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主体间性哲学观点批判
葛续华1,2
(1.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潍坊 261206;2.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488)
[摘 要] 自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性不断增强,随之带来许多社会性问题。有人将其归咎于主客二分的主体性哲学,认为只有用主体间性哲学取代主客二分的主体性哲学才能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其实,主体间性哲学观点在概念表征上存在先验性和片面性的不足,在观点内容上缺少现实性根基,在思维范式上仍未彻底摆脱主客二分思维模式。从根本上来讲,主体间性哲学观点谈不上是对主客二分主体性哲学的超越,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主客二元对立问题,从而无法真正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多种社会问题。
[关键词] 主体性;主体间性;困境;转向;批判
自人类社会步入近代以来,自然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向前迈进一大步,但也带来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自然资源的匮乏、生态环境的恶化、国家间矛盾和冲突不断等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对此,有人将其归咎于主客二分的主体性哲学所致,认为主体性哲学势必造成“单子式”的“人类中心主义”,给整个人类带来严重的生存危机。也有人指出,主体性哲学已渐入“黄昏”,要有效化解当代社会中频发的多种危机,需要构建以“平等的对话、理解、交往、合作”[1]65为特征的“主体间性”哲学思维,实现人的“类”与“共同体”的理性复归。甚至有人提出,主体间性是当今“多元时代的哲学根基”[2],“异质共存、多元共生的主体间性”是取代主体性哲学的必然[3]。西方现代主体间性哲学观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出当前多元社会出现的根源?能否有效破解主客二元对立给人类带来的多种社会难题?对此,我们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其加以审视。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人们一直秉承建立在经典科学之上的认识论模式,认为宇宙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运动遵循一定的法则,整个系统是稳定的和可以控制的(Dente,1999)。人们视宇宙万物为一个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机械的系统,
一、主客二元对立:西方认知主体性哲学难以克服的窘境
近代社会由于工业革命的爆发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主体性问题成为近代哲学的主旨。[4]4主体性在哲学史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突出了人在认识和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对揭示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有人指出,主体性“越来越发展为‘唯我性’和‘占有性’”[1]40-41,容易导致自我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5]66,这就要求对主体性哲学进行重新审视。
(一)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主要观点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主体观念,到中世纪,对主体的理解还是基于本体论视角,认为主体是某种抽象的“本体”和“实体”,人还没有成为主体,那时的主体性思想尚处于萌芽时期,尚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主体性概念。关于主体性的正式提出,学界普遍认为是随着近代哲学发生的“认识论转向”开始的,始于笛卡尔提出的“我思故我在”。笛卡尔采用普遍怀疑的方法“怀疑一切”,他认为感觉、梦、物理科学和数学的科学性甚至连上帝也是值得怀疑的,唯有“我在怀疑一切”是确定的、无可怀疑的,因为“怀疑”证明了“我思”的存在[6]44。因此,他将“我思故我在”看作哲学的“第一原则”,并视其为构建自己哲学的“阿基米德点”,在他看来,只有“我思”才能证明他物乃至上帝是否存在。笛卡尔认为“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7]49,为了确立人的主体性,他把“精神和物体”“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这就造成了主客体的二元分裂。如何解决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问题就成了一个难题。笛卡尔对此并没有给予很好的解决,他认为灵魂是永恒的而肉体却是能够腐朽的,从时间上来看,灵魂无法和肉体实现完美的结合,即统一。此后,近现代哲学大都围绕如何有效破解主客体分裂问题而展开研究。
人的主体性地位得以真正确立是从康德开始的。他系统地阐述了如何从主体性方面来分析认识和对象问题,提出“人为自然立法”“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为自身立法”等哲学思想,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人应该具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强调了人作为主体在认识中的能动性,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为了突出理性的认识功能,康德提出“先验感性论”,认为人具有“先天的综合判断”能力,即拥有“先天的纯粹直观”,但这一能力仅适用于人的感官所能觉察到的对象。他指出“对于通过感官而表象出来的事物,我保留了实在性,我仅仅是限制我们对这些事物的感性直观,让它(就连在空间和时间的纯直观里也一样)只表象事物的现象,永远不表象事物的本身,因此我就没有给自然界捏造全面假象”[8]51。他坚持把“普遍性、必然性的知识归于主体的先验构造”[9]73-76。康德认为纯粹的理性(理论理性、知性)是有限的,只能认识事物现象而不能认识事物自身。他将理性区分为知性理性和实践理性,认为理论理性“无法摆脱经验的困扰”,而实践理性却能够“超越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但这是以上帝的存在为前提的[10]127-132。