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关系分析_社会价值论文

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关系分析_社会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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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使社会发展具有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然而,社会基本矛盾并非超越于人之外发挥其作用,而是通过人有目的、有意识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活动推动着社会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18~119页。)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发展也就是人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断实现的过程。但是,在现实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中,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总是交织在一起,而且在这两者之间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有时为了实现社会价值,不可避免地要以某些个人价值的暂时舍弃为前提。因此,深入分析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探索使二者协调起来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稳定迅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对立统一

作为价值哲学的基本范畴,价值是指人自己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对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如果某些活动及其产物对人有意义,能表现出一定的“效用”性,人们就会对其做出肯定的价值判断。反之,则会做出否定的判断。但是,由于人是社会的人,具有社会性,而社会既是由人构成,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本体存在,因此,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不仅仅局限于个体范围,同时也会站在整个社会角度考虑问题。这样,价值问题便分化为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由于个人价值表现为个体需求的满足和个体存在意义的展现,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及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而社会价值表现为对整个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即社会需求的满足和对社会进步的促进,因此,在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立的一面。

首先,社会价值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它是从全社会和社会全体成员长远利益的角度和立场来选择确定价值目标,其价值判断标准不在于是否满足个别社会成员的暂时需要,而是能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长远需要和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而个人价值具有个体性和现时性的特点,它是社会个体从自身的角度和立场来选择确定价值目标,其价值判断标准主要是能否满足个人的各种切身需要和能否实际地体现自己生存的意义。尽管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说,社会价值的实现有助于个人价值的最终实现,但从局部和暂时的角度看,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个人切身的需要之间、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需要与社会个体的暂时需要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在价值选择的视角和价值判断的标准上存在着差异,因而二者之间经常会产生程度不同的矛盾,出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不协调甚至相悖的现象。

其次,社会价值的取向具有历史性和变动性的特点,即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价值的价值取向是各不相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价值取向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由于社会价值的取向具有历史性和变动性,所以在一定条件下,那些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方向的个人,往往会比较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价值,并自觉地将自己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统一起来。而那些违背或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方向的个人,则难以真正理解社会价值取向,这就势必出现社会价值与某些个人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虽然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立,但若全面分析二者关系,它们之间也具有统一的一面。

第一,从价值主体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是统一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探讨价值问题。就其表面来看,个人价值是将个人作为价值主体,从具体个人的需要出发来考察价值;而社会价值是将社会作为价值主体,从整个社会的需要出发来考察价值。但是,如果从本质上看,二者在价值主体上应该是统一的。因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效应,作为客体本身,其价值要靠价值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及其满足来进行判定。就个人价值来说,其价值及价值的大小显然是由具体的个人来体验和评价的。而社会价值,按道理说应该由社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发展来进行价值判断,但社会并不是脱离具体个人的抽象物,“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21页,人民出版社,1972。)因此,即使是社会价值,归根到底也要由具体的人来衡量和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个人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其价值主体都是实际从事社会活动的具有社会性的人。

第二,从相互作用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也具有统一性。如前所述,无论个人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其主体都是社会的人,因而人始终处于价值问题的核心位置。这样,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就必然会以人为中介载体,发生相互作用。一方面,人不可能置身于社会之外,总要在一定社会中进行个人价值选择和从事价值活动。所以,个人价值必然要受到社会价值的影响。社会价值可以通过价值目标和价值评价,引导和统律社会成员具有多元性的价值取向,使个人价值选择和价值行为与社会价值的总方向一致起来。另一方面,个人价值也影响着社会价值。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些人的个人价值目标与社会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他们往往“被看做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遍代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因而他们的某些个人价值观念,常常会突破原有的社会价值规范,引起社会价值的调整和重建,逐渐形成新的社会价值体系。因此,无论社会价值还是个人价值都呈现为一种动态过程,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会不断彼此融通,达到相对的统一。

总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对立一面,因而在社会发展中就具有调适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关系的必要;由于二者之间又是统一的,这就使调适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具有了可能。

二、社会发展中价值追求的辩证法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尽管社会发展有其客观根源,但终究是通过人的活动推动的,而这种活动也就是价值追求的运动过程。作为活动主体的人,一方面是个性化的社会个体,每个人的需要结构和满足体验都各不相同,因而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途径。另一方面,任何人都要处于一定的社会中,并在社会价值目标的影响下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这样,在社会发展中,个人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追求便交织在一起,并通过二者的交互作用构成一种辩证运动。

首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个人价值,但在客观上却实现了社会价值。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82页。)一般来说,作为具体、历史的人,总会以当时的社会条件和自己的社会存在为基础,去追求自身需要的满足和自身价值的实现,即使在认识和评价社会价值时,也是站在自己特定的立场上,以自己的切身体验和实际利益为依据。因此,就总体来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从事着个人价值追求活动。尽管人们的价值追求不可能都如愿以偿,但正是在这种对个人价值的追求中,使得社会价值在客观上得以实现。正如恩格斯在分析社会发展时所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478页,人民出版社,1972。)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个人意志,也就是有目的的个人价值追求,正是通过无数人的个人价值追求活动,才在客观上实现了社会价值,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发展。

当然,如果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作动态考察,应该说价值追求的这一辩证运动经历着由自发到自觉、由分离到统一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深化,社会成员会逐渐由只考虑和追求个人价值,仅仅在客观结果上实现社会价值,到能够有意识地兼顾和协调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追求,而且最终将能够自觉地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标统一起来,使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追求活动达到完全契合。

