿美元, 全国人口伤亡总计12784974人,其中平民伤亡9134569人,军人伤亡3650405人。”〔10〕这是国民党政府最后公开发表的数字,它未能反映出我国遭日侵略所受损失的全貌〔11〕。尽管如此,它毕竟为要求赔偿提供了依据。事实上,在此之前,国民政府就已根据初步统计资料,开始与美国协商,并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

按照美国提出的日本赔偿原则,拆迁日本工业设备之前,必须确定日本维持和平经济的标准。为此,美国于1945年底和1946年初,两度派专使鲍莱赴日考察,鲍莱在提交给美国政府的考察报告中认为:“过去日本工业的发展,带有极其浓厚的扩充军备的色彩,即使在遭到战祸的今天,仍然拥有超过维持其平时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很大的过剩设备。通过拆除这些过剩的设备来实现日本的解除武装,同时通过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到日本侵略的各国来促进这些国家的复兴和生产水平的提高是可能的。”〔12〕鲍莱以1926~1930年为标准估算日本生产和生活水平,主张其余设备予以拆迁充赔,并提出了拆迁充赔工厂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包括:1.工作母机制造设备的一半;2.所有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厂;3.所有球轴承和滚轴承工厂;4.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5.年产量超过250万吨的钢铁生产设备;6.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的一半;7.除附属于金属精炼厂者外,所有的接触法硫酸厂;8.4 家氨碱法纯碱制造厂中最新式的一家;9.41 家电解法苛性苏打制造厂中的20家;10.所有轻金属工厂〔13〕。对于鲍莱方案,国民政府迅速作出反应,从惩罚日本、复兴中国战后经济的愿望出发,提出应以1914年的工业生产能力作为估价日本工业水平的基础,以1920年以前的日本工业水平作为拆迁过剩工业设施的原则。并草拟成《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要求日本拆迁设备:1.火力发电设备120万千瓦;2.船舶98.3万吨;3.铁路车辆修理厂年修机车200辆、客车300辆、货车2400辆;4.铁路车辆制造厂年产机车600辆、客车800辆、货车600辆;5.钢铁冶炼厂年产240万吨;6.锌冶炼厂年产5000吨;7.铅冶炼厂年产5000 吨;8. 铝冶炼厂年产5000吨;9.工具制造厂:中型工具制造年产5000套、重 工具制造年产2000套,小工具制造年产1650万件;10.钢珠轴承制造厂年产200~300万件;11.锅炉制造厂年产25万马力;12.柴油机制造厂年产10万马力;13.造船厂年产50万吨;14.汽车制造厂年产卡车2.5 万辆、普通车5000辆;15.纺织机制造厂年产纺绽20万个、 织机1万部;16.工具机20万件;17.电工器材厂;18. 亚摩尼亚(英语ammonia的译者,为“氨”之意——笔者注)厂日产600吨;19.硝酸厂日产200吨;20.纯碱厂日产600吨;21.烧碱厂日产烧碱210吨, 日产氨液180吨;22.橡胶厂每年处理生胶1800吨;23.贮油池10 万吨〔14〕。这 期间,远东委员会讨论日本赔偿方案,国民政府又于1946年5 月发表了要求日本赔偿紧急拆迁项目,作为上述《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的附件。同年8月提出了《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七条, 要求中国在日本赔偿公额内,至少应得40%〔15〕。同时还向远东委员会提出了《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不仅提出了有关日本赔偿的具体要求,而且还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办法〔16〕。

由上可见,国民党政府制定日本赔偿的政策,是要严厉惩罚日本的。它虽然基本上按照美国的原则,但在程度上比盟国态度更进了一步,尤其在经济上,提出了不同于盟国的主张和要求,说明国民政府此时对日本赔偿问题是积极主动的。

国民政府在整个对日索赔过程中,总共获得的日本赔偿大致有三类:1.日本在华资产(见日本在中国的资产表)的绝大部分。2.先期拆除物资:工作机械7686台,重量为52034吨;试验设备1690台,重735吨,电气设备19827吨〔18〕。“其值1939年日币84931433元, 折合美金22070282.19元。”〔19〕3.劫物归还:国民政府共接收书籍、古物、货币、整厂机器设备、计件机器、汽车、船舶、工业原料、贵金属、杂项、盟总经售物资等共约价值1813235765美元。”〔20〕除此之外,还有分得的日本残余舰艇,总吨位不足5万吨〔21〕。 这就是国民政府获得的日本赔偿的全部所在,与中国的实际损失相去甚远。对于日本赔偿,国民党政府为什么未能如愿以偿?是哪些因素从中作梗呢?