有人指出,康德主张的“先验意识”和“普遍理性”虽然进一步弘扬了人的主体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又压抑了人的个性和自由;用有限的主体性认识去追求无限的目的,依然无法解决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为解决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问题,在康德之后,费希特提出“自我和非我的统一”,谢林创设出“绝对同一性”,黑格尔提出“绝对精神”,这些观点都使得“建立在理性主义的主体能动性发挥到了极致”[11]29-33。从笛卡尔一直到黑格尔,他们把抽象的理念视为某种实体和主体,在高扬主体认识能动性的同时又限制和压抑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没有真正解决主体与客体相割裂的难题。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立法已经初具规模,相关立法从各位阶概况到条文内容极为庞杂[4],伴随着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制定,2002年、2009年、2012年修改)的颁布,已经逐步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准部门法体系。
上述关于主体性的思想内容属于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缺少客观的社会现实依据。费尔巴哈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把“以自然为基础的现实的人”确立为主体,“把主体从‘自我意识’中解救出来,恢复了唯物主义的王位”[12]42-45,但是他“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13]137,忽略了人的能动性。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哲学难题,马克思将实践的观点引进来,在对前人主体性思想批判的基础上,指明了主、客体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科学地揭示了人存在的本质及意义。
论社会救助权的本土塑造——以法律与政策的互动为视角 ………………………………………………… 黄 锴 6·058
(二)西方近代认知主体性哲学困境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没有客体的主体是不存在的,主体与客体共同存在于人的对象性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如果主体间性表征的是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如何来表征客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难道也要增设出客体间性、主客体间性来?复旦大学的俞吾金教授曾对“主体间性”这一概念进行过批判,他指出,如果“主体间性”合法,就应该把这种“合法性”贯彻到底,就应该创造出“客体间性”“主客体间性”,但是“问题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增加了这个词就有所改变”,因此,“主体间性”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是一个多余的词[25]。对此,也许会有论者坚持认为这是“主客二分”思维方式的诡辩,主体间性观点就是要突破这种思维方式。那么,对于主体间性观点持有者而言,必须要说清楚何者为“主体”这一问题,否则何来“主体间性”?如果仅仅以抽象的人的能动性、平等性为借口,把人一律视为自明的先验主体,则必然滑向唯心主义。
认知主体性的唯心主义发展导致理性的异化,使其自身陷入无法避免的“唯我论”困境。近代主体性认知哲学从笛卡尔的“我思”到康德的“综合的先验统觉”,再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都把抽象的思维(理性、经验、意识、精神)当成主体的唯一特性,将思维的主体与主体的思维、“自我”与“自我意识”等同起来,也就是说他们将主体与主体性视为同一种存在,他们关注自我和自我意识,并将自我与他我和自然界截然分开,这样一来,就使人陷入不可自拔的“唯我论”之中,不论是唯理论还是经验论都不能逃脱这一困境。在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中,以主客体二元分裂为特征的主体理性膨胀,不断引发人类生存困境。唯我论将一切都视为自己的客体,是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这就造成了人与自然和人与他人的割裂,形成了占有性的“个体主义”和抽象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其实,唯我论的问题,是自私自利的小资产阶级意识的问题,不是主客观二分的问题。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后一个问题正是唯理论的问题。而前一句表明马克思是支持主客二分的,是有主体和客体概念的。主客体的统一就在于主体的意识是对客体的反映,不是主体自生的。
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的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把“自我”放到了第一位置,使得自我认知主体性得到极大的彰显,但是无法在现实世界中找到有效的办法来解决主体与客体之间对立的局面。也就是说,在认识论视域下,西方主体性哲学无法摆脱和真正解决主客体相割裂的理论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现代哲学开始对主体性哲学进行批判。美国学者多尔迈认为“主体性的黄昏”已逐渐来临,有些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甚至提出“主体之死”“人之死”等以消解人的主体性。他们逐渐将视角转向主体间性,试图打破“主客二元对立”的僵局。
胡塞尔为了避免陷入“唯我论”困境,构建出“单子共同体”,其“交互主体性”观点是建立在先验自我的基础之上的。胡塞尔的现象学体系是按照“两个进路”来构建的:其一,采取还原的方法将一切现象还原到先验自我;其二,将先验自我作为起点,通过意向性功能构造出其他主体即“他人自我”和“人类共同世界”[19]10。为了说明自我和他人互识和共识的可能性,他指出:“从本质上看,存在着产生相互理解的本质可能性,因此也是这样一种可能性,事实上分离的诸经验世界通过实显经验连接体联合起来以构成一个唯一的主体间世界,即统一的精神世界(人类共同体的普遍扩大化)的相关物。”[20]132胡塞尔注意到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肯定了“世界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有效性的”[19]200,把主体性内涵夸大到一种“复数”概念,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其观点是建立在抽象的先验自我基础之上的,强调自我意向的作用,其实质依然是“先验主义”和“唯我论”,而且其“交互主体性”理论还只是停留在抽象的自我意识层面,属于唯心主义范畴,缺少现实客观存在的根基。此外,胡塞尔的观点并没有解决“人对自然的占有欲望和征服能力越来越强”的问题,而且他把主体的范围从单个人扩大到群体人,反而使该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而且他只是从普遍意义上把单个人扩大到群体人,忽视了不同人之间利益的根本对立,忽视了当前社会中不同群体间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显然没有把握住问题的实质。
