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盟基本立法看提高妇女地位_英国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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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欧盟妇女政策领域的产生和发展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相辅相成,既出于成员国对各自利益和不同国情的考虑,也得益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和各国国内跨国利益团体,包括妇女团体和组织的努力。到目前为止,欧盟妇女政策领域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50-80年代,妇女政策领域的形成;80-90年代,妇女政策领域的发展;90年代以来,妇女政策领域发展的新时期。

一、妇女政策领域的形成

机会平等原则是欧洲一体化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领域,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它有两个关键因素:禁止以国籍为根据的歧视,男女同工同酬。但欧洲一体化最初阶段对经济的考虑优先于对社会发展的关注,因而没有制定关于男女机会平等的政策。随着欧洲人权保障体系的发展,妇女问题日益凸现。尤其是妇女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已不容忽视。

欧共体对妇女问题的第一次关注体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签定过程中。法国由于担心其他成员国以低于男性的费用雇佣女性来降低生产成本,极力要求通过“同工同酬”原则(即条约第119款),以防范其他成员国经济的不公平竞争。应当指出的是,在该条款的通过过程中,妇女几乎没有参加讨论:当时欧委会中没有女性委员,向欧委会建议此条款和有关问题的社会委员会只有两名女性成员,另外99名成员都是男性。可见,减轻性别歧视并非是妇女自身提出的要求,实现性别平等也并非第119款的目的。事实上,在欧共体/欧盟内,“性别平等是出于经济考虑而被构想的,因为欧洲的统一主要是一个在经济上推进的计划”。(注:R.Amy Elman,The EU and Women:Virtual Equality,see Pierre-Heari Laurent and Maresceau(edit),The State of the European Union,Vol.4,p.225.)尽管如此,在欧共体建立的条约中,第119款是唯一提及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由此欧共体开始了对“妇女政策”的思考。

然而,在整个60年代,第119款的原则几乎完全被忽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真正被贯彻执行。1971年德福瑞娜诉比利时政府案(注:《欧洲法院报告》(1976),第455页。)第一次将第119款的适用问题提到了欧洲法院面前。法院裁决,第119款在成员国中具有“直接效力”,支持德幅瑞娜要求获得与从事相同工作的男同事所获得报酬之差的请求。依据法院对同工同酬原则所做的解释和具体规定,不管所在成员国是否存在同工同酬的立法,成员国妇女能够在国家法院援引此款,成员国政府也因而意识到不能再对第119款置之不理。

20世纪60年代,新女权运动在欧美爆发。这次运动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妇女十年”,在国家立法基础上强调妇女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将妇女发展纳入国际发展规划,达成了“反对对妇女的各种歧视”的共识,在全球范围内加速了妇女解放进程。在这次运动中,西欧妇女争取“同工同酬”权利的斗争曾高涨一时。同时,欧共体的政治领袖们热切盼望提高共同体在民众中的地位和合法性,开始将注意力转向社会政策。这为欧共体妇女政策领域的形成提供了背景。

1972年在巴黎举行的欧共体国家首脑会议上,欧委会为准备共同体的第一次扩大,拟订了一个社会行动计划,其中一部分与妇女问题有关。该计划将“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和晋升、工作条件包括报酬等方面采取行动,实现男女平等”列为优先考虑的事项,并于1974年由部长理事会通过。为实现这些目标,理事会在此后几年中通过了三个“平等指令”:第75/117号指令,对同工同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第76/207号指令,规定在就业、晋升、职业培训、工作条件等方面消除性别歧视,享受同等待遇;第79/7号指令,规定在社会保障事项方面适用同等待遇原则。这些指令将男女平等原则扩大到了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此外,1976年,欧委会建立了机会平等部,负责监督现存平等立法的执行、起草新的立法及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等。同年,委员会还任命了一个小型的妇女局(Women's Bureau),负责监督和履行同等待遇指令和欧洲社会基金的使用。一系列有关妇女政策指令的通过及共同体妇女机构的建立,标志着欧共体妇女政策领域的形成。

