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酒类流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酒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酒类生产和流通得到了迅速发展。1980年全国仅有酒厂1万余家,到1996年已增至4万余家。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我国酒类总产量超过2000万吨,总销量1900多万吨。酒类产销的发展,对满足国内市场的消费需求、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特别是对繁荣正在发育中的我国商品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酒类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从生产领域来看,突出表现为酒厂的盲目建设和结构失衡;从流通领域来看,则主要是渠道混乱,市场欺诈及走私交易的存在。长期以来,我国的酒类流通呈点多面广的状况。所谓点多,是指经销网点多。参与酒类流通的既有商业机构,也有非商业机构;既有大企业,也有小商贩。所谓面广,是指酒类流通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地区,囊括了大量的企业和经营者个人。只要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有关的手续,就可以从事酒类销售业务,形成了多头经营而无统一管理的局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假冒伪劣酒类大量流入市场。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1996年底,仅河北省就查处假冒伪劣酒案1万余起,货值达3000万元。以获利为目的、以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为特征的市场欺诈行为,已成为酒类市场中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假酒屡禁不止,集中反映了我国酒类产销秩序的混乱和状况。有的企业和个人为逃避国家的纳锐,取得巨额利润,还进行了酒类的地下交易。据海关总署统计,1993年约有50万吨走私酒类进入我国市场,造成国家关税及外汇的大量流失。
上述酒类流通问题的存在,对国家、企业及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花钱买假酒已屡见不鲜;饮酒伤人、丧命者也常见于报端。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发生的假酒中毒事件有几十起,中毒人数多达7000余人,其中,死亡200多人。仅1996年云南会译的假酒案件中,死亡人数就有35人;发生在今年元月山西朔州的假酒事件中,仅朔州市平鲁区、朔城区,大同市的灵丘县,就有200多人中毒、27人死亡。
2.不利于我国酒类市场的规范化。长期以来,我国酒类产销中存在的灰色交易、走私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使众多的产销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中。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非正常的手段能谋取较多的收益,结果是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市场行为变得扭曲,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酒类市场的规范化及整个商品市场的发育和健康发展。
3.严重侵犯了生产名优酒类企业的利益。
近些年来,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至今假冒商品仍是禁而不止。一旦某一品牌在市场上获得成功,马上就会有众多的仿冒产品涌入市场。进入市场的假酒不仅因产品质量低劣破坏了名优企业的声誉,而且还因其数量多挤占了市场而影响了名优企业和经济效益。名优企业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又得进行大量的投入。在辽宁省部分地区销售的“老龙口”酒中,曾有一半是假冒商品。沈阳老龙口酒厂为了防止产品被人假冒,投入了200万元制作防伪标志,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大大增加,经济效益每年递减1万多元。
4.影响了国产酒类在国际市场的形象。国内酒类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品质问题,不仅影响着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利益,还会涉及我国的出口效益。假冒伪劣酒类的输出,会破坏国产酒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酒类的出口。如1993年从黑龙江口岸出口到俄罗斯的假白酒,直接造成了100多人死亡,致使俄罗斯当局发出了“禁用中国酒”的警告,影响了我国酒类出口。
5.酒类税收的流失,财政收入的减少,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和全国经济的发展。
总体上来看,导致我国酒类流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从宏观上有体制问题、政策问题、制度问题和管理问题;从微观上有生产经营观念、水平和道德问题;从环节上有生产部门的问题、流通部门的问题,更有管理部门的问题。可以说,流通管理不力是酒类问题尤其是酒类流通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
虽然长久以来我国对酒类市场的发展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一些地区还先后恢复和建立了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法规,清理和整顿了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但到目前为止,酒类流通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一些薄弱环节尚未得到加强,如:
1.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文革”期间酒类管理严重削弱的情况,国务院重申了酒类专卖方针,要求各地坚决取缔一切非法活动,进一步把酒类专卖管理工作做好。之后,一些省、市和其它省市的部分地区先后设立了酒类专卖管理局,实行了酒类专卖管理。但至今仍未建立起全国性的酒类专卖管理系统。由于各地、各级政府对专卖局职能的理解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同,各地、各级所设的专卖管理机构在形式上、归属上、职能范围上也有所区别。从归属上看,有的挂靠在糖烟酒公司,有的与烟草专卖局合并,有的则由商业局甚至税务局直接管理。管理机构不健全,专卖和非专卖并存,以及各种类型的专卖并存,容易形成流通管理中的盲点和漏洞,必然导致流通管理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效果。另外,由于专卖管理机构名不顺,所以财力也不足。许多地区的专卖管理机构都是挂靠在当地的糖酒公司,专卖管理局人员的活动经费和工资福利全靠糖酒公司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糖酒公司的经营优势在弱化,经济效益也有所下降,专卖管理所需的经费失去了保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地专卖管理机构的活动。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各地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地位较低,权威性也不够。