日本在中国的资产〔17〕单位:美元

东北 华北 华中、华南 台湾

合计8629682939 2877277310

1849658690 1897918564

会社7248133939 2365874000

1496662000 1055162564

政府218300000

85380360 58019640

592642000

个人1163249000 426022950 294477050 250114000

不动产 6149009672 1584083444872109444 1232371407

动产1916809159 1092730422778459675 522843719

其他563864108

200463444 198589570 132703438

首先,受到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矛盾的影响。

抗日战争的胜利,是盟国共同对日作战付出代价取得的,只是损害与贡献的大小不同。战后赔偿涉及到各盟国的利益,是各盟国都非常看重的,都想使自己得到的尽可能多些,这样在很多问题上存在歧见。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日本的海外资产与“战利品”的问题。根据雅尔塔协定,苏联出兵中国东北,对加速日本败降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日本投降后,苏联单方面宣布东北的日伪财产为其“战利品”,“对东北各地的重工业设施的重要部分,火速加以包装,并向本国拆迁,奉天住友三菱电线、汽车的各种机械,数百车厢,源源不断地向苏联运去。”〔22〕对于不宜运走的工矿企业提出与中方合办,并以此作为从东北撤军的条件同国民党政府进行谈判。国民党政府既不想同意又怕苏联在东北迟迟不撤兵,就一面应付谈判,一面向美国求援。美国支持国民党政府,认为苏联把中国东北的日伪产业当“战利品”迁走是不恰当的。有了美国的支持,国民党政府的态度硬了起来,宣布:“所有日本的公私财产,凡是在中国领土上的都应作为赔偿,归中国所有,中国政府不同意苏联把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一部分当作‘战利品’据为己有,以此作为从满洲撤军的交换条件。”〔23〕苏联的无理要求被国民党政府拒绝后,一面从东北撤军,一面无理地从东北拆迁设备,共运回工业设备价值8.58亿美元,如果计算工业设备复置费用,价值达20亿美元。这样,就使得国民党政府接收日本在华资产这项赔偿上少得了20亿美元。不仅如此,当远东委员会讨论日本赔偿问题时,苏联代表还提出:中国东北、库页岛、千岛群岛的日本资产皆系苏军的“战利品”,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远东委员会的职权仅限讨论日本领土以内的问题,国外资产不在讨论之列。这种主张遭到英、美反对,尤以英国为甚。英国认为日本的海外资产主要为中、苏所得,其数量是很大的。只有领土以外的各种资产的处置得以解决,才能谈到日本国内资产的分配额,各国所得日本海外资产应在分配额中扣除,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英国对任何方案都不同意。美国主张,中国东北“工业的最后处置问题,事关曾担当击败日本之主要任务的诸盟国的共同利益和利害关系”,因此,“要在各个请求赔偿的国家之间实行最后的分配。”〔24〕苏联与英、美双方互不妥协,此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另外远东委员会在讨论各国应得日本赔偿的百分比时也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各盟国第一次汇总额为204.5%, 经各国重新修改汇总额仍为189%〔25〕。 远东委员会又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分配比率一直议而不决。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使之不能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方案,这影响了盟国对日索赔计划的实施,也影响了国民党政府从日本获得战争赔偿。

在远东委员会对日本赔偿问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依据远东委员会的组织章程,将远东委员会临时方案中的30%先行提出,给中国15%,英、荷、菲各5%。并向盟军总司令部发布第75号指令, 要求盟总执行先期拆迁计划。

其次,先期拆迁又受到美国对日政策转变之影响。

先期拆迁指令发布后,旋因国际局势日趋严重,美苏对立日趋尖锐,战后一切重大问题历久无法商决。远东方面,国民党政权在内战中节节失利,美国原来企图使大陆国民党政权成为美、苏对立的缓冲地带的希望已十分渺茫。美国渐有一种意图,拟以日本为其反苏反共的桥头堡,引昨日之敌为今日之友。依此图谋,在日本赔偿问题上,一方面为盟总执行先期拆迁计划,自始即抱拖延敷衍之念,不肯认真从事;另一方面则为美国政府在拆迁中历次派遣调查团赴日调查,提出了一系列减少赔偿以提高日本工业水平的宽纵主张。还是在鲍莱报告提出后不久,陆军部就认为此报告过苛,先后派出斯特赖克和约翰斯顿等调查团重新赴日调查,不仅将日本工业生产保持于1937年之水平,还大幅度地削减日本的赔偿额度(参见下表)。

