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农民工的返乡困境_农民论文

青年农民工的返乡困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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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出路无非两种:融入城市或者回流。现有研究证明农民工的城市化情势并不那么乐观,而且,随着我国城镇化趋势的加快,农民就地城市化似乎是一种更为有效的市民化策略。尤其是城市生活成本高,使许多想要定居城市的农民工不堪生活之重。因此,离城返乡有时候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然而,返乡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以青年农民工为例,往往出现某种返乡的不情愿情绪,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规导,使其重新适应和再融入农村共同体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了。

一、青年农民工的回流问题

农民工的回流问题自农村居民外出打工伊始就存在。而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的大规模农民工回流,将回流人口安置问题的重要性凸显出来。这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即农民工总是有离城返乡的可能,青年农民工也不例外。

1.研究背景

在我国,结构性的原因导致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务工、经商。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有农民工约1.5亿人,其中“80后”青年农民工占到了60%以上,总数约1亿人,而且规模呈持续扩大的趋势(数据来自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然而,大量的研究证明,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最新的数据显示,城市中的打工者对城市社会的满意度在“不满意”和“很不满意”两个测量层次上的总数据高达75%[1]。自身社会认同低与被城市排斥两个因素导致这个群体在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层面都很难有效地融入城市生活[2],这当然包括青年农民工群体在内。事实上,较之老一代农民工,青年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问题上还更为复杂。由于他们往往对融入城市有较大的兴趣和预期,当面对社会排斥和政策隔离时,理想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张力比老一代农民工更为突出。

早期的移民研究就已表明中国农村移民大多数最终会选择回乡,并没有很强的定居城市的意愿[3]。但随着外出打工经济状况的改善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的出台与落实,不排除状况改变的可能,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在心理和文化上向城市积极靠拢的决心都比较大。但当前事实究竟如何?最近在深圳的一项调查表明,即使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最典型的路径之一仍然是回乡。而且,即使能够自由迁移,愿意选择迁入流入地的也仅占23.8%[4]。笔者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城市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问题研究”的调查,总数3015个有效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在1843名“80后”青年农民工中,未来定居去向选择在打工城市的只有280人,只占总数的15.2%。这主要在于:

一方面,条件不允许。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经济上的困难导致选择回乡的青年农民工有786人,所占比例约为43%。笔者通过访谈了解到,高昂的房价和生活成本往往是青年农民工无法定居城市的最大困难。在全部农民工群体中,目前也仅有0.8%的外出农村打工者在务工地自购住房[5],青年农民工实际上在城市的生活是无保障的。鉴于此,在可预见的将来,农村仍然将是大部分农民工包括青年农民工的主要归宿。显然,长久的乡土生活即便对青年农民工来说,也仍然给他们留下了安稳可靠的记忆。相比融入城市来说,返回农村的成本还是较低的。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状况的改善,都使农村对青年农民工的回流具有一定的“拉力”。

另一方面,来自城市的社会排斥和不稳定的劳动力市场对青年农民工的回流具有“推力”。虽然庇古主张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流动人口的服务问题,并且认为这种方式理应得到城市富裕阶层的理解和配合[6]。但德国学者舒尔茨则尖锐批判到:当德国需要大量外来劳动力时,外来劳动力就当作“客人”而受到主流社会的欢迎。然而,当德国的失业率上升,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后,“客人”就被描绘成了“从第三世界到发达国家瓜分我们现有社会福利的入侵者(舒尔茨语)。在我国,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普遍的。

2.相关研究述评

我国高达1亿的青年农民工群体不可能完全被现有城市接纳,现有城市的规划起初也并没有为大规模的农民工群体的发展预留空间,而城市的未来空间发展规划也并不能完全满足吸纳大规模农民工的需求。返乡回流将是绝大部分包括青年农民工在内的外出打工者的主要选择之一。

