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连锁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应论文,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1)06—0038—10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总量和规模不断增大,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提供了巨大的可分配“蛋糕”,使各阶层居民的人均收入普遍提高。中国经济增长的绩效为世界所公认,所以被国内外学者称之为“中国奇迹”或“中国之谜”[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是收入分配“高效率”的外在反映。与此同时,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出现两极分化,分配不公平程度比较严重。这表现为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以及居民劳动者报酬、职工工资、财产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都呈下降趋势。徐现祥(2008)研究认为,我国初次分配收入分布在1978—2002年间不断向右平移,逐渐呈双峰状分布,即出现两极化分布趋势[2]。实际上,若通过反映初次分配公平的三项指标:分配率、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以及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来衡量,我国与发达国家都存在很大差距,初次分配的公平程度是比较低的[3]。
因此,转轨时期我国初次分配呈现“高效率”与“低公平”并存交织的运行特征。这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效率优先、初次分配以效率为主的分配原则所导致的。显然,目前我国初次分配的“高效率,低公平”运行状态是一种失衡状态①。在这种状态下,效率与公平的实现程度有很大差异,并且效率提升过程伴随着公平的急剧恶化,它将在初次分配内部、再分配和整体收入分配中产生一系列“连锁效应”,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二、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失衡的内在冲突
效率与公平均衡就是要实现这样的状态:效率与公平的实现程度大致相当,即使两者之间有所变动,也是以最小的不公平换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4]。实际上,在初次分配领域内部,就存在“高效率”与“低公平”的冲突。
(一)初次分配“高效率”是一种畸形效率
转轨时期,虽然我国初次分配呈现“高效率”,但这种“高效率”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取得的,没有“低公平”作为铺垫,是不可能取得初次分配“高效率”的硕果。这种“高效率”很大程度是以超公平为代价换取的,这种“高效率”是只考虑某些主体和客体的效率,而忽视其他主体和客体的效率所取得的,所以这种初次分配的“高效率”是一种畸形效率。
假设存在一个最合理的公平分配的界限,它是由收入与贡献均衡的点形成的,能达到此界限的状态是一种最理想状态,即分配绝对公平。但实践中是很难达到最合理的分配界限,一般以合理分配区域作为分配的判断标准。合理的分配公平区域就是以最合理分配界限为中心,上下有一定浮动范围的区域。偏离此公平合理区域的状态都认为是一种非公平状态,偏离公平合理区域越远,分配公平的程度越低。如图1所示,假设有两个分配主体A和B,A的所得(或待遇)远远大于贡献,A就处于一种超公平状态;B的所得(或待遇)却远远小于贡献,B处于一种缺公平状态。超公平和缺公平都属于低公平或不公平。
图1 分配的公平合理区域
如果初次分配单纯追求效率,那么很可能滋生一些处于优越地位的社会成员和控制社会权力资源的社会组织。这些强势集团依靠政府特权、垄断等超公平的方式带来自身的高效率。因为对一种生产要素的优惠性政策待遇,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可能是公平的,但在另一时期和条件下可能就是超公平的。这种优惠性的待遇虽然能带来该类生产要素的高效率,但它同时对应着使其他生产要素缺公平,从而引起其他生产要素的低效率[5]。
我国初次分配过程存在强势生产要素对弱势生产要素的利益剥夺现象,这是以强势生产要素所享有的某种超公平为条件,它降低或牺牲了弱势生产要素的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资经济的较高效率一定程度上来自国家对其实行优惠政策待遇。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长了其强势地位,使内资企业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挤占了内资企业的许多国内投资机会,而且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第二,垄断企业的较高效率很大程度上来自国家赋予的垄断特权。国家对垄断企业实行行政保护,赋予某些国有企业在资源、价格和市场等方面特有的垄断权利,使其能够获得垄断超额利润,从而表现出具有较高的效率。垄断企业获得的较高效率是以非垄断企业的利益牺牲和效率相对降低为代价的。第三,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我国曾采取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大量减员,从而提高了在岗工人的生产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但这是以牺牲或降低下岗职工的生产效率为条件的,严重损害了下岗职工的权利和利益。第四,部分私营企业的较高效率来自国家对其监管不力。私营企业在对待工人方面存在大量很不公平的现象,如实行超低工资、长期拖欠工资等,而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在许多方面很不得力。这使得私营企业的成本明显降低,利润大幅增加,私人资本的效率得到迅速提高,但这是以牺牲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为代价的。
总之,我国在追求初次分配“高效率”过程中,存在强势生产要素对弱势生产要素的利益剥夺,这种以超公平换取的高效率,并不是在公平分配的条件下所取得的;而且不是全部生产要素、各类人群和各个阶层人民取得的高效率,只是个别、少数的生产要素或部分人群和部分阶层取得的高效率。虽然整体效率是较高的,但这只是一种短期的、畸形的效率,这种畸形效率不能保证未来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而是在不断地恶化社会分配状况,造成整个社会的和谐危机。
(二)初次分配“低公平”是制约效率提高的瓶颈
在经济系统中,当所有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相等时,总产出达到最大。实际上,总有某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最低,这个最低的使用效率限制了产出的增长,成为经济系统当前的效率瓶颈②。当一个效率瓶颈被消除后就会出现新的效率瓶颈,因此经济增长过程就是不断发现和消除效率瓶颈的效率竞赛过程[6]。例如经济增长过程出现的结构变化、制度变迁、分工细化、产业升级等一系列现象,都是消除效率瓶颈的过程和手段。
这里需要区别要素的使用效率和固有效率。一般来说,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它固有能力有差别。如果称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该表现出来的效率为固有效率,那么它实际表现出来的效率就是要素的使用效率。在通常情况下,要素的固有效率是使用效率的上限。因此,要消除当前的效率瓶颈,不仅要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且要提高要素的固有效率,即当前经济系统中固有效率最低的要素构成了经济系统的最终效率瓶颈[7]。在效率竞赛过程中,当各种要素的使用效率不同的时候,经济系统中就存在大量效率剩余和效率损失,此时经济增长的目标就是消除剩余,趋向效率最大化的过程[8]。各生产要素的效率剩余比较多,效率提高的余地比较大,而在此效率竞赛过程中需要不断消除效率瓶颈。