2.法规尚不够健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的发育,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加强,各种相关的法规不断出台和完善。特别是一些地区为搞好酒类专卖管理,已相继制定了有关的法规、条例。如四川省早在1991年7月29日就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个酒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件》,1995年该省又开始实施《四川省加强酒类管理实施细则》。深圳、辽宁等十几个地区也都制定了自己的洒类管理条例和专卖管理办法。毫无疑问,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当地酒类生产、流通、运输及进出口业务起到了一定调控作用,对当地酒类市场也起到了一定的管理和保护作用。但就这些法规本身及其实施的情况而言,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缺憾:如各省市的法规和条例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流通管理范围和力度上都不尽相同;有的规定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旨在保护地方利益,难免产生一些负面效应等。早在1983年,针对酒类市场的混乱状况,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就曾专门研究过酒类专卖问题,并一致赞同专卖。1990年12月,田纪云同志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办公会议上,又专门研究了如何加强酒类管理问题,并确定由原商业部和轻工部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国内贸易部体制改革法规司、消费品流通司已于1995年5月制定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和流通活动的企业、个人都应遵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要有计划地调控酒类市场发展,鼓励生产低酒精度酒,限制生产高酒精度酒,国家对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因种种原因,该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这样,一方面是全国统一法规的缺位,使一些地区在酒类流通管理中,在打击假冒伪劣酒类活动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形成酒类流通和管理中的盲区;另一方面,有地方法规的地区则因法规本身的局限性而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形成酒类流通管理中的软约束。
3.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酒类管理工作涉及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等诸多方面,它要求管理人员熟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掌握当地的各项规定,准确辨别酒类质量,并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打击不法交易,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为提高酒类管理人员的执法效果,解决酒类专卖管理执法人员不会执法、不敢执法或滥施处罚等问题,一些省市多次举办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培训班。为提高酒类执法人员素质,河北省已制定了《查处酒类违章案件主要程序》、《关于酒类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等。但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酒类管理人员的素质与其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酒类管理尤其是专卖管理中执法力度不够、管理效果欠佳,在执行政策中出现偏颇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是在“硬件”不会,“软件”不够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难免在管理中出现顾此失彼、时好时坏的情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酒类流通管理问题,必须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专卖管理系统,这样才能对直接关系财政收入、粮食耗费、市场运作及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酒类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成功实施酒类专卖管理的先例,而且目前世界上约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实施酒类专卖管理。近几年我国关税税率的下调,已使大量的外国消费品流入我国市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的开放度将不断提高。我国已承诺到2000年以前进口关税税率降到15%以下,这必将对我国的酒类行业、酒类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尽快规范我国的酒类市场。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酒类政策、专卖法规和制度,对全国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强化管理,促进名优企业的酒类生产,理顺酒类流通渠道,杜绝假冒伪劣酒类,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酒类流通中的各种问题,真正繁荣我国的酒类市场,促进酒类行业的发展,并为我国酒类出口、占领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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