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秩序解释与转型期社会秩序的建构_利维坦论文

霍布斯的秩序解释与转型期社会秩序的建构_利维坦论文

霍布斯的秩序解说与转型期社会秩序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霍布斯论文,秩序论文,转型期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目的之一在于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完成改革与发展的繁重任务提供秩序保障。法治与德治里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持与巩固。与此相反,中国古代思想家用“乱”表示社会的无序状态以及社会秩序的破坏。任何共同体总要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强制的或非强制的各种手段将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序整体,以便建构起维系共同体长期持续发展所需的制度。社会为什么需要秩序?社会怎样有秩序?社会秩序如何形成?社会秩序怎样运行?搞清楚这些问题,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法治与德治所要达到的秩序目的,有助于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文化的进一步繁荣。

霍布斯的秩序解说

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人对秩序的渴求,群体和个体生命只有在秩序之内才有意义,但无序或混乱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却屡见不鲜,人与人处于冲突、争斗之中。在混乱、冲突的关系内,秩序的生成是一个难题。

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霍布斯就此问题提出了著名的秩序解说。其理论构成是:

1.作为理论逻辑前提的自然状态假说。

霍布斯认为由于人性邪恶,自然状态是一种极为可怕的人反对人的战争状态,人对人的关系像狼一样。在这种状态下,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都不存在,“暴力与欺诈是在战争中两种主要的美德”(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6页。)。产生这种战争的无序状态的原因有三:

第一,因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每个人都力求满足自己的最高欲望,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这是一种“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2页。)。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又不能共有或分享时,他们便成了敌人,“互搏互击”,你争我夺。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

第二,因为人的能力在各方面大致平等。“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2页。),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拥有的东西高枕无忧,而要时刻警惕来自他人的威胁。“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

第三,霍布斯理论假说中暗含了一个前提即自然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注: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这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满足其欲望。

“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2.超脱自然状态的可能条件:自然法。

霍布斯说:超脱自然状态,“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6~97页。)人人都有“畏死”之情,又有“乐生”之欲望,在理性启示下,自然法提供了超脱自然状态的可能性。因为这种自然法“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其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安全与和平,凡是有可能导致战争状态、引发人们无休止争斗的一切行为,都属于自然法禁止之列。

自然法对人的心灵,即“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0页。)。但当人们把它付诸行动时,便不永远如此。由于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因而人人都是相互猜疑的,在没有公共权力作为后盾时,自然法无法维护。正如霍布斯所说,自然法本身,“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页。)

3.超脱自然状态的必要条件:社会契约。

人们希望安全保障能终生保持,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页。),让某人或集体拥有权威和力量来管理社会。“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本质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国家这个绝对的权威能使所有的人遵守契约,对违反契约者进行惩罚与制裁。

霍布斯秩序解说的理论启示

1.相互合作蕴含着破除“丛林法则”魔咒的可能,并有助于秩序的构建。

霍布斯的秩序解说实际上提出了西方社会哲学的一个中心问题,即“社会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是指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之际如何可能建构一种社会秩序,而不致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霍布斯指出每个人都想在竞争、战争中征服他人直到对自己安全的威胁不复存在,因此,社会秩序的建构始终被锁定在个体无法自我解除的竞争状态中。依靠单独个体的自助力量无法打破锁定状态,并建构某种秩序,秩序的建构更可能的是依赖于集体行动。人类也许具有某种合作的能力,虽然“合作”并不必然是一个一定出现的结果,但若没有相互合作,支配竞争、无序状态的“丛林法则”一定会成为经常起作用的规律。

群体内耗、竞争状态是人们不愿长久看到的,获得良好的秩序是每一个人都偏好的共同利益。每个人,无论是利己还是利他,在最大化自己的偏好时,需要相互合作,需要共同的行为。如果每一个人都只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则将导致一种大家都不愿接受的非理性集体结果,所有的人都将陷入“公地悲剧”。人们在决定自己有多少只羊时并不考虑负外部性,结果每户羊的数量越来越多,而牧草的产出基本上没多少增加,所以避免过度放牧、使草地免遭破坏就需要依靠牧羊人的集体行动。如果牧羊人可以合作行动,他们就应该使羊群繁殖减少到公地可以承受的规模。

但是,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人又受到自己无休止的权势欲的驱使,因而达成合作的可能性极小。只是由于人对自然状态中普遍存在的死亡的畏惧以及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才使人产生了和平心愿,同时在理性启示下,人与人之间达成了普遍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就是自然法。当然,自然法归根到底是一种道德规则,仅仅依靠约束人的内心的道德规则是不可能真正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的。这样,法律等强制性制度权威的出现就有了现实的需要。

