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方略与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_以德治国论文

德治方略与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_以德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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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十三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被写入十六大报告,标志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已经得到了全党的共识。将德治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和发展,也是我们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对思想道德建设整个战略思想的最新发展。本文拟就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与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以德治国方略对公民道德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德治国是我国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治国方略的新发展。以德治国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今天所说的“德治”与中国古代的“德治”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本质的区别。我们认为,所谓“以德治国”,就是用社会主义道德来武装公民,利用其内在约束力作为公民规范、调节自己行为的指南,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国家得到良好治理的目的。

以德治国,首先就要解决德治的主体问题。我们认为,德治的主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谁来实施德治;二是指实施德治所依靠的社会成员的主体部分。因此这里有必要区分公民和人民的概念,并明确他们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

众所周知,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应包括一切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人。与“人民”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是个人的一种身份和资格。美国当代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在《公民与文明社会》中,指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1](P11)在我国,公民应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具有中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换句话说,公民包括人民和人民之外的全体国民,即公民中还包括受到法律制裁但未剥夺公民权利的犯人。可见,“公民”的概念在外延上大于“人民”。

我们再来就德治主体的两层含义研究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问题。就第一层含义而言,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是加强道德建设、推动德治的一分子,以德治国需要全体公民德治素质的提高;就第二层含义而言,我国实施以德治国所依赖的主体无疑是占公民大多数的“人民”,人民是以德治国的主体。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以在国家治理上必须一切相信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我们以德治国的根本内容。鉴于本文所研究的主题是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故基本上是就第一层含义而论德治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同时,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我国思想道德领域的主流是积极的、健康向上的。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我国社会精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其表现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尤其是一些生活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一些干部官风不正,为正不廉,贪污受贿,生活腐化;经济生活中,偷税漏税、见利忘义、制假贩假、不守信用等现象已成为社会公害;社会风气污染严重,见义不为,见死不救,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文化事业中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等等。一些公民的社会公德素质尤其缺乏,在公园里攀折花木,践踏草地者随处可见;在居民区里乱倒生活垃圾,随处堆放杂物;在公众场所不讲秩序现象也为数不少等等。上述道德失范现象及问题的存在都与我国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格格不入,我国公民道德素质的现状远远不能满足以德治国方略对公民提出的道德上的新要求,远远不能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需要。所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就成为实施德治方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及其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作用

笔者认为,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成效。只有在更广泛意义上的德治主体——全体公民都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进而积淀为道德素质,社会道德风尚才能得到根本好转,以德治国才会有坚实的根基,才能得到根本的实行。我们首先研究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及其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作用。

1、公民道德素质重在养成。

何谓公民道德养成?我们认为,公民道德养成就是指家庭、学校、单位、社会根据公民个体道德的生长规律,通过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公民个体的道德心理结构,并最终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的一种道德教育观和道德品质培养方法。

反思我国道德建设的实践,不难看出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偏重于道德说教,或者以宣传鼓动的方式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却忽视了对教育对象的个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即只有“教”而没有“养”,其结果只能使“教”流于空洞的说教。

“养”之所以很重要,是因为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就会逐渐积淀为品德素质,使教育对象在日常社会生活的行为中表现出“德行”。习惯是使人按照一定的行为方式、倾向或社会风尚行事。当一定习惯养成以后,人们对于某件事或某个问题的处理,之所以一定要这样想、这样做,而不会那样想、那样做,就是习惯在支配和起作用。孔子云“少成若天性也,习惯若自然也。”[2]说的是从小习久成性,长期习惯于怎样,就会形成怎样的品格。古希腊的哲人就认为:“德是表现在行为上的习惯”,“德只能在习惯或制约中寻求”。一种教育既要有认识又要有行为习惯,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培养公民的道德素质,才能使公民的道德素质较快提高。我们必须树立一种认识:“养成”教育是德育的根基,公民道德素质重在养成。通过道德养成,使每个公民都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这样就能使整个国家、社会文明成习,礼仪成俗。