我国初次分配过程效率不断增大,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必然受到“低公平”的制约,即我国初次分配“低公平”成为效率最大化的效率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初次分配“低公平”会破坏效率提高的基础。效率提高的根基在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这一根基又取决于人民大众对分配公平与否的感受。如果漠视公平而片面强调和追求效率,所产生的畸形效率只能带来少数人的福利增进,损害了其他更大部分人民的福利,这种隐性剥夺必然挫伤利益受损一方的积极性,使其使用效率和固有效率都低下,成为效率瓶颈,严重破坏了效率提高的基础。第二,初次分配“低公平”常常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产生贫富分化的“马太效应”。一方面,富人可以运用其财富换取更多的机会甚至权力,并使之成为财富进一步扩大的源泉,由此导致富人相对更富。另一方面,穷人极其脆弱的生存环境,必然使其面临的收入下降的压力大大超过他们对收入增长的预期,由此产生的沮丧心态和强烈的失落感影响生产积极性。尤其当收入差距扩大与社会特权联姻时,没有特权的普通劳动者就更难产生提高效率的自觉性。同时,这种低公平造成了竞争机会或起点的不平等,致使相对贫穷的人的收入及财富的多寡常常与努力和能力无关,从而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降低他们的工作效率。这种贫富分化的“马太效应”制约了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第三,初次分配“低公平”会产生一种普遍的经济不安全情绪,削弱大多数经济主体提高效率的信心,进而破坏社会信用和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增加市场交易费用,使各利益集团在相互博弈中陷入“囚徒困境”,由此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因此,初次分配“低公平”是制约效率提高的真正瓶颈,只有消除这些瓶颈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的效率才能得到极大提升,未来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才能充足。
三、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失衡的外在冲击
从外部影响来看,初次分配“高效率”与“低公平”失衡将导致再分配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弱化,再分配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中“低公平”的问题。虽然再分配发挥着调节初次分配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初次分配“低公平”的大格局一旦形成,由于我国财政收支能力有限,某些税收调节工具缺失,所以再分配公平调节的结果并不理想,即人们常常形容的“一次分配没章法,二次分配没办法”,由此导致出现整体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局面。
(一)再分配对初次分配“低公平”调节乏力
衡量收入再分配的最终效果,最理想的方式是测定收入再分配前后收入差距的变化状况。目前,由于我们无法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进行明确地划分,以分别收集两次分配的有关收入差距统计资料,因此尚不能对收入再分配的实际效果进行定量观测。基于此,我们只能通过分析可供收入再分配的资金、收入再分配惠及人群以及再分配的工具类型来间接反映收入再分配的公平调节功能大小。
1.可供收入再分配的资金比重较低
我国的收入再分配是政府财政主导型的,调节收入差距是政府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目前,我国可供收入再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社会保险资金;二是财政资金③。虽然我国收入再分配的资金总量在不断增加,从2000年的4162.0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23722.28亿元,增长了5.7倍,而且其占GDP的比值从4.2%上升到6.97%,上升了2.77个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国收入再分配的资金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较小,平均仅5%左右④。
社会保障是社会收入再分配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一种补救措施,它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生活水平的手段。在很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已成为中央政府支出中的第一大支出。比如,1987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政府支出的比重美国是31.1%,英国是31.6%,法国是38.5%,而瑞典则高达50.8%[9]。我国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所占份额始终低于15%,并且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不稳定,最高时达到77.52%,最低时则仅为1.53%⑤。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太低且不合理,远低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因此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微弱。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流向结构不合理,其主要流向城镇居民,而占人口比例大多数的农村居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所以这种社会保障支出不是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而是在扩大收入差距,产生“逆向调节”作用。
2.收入再分配惠及人群规模较小
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的人数最多;近几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涉及人数也在逐步扩大,生育保险涉及人数较少。以2009年为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大险种覆盖人群规模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比重分别为30.19%、16.30%和28.13%⑥。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平均达到6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达到70%以上,发达国家达到80%以上[9]。总之,我国社会保障覆盖人数规模仍然很低。
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救济的总人数规模为例来看,近几年的确增长较快,尤其是2009年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是2005年的5.77倍。但是若把城镇与农村享受低保的人数分别与城乡人口对比来看,其覆盖面仍是非常小。以2009年为例,享受城镇和农村低保的人数分别仅占城乡人口的比重为3.78%和6.68%,平均为5.23%⑦。因此,由国家财政支撑的社会保障支出覆盖面过低,制约了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功能的发挥。
