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鉴定论文,几点思考论文,价值论文,档案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对于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常常持有不同的标准和评价尺度,这可以称之为档案价值观。但是,档案价值以其自身凭证及信息属性为基础,档案价值的存在需要通过满足人们的某种实践活动的需要才能充分显示出来。因此,要真正解决好档案的保存价值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就全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谈谈我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鉴定档案保管价值的指导思想
鉴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把浩如烟海的档案材料搞精炼,提高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室保存档案的质量,有重点地保管好有价值的重要档案,以便充分利用它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鉴定档案保管价值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本机关形成的文件(包括本身发文、调查材料、会议材料等),使永久保管的档案基本上能够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面貌。
这个指导思想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是该全宗的主要部分,大部分应划为永久保管。一个机关的档案是否齐全完整,能不能反映本机关的历史面貌,主要看这部分档案是否齐全完整,它是保管的核心。这类文件属于以下范围的都作为永久保管:本机关的指示、命令、决议、决定、法令、条例、办法、规定、年度总结、规划(包括计划单位的历年计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启用印章、干部任免、历史沿革、年终决算、重要统计报表;重要专题报告、调查报告、科研成果材料及重要的请示、批复文件;本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如通知、报告、总结、决议、重要记录、纪要、领导讲话、本机关党委、行政领导会议记录、纪要;各种运动的总结、报告,审查结论;本机关典型人物奖惩材料等。②主管上级和直属下级除对本机关有针对性的重要文件永久保管外,其余上下级文件虽属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并要执行或办理的,一般不作为永久保管(多为长期保管)。对移交到同一档案馆的上级下发的重要文件,除直接针对本机关的以外,虽然要贯彻执行,也不要划为永久保管。因为它们的档案要移交到同一个档案馆,否则会出现大量的重复。对移交到同一档案馆的下级上报的重要文件,除直接针对本机关的以外,也都不要划为永久保管,因为下级发文机关已永久保管。凡属于以下范围的上下级文件可以作为永久保管:主管上级机关对本机关请示的批复和针对本机关下发的方针、政策性的指示、决定、通知、批转和通报等文件,本机关领导人在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上的汇报和发言等材料,经本机关办文的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重要专题报告、总结(典型的)、重点联系的下属单位的重要文件材料。其他上下级文件,连同本机关发文,除永久保管以外的,视具体情况,划为长期或短期保管。即在相当长时期内本机关工作和生产需要查考的文件,长期保管;在短期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文件,短期保管。
应该明确的是,“立足本机关形成的文件”,并不是说上下级机关的文件就不重要了。从一定意义上讲,上下级机关的文件也是本机关工作活动的依据和基础,其中有些文件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凡是主管上级和本机关工作有密切联系而具有针对性的重要文件(如请示与批复),本机关批转和直接针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也应按本机关发文划分保管期限,重要的划为永久保管。另有一些上级文件属本机关机构建立、撤销、隶属关系变更和人事任免、惩处、转正、晋级文件,也应视为关系密切的,划为永久。上级机关批转本机关的文件,也应划为永久保管,其中极少数事务性、技术性和一般经验材料,可划为短期。本机关转发上级的文件,凡是有重要指示性意见的,按本机关发文划分保管期限,永久保管。
本机关转发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文件,这种文件和本机关其他发文一样划分保管期限,重要的永久保管。
永久保管的档案,是任何时候都要确保的档案。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永久保管的档案应力求划分正确、不庞杂、不遗漏。通过鉴定,要使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达到又精又全,基本上能够反映出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全貌。总之,本机关产生的文书材料,除临时的、事务性的通知、简报、统计表和一般参考材料等短期保管外,其他凡是反映和记述本机关职能活动的基本文书材料,都必须永久或长期保管。
二、对“文化大革命”档案鉴定工作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 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这些论点对当时我国阶级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估计,是完全错误的。”“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