不仅如此,而且一种习惯养成之后就具有很强的稳固性、长久性,“积习难改”就是说改变已有习惯的困难性,所以良好的道德素质养成一旦成为人们内心的一种习惯,一种内在的要求,就对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产生巨大的作用,成为引导和激励公民的重要精神力量。

2、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核心,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具体来说,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在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是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

通过道德教化和品德养成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之一。因为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手段,就是利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达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只有全体公民都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全民族的道德素质才会相应提高,“以德治国”方略才能落到实处。所以说,道德养成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治本之策,是思想道德建设必须时刻加强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是以德治国主体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

如上所述,这里所说的以德治国的“主体”是指我国的全体公民。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清楚地指出,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是国民素质的竞争。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讲,没有人的现代化,就不会有社会的现代化。正如对未来研究极富威望的罗马俱乐部总裁奥雷列奥·佩西在他的报告《未来一百年》中指出的那样:“无论从哪个角度提示未来,有一点必须首肯——未来是以个人素质全面发展为基础的社会。”[3](P398)民族(个人)素质自然包括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以及体魄素质等等方面,但道德素质无疑是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过硬的道德素质,人的发展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因此,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就要求人的道德素质的提高,我们也将“有道德”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四有”标准之一。我们的道德实践证明,通过公民道德养成来积淀全民族的整体道德素质,正是以德治国主体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

第三,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公民其他文明素质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将得到全面发展,意味着在物质生活更加富裕的同时,人们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就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仅有物质上发达、富裕的社会还不是真正幸福美好的社会。只有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达到与社会物质条件相适应的水平,才能创造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要做到这一点。如前所说道德养成是一条根本途径,通过养成,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逐渐积累、提升,这又有利于推动整个民族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素质的进步,从而更有利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三、实施“以德治国”方略如何加快公民道德素质养成

既然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是从根本上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对于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通过素质养成,着力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素质呢?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应以社会主义新型道德体系为实施目标。

道德体系是一个社会对其成员实施教化、进行行为控制的重要手段,由若干道德原则、规范、准则等按照其内在联系构成。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的形成,既是社会成员道德实践的产物,也是一定社会有意识地构建的结果。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代表社会群体利益的集团总是从维护自身或社会的利益出发,自觉地概括、提炼和制定有利于阶级或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体系,并积极倡导,在全社会推行,。我国公民现阶段的道德素质养成,显然应该以社会主义新型道德体系为目标。

关于这一新型道德体系的构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提法是“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指出“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加以补充完善,加上了“与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根据这一思想,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的公民道德养成依据的道德体系应该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20字基本道德规范为公民最起码的行为准则,以“三德”建设为落脚点的道德体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新型道德体系。通过公民道德养成,逐步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而积淀为道德素质。

第二,公民道德素质养成,需要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的合力凝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家庭成员生活的共同体,是个体走向社会的桥梁。在公民的道德行为习惯形成过程中,家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家庭中长辈的思想品德观念和言行作风,对子女的品德不仅潜移默化地发生着熏陶作用,往往形成他们思想品德发展特别是学会做人的主观基础和出发点,而且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血缘上的联系决定了家庭德育对儿童、青少年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影响。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一任“老师”给予孩子的影响是最久远的。家长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给予孩子积极正面的影响,为他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帮助孩子们从小就养成良好的道德素质。

学校德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少年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阵地。学校德育具有德育的内容系统性、途径方法综合性、德育管理规范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在德育中可以使社会德育、家庭德育的内容理论化;可以帮助青少年学生提高识别、抵制和消除社会、家庭影响中不良因素的能力。学校道德教育在青少年道德素质养成中具有主导性作用,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坚持不懈地把道德养成教育放在整个学校教育的首要地位抓紧抓好。

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职工的道德教育,特别是抓好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良好职业道德风尚又会反过来带动整个社会文明风尚的提高。