针对农民工的返乡问题,现有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于考察创业意愿和影响创业决策的因素等(谭宇.民族地区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动机与方向——来自湖北省恩施州的调查.贵族民族研究,2011(2):116-122)。还有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对农村现代化发展影响的研究,主要关注如何安置返乡的农民工。所提供的再就业和创业策略主要也是对相关问题的针对性回应,比如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政策引导、资金支持、资本循环和再生产方式的转变及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等(江立华,陈文超.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实践与追求——基于六省经验资料的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1 (3):91-97)。除此之外,黄宁阳、殷小芬等(黄宁阳,葛俊.返乡农民工权益损失原因分析——以武汉市返乡农民工为例[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2011 (9):45-46);殷小芬、孙佩锋(殷小芬,孙佩锋.返乡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以苏北返乡农民工为例[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12):58-64)各自从权益的角度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对返乡青年农民工进行了研究,并从制度、经济、社会和法律等角度探讨了返乡青年农民工的权益损失及其道德、亲情、法制、权利意识淡薄的问题,他们的研究各自从一个具体的侧面反映出青年农民工返乡后出现的种种问题和不适应。

现有关于回流农民工的研究主要有两个局限:首先,现有研究的主要研究旨趣在于对返乡后农民工的再就业和创业的关注,以及农民工再创业对农村现代化的影响。而对于农民工返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接下来再融入农村的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或者只是就某一个侧面进行了问题的初探。在当前形势下,引导和帮助回流农民工再创业,转变资本循环和生产方式当然是做好农民工回流工作的一个途径。然而要实现和做好这一步,我们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如何妥善解决和处理好他们返乡的接收以及促进他们顺利再融入乡土社会。事实上,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由于耳濡目染城市的生活方式,他们大部分很难再融入传统乡村社会,也不再愿意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在青年农民工返乡再融入乡村社会的问题上,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一方面,由于回流青年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和乡土记忆弱化,出现了对乡土社会认同的排斥感,加之农村留守居民对既有利益格局的保护性预期,造成了他们返乡的双重不情愿。另一方面,由于一定程度上面临被乡土社会排斥的问题,使他们再融入农村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安和焦躁,如出现沉浸于打牌、玩乐等“不务正业”现象。更有甚者在他们之中出现了一些越轨行为,使这部分青年农民工再融入乡村面临双重勉强感。

其次,仅仅将解决问题的视角放在帮助回流农民工转变生产方式上,忽视了农村现实和农民工意愿之间的特殊张力。我们在访谈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尽管有较强的创业意愿,但再次投入农业生产仍然是现阶段回流农民工主要的选择,即便对回流青年农民工也是如此。以往的回流农民工创业研究明显具有“表达主义”的倾向[7],研究的主观性倾向较强。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往往被忽视。2011年10月9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报告数据显示逾七成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农转非”[8]。

鉴于以上论述,本文的主要研究旨趣是通过论述青年农民工在回流的过程中出现的双重不情愿情绪,指出回流青年农民工再融入乡村的双重勉强感,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二、“回不去的故乡”:艰难的回流之路

1.青年农民工返乡的“双重不情愿”

青年农民工返乡的意愿上主要出现了两种不情愿,一方面是青年农民工对乡土社会的认同降低,导致对乡土社会的拒斥。另外,返乡的青年农民工潜在的对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需求使得农村利益再分配的结构性矛盾得以凸显,出现了农村留守居民对接收他们的不情愿。

(1)回流青年农民工对乡土社会的拒斥

青年农民工既然在城市难以融入,返乡终究是一种必需的选择。然而,尽管亦农亦工的身份未必清晰,青年农民工毕竟熟悉了城市的环境,认同了自己的处境,他们的生活实际上已经离不开城市。不仅仅是赚钱、生存,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城市化问题。离开记忆中的村庄越久,对于土地的疏离感越强烈。城市生活占据了他们的绝大多数时间,也承载了他们曾经的梦想。

因此,即便离开城市,但这部分青年对回归故乡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情愿。根据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和武汉市团委联合组织的对青年农民工的调查显示,在返乡的青年农民工中,仍然有高达56.82%的人对自己的农民身份定位并不认同[9]。虽然在城市的打工生活与当地市民生活虽无法相提并论,但城市环境和乡村生活毕竟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可以从一份对80后返乡青年农民工的调查报告结果中一窥青年打工者返乡的这种不情愿的情绪:

“唉,哪能跟城里比啊,晚上除了看电视就是睡觉。白天老妈又骂,说不干点事,就这样闲着。我说不是不干,我不知道怎么干,都没在家干活,干不好人家还笑话,我妈也骂,烦死了”[10]。

(2)既得利益维护与利益再分配协调的结构性张力

回流的青年农民工中有一部分可能会转变生产方式,再就业或创业。但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即使在青年农民工中,回乡没有创业意愿的人比例也高达39.88%。因此,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农民工事实上仍然将要从事农业生产。青年农民工的土地需求一般以结婚成家为时间分水岭,在此之前他们大都在城市打工,而成家后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回城返工,二是定居农村务农。一旦选择后者,对种植土地的需求就格外急切。即便选择前者,只要尚在农村居住,也需要宅基土地新建住房。

然而,在青年农民外出打工时,其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已经伴随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而丢失。2011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结果显示,36.9%的外出打工农民把自己的部分土地流转出去了,11.6%的表示全部土地都流转了,18.9%的农民工表示还没有流转土地,但打算将土地流转[11]。那些家中老人无力承担农业生产,而青年外出打工的家庭基本上土地处于流转承包的状态。

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本不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但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的无规范、无法律保障性的土地流转容易导致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的混乱。这就为流转出去的土地所有权的收回和及时归位造成了麻烦,因为长时间的无合法程序的土地流转状态有可能使农民工土地的流失合法化。有研究表明,对于产权,如果所有权不能与产权和收益权结合,所有权也就并不重要了。因此,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有替代所有权的功能和可能性[12]。那么,一旦回流青年农民工流转出去的土地的产权无法归位,特别是当回流时间与产权归位时间发生错位,即产权无法及时归位,此时流动人口返乡就面临再分配土地的局面。究竟这种土地的再分配是否被定性为对既得利益者的经济瓜分,留守居民是否能及时让出手中尚在租期的土地,或者是否愿意分出部分土地给回流的无地青年农民工,这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国农村历来就有人多地少的结构性矛盾。在中国新生代农民工中,16岁至25岁的41.4%没有承包地、36.4%没有宅基地;25岁至30岁的35.4%没有承包地、33%没有宅基地(数据来源于中国青年农民工网:http://www.youngmigrants.org/)。因此,对农村种植土地和宅基地的争夺就更加激烈。对此,笔者在自己的家乡就有亲身的见闻。年轻一代的农民工娶媳妇必须要新建住房,但由于土地紧张,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的占用。尤其是房屋建设和管理局不再批复新的宅基土地,造成农村宅基地争夺激烈化。在此背景下,回流的青年农民工要想重新获得合法的土地或者讨回流转出去的土地所有权实在是难上加难。往往造成农村留守居民对既得土地产权或所有权的保护与回流青年农民工土地再分配需求之间的张力。事实上,在新农村养老保险逐步扩展覆盖面的过程中,在新农村合作医疗日渐提高报销比例的过程中,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逐渐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的过程中,在土地价值越来越趋于上升的大背景下,农民保护土地的预期和决心变得越发强烈[13]。

2.再融入乡村的“双重勉强感”:待不下去的农村

青年农民工返乡面临双重不情愿还只是这部分农民工艰难返乡路上的一个插曲。如果说青年农民工回流的双重不情愿还只是农村对回流农民工的接收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要妥善处理回流青年农民工再融入乡村社会的问题。返乡的双重不情愿尚且是愿不愿意回的问题,而回流的双重勉强感则涉及这部分回乡的青年农民能否回得来并安定下来的问题。

青年农民工返乡一旦付诸行动,即构成事实。生存的紧迫性使得之前的不情愿表面上得以过渡,但他们内心在融入乡土社会时出现的双重勉强感却难以避免。首先,青年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时间越长,就越带有城市现代化的许多生活特征。而一旦回到农村,就会出现文化和心理上的结构性紧张与失调。其次,青年农民工长时间在外打工而断裂的乡村社会关系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导致出现被“乡土认同”排斥的局面。一旦青年农民工的乡村再融入与社会关系需求出现时间上的错位空白,就有可能在这部分人内部产生浮躁和不安的情绪,进而可能转化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产生集体行动的风险。