“文化大革命”十年,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进程中,只是弹指一挥间,但它却是一个使人难以忘却的特殊历史阶段。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中产生了许多特殊的文件材料,诸如大字报、传单、刊物小报、文电、宣言和声明,讲话、调查报告(包括处理意见)、大事记、会议记录、各种辑录和汇集。还有勒令书、悔过自新书、逮捕证等等。它包括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文件,千百万群众组织制造的各式各样材料,都是动乱年代的产物。任何一个时期的档案都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记录,都反映时代的内容、形式和特点。“文化大革命”十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年代,“文化大革命”档案如实反映了这个年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面貌,真实地记录了“文化大革命”的始末——发动、发展与变化的全过程。它产生的档案形式繁多,五花八门,具有区别于正常档案的不同特点。它包括档案文件的虚假性、极左和脱离实际的盲目性、偶像崇拜性。
历史的发展有经验,也有教训。“文化大革命”十年,已成为历史长河中的一股浊流逝去,但“文化大革命”形成的档案却真实地记录了它的全过程。反映出党和国家在这个阶段中的真实历史面貌和活动情况。由于档案是历史的记录,它是在当时执行特有的任务中,作为表达工具而产生的文件转化来的,所以一般说来,它在反映历史活动的客观过程方面是真实的,而且反映史实的内容方面比其他资料也较可靠。但是,档案所记录的内容,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不真实的或不完全真实的。即使档案内容虚假以至宣传歪曲事实,也反映了档案形成者的认识水平和欺骗讹诈的活动。就此而言,档案仍不失其为真实的记录。特别是它作为特殊年代中的档案材料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为当前和未来开展历史研究、工作参考、总结经验教训其作用是明显的。有人说,“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彻底否定,没有必要保存“文化大革命”档案。此话不对。如果对这部分档案材料认识不足,擅自处理和销毁,将会使党和国家的这段历史成为空白,就给我们的各项工作造成困难。我们不能因为历史上有过错,就任意割断历史,而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对“文化大革命”档案加以整理、鉴定,妥善保存,使之成为历史的特殊一页,成为历史的一面镜子。
鉴于以上分析,我主张对“文化大革命”档案进行鉴定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慎重鉴别其真伪和虚假程度,分析研究造成文件真伪的条件与因素,以便正确地提供利用。对这部分档案,鉴定保管期限尽量放宽,一般宜宽不宜严,在历史研究,编史修志、文学创作等未充分使用产生成果时,应尽量保存,免得忙于处理而成为历史的遗憾。处理销毁“文化大革命”档案要慎重,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三、对鉴定标准的思考
过去由于分工立卷的范围规定不严,各单位出现不少重要文件;对本机关的文件认识不足,立卷时重上级轻本身,形成大量上级长期永久卷进馆;由于其他各种原因,使我国各级档案馆藏素质存在一些问题,占用了有限的库房和投入。再加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下放,致使不少单位的档案文件一捆一包地移交档案,造成档案馆永久、长期、短期档案共存,甚至还有一些不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影响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档案馆馆藏庞杂,开展档案鉴定工作是理所当然的。为了解决馆藏素质问题,对鉴定标准有如下思考:
1、通过省级和副省级市、 计划单列市档案馆考评定级抓基础工作,发现不少民国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因为民国档案不再产生,一旦作出销毁的决定,其后果是无法挽回的,所以对民国档案的鉴定应持慎重态度。在这方面,希望国家档案局对民国档案的鉴定,提出几点原则标准。
2、我国60年代、70年代、80年代都制定过档案保管期限表。 从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出发,建议国家档案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一套新的、跨世纪的全国通用的保管期限表。全国各专业、各系统据此,再制定适合本专业、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内容可以适当细一点,可操作性强一点,以使全国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3、全国改革开放已进行18年,除影片、照片、录音、录像外, 电子计算机软盘、缩微胶片、光盘等不少新型载体的档案文件不断产生,对不同载体的档案结合其内容如何搞好鉴定,这个新课题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我同意和宝荣同志在《关于档案保管期限档次划分的问题》(《中国档案》1995年2 期)一文里提出的意见:“当前,有必要从三个方面强化这项工作:首先,加强对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的探索,深化对档案利用信息反馈的研究;其次,抓紧档案鉴定方面的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逐步形成一批档案鉴定专家队伍;最后,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修订一部较为完善适应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有利于档案的科学保管,妥善合理地保管历史文化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