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ESCROW付款方式小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贸易论文,方式论文,ESCROW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scrow"一词是法律术语,源自英美法系的民商法。其根本含义是,将证书、证券、资金、合同等其他书面协议交由第三方保管;待约定的条件得以履行或实施后,第三方才可以将由其保管的物品交给应得利益人的行为。简单地说,Escrow就是第三方托管。
(一)Escrow在经济领域的发展
Escrow是最近几年才传到中国的,它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的各个领域。
最初是应用于不动产交易。因为不动产交易需要大量的时间去做细致的调研、搜集全面的材料和融通足够的资金。在这个期间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市场的多变可能使交易的一方改变交易意向,一方的信誉问题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另一方的损失等。因此,双方不仅需要签署一份包括所有交易条件的书面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而且需要一些其他的约束条件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对于金额较大或特殊的交易需要买方事先付出一定的保证金。这些材料和资金的存放就成了一个问题。
Escrow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从事Escrow服务的相关组织或机构为存放同交易相关的所有资金和文件提供了中心场所。在这里,只有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所有条件后,受益人才能得到相关实物。这样既保护了卖方在收到款项前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买方在履行义务后取得所有权的利益,也保证了买方按时履行付款的义务及卖方及时交付所有权的义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Escrow的认同,其服务领域逐渐扩展到取得货款、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及合作投资等方面。
从事Escrow的组织或机构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从而可以不偏不倚地从事这种服务。其责任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按照书面的程序处理借贷方、代理人、经纪人等财产交易各方的关系;记录和保管必要的文件材料,结清现有的扣押品或抵押品,按比例分配不动产税、租金、保管费及其他为了准确、安全的完成交易所支付的费用;从资金支付方面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此外,有些Escrow机构还会将交易记录保存一定时期(最长的是从交易开始日7年)以方便客户的使用。
二战后,有些国家为了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采用Escrow Letter of Credit(国内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的形式。这种信用证由进口商所在地的开证行开出,出口商按照该信用证签发的汇票只能在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议付或付款,所得外汇不能汇回出口商所在国,而必须存入在进口方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专户保管”账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内。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从该进口国购买货物,将购货款从该账户余额中冲转抵消。当然,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发生收支不等的情况,其间的差额可由买卖双方视具体情形商定。
国际贸易实物中采用的不仅仅是Escrow Letter of Credit这一种形式。还有Escrow账户、Escrow合同等形式,下面仅就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第三方托管服务做简要的阐述。
(二)Escrow(第三方托管)服务的程序
运用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Escrow服务在财务上保证了跨国交易的安全性。其具体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对于交易条件,如交货条件、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同意采取Escrow的形式来确保货款的交付与收取。
2.买方将购货款全部或部分(买方有时并不一定要将全部交易款项事先存入,只需存入双方约定的金额即可)存入在双方认可的Escrow服务机构所开立的Escrow账户。
3.Escrow服务机构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费用的负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会及时通知卖方约定金额及币种的资金已经存入该账户。
4.当卖方履行了约定义务并为买方所接受时,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出不可撤销的支付命令;卖方凭此命令就可以到Escrow服务机构支取托管的货款。
5.当Escrow服务机构接到卖方提示的约定付款命令时,托管的资金将会被立即划拨到卖方的账户:在划拨时Escrow机构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目前使用这种服务的主要有以下客户群:汽车进出口商、法律和会计机构、计算机主机出口商、重型设备交易商、租赁公司、购买资本性商品(如:豪华轿车、轮船、飞机、直升机等)的个人等。
(三)Escrow付款方式的优缺点
一般而言,从事Escrow服务的机构都是有实力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比如,Fortis Escrow Services(富通托管服务公司)就是富通银行100%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富通集团的一个部分(富通集团是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为基地的一个国际金融服务集团,为欧洲三大金融机构之一)。当然也有一些是独立地从事该项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Escrow是一种简单、安全的跨国金融工具。它不仅可以保护卖方免受因买方不付款所带来的损失,同时还能保护买方因卖方不交付货物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带来的损失。此外对从事这项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在服务中也可以融通到更多的资金并获得收益。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三赢”的业务。其主要的优点如下:
1.有效性。一般而言,Escrow机构会合理运作买方存入Escrow账户的资金,使这部分资金可以得到在其他相似情形下应得的银行利息。这样不仅增加了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而且对于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部分资金的机会成本,同时使得交易有了较安全的保障。
2.高效率、低风险。这是相对于信用证付款方式而言的。在信用证方式下,交易条件,如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或其他条件,发生任何微小的变动,都需要到开证行申请修改原信用证条款;否则就会被拒付,因为信用证方式下的交易是单证交易,银行只有在“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才会支付货款。这样不仅耗时,而且耗资。而在Escrow方式下,合同条款的变化只是在需要的时候通知Escrow中介机构即可。Escrow方式并不是单证交易,它摆脱了实物交易和信用证交易脱节的问题。Escrow服务机构不是仅凭一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装运单据支付货款,而是凭买方在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支付命令付款。这样既保证了买方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卖方及时足额地收取货款,同时也使得银行尽可能地减少了信用证诈骗所带来的风险。
当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时,Escrow机构不会支付货款。这一情况会被立即传达给买方以期采取相应措施。当买方将通过协商、调节、仲裁等方式达成的新协议或裁决结果反馈到Escrow机构后,Escrow机构会根据新的条款或裁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3.灵活、简便。Escrow中介机构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交易形式。可以迅速而且简便地设立Escrow账户,只需要买卖双方提供必要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而不需要太多的书面材料;开立Escrow账户之后,你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将资金划入该账户,如:现金、支票、电子划账等;交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完成,除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之外,还可以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
4.广泛的适应性。Escrow方式下买方只需向Escrow服务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一般是以交易的金额来计算的。如果交易是分多个批次进行,那么在按交易金额收取手续费后会按批次额外加收一定的手续费。无论资金实力或规模大小,只要能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存入Escrow账户就可以使用Escrow支付方式。Escrow方式所需要的手续费同信用证下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手续费相比数量小了很多,而且对开证申请人的审查条件也放松了许多。因此,对于实力较低的企业而言Escrow方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而且,除了网上交易有最低金额的限制外,Escrow支付方式没有任何数量上或是金额上的限制。
Escrow方式对客户而言是“益大于弊”,但是对从事Escrow服务的机构要求却很严格。必须是有着很好信誉和资金运作能力的银行才可能成功地从事这项服务。我国的大部分银行目前还没有从事这项业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