(1)作为“他者”的乡亲:社会关系的重构困境

对回流的青年来说,要再融入久别的农村共同体也并非易事。问题是当地留守居民是否还愿意接受这些久未联系的“乡亲”?也就是说,他们面临着被“乡土认同”排斥的问题。

青年农民进城务工,长时间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尤其是在城市长时间的逗留,他们原来的那些社会联系由于他们的外出打工而断裂。特别是80年代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接受现代思想的熏陶,对农村本就不那么依恋,而流动性的特点又导致了其农村初级社会关系网络的不确定性,留守农民对他们也就更加缺乏亲切感。

回流青年自我乡土认同的弱化使其对农村社会的现状心生排斥和不满,而回流青年农民工的行为表现常常有悖于乡土惯习,这就使农村留守居民对他们心生陌生感,甚至排斥感。

回流的青年农民工虽然遭遇城市融入困境,但在城市耳濡目染学习到的文化习惯和经久养成的生活方式已经悄然内化了。再回到农村,相当一部分人变得无所适从,沉溺于打麻将、赌博、打牌、上网、台球等,甚至出现了打架、耍流氓、盗窃等越轨行为。在普遍习惯安稳生活及劳动致富朴素观念的传统农村居民看来,这种“悠闲”、“出格”的行为是很难理解和接受的。就目前而言,农村社会仍以农业生产为第一要务,务农劳动对农民来说是最基本的技能和生活保障。因此,农村留守居民经常在背后对这类“不务正业”的行为持嗤之以鼻的态度。久而久之,容易产生留守村民对回流青年农民工的反感,造成对回流农民工接纳的不情愿。

实际上,很多村民并不认为这些回家的青年农民工能认真待着,而且也不愿意他们在家无所事事的待着。笔者所访谈的一位年长村民曾说:

“现在的小青年儿,很少有会种地的。从小就没怎么劳动过,也没上几天学,很早就出去打工,几年后再回村就不适应了。嫌农活太脏,又嫌累,吃不了这苦,什么事也不想干。不种地,又不干其他的事,整天吃吃喝喝,跟一些小混混瞎闹,这就是不务正业,早晚要出事。”

(2)导致回流青年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风险

农村青年外出打工在某种程度上对原有农村共同体既有的稳定社会关系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但并没有打乱传统农村生活的例行化和连贯性。对于相对封闭和稳定的农村社区来说,社会关系向来具有自我修复和重构的能力。随着青年农民的长时间外出打工,乡村社会留守的村民内部同时也不断修复和再生产着新的社会关系,而一旦青年农民工回流,在面对自身乡土认同排斥和被排斥时往往容易产生再融入的勉强感。

在城市里对市民来说青年农民工是“陌生人”,而不是“自己人”,这是理所当然的。在农村,他们原来理所当然应该是“自己人”,但是,由于身份的长期游民化,已经由“自己人”蜕化为了“半陌生人”,甚至是完全的“陌生人”,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关联已经蜕化到仅仅局限于家庭的狭窄场域内。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传统农村的留守居民对这些回流的青年并没有什么亲切感,对他们的印象仅仅是他们是某某的儿子或女儿,对他们的处境也并不那么留意和关心。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家的青年,是注定要在农村从事生产和生活的,他们是需要依赖农村共同体的社会关系的,但长期的疏于关系经营和情感维系,以及远离农村共同体,对以强关系和封闭性著称的农村熟人社群网络来说,要想重新打开一个缺口再融入绝非易事。在旧关系无法及时恢复,而新的社会关系又难以在短时间内新建的时间差内,他们就有可能产生社会的和心理的不安,从而可能采取一些越轨性的行动。

回流青年农民工再融入农村共同体受到排斥时,在他们内部往往容易产生浮躁不安的情绪,要么持消极回避的态度,要么更有甚者为此采取更激进敌意行为。无归属感状态使回流青年农民工有产生集体行动和越轨行为的危险。曾经是城市“不稳定因素”之一的农民工群体,在农村出现了同样的问题。以某县为例,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前,该县农村地区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率较低,只占全县立案总数的8%左右。而农民工返乡后,该县农村地区的违法犯罪案件却大幅上升,立案数一度飙升到47%。其中2009年1月至4月间公安机关共破获了317例各类刑事案件,抓获205名嫌疑人,同比分别上升19.2%和8.5%。其中,返乡农民工犯罪的有35起、51人,大部分是整日无所事事男青年[14]。