社会德育是家庭、学校和单位德育的延伸、补充和拓展。社会道德教育内容多姿多彩,不仅大大丰富、充实了德育的内容和教育形式,而且因其德育资源丰富、感染力强,从而导致社会德育具有极大的覆盖面、辐射力和渗透性。我们的公民道德养成,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德育的资源,建设有利于公民优良品德生成的环境氛围,加速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时刻注意社会不良环境对公民道德养成的副作用,花大力气整治道德建设的社会大环境。

总之,在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教育和实践中,家庭、学校、单位及社会四方面缺一不可,要使公民道德养成取得更好成效,建构以学校德育为主体的家庭德育、单位德育、社会德育等各方面相互融合的德育网络体系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第三,公民道德素质养成要从公民基本道德素质培养抓起。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论述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指导思想时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纲要》明确说明20字规范是现阶段公民道德建设中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基本”规范,应该理解为最起码的、最一般、最基础的规范,这些规范是简单的,也是首先要求人人都必须做到的。公民道德素质养成自然要从这些最基本的道德素质要求的培养抓起。实际上,20个字的基本规范并不仅是公共生活规则,而是涉及公民与国家、社会、他人多种关系,包含有政治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等多个方面。但是就其基本精神而言,却是最为一般的、最起码的要求。这些基本道德规范是必须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首先要做到的,最起码地都要用这些规范作为自己生活的基本准则。基本道德规范,着眼于强化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实际上是把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提到一个更加重要、更加切实可行的地位上来。

当然,在公民基本道德素质养成过程中,还应该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根据道德认知和形成、发展的规律,最初总是从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开始,然后逐步上升到更高一级的道德要求。所以,道德素质养成也应该在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素质培养的基础上,引导其向更高的道德养成目标努力,不断升华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促进整个民族道德素质的逐步提高。

第四,公民道德素质养成要以青少年为重点人群。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道德素质养成的最佳对象是青少年。青少年道德素质的养成是关系到我们民族现在和未来道德素质水平高低的一件大事。这是因为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的过程中,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心理、思想等特点,使得他们的思想品德具有极大的可塑性,青少年的习惯还未形成或尚在形成中,通过正面教育、引导、训练,就能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为此,应该以学校为主体,在家庭、社会的配合下,根据青少年的道德形成和发展规律,运用多种途径和手段,对青少年的道德生活施加系统影响,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从幼儿园到大学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道德培育体系,从学前儿童的早期教育抓起,以中小学为重点抓实抓好。青少年道德素质的养成搞好了,不仅为新一代公民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使我们民族未来道德素质的提高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五,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尤其要注重道德规范、准则要求的可操作性。

道德规范、准则要求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这是实践养成中必须坚持的最基本原则。道德素质的培养,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明了道德原则、规范、准则的基本要求,而且要使他们具体知道如何去做。只有可操作性强,才能使人们特别是年龄幼小的公民易于理解和遵循,从而将道德认识转变为自觉的道德行为,并在行为的不断重复中凝结成优秀的道德品质。因此,我们的教育部门、德育研究机构应着重进行道德行为规范的可操作性研究,将正确道德观念的教育落实在行为之中,真正使得他们能够在道德行为中培养习惯,在道德习惯养成中积淀道德素质。

第六,公民道德素质养成要与规章制度建设相结合,并辅以必要的法律手段。

“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4]公民道德素质的养成靠教育,也要靠制度、靠法制。科学、合理、严明的纪律、规章制度可以促进各项道德守则、文明公约等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为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和整个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正如法国著名教育家和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言,纪律“从本质上说,它是无与伦比的道德教育手段”,“纪律的本身乃是教育的内在的元素亦道德最重要品质的独有的元素。”[5](P225)

公民道德养成还必须始终注意利用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因为法制是推进道德建设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证,而公民良好道德素质的养成总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约束是绝对必要的。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由于公民法制意识、公德意识还比较淡薄,更需要我们在社会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养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体现法制一定程度先行的原则,发挥法律更直接、更强有力的保障作用。我们应该在全体公民中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广大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自觉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文明风尚。

总之,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教育、修养等多种途径,综合运用引导、激励、评价、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等多种方式手段,以获得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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