其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常常要以某些个人价值的舍弃为代价,但最终却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在价值追求活动中,任何价值目标的实现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且目标越高,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在个人价值追求中,这种代价表现为个人智力、体力及时间的付出。而在社会价值的追求中,其代价除表现为人力物力的投入外,在一定历史时期还表现为某些个人价值的受损或丧失。因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全体成员的长远需要与个别社会成员的近期需要之间并不完全一致,所以,有时为了追求和实现社会价值,促使社会进步和发展,必须要牺牲某些局部的和暂时的利益,其中就包括某些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但是,由这种代价所换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将为这个价值追求奠定更坚实的基础和提供更优越的条件。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改革即是如此,它必然要以某些人个人价值的暂时舍弃为代价,然而最终换来的,将是个人价值在更高程度上的实现。

如果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看出,在社会价值实现的代价问题上有一个发展趋势,即个人价值失而复得的历史将越来越短。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这一过程要经过数千年至少也要上百年,一代人个人价值的部分丧失所带来的社会进步,要在几十代或几代的后人身上才能体现出来。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已经使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个人需要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满足。尽管在当前的深化改革中,难免会使一些人的个人价值追求受到影响或限制,但如果再过十几年,我国人民个人价值的实现程度必将会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综上所述,在社会发展中,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追求通过相互作用构成一种辩证运动。一方面,社会价值要通过个人价值的追求活动来实现;另一方面,在社会价值实现过程中,又要以某些个人价值的丧失为代价。正是在这种矛盾的不断产生与解决中,使得二者的实现程度不断得以提高,并逐渐趋向统一。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由于社会价值是通过无数的个人价值追求活动实现的,所以,作为社会价值如果能够包括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使二者在总体方向上协调起来,就能够比较顺利地得以实现。同时,由于社会价值的实现能为个人价值的实现奠定基础和提供条件,因此,作为社会成员如果能将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目标协调起来,就会在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中,使自己的个人价值也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第二,在推动社会发展中,不能简单地把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不协调看作阻碍社会发展。尽管在一定条件下,要实现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发展,必须要以某些个人价值的暂时舍弃为代价,但是,这种不协调不能超出一定限度。一是个人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不协调的人数不应是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二是某些个人价值的受损或丧失的程度不应超越人们的实际承受能力。否则,社会价值的实现将会失去基础。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既要通过暂时舍弃某些个人价值以保证社会价值的实现,又要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控制在适当程度上,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快速发展。

三、对调适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矛盾的思考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而且任何社会若要发展也都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解决二者的矛盾。但是,由于社会性质和历史条件的差别,解决二者矛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是通过剥夺与反剥夺这样一种对抗形式加以解决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价值与广大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可以在总的价值取向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自觉调适这种非对抗形式加以解决。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就必须进行改革,这是我国现阶段最主要也是最迫切的社会价值目标。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确实影响和冲击了一些人个人价值的实现,造成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的某些矛盾。其中,政府机关的减员分流、企业职工的下岗待业就是最突出的表现,这也是目前需要加以调适的主要问题。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是惟一的强国之路。因此,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矛盾的调适,必须以坚持改革不动摇为前提,即应在继续深化改革这一基点上,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最大限度地协调起来。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强社会价值目标的兼容性。即在追求社会价值目标时兼顾个人价值,使社会价值在实现的同时也有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这样就可以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起到调适作用。从我国当前情况看,主要是由于实行减员增效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暂时的矛盾。但是,如果能在进行这项改革的同时,搞好有助个人价值实现的配套改革,就可以增强改革这一社会价值目标的兼容性,从而缓解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具体来说,主要是在进行减员增效改革的同时,搞好人事用工制度和干部任免制度的改革,应根据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制定出客观的可供考核的任用标准,并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真正确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如果通过改革确实做到了任人唯贤、量才唯用,这就为人们施展才华、实现自身价值创造了极好机会。那么,减员增效的改革就不再是给个人价值的实现带来冲击和挑战,而是为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了条件和机遇。这样,改革这一社会价值目标的兼容性就得到了增强,人们就会感受到实现社会价值的确有利于个人价值的真正实现,从而使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调适。

第二,提高对社会价值的认同程度。即要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及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意义,从而在价值追求中把实现社会价值的目标摆在首位,这样也就缓解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从目前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意识看,由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得到了实惠,看到了希望,因而对坚持改革这一社会价值目标是赞成和认同的。但当改革波及到自身,影响到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实现时,又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失衡。所以,我国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并非是在价值取向上的根本对立,而是在矛盾心态中出现的不协调,这就有可能通过提高对社会价值的认同来加以调适。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改革的力度,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改革的必要性,理解在改革中个人价值受损的局部性和暂时性,从而提高对改革这一社会价值目标的认同程度。另一方面,要真诚关心下岗待业人员,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证他们的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在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体验到社会的温暖,分享到改革的成果,并看到光明的前景,从而坚定对改革这一社会价值目标的认同。这样,就可以使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得到适当缓解。

第三,扩展个人价值选择的空间。即在人们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发生矛盾而受阻时,尽可能为之提供一个调整更换价值目标、重新进行价值选择的广阔范围。一般来说,当人们的个人价值目标难以实现或必须放弃时,如果能有调整目标和重新选择的余地,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心理平衡,从而降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程度。那么,怎样扩展个人价值选择的空间呢?若客观地分析,个人价值选择空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可供选择目标的多少;二是进行选择的自身条件如何。因此,对于我国改革中难免出现的人员分流、职工下岗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再就业中介机构和完善就业指导工作,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并端正择业观念,使他们具有更多的选择目标和更广阔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职业培训活动,根据社会需要对再就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使他们具备重新选择个人价值目标的自身条件。如果能切实做好上述两方面的工作,使下岗人员能在实现改革这一社会价值目标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就会使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得到有效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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