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试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增值税是我国现行工商税制的主体税种,对我国财政收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新增值税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小规模企业纳税问题,特定企业(如小水电企业)、行业(如农产品加工业、兼营联营企业)的纳税问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多征税款返还问题以及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财政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调整过渡措施,这对完善新增值税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使本已简化了的新税制又复杂起来,使广大纳税人难以理解掌握。如何完善新增值税制,认清新增值税对各类企业的影响是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新增值税对企业整体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这次税制改革是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这一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企业税收负担设计上,遵循“既不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又不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原则,新税制要维持原法定总体税负不变。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意图基本上被实现,但是由于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合理的,税制改革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必然会改变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必然引起部分企业的税负改变。下面主要从工商企业说明其影响:
1.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影响。对于批发企业来说,原来批发企业税率为差价的10%,现在为差价的14.53%〔17%÷(91+17%)≈14.53%〕,这对于批发企业来说税负有所增加。对于零售企业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略有增加,新增值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应纳税额,税负从5%上升到5.66%〔6%÷(1+6%)=5.66%〕,增加了0.66%。二是对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有所减轻。因为增值税以增值部分作为征税依据,税负的大小取决于差价的大小。经测算当差价率在34.41%时正好与原5%的税率持平。〔测算方法如下:新负税率为14.53%,旧负税率为5%,两者持平的差价率可采用以下公式:14.53%×x=5%,x=34.41%〕由于一般零售企业差价率都低于20%。因此,从整体上说,零售企业税负明显下降。
2.对工业企业的影响。由于工业企业原来征收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税率不等,转变为现在较为统一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对于单一企业来说,税负变化较大,尤其是对高科技企业,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税负增加更多,但对于企业总体来说,其税负基本不变。
(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1.进销发票的不同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新增值税采取“购进扣税法”,以进货专用发票的税额作为企业抵扣的依据,但在具体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两种时间差:一种是销货在前,进货发票滞后,另一种是“三角债”引起的,这不仅拖欠了供方货款,还使供方垫付了税款。例如:发票在结算时开,会使一些企业库存出现负数,进项不能及时抵扣,企业超前纳税增加了利息支出,或者是货款不能当期收回,企业不得不垫付货款和税金,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于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以某商业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本期只发生以下业务:3月4日从外地购进一批商品价款为100000元,税款为17000元。由于运输与邮寄方式的不同出现货先到而发票尚未到,3月25日企业发票还未到时已将该批商品以售价200000元,税款34000元的价格售出。这样,企业由于未拿到抵扣联不能抵扣本期34000元的销项税额,企业不得不为此垫付不能抵扣的17000元税款。显而易见,这已是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企业的利息支出,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价格上扬的趋势影响企业的销售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从理论上说,税改前后企业税负是不变的,但改革后,由于增值税的实施,使得一些零售商品的价格上扬。这种价格上扬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增值税本身引起的,例如前面分析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了0.66%,这多少都会影响到这部分纳税人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纳税人对于增值税的理解表面化,理解不清楚,不透彻,执行不当引起的。另外,物价上涨有一种连带作用和刚性,一种商品价格上扬就会引起相关商品价格的上扬,一旦物价上扬,就很难再降下来,这是税改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价格上扬,人们就会抑制其消费,当价格的上扬给企业带来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因为消费减少而失去的收入,企业就会因此减少销售收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新增值税对不同纳税群体的影响
如果从不同的纳税群体去考虑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就需要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个方面去阐述:
(一)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看某一事物对企业的影响,最重要的是看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不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核算,这并不等于它对利润没有影响,实际上它通过一些损益科目对利润发生影响,下面从受影响的会计科目去讨论:
1.通过“财务费用”科目对利润产生影响。我们知道,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与其售出货物的销项税额之间有一定的“数量差”,付出进项税与收到销项税又有一定的“时间差”。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两差必然会导致利息的产生,而利息属于财务费用,最终将影响企业的利润。这一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数量差与时间差形成的利息在会计实务中虽然没有单独核算,但事实上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通过财务费用科目对利润的影响是存在的。例如:某企业月初无存货,以月利率10%借款购进了一批货,进价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本月没有售出业务,那么从这一会计期间来看,数量差17000元与时间差30天导致企业为这两差付出的代价是17000×10%=170元。这一笔费用将反映在“财务费用”中,月末企业的利润将为此减少170元。
2.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对利润产生影响。虽然增值税自身不通过该科目核算,但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之一是增值税,应交增值税的多少必将影响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影响“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最终影响企业的期末利润。例如:企业本月应交增值税为15000元,按5%和2%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月末“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余额将增加1050元(15000×5%+15000×2%=1050),月末结转使企业利润减少1050元。