3.收入再分配调节工具功能弱化或缺失
政府实施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有三种:税收、收入保障计划(社会保险与福利)、提供低于成本的物品与劳务(主要是教育、卫生)。在这三种政策工具中,最重要的收入分配调节工具是税收,而我国不仅存在现有税收工具调节功能较弱,而且存在某些税收工具的缺失。
在税收收入中,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但它们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过低,仅为12%左右;而同样具有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社会保障税、赠与税和证券交易税等税收调节工具还没有启用,这些税收工具具有缓解收入分配不均衡、减少贫富差距的作用,若其缺失必然使得再分配力度不够。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能调节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可以为财政性质的收入再分配筹集资金。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如德国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在40%以上,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⑧。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过高收入、抽肥补瘦的税制,但我国多年来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统一起征点的征税模式,使得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却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反而加重了低收入居民的负担[10]。因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率较低,大概只有50%,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再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
可见,我国现阶段初次分配的“低公平”,即使经过以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来纠正,也没能取得良好的平抑收入差距的效果。在初次分配“低公平”形势下,若想通过再分配调节实现社会最终公平,这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初次分配“低公平”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再分配将无力从根本上改变,只能在此格局之上进行局部的调节,起到补充修正作用。因此,初次分配不公平或低公平将影响再分配实现公平的目标,甚至造成逆向调节,产生逆效果。
(二)初次分配“低公平”造成整体收入分配不公平
初次分配公平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再分配是一种初次分配后的静态利益补偿机制,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的出发点和重点应该在初次分配环节。初次分配的“低公平”以及再分配调节乏力注定了整体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大局,造成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1.不同的收入初次分配结果的影响
在再分配调节力度和作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不同的初次收入分配的公平结果会对整体收入分配造成很大的影响,或者说,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次分配的公平结果。即初次分配越公平,则最终分配也越公平。假设有两种收入初次分配结果:结果1是6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30%,其余4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70%;结果2是8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30%,其余2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70%。显然,结果1要比结果2的分配结果公平程度大,因为结果1造成的贫富收入差距小于结果2造成的贫富收入差距。
若上述两种初次分配结果经过同样的再分配环节,即都通过向高收入一方征税、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这里,假设两组都从收入高的一方向收入低的一方转移10%的收入,则最终的分配结果为:结果1是6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40%,其余4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60%;结果2是8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40%,其余20%的人的收入比重为60%。两种收入初次分配状况和最终分配状况的洛伦兹曲线如图2所示。G[,1]、G[,2]分别是结果1和结果2的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G*[,1]、G*[,2]分别是结果1和结果2的最终分配的基尼系数。
由图2可以看出,初次分配结果1的基尼系数G[,1]小于结果2的基尼系数G[,2],而最终分配结果1的基尼系数G*[,1]也小于结果2的基尼系数G*[,2]。所以,初次分配的“低公平”状况将导致最终分配也呈现“低公平”的状况。
图2 两种收入分布格局的洛伦兹曲线图
2.收入分配差距的整体状况及社会评价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效率不断提高,国民收入持续增长,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整体收入分配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在不断扩大,基尼系数急剧增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Khalid Malik指出:“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甚至可以达到0.45”。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增长迅猛,从1980年的0.23上升到2005年的0.47,目前已经接近0.5,全世界还很少有国家在20余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特别是进入2000年以后,我国基本在0.4以上的水平发展,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调查,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53—0.54,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已超过合理限度[11]。
从总体上看,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从改革初期所处的差距合理区间已转入差距过大区间,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已经有了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具体来看,在城乡收入差距方面,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2,中国是其中之一,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为世界最高。在行业收入差距方面,大多数国家收入最高行业为收入最低行业的1.5倍左右,中国为3—4倍,若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甚至达到5—10倍。这些过大的收入差距,主要源于初次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差距“鸿沟”,导致最终的收入分配成为无法填平的“沟壑”,差距非常明显。