单位:千日元(1939年价格)〔26〕

鲍莱 斯特赖克 约翰斯顿

工业设备 990033 172269102247

军需设备1475887 1475887560000

总额2465920 1648156662247

陆军部之所以大幅度削减日本赔偿,其真正目的是减轻美国纳税者负担,复兴日本经济,在远东遏制苏联共产主义的蔓延。陆军部的主张对美国政府改变对日政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杜鲁门总统授权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主任、“遏制”战略的始作俑者凯南赴日考察,凯南认为:必须在国际上遏制苏联,日本应与菲律宾同为太平洋地区美国安全保障体制的基础。两者若对美国保持友好,美国的安全就不会受到来自东方的威胁。为此必须修改现行对日政策,促进日本经济复兴,日本赔偿只限于中间赔偿计划的30%,对日签订和约应是简单的、一般性的,而不应是惩罚性的。美国不必征求远东委员会的意见,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单独向总司令部发布指令〔27〕。凯南的敦促,加之中国局势的急遽变化(中国人民解放军大举反攻,大陆国民党政权败局已定),美国政府开始考虑改变对日政策。鉴于日本对于美国的重要性,美国必须对日本提供经济援助增强其经济实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日本再向任何一个旧交战国支付赔偿时,这项赔偿就等于是由美国支付的,这是美国难于忍受的。”〔28〕为此,1948年12月14日,麦克阿瑟提议停止实施拆迁。1949年5月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13/3号文件, 宣布停止实施拆迁。中国政府得到的拆迁赔偿部分不及原定计划的1/10, “麦克伊声明发表后,应拆迁运往中国的工业设备仍有总重量的46%,总价值的30%尚未装船运发。残存物件重17888吨,价值23442906日元(1939 年的价格)。”〔29〕劫物偿还也由于美国出于上述对日政策考虑,单独使用否决权而使此案搁浅。得到的无补损失于万一。

第三,日本从中阻挠破坏。

美国在考虑改变对日政策,犹豫未决之际,对日本采取宽纵态度。日本想利用此机会尽量减少对各盟国的赔偿。先期拆迁过程中,迟迟不提供可供拆迁的工厂,提供拆迁的工厂又迟迟不许盟国参观。尤其在劫物归还上给我国设置的障碍最多,影响最大。本来劫物的调查统计就十分困难,已统计出的数据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然而在已知其下落的劫物追索过程中,日本还人为地制造麻烦,不仅不按规定提供劫物清单,还隐匿、变卖,甚至对我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利诱,致使国民政府在有限的时间内,查获劫物的数量十分有限〔30〕。

第四,国共两党斗争形势之变化使国民党政府失去主动地位。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赘述。

尽管这时期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政府得到日本赔偿的数量有限,但还没有放弃要求日本赔偿的权力。