二、主体间性转向:试图突破“单子式”主体性哲学的理性枷锁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主体间性观点与当时人们思维方式的现代转型和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关联。首先,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而不同的思维方式对同一问题会产生不同观点。先验主义和形而上学是西方近代人们思维的典型特点,尚不具备辩证的观点。先验主义方面,比如,牛顿虽然发现了伟大的万有引力定律和三大运动定律,但他因找不到引起天体运动的初始条件而无法用力学知识说明天体运动的原因,最终他只能将其归因于“神的第一推动”[17]55-56,74。可以说,当时的哲学思想也深受这种先验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在主体问题上他们常常要预设一个抽象的“绝对主体”。形而上学思维是当时自然科学的发展所造成的,恩格斯曾对形而上学思维进行过具体描述:“把自然界分解为各个部分,把各种自然过程和自然对象分成一定的门类,对有机体的内部按其多种多样的解剖形态进行研究……把各种自然物和自然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宏大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这种考察方式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植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18]23-24因此在形而上学思维的影响下,近代主体性哲学无法解决主体与客体对立的问题。从19世纪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系统论、协同论、超循环论、系统论等自然科学方法被相继提出,这为哲学研究主体问题提供了多元视角[16]53-59。其次,近代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期,科学技术得以不断发展,人对自然的占有欲望和征服能力越来越强,使自然环境受到巨大的伤害,带来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同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得经济危机时常发生,抢夺资源的战事不断,使人的生存状况极具恶化。可以说,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出现也促使人们对单向的主客体关系进行反思,试图用多元主体间性代替单向的一元主体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来实现人类对自由和幸福的向往和追求。其实,试图用主体间性来取代主客二分并没有真正解决主客二元对立问题,依然是强调主体的追求,忽略了客体自身的客观存在。
(一)主体间性哲学转向缘由
哈贝马斯认为,以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使人陷入工具理性之中,导致了“生活世界殖民化”,引发出许多社会危机。他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在思维方式上用“交往理性”取代“工具理性”,在哲学范式上用“交往理性范式”取代“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范式”,应该把“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看作平等的交往主体。他把生活世界看成是语言建构的产物,把语言看成人们交往的最基础性的条件,认为语言对于“交往的建构”“生活世界中的文化再生产、规范的建构、个性的形成和发展”来说,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22]69-73。哈贝马斯认为“用劳动代替自我意识”,“让自己又一次服从于主体哲学的二元概念”[23]369。显然,他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理解为一种“言语行为”,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精神交往范畴,忽视了“物质交往”这一现实基础,这就使其“社会交往理论”缺少了现实的社会根基,从而陷入了唯心主义的窠臼。
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无法解决自身预设的理性所带来的主客二元对立困境,也无法改变主体发展的“唯我论”宿命。如何克服近代主体性哲学弊病,突破其理论困境,需要重新对“作为人类的自身沉思的哲学”[15]137进行深刻反思。在此背景下,西方哲学主体间性观点应运而生,通过对主体性哲学加以批判,试图打开紧套在近代主体性哲学自身无法破解的至高无上的理性枷锁。
(二)主体间性理论的主要观点
在上个世纪,主体间性理论成为多个哲学流派考察的重要内容,从不同维度对主体间性理论进行了构建,就主要观点和内容来看,可以归纳为认识论、生存论和社会历史论三种样态。其中,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理论为典型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间性观点,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理论属于存在论意义上的主体间性观点,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则是从社会批判角度对主体间性观点展开的阐述。
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服务的理念也渐渐深入人心。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的服务行为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得到彻底转变。在税务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呈现出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将服务与执法割裂,仅将纳税人看作管理对象,重管理轻服务,缺乏服务主动性,未能以服务者的姿态来面对纳税人;二是服务手段僵化单一且行为形式化,征纳双方未能树立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在制定规章标准时,以方便管理为主,盲目追求效率,未能将纳税人的感受和需求纳入制定的指标之中。
