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的转型、发展与监管_再保险论文

再保险业的转型、发展与监管_再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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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壮大,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平稳转型取得长足发展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国保险公司无需设机构,即可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交易;并且自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2006年彻底取消法定分保,全面实现商业化分保。可以说,自2006年起我国再保险市场即成为高度开放的、国际化、商业化的市场,中国境内外的中外资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同台竞技、公平竞争。

几年来,我国再保险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平稳过渡、顺利实现了商业化转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专业再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主体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一是市场主体稳步增加。截至2009年,我国再保险市场专业再保险公司共10家。其中再保险(集团)公司1家,专业再保险公司9家;中资再保险公司4家,外资再保险公司6家;再保险法人公司4家,分公司6家。二是资产实力进一步增强。截至2010年第四季度末,境内专业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261亿元,净资产533亿元,较2005年第四季度末分别增长431%和814%。三是偿付能力充足,偿付能力指标均达到监管规定。四是业务稳步增长。2009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564亿元,其中财产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437亿元,人寿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127亿元。直接保险公司年份出保费平均增长约17.6%。分保赔款摊回率和分保费用摊回率基本保持平稳。五是再保险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对支持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有效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服务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尤其是支持我国交通、通讯、水利、能源、钢铁、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大型项目建设,支持航空航天、核能事业发展,支持直接保险公司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在分散化解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有效缓解灾区经济压力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支持作用。

几年来,我国再保险业积极应对商业化转型和国际化竞争,在调整中稳步发展,逐步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经营方式向商业化运作全面转变。我国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从2003年起逐年减少法定分保比例,于2006年全面取消法定分保,实行商业化分保。期间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减少,国内再保险分保费收入曾一度出现负增长。此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外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相继成立及再保险监管政策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以商业分保为主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

2005年商业分保费收入超过法定分保,达到152.9亿元,占总分保费收入的67.94%;2006年法定分保业务全部结束,商业分保业务保费收入达205.8亿元;2009年我国再保险保费收入432亿元。自2006年全面取消法定分保到2009年底,我国再保险保费收入以年均17%的速度增长,标志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平稳过渡、顺利完成了商业化转变,再保险业务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再保险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是经营理念逐步向规模与效益并重转变。我国保险业整体上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营理念落后、发展方式粗放,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重规模比速度、拼价格轻管理、忽视风险、不顾效益等问题,在行业内比较普遍。加之,前几年国际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比较充足,由于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国内国际再保险人为获得业务纷纷降低价格,导致分保条件逐年降低、分保手续费不断提高,为直保公司放松承保条件、恶性竞争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国内再保险业务也因此连年亏损。为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遏制非理性竞争,2008年以来保监会加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对偿付能力不足、经营亏损、违规严重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坚决采取了限制业务范围和规模、限制分支机构和新险种的审批、督促其增资扩股、加强管控、降低成本、明确限时整改等监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的约束力,倒逼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引发信用风险与流动性危机蔓延,导致国际再保险市场资本金、承保主体以及再保险承保能力缩减;资本市场大幅波动、资产缩水、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难以弥补承保亏损;全球范围内巨灾频发,特别是我国雪灾、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使保险市场长期积累的亏损压力急剧释放,更加剧了再保险业务亏损等。诸多因素进一步倒逼直保公司及国际国内再保险人深刻反思其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调整业务政策,收紧再保险条件,由过分注重规模扩张,开始向规模与效益并重转变。

三是盈利模式逐步向注重承保利润转变。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及监管政策的变化,2008年以来再保险人逐步将盈利重心偏向承保利润,普遍采取了较为审慎的业务政策。特别是通过采取降低合约手续费,将固定手续费与浮动手续费挂钩,增加损失参与条款,增加合约自留额,降低合约承保能力等限制措施,控制经营风险,改善业务质量,提高承保业务效益。再保险市场条件的变化对直接保险市场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对促进直保公司加强业务管理、改进产品定价、控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减少非理性竞争等,产生了积极作用。

四是发展方式逐步向注重风险管理和服务转变。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及行业经营理念不断转变,再保险业的发展从拼价格、比规模,逐步向着眼于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方面为其提供综合化、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转变。再保险业在发挥资本融通作用支持直保公司解决承保能力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产品创新、风险评估、流程设计及专业化管理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建立起双方更加密切的、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

科学规划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为适应我国再保险市场商业化转型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我国直接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保监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再保险监管,健全完善再保险监管体系。