3.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对利润产生影响。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劳务项目,这种业务按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并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例如:企业将产成品用于某非应税劳务项目,产成品售价500元,应计销项税额85元。以上销项税额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将使企业利润减少85元。另一种是纳税人用购进货物兼营非应税劳务项目。用于非应税劳务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月末不得抵扣,而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这又会影响企业利润。如:企业某月为某非应税劳务项目领用外购材料,月末将相应的进项税额170元,由“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其他业务支出”,期末再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将使企业利润减少170元。
4.增值税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对利润产生影响。具体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新税法也要计算销项税连同货价转作“营业外支出”。如:某饮料厂向足球队赠送饮料价值50000元,应计销项税额8500元。做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58500元,贷:产成品5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元。另一种是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由于购货时,相应的税额已记入“进项税额”,而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又不能抵扣纳税额,只能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再作为“营业外支出”,减少利润。如:企业因水灾损失产成品一批,应分担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做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1700元,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这样企业利润减少1700元。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指经营规模小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企业。专门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并对其采用特殊的征税办法,是为了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措施。与一般纳税人比较,不同之处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一般纳税人则可享受进项税抵扣;(3)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的比例税率。
从以上的比较不难看出,在生产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受到更多的限制,遇到的问题也较多。
第一,税负重。前面也讨论过这个问题,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比税改后的税率上升0.66%,而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与一般纳税人不同的计税方法。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比税改前本企业税负重,也比税改后一般纳税人税负重。
第二,成本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企业将购进货物再次销售,而其销售对象又要求按市场价格定价,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售成本高,能获得的差价收入就明显低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同样商品所能获得的差价。
第三,销售困难。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对象是一般纳税人,由于不能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不能据以抵扣税款,从而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销售上的困难。
三、关于新增值税的几点建议
前面所述影响,较多是从负面影响阐述,这并非抹杀增值税的正面作用。从总体上看,新增值税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的,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是与世界经济相接轨的,只是在改革的初期,由于时间较匆促和宣传不足,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一些过渡性问题,对此国家也采取了一些过渡调整性政策。如:允许企业年初库存货物已征税款按存货的动用程度分批抵扣;允许按运费计算进项税金予以抵扣;对从民间收购的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金予以抵扣等。这一系列措施对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很大的作用。在此仅就如何完善新增值税制再谈几点个人看法:
1.在修改完善新增值税条例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应将增值税制上升为“法”。需要灵活处理的操作规范在明细性解释文件中规范,并举典型案例列示,以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掌握。增值税是一种刚性较强的税种,适于用“法”来规范,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近几年实践的检验和总结;一些过去规范不清,不完整的内容,逐步得到澄清、补足、修订和完善,这为“条例”转化为“法”提供了可行条件。
2.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将所有货物和劳务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促进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实行增值税的一体化。解决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服务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使整个经济领域应税货物和劳务的税负水平以及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趋于公平合理,从根本上解决征管中划分上的矛盾。既解决生产经营货物的纳税人外购劳务支付的税款得不到抵扣的问题,又根除交通运输业凭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在纳税人划分上存在的种种弊端。
3.推行收入型增值税,将资本性货物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多对用于应税项目的资本性货物准予列入抵扣范围,采用收入型或消费型的增值税,这显然是十分明智的。但从我国的国情看,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也考虑到避免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造成的拉动,我国不宜采取在购进环节一次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合适的办法是采用分期抵扣(实际上相当于抵扣折旧)的收入型增值税。
4.适当调整增值税的抵扣率和部分货物的税率。最关键的问题是将现行外购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率调整到与基本税率相一致。将外购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调至14%,在此基础上将农产品从13%的低税率调至适用17%的基本税率。这样做,一方面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企业在税制改革后出现的税负大幅度上升的矛盾,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在流通环节对农产品和其他普通货物税率划分上的困难。
5.对个别特殊问题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总的来说,在整个税制的设计上要贯彻统一、规范的原则,绝不允许因为考虑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特殊情况,而将整个税法搞得支离破碎。但在坚持税制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允许对个别有代表性的问题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如小水电企业,因是利用天然水力资源,进项抵扣少,在小水电价格未作调整的前提下,税负大幅度上升。对这类企业,应在规定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对增加的税负采取财政返还的办法加以解决。事实上,对个别情况的灵活处理恰恰也是对增值税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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