海德格尔认为,以自我意识为基点考察主体性存在缺陷,忽略了意识本身的存在,于是他将问题的研究方向投向“主体”“意识”的存在,即开始关注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在继承胡塞尔意识现象学的基础上,实现了从认识论到存在论的转变。他在《存在与时间》一书中指出,“诸种科学都是人的活动,因而都包含有这种存在者(人)的存在方式”[21]15,“此在作为存在者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论地存在着”[21]16。他以“此在”为研究根本,寻找“此在”与他人的“共在”之间的关系,构建出存在论意义上的主体间性理论。海德格尔把意识现象学转变为“生存论及存在论的现象学”,超越了以往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看法,对于揭示人与人的“共在”关系有着重要价值和意义,但是他的“此在”和“共在”依然是以自我的先验设定为出发点,也就是说真正的“具有其交互性特质的名副其实的主体间性理论”[16]53-59并没有真正确立。
从理论渊源上来看,主体间性观点源于近代主体性哲学。首先,主体间性观点是建立在个体主体性认知基础之上的。我们知道,不论是近代主体性哲学还是现代性主体间性哲学,都是以人的存在论为根据的。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哲学思想,意味着哲学从古代本体论开始转向认识论,认知主体性哲学成为当时哲学考察的重要内容,它关注人的认知能动性,通过主客二分法,将自我与外物区别开来,将主体与客体划清界限。它以“自我”为中心,把抽象的自我意识(思维、理性、经验、意识、精神)认作主体,显然这里的主体最初是抽象的个体“自我意识”,而主体间性构成论题的前提恰恰是这种“作为本原和基础的个体主体性”[16]53-59,可以说,没有个体的主体性,没有单个主体,也就无所谓主体间性。其次,以主客二分为特征的近代主体性哲学无法解决主体与客体统一的难题,以自我为中心的主客二分思维最终导致“唯我论”和“怀疑论”,造成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恶化。这就使人对一元主体的主体性产生质疑,将目光转向多元主体,把“自我”与“他我”的关系看成具有相同地位的主体之间的交往。因此,主体间性观点开始出现并逐渐引起关注。
三、 对主体间性哲学观点的质疑: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合理审视
楚墨的确没有睡好。在经过一整天胆战心惊的煎熬以后,他开始后悔。他说的那些都对:吃饭前没请静秋,有人谈到茶馆,他打电话喊来静秋,醉酒,打不到车,步行送静秋回家,雨越下越大,去酒店避雨,静秋吐了一地,迷迷糊糊睡过去,无奈之中开房,与服务生送静秋去房间……这些都对。他向念蓉隐瞒的是后半部分。后半部分,在那个挂着厚厚的窗帘、开着橘红色落地灯的房间里,静秋及时醒来,然后他与静秋,丢盔弃甲,溃不成军。然而他并不快乐。或者说,当他终将赤裸并且柔软的静秋压到身下,当他用了八年的时间终将静秋俘虏,他并未迎来期待之中那种天崩地裂水乳交融的快乐。随之而来竟是惆怅,伤感,恐惧,无边无际的忧伤……
西方哲学由主体性哲学转向主体间性哲学,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现代西方哲学对社会涌现出的各种问题以及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思想认识上的变化。在思维范式上,它反对主客二分的哲学思维模式,错误地认为主客二分必然导致精致的利己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他人关系紧张的罪魁祸首。于是提出,只有构建人与人之间平等交往的主体间性关系,通过消解“单子式”主体的主体性,才能使人类走出主体性异化困境,才能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当前社会所面临的日益突出的各种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在对主体间性哲学的认识上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它是认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域,是哲学研究的新范式,是对主客二分主体性哲学的新超越;有人认为它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不能用来表征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笔者认为,主体间性观点在概念表征上存在先验性和片面性的不足,在观点内容上缺少现实性根基,在思维范式上仍然存在唯心主义主客二分思维模式。从根本上来看,主体间性哲学观点既谈不上对主客二分主体性哲学的超越,又抛弃了主客二分的唯物主义基础,陷入更加严重的问题。
(一)在概念表征上存在先验性和片面性
从词源上所表达的意义来看,主体间性所涉及的应该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既然主体间性所要表征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主体的规定性是什么?这里的主体又具体指代什么?同时这些主体共同针对的客体又在哪里?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哲学概念,具体是指“在特定的对象性活动中处于主动主导地位”的“现实的人”,是相对于活动的对象客体而言的,没有客体就无所谓主体存在;主体是人,但它不是人的别名,不能将主体等同于人,人有时也可以作为客体而存在;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等同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在交往活动中“人与人之间依然是一种主客体关系”[24]。而在主体间性论者的视野里,凡是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应该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否则就不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阶级斗争就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远谈不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或者说这种平等只是斗争的平等。脱离具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把人先验地一律预设为主体,使人混同于主体,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体的规定并不相符,也容易在对主体的认识和把握上造成混乱。试想,我们能否将医生与病人一并看作医治主体,将狱警与犯人视为看管主体,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视为管理主体,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视为统治主体?显然,这种将人先验地预设为主体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视为“主体—主体”关系的观点自然不具有说服力。
