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悖论——由社会调查所引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调查论文,悖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2002年3月12日至2003年10月16日期间,笔者随民建广东省宣传和理论委员会所承担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目前的发展状况”和“珠三角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研究”两项课题组,先后9次到广州天河、芳村、花都、深圳市、中山市、东莞厚街,顺德大良和珠海市8个地方进行了调查。调查的方式选择了座谈、实地走访、发放调查表等形式。调查的对象有当地主管私营(民营)企业的人员、企业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个体经营者。选取了调查样本511个,其中: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53户,个体经营者435户,其他23个,得到合符条件的样本472个,有效率达92.37%,涉及到的行业有种植、制造、交通运输、IT、建筑和服务。在就税收问题这一项目进行调查的时候,我们发现,许多纳税人在“是否纳税”、“应否纳税”方面存在一些悖论。
“偷税”悖论一
单就税负(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收费)来讲,广大的纳税人都认为税负不是很重,既然税负不重照章纳税理应不是问题,但是现实偷税现象却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第一,示范效应。一些纳税人偷税,并未受到严惩,偷税成本低。对另外一些纳税人起到一种示范作用。第二,宣传上欠妥。一些政府官员,尤其是税务部门的人员,过分宣传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偷税情况的严重性和普遍性,有的说这个比例高80%-90%,更有甚者甚至说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没有不偷税的。这样一来对一些本来依法纳税的经营者是一种不信任,让其感到要是不偷税却反被误认为偷税“损失”是“双重”的,进而产生了一种逆反心理。
“偷税”悖论二
在是否足额纳税和是否自愿纳税问题方面,从大多数私营企业主们和个体经营者哪里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虽然,对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诸如此类的宣传,多数纳税人都明白。但如果缴纳的税收在用途上“错位”,让其看到的仅是政府机关漂亮的办公大楼和高级轿车与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物品的“缺位”所形成的鲜明对照。税收没有真正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明”的宗旨,这样一来让纳税人感到权力义务不对等,故产生一种少缴税甚至偷税的动机。
二、引出的几个问题
(一)以上两种偷税悖论不一定完全反映客观现实,但仍带有相当的代表性,在现实生活中也绝非个案。一部分私营企业和个本经营者有偷税情形,如果税务部门未能查处或查处不力,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讲势必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这样一来效之者众,加之“法不责众”,这样依法治税岂不成为空谈?
(二)在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之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增加了许多,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税法宣传不能再说不够,为何纳税仍然是纳税人心中永远的痛?凸现这个问题仅仅是纳税人意识不高,税收制度不完善吗?是否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有待我们去反思?
(三)当今社会乃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然而时下我们的一些官员这方面意识还是比较淡薄,没有真正把纳税人当作平等的对象来对待,从骨子里还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思想。说起话来往往不注重事实、信口开河,如果私下里谈没人知晓的话,在大庭广众之下不经意就伤害了哪些没有偷税的纳税人。要知道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有一天某些纳税人将之诉诸于法律,要求恢复其名誉也不是不可能的。
(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诚信纳税显得尤为重要。所谓诚信纳税,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税收给付义务与各种作为义务,它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税法应力求使哪些诚实的纳税人“信誉租金”,而不至于让他们反而感到不平衡或吃亏。
(五)税收征管中的问题突出。近年来一些税务部门征缴不力,违规减免。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越权开政策口子。如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在2003年6月25日在其《关于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某区政府违规自定“招商引税”政策,采取将部分税款返还给纳税人和中介人的办法,吸引区外企业到区内注册,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大量流失。1997年以来,共引来区外企业10500多户。据抽查,仅2000年至2002年10月,区外企业缴入区金库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就达6.26亿元,区财政局共给有关纳税人和中介人返还税款2.09亿元[1]。2002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中截止2002年8月底,共检查纳税户145.27万户,有问题户数57.15万户,查补税收收入总额达到151.7亿元[2]。这些都充分暴露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偷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一)强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肩负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之功效,依法治税也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措施,又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这一税收之基本原则。对偷税者与以重罚,才能够大大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成本,使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高于收益,从利益上限制纳税人偷逃税收的动机和行为[3]。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在强调依法治税之前更要强调“治法”,也就是要在税务部门内部提高依法治税观念,税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更应严格依法行政,对于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税务工作人员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惩处外,对其直接负责人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从内部制度上为依法治税打好基石。另外,用经济学观点来看,企业和居民为了消费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而纳税,税务部门为了筹措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财源而征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而用税。在此基础上,依法治税应该被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依法纳税、依法征税和依法用税三个方面[4]。三者缺一不可,无论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整个依法治税工作就会受阻。