加强规划指导,促进再保险市场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借鉴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政策措施。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范风险为核心,以健全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加强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加强改革创新,着力提高再保险业核心竞争力,通过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等,为我国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健全监管制度,着力构建再保险市场风险防范体系。为加强再保险市场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保监会大力加强再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依据,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基本框架,以相关再保险监管政策为支撑的再保险监管体系。一是加强偿付能力充足性监管。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范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建立重大风险测试制度。二是加强准备金充足性监管。规范准备金评估流程和方法,规范寿险业务再保险双方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防止监管套利。三是防范和控制风险集中度。规范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责任限额;规范危险单位划分;规定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再保接受人的业务限额;规范共保业务流程和条件等,防范风险的过度集中和累积。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再保险业务的策略与规划、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情况、各类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再保险的信息、再保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信息、关联方交易信息等。五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监管。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评级、资本金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经营情况等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中国境内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核赔人,推动境内再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承保理赔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六是加强外资再保险关联交易监管。建立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防范跨境风险传递。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制度的执行效力。为有效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保监会不断加大对再保险业务及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强化再保险监管制度落实,提高执行效力;加强市场运行情况及风险状况的预警监测,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干预、有效防范风险;建立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偿付能力及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应对危机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和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剖析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过度投机、高杠杆率及监管缺失,没有实现风险全覆盖。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保险及再保险业的影响总体较小。主要集中在次级债产品包括衍生品和股市投资损失,导致2008年经营利润大幅下滑,以及随着危机加深带来的信贷紧缩,导致保险和再保险市场资产价值缩水及资本匮乏等。保险和再保险核心业务基本没有受到影响,实现了盈利,保险业从危机中恢复也较快。历经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强力冲击,主要发达国家积极思考和着力推动本国金融保险监管体系改革,核心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保险业在此次危机中虽然没有受到大的冲击,行业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及再保险监管也有着较为深刻的启示。

加强对金融保险集团监管。目前境外大型保险和再保险集团来华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越来越多。并且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集团化发展趋势加强,金融保险集团不断增加,经营管理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加大,部分保险集团开始探索境外投资收购。如何及时了解和掌握外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其所属母公司和集团的整体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加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跨境传递,以及如何加强对国内金融保险集团有效监管等,已然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为了加强对国际上活跃的保险集团进行有效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倡议制定《对在国际上活跃的保险集团进行监督的共同框架》,建立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机制,以便形成对集团经营及风险状况的整体评价。2010年以来,保监会积极参与“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制定,成功召开保险监管国际联席会议,积极探索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机制等。下一步将密切跟踪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加强和改进我国保险及再保险监管。

加强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国际保险业之所以受到的影响较小,关键在于保险业注重风险的审核和管理,保险监管实施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加强,保险及再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将趋于多样化、损失将趋于上升。特别是当前再保险业面临自然灾害和极端死亡风险发生频率及损失金额不断上升、责任风险及长寿风险日益加大的压力。我国目前实施的偿付能力监管尚缺乏对保险及再保险公司的风险(如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巨灾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和量化评估,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构成及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

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及再保险业风险的跟踪和研究,及时评估其对我国保险及再保险业的影响;加强对国际保险和再保险监管规则的研究,借鉴国际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快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突出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确保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我国再保险监管基础建设。近年来,保监会积极致力于加强再保险监管基础建设,注重运用IT技术建立和完善再保险监管统计制度,提高数据采集和处理的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但是目前由于再保险行业整体信息化手段落后,专业人才缺乏,再保险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较薄弱,再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和积累不够全面、及时和系统,难以满足监管要求,无法支持监管部门对再保险公司经营及再保险市场风险状况的有效分析和监测。

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督促再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加强数据积累,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定价的能力;提高承保理赔预估技术,增强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提高再保险非现场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供有力的支持。

创新发展、拓展服务。目前我国再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再保险业务主要以合约分保和比例分保为主,再保险产品和服务也主要是一些传统产品,业务主要来源于国内直保市场。专业人才缺乏;特殊风险、责任类风险等新险种、新业务的再保险供给能力不足;风险管理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定价等高附加值服务能力薄弱;中资再保险公司对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了解较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不够,难以为我国实施的企业“走出去”战略及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提供应有的支持。

为此,需要再保险业加大改革创新,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再保险精算、核保核赔、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有利于专业人才成长的良性机制;加强数据积累,加大风险管理模型和技术的研发,提高风险管理、产品研发、市场咨询、专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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