收入差距最终以不同人群的收入变化和阶层变化表现出来。据学者杨继绳的研究,当前中国社会的5个阶层在全国总从业人数中的比重为:上等阶层为1.4%,中上等阶层为4.1%,中等阶层为12.04%,中下阶层为73.5%,下等阶层为9.5%;其中,中产阶级以上比重只占17%左右,而收入低下的阶层占83%左右,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等收入者以上的比重为40—60%以上[12]。可见,我国社会的居民收入差距模型呈“金字塔”形,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形态,而合理的收入分配形态应该为“橄榄”形的。
过大的收入差距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收入分配合理性的主观价值判断。近些年来,有些机构就社会公众对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评价等问题做过一些调查,结果似乎并不令人乐观。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结果,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占调查户的80%,而30%以上的居民则认为当前的收入分配是很不公平的;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很公平的不到1%,甚至认为比较公平的也仅仅略高于10%而已。这些调查结果表明,社会公众对于当前收入分配的评价是很不容乐观的,已经具有比较强烈的不满情绪;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很不公平”的人群中,甚至可能会有不少人对当前的收入分配状况感到义愤,这非常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失衡的经济与社会后果
如果不能在初次分配中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寄希望于政府的再分配来解决分配公平的问题,很可能事与愿违,达不到分配公平的目标,从而导致社会整体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危及社会的安全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犹如一个跛腿的人,他的左腿长而右腿短,那么,他在与正常人的长跑竞赛中获胜的几率是比较小的,甚至可能会摔跤。
(一)经济后果:消费断层与内需不足
消费、投资和出口是驱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其中消费是最重要的增长因素。所谓消费断层,是指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消费处于不同的层次,消费不能有效衔接,居民消费结构出现断档。消费断层的直观表现是居民消费率不断降低。
近年来,我国消费低迷,消费率一降再降。2009年我国消费率为48%,比2000年的62.3%下降了14.3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从46.4%下降至35.1%,下降了11.3个百分点;政府消费率从15.9%下降至12.9%,下降了3个百分点。国内消费增长速度不仅低于国内投资的增长速度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也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另外,我国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之低也是比较少见的。从2001年开始,我国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都在50%以下,2009年为45.4%⑨。通常情况下,一个大国的经济发展促进因素中,国内消费应该占主导地位,达到70%左右,比如美国国内消费对经济的贡献达到78%,日本则占到85%[13]。
消费断层本质上是购买力断层,而购买力断层来自于收入断层。实际上,这种收入断层主要是贫富差距过大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决定了社会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之间存在巨大的消费差距。据估计,目前我国城市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72%,农村为0.85%[13]。因为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低,使高收入阶层持有更多的收入无从消费,高收入阶层对消费品的需求已经饱和,而低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虽然比高收入阶层高,但由于受到收入水平的限制,想消费却又无钱增加消费,加之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预期支出的考虑,储蓄意愿十分强烈,从而使全体国民的平均消费倾向无法得到有效提高,产生了消费断层,导致整个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统计显示,国内储蓄率在上世纪90年代平均为GDP的40%,2004年上升至GDP的近70%,从而使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2008年已降到了50%左右⑩。
消费与投资共同构成内需,在国内消费需求不足时,产业的发展则依赖于出口,国内需求不足状况越严重,对出口的依赖性越大。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出口贸易已经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柱。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为63.6%,2007年达到66.2%;2008年和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依存度有所下降,2008年为59.2%,2009年则为44.8%[14]。贸易依存度较高不但增加了国内企业的运输成本,而且还增强了国内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使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增加。这是因为当一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连续出现过多顺差的时候,势必会影响他国产业的正常发展和经济的均衡协调,从而发生贸易摩擦。正是因为多年贸易顺差的影响,我国的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不得不升值,而在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下,凭借出口扩大来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当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的外贸出口受到限制时,只有通过扩大国内投资和国内消费来带动国民经济增长,即从扩大内需上寻找出路,但我国近年来却出现了内需不足问题。