(二)税收立法也应与时俱进。时下我们的税法仍是一种“精英式”的立法(当然也包括其他的法律,《婚姻法》除外),在程序上往往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先拟出初稿,再组织一些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讨论几次,最后提交人大审议修改后,就颁布实施。这种“精英式”的立法,从程序上是由上到下,从效果上来看难免执行起来难度不小,因为它是缺乏广大纳税人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为代价的。纵览西方各国的立法无不经过各种政党、团体、广大民众无数次讨论争吵、各抒己见、讨价还价,最后由权力关颁布实施,这样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效果相对而言较好。既然我们都认为税收涉及到各个阶级阶层、不同团体组织、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民众的利益,就应该让这些利益主体的(起码也应是代表们)充分参与税法的立法过程,让其在“博弈”的过程中去平衡各方的利益。这也不与让“精英”越俎代庖地去进行立法以体现“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相矛盾。反而更加符合税收公平、确实、便利(实际中便于操作)之最基本原则,才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预算应更加透明细化。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不能忽视纳税人的另一个重要的权力——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话事权和监督权。长期以来纳税人的这项权力一直“缺位”,因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权力相衡,始终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尽管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之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少,但这还远远不够,即使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的规定在执行中有的也没有完全到位。政治学中的观点认为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那么这种关系的双方任何一方不“履约”,必然导致这种责权对等关系的失衡。预算透明细化不仅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力,更是民主财政的必然要求。
(四)强化税收征管。所谓的税务管理,是国家依据税收分配规律而制定的税收征收法律、制度,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以保证国家税收分配如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5]。只有从征管上加强对税收的管理,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的入库。利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使以法治税得以贯彻执行,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
(五)税法宣传要讲求适度。税法的宣传是要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通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一种方法。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知法、守法的程度。只有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辅导和咨询服务,才能使纳税人从不自觉到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5]。但是像任何事情一样,如果税法宣传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不当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起到负效应,其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今后更应注重税法宣传对纳税人的心理的影响程度,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要在随便讲些没有事实根据或确切证据的话,这方面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引以为诫!
(六)建立健全纳税人诚信体系。诚信纳税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税收法制的必然要求,它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规范和支持着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诚信纳税也是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的信用是其社会道德信用的一个很重要内容,在很多国家,丧失纳税诚信是一种很坏的一种社会信用记录。这将影响其他一系列社会活动。因此,推行依法诚信纳税,是建立公正、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开展诚信纳税的教育十分必要。当然,这种教育应当讲求实效,不应停留在一般的形式上,而应当通过切实的制度建设来加以贯彻。建立诚信纳税激励机制,要通过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等制度,赋予诚信纳税人必要的权利和给予奖励,使其因诚信而能获取“信誉租金”。让人高兴的是目前税务部门已经着手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但还要加大力度,要把纳税人信用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纳税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严惩重罚”,而是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尽量做到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让那些违反诚信纳税的人既受到法律地惩处又逃脱不了道义上的谴责。
四、结尾
目前偷税、逃税和骗税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还普遍存在,税收执法困难与随意执法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是比较突出,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的事情仍屡有发生,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税法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高全民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意识的工作还任重道远;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水平也需要不断改进,要让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上看到其纳税的价值和作用。以上只是几点个人感想,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望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广大政府部门和财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思这种“偷税悖论”背后所隐藏的深层原因的同时不断改进各自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让这种”偷税悖论”再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