2.合作建立在信任基础上,而信任又依赖于制度的保障。

霍布斯认为,人类超脱自然状态,要靠遵循自然法,更要靠公共权威的建立。换句话讲,一要依赖约束人的内心的道德规则,二要依赖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并以武力为后盾的权力和法律。从制度的广泛含义上说,霍布斯指出了秩序的建构依赖于制度。但是霍布斯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他认为,国家的产生根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的契约,而每个人在订立契约时,都会“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132页。)。霍布斯忽略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或落实这个“条件”。

霍布斯本人一定程度上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他曾说:“一个人如果持身谦恭温良,在其他人都不履行诺言的时候与地方履行自己的一切诺言,那么这人便只是让自己作了旁人的牺牲品,必然会使自己受到摧毁,这与一切使人保全本性的自然法的基础都相违背。从另一方面来说,一个人如果有足够的保证,知道旁人对他会遵守这些自然法,而他自己却不遵守时,他所寻求的便不是和平而是战争,结果便是让暴力毁灭自己的本性。”(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0~121页。)所以,人类的相互交往与合作,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与合作,都依赖于某种信任。如果在一些问题上形成不了某种共识与信任,相互交往与合作就不可能。

“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注: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页。)一定的制度能够提供一定秩序“足够的保证”,有了一定的“足够的保证”的秩序,人与人之间就建立起信息结构,形成信任机制,实现合作的潜在利益和有效地解决冲突。

转型期社会秩序的建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革,改革由点到面逐步向社会全方位展开,引起了人与社会多方面的变化,人们将这种正在逐步变革的社会称为转型社会。

1.中国社会转型的阶段划分。

一般来说,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看,有三个阶段(此处关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分析受到了严强教授观点的重要启发):

第一个阶段是解构。首先是权力结构的解构,包括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变化,也包括国家、政府对个人的控制放松,原来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其次是经济结构的解构。第三是思想、舆论结构的解构。

第二个阶段是转轨。首先是指经济转轨:计划性经济向市场性经济转轨;其次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转轨;第三是从卡里斯马型政治向民主主义政治转型。

第三个阶段是发展。新的体制已经稳固,并且已整合为一体后社会在新的基础上前进。

三个阶段中最主要的是转轨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旧的体制残余还未完全消除,仍在发挥作用;新的体制因素正在成长,但仍未很好地整合在一起。这是一种旧体制逐步被破除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的阶段。这个社会转型的进程就好像是一曲复调,既体现着既有社会的解构与分化,又同时体现着在新的基础上统一各个分化结构的整合,是分化与整合之间的相互作用。

2.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第一,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是社会有机体自我完善的变革,它是在社会主义这个根本制度保持不变前提下的一种同型社会的变革,不同于导致某种社会形态瓦解的断裂式的、崩溃式的社会变革。因此,保持稳定是基本要求。稳定是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的目标,它是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平衡。

第二,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是渐进的、向逐步明确的目标在试错中逼进的过程,因而变化是逐步产生的,当前状况是一点点地改善,社会的不完美性是一点点地改变,积小变成大变。“摸着石头过河”意味着我们的改革不是建立在理性计算了所有改革后果和可能性的基础上,因而这是一个尝试性的渐进过程,失误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第三,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是一个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问题越来越复杂、解决也越来越难、矛盾越来越积聚甚至尖锐化的过程。因而,不稳定、无序因素逐步在增长,将社会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和压力。原先起作用的各种社会规范在矛盾和冲突面前逐步苍白无力,并开始了规范的更新和新规范的创造。

第四,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是一个不同阶层重新定位、权力重新分配与整合的博弈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迁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人们之间原有的信任关系解体,以经济利益、金钱为新的纽带的信任关系正在建立。人所处社会地位的变动引起其“发言权”的变化,社会权力关系发生了新的转移。这些都对原先有序排列的社会结构产生了冲击。

第五,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同时也是一个依据中国国情进行制度创新的风险试验。改革就是要根据中国具体国情进行制度创新,但这个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人与人之间原有关系的解体、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权力关系的转移等都预示着矛盾的逐步累积和无序压力的增加。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自由,得到解放。自由的个人之间不再主要通过血缘和地缘连接成相互交往和秩序的纽带,而是通过经济交往形成共同体。因此,过去的那种命令式的等级秩序将被平等的自由的秩序取代,但这个取代过程潜藏着风险和代价。

转型意味着变迁,意味着不稳定与无序因素的不断生成,意味着“丛林法则”起作用的可能。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改革及其社会转型就不可能顺利进行。亨廷顿曾劝说那些转型国家必须注意“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注: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7页。)。因而,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非常重要。