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的发展反映了人对自由的不断追求,确立了在人与自然、人与他人关系中的自我主体地位,看到了人类理性的巨大力量,但它只是把人的主体性抽象地发展了,把人当成“会思维的东西”“纯粹理性的存在物”,当成“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工具,陷入了唯心主义。
(二)在观点内容上缺少现实性根基
主体间性哲学观点从个人的主观愿望出发,把他人视为同自己一样的平等的主体,主张通过人与人之间平等地对话与交往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以此来化解人类面临的“种种生存困境与异化现象”[26]。这一主张不乏小资产阶级的浪漫情怀,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倾向和“乌托邦”色彩,缺少社会现实性根基。
主体间性哲学观点试图通过消解个体主体性来化解社会矛盾,可问题在于,当今社会人们的利益多样、价值多元、思想多变特征日益凸显,人的个体性特征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张扬与膨胀,这已成为不争的社会现实。在私有制依然合法存在的当下,能否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交流沟通”而有效达成“相互理解与沟通、互识与共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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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形态的划分,当前人类社会仍处于物的依赖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作为个体的人的主体性难以彻底消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谈到,“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利。如果从物那里夺取这种社会权利,那么你们就必然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利。”[27]52随后,他根据人类历史的发展将社会划分为“人的依赖”“物的依赖”和“个人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三个阶段。在每个历史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有着不同表现。在第一个阶段中,人与人之间表现为占有与被占有的主客体关系。马克思指出,在当时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都是相互依赖的,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28]94。在第二个阶段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已被异化为物与物的关系,这里的“物”并不是指具体的物品,而是代表着“物化的”社会关系。在这一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似平等,其实,因对物占有情况不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无法完全平等的,尤其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后,人与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显得更为明显。只有到了第三个阶段,社会物质极大丰富,私有制被完全消灭,人与人之间呈现出完全自由的、平等的关系,到那时,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实现了完整的同一。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促进了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消除人类一切不平等的经济根源,只有不断推进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并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对全部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才能够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才能够使得个体人的认识与社会认识完全统一。在资本主义占主导、私有制仍然合法存在的当今世界,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主体间性哲学忽略了物质生产的基础性作用,抽象地谈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通过构建抽象的“主体间性”,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平等理解、沟通与交流来化解社会性危机,其结果最终只能是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成为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和维持其阶级利益的遮羞布。
记p=[p1,p2,…,pn]T,q=[q1,q2,…,qn]T,将脉冲控制协议式 (2) 代入系统式 (1) 得
(三)在思维范式上仍未彻底摆脱“主客二分”模式
如果可以将“主体间性”视为一种哲学思维范式的话,它是将实践中的人与自然(包括人自身)之间的主客体关系演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严格地讲,它并没有彻底摆脱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而且所谓的“主体间性”只不过是对“共主体性”的一种表征,并没有从理论上真正解决主客“二元对立”问题,因而从根本上来讲并没有实现对主体性哲学的超越。