1949年底,远东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国民党残余败守台湾,苏联等承认新中国。美国政府更进一步地认识到与日本一起“抵御共产主义渗透”的重要性,加紧策划单独对日媾和,使日本取消对盟国的实物赔偿具有法律效力。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更是迫不急待。这时中国在形式上出现大陆和台湾两个政权,在由谁代表中国参加对日和约问题上盟国存在争议。苏联、英国等承认新中国,并主张由新中国代表中国签订盟国对日和约。当时台湾的国际地位日益低落,“撤退来台的外国使节,寥若晨星。举世没有一个同情台湾的人。”〔31〕苏联、英国的主张,无疑又是雪上加霜。在此种情况下,台湾当局的考虑就是要不遗余力地参加对日和约的签字,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与其他盟国的平等地位,使盟国承认其为中国的正统政权。认为:“能否参加和约之签订,实系于美国及日本的态度。我如坚决要求赔偿,既难望美国之支持,自亦非日本所愿,势将加深我参加和约之困难。”〔32〕在赔偿问题上态度不断软化,1950年10月20日,杜勒斯和台湾驻美大使顾维钧会晤,顾维钧认为,“日本多年的侵略和占领使中国政府和人民遭受极大的损失,要中国完全放弃赔偿是困难的。”但不久国民党政府即改变态度,表示“关于放弃赔偿问题,我愿从美方主张。但关于返还劫物等事,盼美方予我特别协助。”这期间,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出对日和约的“七点原则”,其中有关战后赔偿方面为:“缔约各方放弃1945年9月2日以前因战争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但下述情形例外:(甲)一般说来,盟国将占有在它们领土内的日本财产;(乙)日本将归还盟国财产,如不能完整归还,可按双方协议的关于损失价值的百分率以日元赔偿之。”〔33〕台湾当局对美国的“七原则”提出备忘录,声称:“美方既已痛下决心,我方反对无益,即以索价还价之方式略事延宕,亦将招致美方重大反感与误会……关于赔偿问题,我于不得已时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34〕即使这样,也没有换取和其他盟国一样平等参加对日和约的权力。美国敌视新中国,不可能让新中国参加对日和约,英国等又不同意台湾当局代表中国参加和约,美国又不愿得罪英国,原因是在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中英联邦成员占多数,否则美国的提议就难以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最后,杜勒斯去伦敦与英国达成协议,即不让国民党当局也不让新中国参加对日和约。在美国的导演下,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签订了盟国《对日和约》。对日本赔偿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日本应对它在战争中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给以赔偿”,“日本的资源目前还不能够全部赔偿这些损害和痛苦”,“日本可以给有关国家以必要的劳务补偿。”同时在乙款中又规定:“除本约另有规定外,盟国兹放弃一切赔偿要求”〔35〕。也就是说,在旧金山和约之中,盟国宣布对日放弃了除劳务以外的一切赔偿。

新中国和国民党当局都被排斥于旧金山和约之外,美国为了给台湾当局以颜面,答应尽快促成日台和约之签订。台湾当局此时还幻想依赖美国,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同日本交涉。然而,与日本相比,台湾国民党当局在美国亚洲战略中的地位已属无足轻重。自从退守台湾以后,美国曾一度有从台湾“脱身”,取消援助, 扶植代蒋势力等多种打算。 1950年1月,艾奇逊发表讲话,“除传递了准备撤出中国的信息外, 还提出了日后颇多争议的防务线:从阿留申起,经日本、琉球群岛至菲律宾。”〔36〕并未提台湾。经济上,美国倾向“日本—东南亚—美国”模式来促进日本经济复兴,台湾之地位连东南亚都不如。美国国务院也曾有弃蒋之打算,只是由于军方的反对,美国政府才采取扶日而不弃蒋的政策。美国对台湾“无所谓”,台湾对美国,视为决定其命运的关键所在。国民党政权败守台湾后的最大图谋是保住其正统地位,反共建国。也就是说,有朝一日要重返大陆,重新建立其对全中国的统治。这离不开美国及美国扶植下的将来重返国际社会的日本的支持。而眼下最关键的是争取对日和约的签订,使美、日尽快承认其为中国的正统政权。认为“如果不能签订和约,不仅使我原已低落之国际地位,更受极大之损害,且我于和约后之日本贸易关系及经济合作等实际问题,亦将无法解决,而于台湾之发展,自多不利。”〔37〕因此,同日谈判订约是急不可待的。

与此同时,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极大地改善了日本战后所处的不利地位,如果和约生效,日本就有与他国签订双边和约的选择权。日本自国会在批准旧金山和约之后表示,现在有选择媾和对手之权,对于如何行使此权,应考虑客观环境,考虑中国情形以及其与日本将来之关系,不拟轻予决定。言下之意,即日本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谋取最大的益处。在与中国缔约问题上蓄意拖延,并散布了一系列要与新中国签订和约的言论。这样,震动台湾当局,立即向美国求援,美国威胁说:“如果日本不选择中华民国,(美国)参议院就将不批准(旧金山)媾和条约。”〔38〕在美国的压制及台湾当局作出让步的情况下,日本政府才不情愿地改变态度,表示愿与台湾进行和约谈判。

1952年2月20日,日台双方开始谈判, 战争赔偿问题成为最重要的内容。台湾当局依据旧金山和约有关赔偿的规定,提出保留日本在华资产赔偿和为中国提供一定劳务赔偿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认为只要美国以不批准旧金山和约相威胁,就不难最终使日本同意其提出的条件。谈判中,日本代表提出:“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当值数百亿美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愉快情绪,此点深望贵方考虑。”〔39〕此期间美国于3 月20 日批准旧金山和约(后于4月16日宣布其4月28日生效),这无疑是对台湾当局当头一棒。 因为一旦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恢复主权,对华缔约将更加主动。台湾当局极力使日台和约赶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签字,在失去美国力量制衡的情况下,被迫于3月25日决定放弃全部赔偿。日本代表又步步紧逼, 抓住台湾当局急于求成的心理,坚决要求赔偿条款不写进和约正文,台湾当局拖延不过日本,最后只好答应日本代表的要求。因此在旧金山和约生效日签订的日台和约的正文中通篇找不到“赔偿”二字,只在议定书第一条乙款中写到:“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在“同意记录”中写道:

日本国代表:

“本人了解:中华民国既已如本约议定书第一项乙款所述自动放弃服务补偿,……是否如此?”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

“然,即系如此。”〔40〕

到此为止,国民党政府完全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对此,1952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长周恩来对旧金山和约生效和日台条约的签订发表声明,重申我国政府绝对不予承认,表示了“坚决反对”的严正立场。

综观上述国民政府对日索赔政策的走向,可以看出,在1949年退守台湾前,国民政府建立组织,调查损失,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积极与盟国协商,力争多得日本赔偿,具有维护整个中华民族利益的色彩。退守台湾后,受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之影响,失去在美国亚洲战略中的重要位置,最后放弃赔偿。国民党政府放弃日本战争赔偿,使中华民族遭受的巨大损害没有得到相应的弥补,严重地滞缓了战后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相反,极大地减轻了战败国日本的负担,使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有了一定的有利条件。这对于亚太地区的政治经济及国际关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注释:

〔1〕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三),1981年台北版,第547页。

〔2〕《蒋总统秘录》第108、第109页。

〔3〕Dr.Anthong Kubek著,陈国俊译:《远东是怎样失去的》,台湾黎明文化事业股份公司1973年版,第78页。

〔4〕〔8〕休·博顿等著:《1942~1946年的远东》,复旦大学外文系英语教研组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595页、第751页。

〔5〕〔14〕〔19〕〔20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710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 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编印,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第27页、第27~28页、第66页、第94 ~95页。

〔6 〕台湾“国史馆”典藏“行政院案卷”: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案,档号:3—793.6/27。

〔7〕《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全宗号761,卷226。

〔9〕〔16〕〔32〕〔37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二编:《作战经过》(四),第18~20页、第44~52页、第58页、第58页。

〔10〕台湾“国史馆”典藏“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赔偿委员会档存损失统计》本会工作报告卷。

〔11〕国民政府的统计在时间、地域、资料等多方面存在局限。 1995年7月7日《人民日报》最新公布:“这场战争中, 中国无家可归的难民达4200余万,被日军屠杀和作战牺牲的中国民众、军人2000余万人,加上负伤者达3500万人,从‘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8月, 按照1937年比价计算,日本侵略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1000亿美元相当于国民政府277年的财政收入, 26年的工业总产值,是自鸦片战争以来历次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所索要赔款总数的数十倍。”

〔12〕〔28〕吉田茂:《十年回忆》第三卷, 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103~104页、第108页。

〔13〕转引崔丕:《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73页。

〔15〕〔25〕〔30〕孟国祥、喻德文著《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索赔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214页、第237~238页、第115~117页、第120页。

〔17〕日本大藏省财政史编辑室:《昭和财政史》第1卷, 《总论·赔偿·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1982年版,第539页。

〔18〕《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台北1966年版,第352~353页。

〔21〕有关日本海军残余舰艇的处理,参见日本国际政治学会编《日本占领的多维研究》,《国际政治》杂志第85号,有斐阁1987年版。

〔22〕《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6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第27页。

〔23〕郑友揆等著:《中国的资源委员会——史实与评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

〔24〕FRUS,1946,Ⅸ,p.427、428。

〔26〕Roger Buckley,Occupation Diplomacy,Britain,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Cambridge Univ.Pr.1982.p.250.

〔27〕FRUS,1948.Ⅵ,P.712~723.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49~750页。

〔29〕日本大藏省财政史编辑室:《昭和财政史》第2卷,第437页。

〔31〕李元平:《平凡平淡平实的蒋经国先生》,台湾中国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14页。

〔33〕《对日和约问题史料》,第62页。

〔34〕〔40〕《顾维钧回忆录》第9分册,第28、32、34~35页、 第735~740页。

〔35〕《对日和约》、《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9、第261页。

〔36〕资中筠:《战后美国外交史》上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38〕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忆馆1992年版,第788页。

〔39〕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印行《中华民国对日和约》下册,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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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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