3.中国社会转型期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要素。

第一,重视建立完善的信息结构与信息传播机制。

信息结构决定的是一个人对他人信念和行动的确信内容,一个人总是依据可获得的信息而展开行为选择的推理分析。集体行动之所以协调一致,正是建立在个人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在相互的信息沟通中达成的信念一致的基础上。但是个人理性是有限的,所面对的信息是复杂的,而且许多信息是不确定的,每个人不可能在掌握关于未来及双方互动的全部信息的基础上完全理性地计算行动成本和收益。即使个人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也会大幅度地增加人们相互作用的成本。因此,提高自身对有限信息判断的能力虽然非常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建构起完善的信息传播机制。

人与人之间的许多不信任与不合作源自信息的不确定与未知。因此,建构畅通的信息传播机制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有四类传播:一是自我传播,二是人际传播,三是组织传播,四是大众传播。这四种传播各有特点,其中最权威的是组织传播,最易失真的是人际传播,收效最明显的是大众传播,最关键的是自我传播。组织传播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在信息传播中的权威地位是无可替代的,政府可以利用发达的信息传播工具与技术,传达准确的、及时的、透明的、真实的信息,引导公民从错误信息中摆脱出来,建立起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以政府的威信为后盾,确立起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社会转型时期人们之间原先的血缘、地缘性交往纽带逐步转变为经济性纽带,人的交往范围扩大了,因此,人所面对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要保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顺利与有序进行,完善的信息结构和信息传播机制的建立非常重要。它可减少人们互动的成本,降低人与人之间的猜疑、恐惧、不安全感等,从而为良好的合作打下坚实的信任基础。

第二,进行制度创新,为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诺斯说:“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降低人们相互作用时的不确定性。”(注: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4页。)不确定性的降低意味着确定性的提高,意味着人们作用所需信息的完善。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良好的社会秩序依赖于一种共同行为框架的建构及一种制度化的预期机制的确立。

作为一种共同行为框架,制度意味着一种约束与限制,它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可能是非正式的如道德规范,也可能是正式的如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契约等,而“这些约束(制度)与没有制度的世界相比,它们降低了人们相互作用的成本”(注: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页。)。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与许多陌生的人和组织打交道,我们对他们的可预见行为寄予了很大的信任,我们相信银行出纳员、医生、轿车供货商等,是因为这些人都受制于制度,这是一种对其蒙骗我们的机会主义动机施加限制的制度,这种根本上防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构成了我们的生活安全感和共同体生活的真正基础。(注: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作为一种预期机制,制度能将他人的主观意志转变为可以预期的客观对象,使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对未来做出可靠的推断。因此制度作为行为规则,就成为一种引导人们行动的手段,从而为社会交往提供了一种确定的结构。“制度所反映的事物一般都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们在过去被证明是有用的;其二,它们是人们为追求其个人目标而与他人交往时所必需的。……制度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他们与别人的交往将按他们的预期进行。”(注: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13页。)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实际上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也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成本。

现代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法治”。一种制度取得了法律形式后就可成为普遍有效的制度形式,法律首先具有普适性、一般性,它是抽象的而非针对具体事件的,是确定的、明晰而可靠的,同时也是开放的,能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与情境;其次,它又是可以认知的,因此它可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法律规范一般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另一部分是法后果的归责问题。稳定的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稳定的、客观的预期机制,人们根据这种预期来调适自己的行动。当前最主要的制度创新就在于建立完善的“法治”,不仅要“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为社会的成功转型创设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之,恰当的规则(制度)可以提供一种行为预期机制,并提供一种共同行动的约束框架,从而降低人们相互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往成本,提高信息的确定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对有效的合作必不可少,人与人之间有效的合作又是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

第三,创设矛盾的缓和机制系统,将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社会转型期不可能没有冲突与矛盾,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社会容忍范围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我们所说的社会冲突一般情况下不冲击社会核心价值,不威胁社会结构的整体稳定,也是社会系统可容忍的。但如果处理不好,“丛林法则”就会起作用,矛盾就有可能激化,甚至在矛盾尖锐化后产生革命性变革。

社会转型期人的社会地位的急剧变化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迁导致社会冲突与矛盾出现逐步增多的趋势。一般来说,引发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原因主要是一种不满与对抗的意识,这种意识有:

首先是不公平感。改革是利益调整的过程,利益获取与分配机制的变化形成人的利益所得的差异。一些人被抛入社会下层甚至底层,如下岗、失业工人,他们往往有一种被抛弃并被剥夺的体验,从而会诱发怨恨与不满。即使在转型期生活有所改善的许多人,某些时候也会产生相对剥夺的体验。也就是说,人们所得与其预期相差甚远,而社会上少数人的不正常暴富更加剧人们的这种不公平感。当人们发现自己处于不公平关系之中时,会感到苦闷与恼火。