二、妇女政策领域的发展

80年代,在欧共体经济衰退、失业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某些经济部门,尤其是服务部门妇女就业比例反而增加,但传统的家务负担给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欧委会认为,为在工作场所实现机会平等,共同体必须考虑妇女的家庭责任等问题。多年来,机会平等部一直支持推出关于父母休假、怀孕保护、照料儿童、非正规工人等问题的共同体法,但一些建议遭到某些成员国政府(尤其是英国)的阻挠。1989年“共同体工人基本社会权利宪章”则将男女平等列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权利。这两个文件都强调共同体应制定有力的社会政策,进一步加强了欧委会在平等政策领域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由于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明确要求部长理事会在表决时更多地使用“资格多数”原则做出决定大大减少了“一致赞成表决方式”所设置的立法障碍,保证了有关机会平等和妇女政策的法规增加和一系列指令得以通过,例如:第86/378号指令将同等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职业养老制度方面;第86/613号指令将该原则扩大到了自营就业的妇女(包括孕妇)。

欧洲法院的重要裁决在解释和扩大这些指令的适用范围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例如在1986年的马萨尔一案中,男女平等待遇原则被澄清。然而,这些指令并不具有直接效力,它们得到执行的基础是成员国自愿服从。由于成员国政府没能在实践中真正贯彻这些指令,出现了许多要求性别平等的案例。有人批评说,“这些指令的局限性……在于它们仅仅向妇女提供了与男性的在形式上的平等。”(注:S.Mazey,European Community Action on Behalf of Women:The Limits of Legislation,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27,1988,p.77.)此外,经济衰退和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形势,使妇女在劳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许多女性雇员不愿引起雇主的不满,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平等指令的实行。这些指令在执行时缺乏有效的支持和监督,对妇女的意义并不明显。

机会平等部意识到,机会平等决定于平等立法,而平等立法不一定能确保机会平等。于是,他们在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男女机会平等顾问委员会的支持下,连续通过了三个“男女机会平等中期行动计划”,以相互补充的方式来弥补机会平等立法的有限性,提高实际生活中的机会平等。

第一个共同体行动计划(1982-1985年)目的是加强个人权益,将其作为获得平等的方法之一,实现同等待遇。计划提出了关于第86/378号和第86/613号指令的建议,并决定由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负责调查平等立法的形式和执行情况。第二个行动计划(1986-1990年)致力于在有关特定群体的具体行动中推进共同体内部的合作。为帮助父母协调工作与家庭责任,欧委会提出了第92/85号指令(1992年被通过),鼓励采取措施改善孕妇的工作、安全条件和健康状况。这两个行动计划标志着妇女政策逐渐向家庭等私人领域扩展。

这两个行动计划还试图采取积极行动的战略,在实际生活中推进机会平等原则的实行,因而建立了许多网络系统来支持共同体的行动。如1982年建立的关于实行平等指令的专家网络系统,1983年建立的关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地位的网络系统,1986年在企事业中积极行动的网络系统、广播领域的机会平等筹划委员会、协调职业与家庭责任措施和照料小孩的网络系统、教育领域的机会平等调查委员会。这些网络系统在监督平等立法的执行、就平等政策不同方式提出建议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权威专家和相关利益团体依靠这些网络系统,有机会参加委员会的专题讨论会等,从而能够间接地进入欧盟决策进程,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欧共体平等政策的跨国政策网络系统。

三、妇女政策领域发展的新时期

90年代初,欧洲单一市场即将形成。为了增强经济的竞争力,共同体对劳动力的需求将会增加,对素质的要求也将大大提高。然而,人口统计结果表明,21世纪人口的老龄化将使劳动力市场非常紧张,因此妇女参加就业就更加重要。为了迎接这些新挑战,共同体出台了第三个行动计划(1991-1995年)。

与前两个行动计划不同,第三个行动计划试图提高妇女的就业质量和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充分加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为此,共同体采取了“妇女新机遇”计划(New Opportunities for Women,NOW),向成员国提供资金以促进妇女的职业培训,在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域实现机会平等,并通过宣传妇女在交流和决策过程中的应有权利来提高妇女的地位。此前,妇女进入欧共体权力机构的机会相当有限。例如在《罗马条约》通过时,欧委会内没有女性委员。但到1997年,20名委员会中有5名为女性。妇女在议会中的百分比也从1989年的19%增加到1994年的25%以上。同时,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联盟尊重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11月4日于罗马签署)所提供保证的和产生于各成员国共同宪法传统的基本权利,明确建立了“欧洲公民”的法律概念。(注: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欧洲联盟条约》,苏明忠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第11页。)按此规定,欧洲妇女当然属于欧洲公民,因此,该条约从“欧洲公民”概念出发,给欧委会推动机会平等、提高妇女地位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依据。

