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文

浅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文

浅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韩强强 沈阳工业大学

摘要: 随着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农村人口的相应减少,由此产生一系列的亟待解决的农村问题。其中,用益物权中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更好的发挥土地的效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和权能应不断完善和扩大。

关键词: 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相关理论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将自己在本集体组织内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依法转让给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从该权利设定之初,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就被严格的限制。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村出现“空心村”现象,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为了充分利用土地,目前在理论界,部分学者提出在赋予用益物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上,增加处分权能,借鉴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理论支撑。

4.2.1 外卖种类 外卖品种多样化是必然趋势,这样才能不断地满足不同顾客的需求,让大学生在外卖平台上订购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EM断路器产生的热量主要源于其内部脱扣器和触头等导体的通电热效应,并通过热的3种传递方式由自身传导到周围空气中。其传热过程如图2所示。当EM断路器有负荷电流流过时,由焦耳定律可知,EM断路器的火线(L)和零线(N)回路的电能功耗转化为热能。热能经导体、内部气隙与外壳间的热对流以及导体与外壳间的热辐射,被传到外壳金属部分的内壁上。外壳内壁的累积热量通过热传导传递至外壳表面,最后经由外壳与周围空气间的热辐射和热对流,把热量传到周围的空气中。当负载电流、空气温度等条件不发生变化,热量的产生和耗散相等时,温度场达到平衡。

二、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法律障碍

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一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有条件流转,农村与城市之间流转严令禁止。在同一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被允许的,因为法律禁止村民处分宅基地的行为不包含村民之间的流转,但是,基于“一户一宅”原则,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流转之后,再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的是不能被批准的。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国家明确表示“小产权房”违法,村民建造的房屋不得出卖给城镇居民,基于“房随地走”的理论实践,城镇居民也不得以买房的名义获取村民的宅基地,这就是国家严令禁止村民与城镇居民进行宅基地流转的表现。

与对照组比较,BV模型小鼠子宫中PGF2α及PGE2水平显著增高(P<0.01);给予不同剂量黄柏碱治疗后,PGF2α及PGE2水平下降。与模型组比较,黄柏碱(20、40 mg/kg)与加替沙星可明显减少PGF2α水平(P<0.05、0.01),同时黄柏碱(10、20、40 mg/kg)与加替沙星均可有效降低PGE2水平(P<0.05、0.01)。在PGF2α及PGE2水平抑制作用方面,以黄柏碱(40 mg/kg)作用强度最大。结果见表3。

法律严令禁止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宅基地流转,这在法律理论与司法实务中都是不允许的,必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违反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时的立法初衷,而且不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在遵循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特征,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但是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制度的建设,必须按部就班,循循渐进。我们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在扩大流转的基础上规范流转行为。

第二,设立专门管理土地流转的部门。从土地流转的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中,抽调部分人员与律师、经济学者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门管理土地流转的部门。这样不仅能够明确该土地流转部门的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而且能够加快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便民服务。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居民不断减少,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推动着土地流转规则的不断完善。

第一,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构成。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组织在其中的作用并不是特别突出。在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当加强村集体的责任意识,发挥村集体解决问题的作用。在管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组成人员方面,应当吸收律师、经济学家等一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坚持土地流转的价格以及流转的形式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该规定是尊重民众意思自治的表现,律师、经济学者的加入,能够帮助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及时解决难题,帮助农户协商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凭证,防患于未然。

第三,发挥村民委员会特殊法人的功能。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能在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不允许向非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员流转,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其法人资格,统筹规划,实现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最大化。村民委员会可以比照公司法人等盈利法人的做法,在村集体组织内部制定章程,规范村集体行为,将闲置下来的宅基地在不移转占有的情况下,集体开发,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避免资源浪费,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增加集体组织成员的经济收入,带动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富裕。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意义

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实现地尽其用。农村居民的不断减少,“空心村”现象的加剧,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城镇务工人员不断涌入城市。相比较务农,城市打工族的收入远远高于务农人员,这就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里生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国家重视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从农村走出来的学子不断增加,为了有个更好的发展前途,毕业后的学子大多数都选择留在城市里奋斗,不愿意再回到农村中去。因而,“空心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词语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农户以老人和小孩为主应运而生,这正是对社会现状的反映。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是缩小城乡差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则的制定和完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的进行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投入到该制度的建设中来。坚持不浪费任何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做到“地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在农村集体组织中,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增加集体组织成员的经济收入,带动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13.

[2]朱小静,陈利根,唐国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基于用益物权权能扩展趋势[J].理论导刊,2010(11).

[3]何峥.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9.

[4]孙雪峰.农村宅基地退出:主要模式、驱动机理与政策设计[D].南京农业大学,2016.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30-0104-01

作者简介: 韩强强(1992-),男,河南项城人,学历: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标签:;  ;  ;  ;  

浅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