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司法公正的八大制度要素_司法公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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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这是与中国社会结构所面临的深刻变化密切关联的。市场经济的国策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台,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甚至,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正可以说是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话虽然这么说,当我们回顾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时,还是可以看到,改革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或者说,也许改革本身也需要改革。

要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制度。下面列出的是我认为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关注的八个制度要件:

第一,我们必须改变目前的司法权实际上从属于地方的问题。在现行制度上,我们的司法管辖范围与行政以及立法的管辖范围完全重合。宪法规定法院院长以及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财政也完全依赖地方权力,导致法院对地方的严重依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造成了我们对社会中非经济类制度建设的忽视,看不到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的合理化,经济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实际上,比金融中央化更重要的是司法中央化,因为法院毕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系统出现的弊病还可以通过法院加以矫正,法院判决不公却无法求助于银行。只有让法院非地方化,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当然,法院非地方化并不是又要把它变成一个行政体系,这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误区。司法独立的本质应该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和每个法院独立于它们的上级法院。我认为这是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十分关键的一个方面。

第二,我们应该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准确地说,是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标准选任法官。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应该说,这个标准略显低了些,但遗憾的是,即使是这样的低标准,仍然未能落实。所以,如何严格地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选任标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要解决。

第三,司法权的司法化问题。司法权的行使方法必须要得到真正的反省,并且在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合理地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清楚地意识到什么是法院,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它一定是行使权力的方式跟行政机关不一样,所以对司法权性质必须要作一个更深入的思考。司法权要公开,它不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这些都应该在相关的规范中确立,所以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司法权的性质,思考法官这种职业的性质,这样就能逐渐地确立一种共识。

第四,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这里指的是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合理化、法官个人独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理顺等,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过去的司法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其弊病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审委会决定案件违反了司法公开的原则,破坏了回避制度的效果,造成了司法效率的低下。更严重的是,它导致了对法官的控制与法官素质低下之间的恶性循环。此外,目前推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也过于细琐,强化的是法官之间的等级差异,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要在法官中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需要确立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我们就可能走上一种良性循环。

第五,确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司法伦理具有它自己的特点,司法伦理一定是建立在对于司法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但我们这一方面过去做的很不够。当然,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现在一方面是一些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动辄得咎,经常受到不正当的威胁甚至惩罚。法官的地位如此没有保障,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严格的身份、职务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机制,让涉嫌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考虑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审理被追诉的法官,让他们也能够有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

第六,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调整、理顺不同的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系统之间的关系,等等。公安机关只是一个行政机关,检察院则是行使行政权的司法机关,因为它积极地追诉犯罪。这些机关之间的关系现在并没有理顺,相互配合有时蜕变为职权混淆,相互制约又经常变质成斗气冲突。无论是职权混淆,还是斗气冲突,都严重地弱化了司法机关保护权利和惩罚犯罪的功能,伤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第七,必须要理顺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当然拥有毋庸置疑的监督权力。不过,这种权力应当体现在对法院财政、人事等领域的监督上。在这些方面,人大的监督还很不够,应当进一步强化。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另一种监督,那就是人大插手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名为“个案监督”的做法混淆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实际上也降低了人大的地位。因此,如何既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又不使人大取代法院成为司法机关,将是我们走向司法公正的又一个制度建设的关键点。

最后,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之间关系的理顺。也许可以说,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代表着广泛的公众,对于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跟任何其他权力一样,传媒的监督权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重要的是,新闻与司法两种行业的逻辑有明显的差异,新闻重情感的诉求,司法重理性的运用;新闻倾向快捷的报道,司法强调审慎的决策。因此,二者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防止大众传媒损害司法公正,其中最亟待确立的规范是,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如何防止传媒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从而危害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司法过程置于传媒的监督之下,使得传媒成为增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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