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的理性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性认识论文,税收筹划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一种追求是完全必要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投资者将会进一步意识到税收筹划在筹资、投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税收筹划对中国来说还是个新生的事物,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税收筹划知识,而且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税收筹划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以期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性认识。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类型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而“节税”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前提——合法性。合法“节税”是税收筹划的外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活动的本质。从税收筹划的途径和形式来讲,税收筹划的本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类型有两种:优惠型税收筹划和节约型税收筹划。虽说两种类型的目的和结果都是税金支出的节约,但是从实现“节税”的原理和途径来看,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1.优惠型税收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途径的“节税”是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保障的,如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2.节约型税收筹划。其“节税”不是靠国家优惠政策来实现,而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利方法,取消没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和减少企业税余支出的浪费,求得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进一步说明两种类型的区别和特点,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例如:有一街道要投资创办一家企业A,从事卫生纸和面巾纸的生产销售业务,产品全部内销,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4%,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为达到节税目的,A企业决定办成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50%以上。那么,A企业应交的增值税20万元可以返回,免交企业所得税6.6万元。企业的上述税收筹划属于优惠型税收筹划。
现假设A企业扩大规模,计划加工生产印花面巾纸(在普通面巾纸上印刷图案并包装)销售给外贸企业供出口,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由普通面巾纸加工为印花面巾纸增值100万元。如在本企业生产,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则A企业出口供货销售部分应负担增值税(500-100)×4%+100×17%=33万元,企业所得税仍免税。为达到节税目的,A企业决定单独设立新企业B来完成加工生产印花面巾纸工序,即由企业提供普通面巾纸作为原料销售给B企业,B企业加工成印花面巾纸后出售给外贸企业。这样一来,B企业应负担增值税100×17%=17万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应负担企业所得税6.6万元,共负担税金26.6万元,比不单独设厂少负担税金6.4万元。企业的上述税收筹划属于节约型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显而易见,偷税是违法的行为。而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有的国家则对“避税”规定比较严格,规定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有的国家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避税包括“节税”,将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法律上不反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中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一词指的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贬义,通常表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英国税务专家S·詹姆士和C·诺布斯合著《税收经济学》一书中说到,会计师们强调避税的合法性,将避税称为“税收筹划”或“税收减轻”。该书在对有关问题展开叙述时,举出两个不同的例子。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酒税,采取了少喝杜松子酒多喝矿泉水的行动。这在客观上是一种避税,但这种避税是正当的,因为限制饮酒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负担税收。另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遗产税,在生前尽可能地把财产分割出去。这是不正当的避税,因为背离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所以许多国家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兼征赠予税,借以堵塞人们生前分割财产逃避税负漏洞。
从以上叙述看,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可归纳为两点: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二是避税在价值上是不可取的,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法空子等。因此,把“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除了应该正确理解税法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避免“节税”不成反而陷入避税泥坑。税收筹划一旦越过了一定的度,即使不被认定为偷税,也很容易被反避税调查。仍引用前例,假设为了达到B企业少交税款的目的,产品定价为450万元,这样B企业增值税款就可少交50×17%=8.5万元,企业所得税由于亏损而不用缴纳,而A企业由于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负担没有增加。由于A、B两家企业同属一个投资者,构成了关联企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B企业不按独立价格支付价款进行合理调整,要求其补交增值税和所得税。而A企业也可能因此受到税务机关暂停增值税先征后返甚至取消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处理。
(二)要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合理的、成功的。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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