首先,主体间性哲学观点并没有彻底摆脱主客二分思维模式。主体间性反对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认为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会导致“唯我论”,造成极端的个人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但是,没有主客二分,就无所谓主体与客体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抽掉客体这一理论底板,也就无所谓主体的存在,更无所谓“主体间性”理论的存在。正如有些主体间性论者所指出的,主主关系并非完全取代主客体关系,“一方面,主体与主体关系中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主客关系。另一方面,主体与主体作为复数主体,与他们共同的客体仍然处于主客关系之中;同时主主关系中的一方作为对方的对象性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客体性”[1]61;主体间性以“主体—客体”关系为理论背景,是“更宏观的‘主体—客体’关系的一部分”,同时它又“包含着更微观的‘主体—客体’关系”[29];主体间性是“主体与特殊客体(即作为互主体的人)在交往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特征”[30]。甚至有学者指出,“主体间性只有以客体为基础才有可能走出以往哲学的困境”[31]。这就使主体间性理论陷入一个自身无法解决的悖论,即,一方面要反对“主客二分”的做法,另一方面却在坚持“主客二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构建。
其次,所谓的“主体间性”是建立在个体主体性基础上对“共主体性”的一种表达。从主体间性的基本观点来看,它并不是对主体性的全盘否定,而是对个体主体性的批判,试图通过构建主体间性来消解个体主体性。也就是说,主体间性是以承认个体主体性为基础和前提的,主体间性中的“主体”也仅仅是指个体形式的主体。从主体间性的理论前提来看,必须首先肯定个体主体性存在,只有承认个体的主体性才能有所谓的“主体间性”存在,这不仅没有消解反而进一步强化了个体主体性。就此而言,试图通过构建“主体—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来消解个体主体性只不过是一种徒劳。要知道,不同主体不论是在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上,还是在对现实的各种需求上,都存在客观的差异,我们必须思考是何种力量促使他们之间达成相互的理解与沟通、互识与共识,即主体间性的生成基础是什么。主体间性所体现出的只不过是把个体与社会、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只有把不同的、个体的人均视为平等的个体主体,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平等的“主体间性”关系,才能够消解个体主体性。其实,关于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关系问题,马克思早就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32]533,这就肯定了人的个体主体性;同时又指出,人的个体存在绝不是孤立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2]501,这就把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本质地统一起来了。
此外,主体间性并没有真正解决主客“二元对立”问题。主体间性观点反对人与人之间的占有关系,试图构建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关系来说明如何将人的个体意识统一于人的普遍意识。这一观点从根本上来说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在私有制没有被彻底消灭之前,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指明的,“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对一切异化的积极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即社会存在的复归”“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32]186-187。这就指明了只有积极扬弃私有财产,彻底消灭私有制,才能使人自身合乎人的社会存在,才能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之间的异化关系从根本上得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得以真正确立。如果单纯地从人的抽象的理性出发,通过构建所谓的“主体间性”来使人与人之间形成普遍意识,忽视人现实存在的物质基础,只能是唯心主义式的一厢情愿。马克思曾对人的“普遍意识”进行过深刻的分析,他指出:“我们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态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态,而在今天,普遍意识是现实生活的抽象,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是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32]188在主客体关系认识上,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把握“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才能真正理解人的现实的对象性活动,才能“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才能使“对象成为他自身”[32]191。也就是说,只有在现实的对象性活动中,牢牢把握客体的性质和与之相适应的主体的本质力量,才能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现实的、真正的统一。因此,忽视现实的对象性活动,把现实的个体与自然、社会和他人对立起来,并试图构建所谓的平等的“主体间性”,使人与人之间达成抽象的“普遍意识”,并不能真正解决主客体之间的对立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现实的人的对象性活动出发,从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辩证统一的关系中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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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51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4307(2019)05-0093-08
[收稿日期] 2019-06-17
[作者简介] 葛续华(1978—),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 张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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