内需不足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过低,广大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收入两极分化趋势比较严重,广大中低收入者缺乏消费能力,社会购买力低下,占我国人口2/3的农民的消费额只有城市人口消费额的一半,尤其是农村消费市场低迷,这种内需不足最终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可见,消费断层使消费结构升级缺乏动力,难以形成有效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造成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后果:和谐危机与潜在风险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数据,中国的收入分配不公状况已高于公然标榜资本主义的美国,为此,UNDP警告:中国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可能会威胁其他社会稳定[15]。李强采用社会经济地位指标测量中国就业人口,发现了一个巨大的处在很低社会经济地位上的群体,它是由占了全部就业者的63.2%的农民和5.2%的其他体力劳动者共同构成的,在形状上类似于倒过来的汉字“丁”字的一横,而“丁”字的一竖是由一系列处在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构成的,这表现为一个很长的立柱形分组,仅占全部就业者的0.5%,由此形成“倒丁字形”社会结构[16]。这种社会分层结构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甚至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严重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中国社会不断攀升的贫富差距是造成“倒丁字形”社会结构的直接原因。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威胁最大、最严重的是由社会结构层面上的社会公正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风险,这是社会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而这又来自于贫富差距所引起的社会结构紧张。社会结构紧张已经诱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不断地强化着其他潜在的社会风险。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过大的收入差距与社会稳定呈负相关关系。因为过大的收入差距引发了低收入群体心理失衡,导致贫富阶层出现很大的利益冲突,造成人口流动失序、教育失衡、民族矛盾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社会民众对现行政策的认同,影响了社会稳定。
总之,目前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从“倒丁字形”结构和社会结构紧张上得到解释。例如,偷窃、贩卖人口、卖淫乃至受雇杀人等影响社会安全的事件屡见报端。犯罪者有些时候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换取的,但这却是“倒丁字形”结构下层的一些人的谋生方式,这说明“倒丁字形”结构群体间的巨大差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安全运行的难题,分配秩序的混乱引起了公众的不满情绪,社会和谐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五、总结与启示
总之,我国初次分配“高效率”与“低公平”是失衡的,这种失衡将引致一系列连锁效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许多不利影响(如图3所示)。可以说,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是形成经济非均衡发展的源头,是造成社会不和谐发展的主因。
图3 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连锁效应”
首先,初次分配领域一旦出现“高效率”与“低公平”的不协调运行,将导致初次分配本身整体失衡。这种失衡状况将形成两方面影响,一是在初次分配内部产生冲突,初次分配“低公平”是效率提高的制约瓶颈,而初次分配“高效率”是一种以“低公平”为代价所得到的畸形效率。可见,这种失衡状况影响了初次分配本身的运行发展;二是在初次分配的外部产生冲击,在我国,初次分配的失衡导致再分配公平调节乏力,再分配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中的“低公平”问题,因此初次分配的“低公平”会被遗留到整体收入分配中,形成整体分配的低公平或不公平状态,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其次,初次分配“高效率”与“低公平”不仅在收入分配领域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会进一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后果,使得经济发展出现消费断层和内需不足,并使社会发展面临和谐危机和许多潜在风险。
所以,处理好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若要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应该从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入手进行突破。只有降低初次分配收入不公平程度,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整体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而不能仅靠再分配手段实现公平。
收稿日期:2011—04—11
注释:
① “失衡”是与“均衡”相反的一个概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状态:在经济体中,各种变化的力量共同作用,形成一种力量相当、相对静止的状态。
② “瓶颈”(Bottleneck)一词最早用于工业生产中,指一个流程中生产节拍最慢的环节。从广义上讲,瓶颈是指整个流程中制约产出的各种因素。这里的效率瓶颈指的是制约效率提高的各种因素。
③ 在资金构成上,社会保险资金是分险种设立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财政资金则散见于国家财政预算的社会保障科目中,在类别上主要包括7项,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民政部门支付的离退休费、抚恤资金、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两个确保”补助资金等。
④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数据库网站(http://219.235.129.54/cx/index.jsp)和《中国统计年鉴2010》。
⑤ 数据来源: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财政年鉴(2005年)[M].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2006:379。
⑥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以及各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⑦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
⑧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633/n8138817/index.html)
⑨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和国家统计数据库网站。(http://219.235.129.54/cx/index.jsp)
⑩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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