三、“双重勉强感”的克服:回流青年农民工的乡村再融入

回流青年农民工的安置不可能由国家一手包办,也绝不能将他们当做沉重的包袱和负担。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既不能操之过急,采用僵硬的行政式方法,也不能不管不问,任由其自生自灭。任何一种不恰当的策略都可能引起农村社群内部人际关系网的二次断裂,进而有造成乡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他们有长时间的城市打工和生活经历,有的习得了一些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有的学会了一定的技术。他们多少都带来了一些属于城市现代化的新鲜血液,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充分转化他们的优势,既能合理引导他们顺利融入乡村社会生活,又能为传统农村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针对回流青年农民工返乡的双重不情愿和再融入乡村所面临的双重勉强感。我们认为,应该着重从国家和个体“两个层面”,以及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法律权益保障和社会支持等“四个维度”帮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和饱满的信心再融入农村,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首先,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该对回流的青年农民工进行积极引导,尽快帮助他们转变角色定位。遵从回流青年人员自身的意愿,有区别地引导他们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从事各自的经营。在政策上提供惠农措施,在资金和融资上提供担保、便利和支持。外出青年农民在经历了城市生活方式和现代化思想的熏陶后不仅在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愿望上更加积极,在接受能力上也一般较传统农民更强,而且回乡后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开展回流青年农民工的创新经营是有保障的,即便是从事农业生产,在开展新型种植和经营方面也有较大的优势。在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背景下辅以返乡青年农民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自哺”,更能为农村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其次,基层执法监管部门要做好回流青年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援助和人口再教育工作。一方面,要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所有权30年不变的既有政策,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不仅要在政策上严格规定,还要在法律上对土地流转进行严格规范,减少甚至杜绝以口头协议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广泛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单位,从最底层进行有效的管控,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运营。规范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的分离与归位,对那些没有正式保障的土地流转导致产权纠纷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回流青年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因产权归位时间差造成的纠纷,要妥善调和双方的矛盾,避免冲突的激化。

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农村回流青年农民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有效管理。在离城返乡缺失有效组织控制的情况下,配合计生部门和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及时填补人口管理和组织化控制的空白,降低出现集体行动和越轨行为的风险,实现乡村社会的稳定。

再次,社会力量应该对回流的青年农民工给予足够的理解和社会支持。尤其是当地农村留守居民要对这部分回归的“乡亲”给予充分的理解。虽然新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可避免对想要“闯入”的人有一定的排斥,但毕竟乡土社会村民之间经久建立的初级关系还是有修复的可能。尤其是在农村保留有家族和血亲关系的青年农民工,对他们回归的接纳与乡村再融入还是有可依赖的关系基础。村委会更要适时做好利益和关系上的协调工作,对难以解决的纠纷,尽量做好利益再分配的协调和必要的补偿,避免因经济上的纠纷造成影响更大的恶性后果。

最后,对于回流青年农民工自身来说,角色的转型与再认同,既需要外部的社会支持,同时也是一个自身积极主动适应的过程。回流青年农民工要在接受现实的基础上积极谋求新的发展出路,转变角色,根据自身所具有的资金、技术等条件恰当定位自己的未来发展方向。

青年农民工的回流意味着乡村文化再生产的未来主力由主体的“不在场”重新变为“在场”。文化场域中主体的归位不仅意味着传统农村社群内部关系有重新修复的可能,而且也意味着这部分带有城市和现代化新鲜血液的主体有可能为农村社区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一次新的复兴和转型契机。因此,回流的青年农民工要切实承担起应该负有的社会责任,承担起新时期农村改革和变迁的参与者和主力军的责任。虽然在城市遭遇挫折,但毕竟是改革发展的受益者,因此,回流的青年农民工应该正视自己的价值,积极成为引领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改革的主力和先锋。以积极的姿态,主人的身份带头培养农村自身主动向城镇和城市现代化发展靠拢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能验证并实现自身的价值,也能改善同其他村民的关系,修复和重构社会关系,顺利实现农村再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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