其次是不信任感。经济的发展引发了人与人之间原有关系的瓦解,新的经济性关系正在形成。由于市场规范尚未完善,或虽有规范但国家执行与监管不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遇到了极大的危机,良好的价值理念遭到了鄙弃。这时,“丛林法则”或隐或现地又发挥作用了。

最后是不认同感。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以人们对现有制度的认同为基础的。如果不公平感与不信任感弥漫已久,人们就可能不再认可现有制度的合法性,就会产生迫切改变现有生存状况的需要。

对待社会冲突,总的原则是要控制,将冲突控制在秩序许可与容忍的范围内。但控制有两种方式:压制性控制与疏导性控制。霍布斯认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强大的国家政权,绝对的主权者可以解除一切冲突因素,这是绝对权威压制下的控制,其后果往往不能很好地缓和与解决冲突,反而会导致冲突的激化与升级。问题不但未解决,毋宁说促进了更多更严重问题的产生。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由自由人组成的民主社会,因而需要采取疏导性控制方式缓和与解决社会冲突。当前转型期缓和机制系统的构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安全阀机制。不满与对抗情绪需要疏导、转移,给它一个发泄的渠道。社会学家科塞认为,冲突行动来自于不满与敌对情绪的积累,就像一台蒸汽锅炉,气压越升越高。如果无法排泄气体,势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安全阀可以使猛烈的蒸汽不断地排出去,社会安全阀可以使不断上涨的敌对情绪像蒸汽一样排出去,这样整个社会结构不至于遭到破坏。当然,能够起到社会安全阀机制作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乃至多党制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安全阀机制。

社会安全阀机制的作用有三:一是减压作用,即可以减弱对立情绪的积聚;二是警告作用,通过“安全阀”排出的信息可了解一定的真实的民意;三是整合作用,社会安全阀机制可以调和矛盾,一定时候可促进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及至整个社会的整合和秩序的发展。

其次是补偿机制。不满与对抗情绪的产生很多时候与利益受损联系在一起,社会转型必然会产生人的利益的差异性变化,产生社会某种程度上的不公平。社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补偿机制,按照相对公平的原则,对利益受损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如对下岗工人的生活救济与补助的低保制度。当然,补偿可分为正补偿与逆补偿,直接对受损群体进行利益补偿为正补偿,而那些比如对高收入者实施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就是一种逆补偿机制,这种高税调节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偿人们对公平的心理要求。

正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更多地建立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与补偿的机制,发挥国家对社会利益差异的公平调节作用。

再次是依赖机制。政府不能与无数的个人直接相对立,政府与个人之间必须建立必要的缓冲地带,这个地带的常驻军应该是社会的“非政府组织”(或称为“第三部门”、NGO等)。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当个人有不满与对抗情绪并直接面对强大的政府时,很可能他会感到无可奈何的绝望,这时过激的行为发生率大大增加。如果社会中培育出了个人的群体——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并成为个人的代言人,那么个人就有了依赖感与归属感。民工辛辛苦苦劳动一年却拿不到工钱,急得只好用“跳楼”来要钱,这一方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说明民工可以依赖的并代表民工说话的组织机构(如工会等)还有待培育与完善。当然,这种新型的NGO具有现代社会的开放性与公共性,它已与中国过去民间社会中存在过的仅对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内部人”开放的会馆、行会等不太相同。

最后是沟通机制。许多不满与对抗情绪的产生源于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如果社会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结构,就可以减少人们相互作用时的不确定性。如果一开始某些信息不透明、不全面、不真实,那么即使以后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人们往往也会对这些正面的信号从反面来理解,久而久之,信息提供者与接受者对同一信息资源就会产生不同的“图解规则”,双方各有不同的理解,这样就很难达成共识。没有共识,合作与信任关系就无从建立。

我们以上所设计的四种机制严格说来只能对矛盾加以有限度的缓和而已,最多也只是为矛盾的发现与解决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它无法彻底解决矛盾并消除冲突。但是如果能将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那也是一种社会秩序。而且正如上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冲突并不绝对是一种毁坏一切的消极因素。由于冲突同时也是一个增加相互了解从而递增达成共识的条件的过程,因此,冲突也能够在促进社会结构的整合与同一性方面起重要作用。

总之,霍布斯的秩序解说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我们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构建起比较完善的信息结构和调适矛盾的缓和机制,这样就有可能破除“丛林法则”的魔咒,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出一个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标签:;  ;  ;  ;  ;  ;  ;  ;  ;  ;  ;  

霍布斯的秩序解释与转型期社会秩序的建构_利维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