尽管该行动计划取得了许多令人满意的成果,但由于机会平等机构在国家层面处于边缘地位,欧委会、各国政府和社会参与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和相互补充,计划缺乏整体上的一致性,对平等政策的执行也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欧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欧洲理事会认识到,促进机会平等和反失业是联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也积极敦促和鼓励联盟加强行动,扩大机会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欧盟推出了第四个行动计划(1996-2000年)。它强调“主流原则(mainstreaming)”(注:第四个行动计划建议提供一个行动和参考框架,激励各个层面(国家、地区、地方及共同体层面)的相互作用和合作,把机会平等并入共同体和国家所有领域的政策和计划的准备、执行及监督程序中。此即主流原则。欧洲议会在1997年9月通过的一个决议中,也呼吁成员国在地方、地区和国家层面适用主流原则。事实上,第三个行动计划以“将平等政策确定为共同体经济和结构政策整体的一部分,推动妇女充分加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为目标,引进了机会平等主流方法。)的普遍适用性,目的是“推动机会平等进入欧盟和成员国所有活动的准备、执行和监控程序中,同时也注意各成员国内部文化的敏感性”(注:Mainstreaming equality in the European Union:education,training and labour market policies/Teresa Rees,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1998,p.66.),把对妇女因素的考虑作为所有政策制定的中心。为实现这一目标,行动计划规定欧盟每年发表一个机会平等发展报告,监督共同体和成员国的工作,为政策的必要调整提供基础;建立技术援助局,推动机会平等在立法、就业、决策程序、文化、教育及媒体等领域的发展,并在这些方面向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委员会与国家相关机构召开了许多会议,分析和讨沦了各成员国的机会平等问题,推动了共同体与成员国、相关机构、社会参与者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使主流原则在共同体政策中得到了发展。

在实施该计划的同时,欧盟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条约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地将“坚持男女平等”、“促进各成员国间的团结和各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注: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欧洲联盟条约》,苏明忠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第229页。)等作为共同体的使命,进一步增强了妇女政策发展的法律基础。此外,1998年英国加入社会宪章之后,旨在防止就业中性别歧视的第97/80号指令已适用于欧盟全境,成为欧盟性别平等标准的共同的法律基础。

第三和第四个行动计划在新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将焦点转移到内部市场完成后的一体化和主流原则上来,标志着共同体在机会平等思想上有了进一步的转变;出于经济和社会协调一致发展的需要,妇女政策的法律基础明显得到加强。这些都表明妇女政策领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四、评价

在欧委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机构的支持和推动下,欧盟妇女政策领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它体现为政策的出发点从强调统一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转向强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其适用范围从单纯涉及就业及相关社会保障领域扩展到欧共体/欧盟所有的政策范围;其执行方式从单纯的政策规定发展到跨国和国际妇女网络系统的建立等。妇女问题逐渐从一个边缘问题成为欧盟在所有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欧盟妇女政策领域仍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首先,各成员国有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价值观和国家利益,导致了各国的妇女权益及发展的不平衡,不同成员国对妇女政策的态度存在差异,某些成员国甚至会持抵触态度。如,1985年,英国否决了关于父母休假的指令草案,反对任何干预企业主权利的立法;1989年又在部长理事会上否决了照料小孩的指令。因此,妇女政策的立法基础比较薄弱。其次,随着欧盟的扩大,成员国数量增加。各国状况不同,使欧盟妇女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虽然一些国家加入欧盟后妇女状况较以前有很大改观,如西班牙、葡萄牙等,但欧盟层面工作难度的增加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再次,从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质”上看,尽管女性的参与率有所提高,但这并没有完全改变劳动力市场传统的性别分工,大多数妇女仍集中在服务业部门和技术含量较低的部门,多从事非正规工作;家务劳动社会化一定程度上使照料儿童的责任从家庭中的妇女转向了社会中的职业妇女,但妇女包括职业女性在家庭中仍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在政治方面,她们在决策中也依旧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欧盟妇女的地位还有待提高,妇女政策仍需完善。这需要欧盟继续努力,采取更多的行动计划和措施,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同时也需要各成员国积极加强与欧盟的合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地为改善自身及整个欧盟的妇女状况贡献力量。另外,在欧盟政策中,妇女政策并未成为一项独立的共同政策,而是存在于包括社会政策和教育政策等领域中,因此,确立一个独立和正式的共同妇女政策领域对于社会对妇女的态度、家庭观念和妇女自我意识的提高是个不可或缺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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