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政治文明论文,形态论文,高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作为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是一个复杂的子系统,它主要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等紧密联系的部分构成。政治文明随着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不断演进而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形态,并与整个社会总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宪政是政治文明的高级阶段,是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人民主权——现代政治意识文明的主线
政治意识是人们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认识、政治信念和政治价值的复合存在形式,它是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的思想底蕴和精神动力。每一种形态的政治文明都有其政治意识文明作为思想基础和价值理念,而作为高级形态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是要有利于人的各种权利的实现和全面发展,这一要求与宪政的理念具有同质性。宪政的理念以人民主权为轴心,并据此形成了丰富而完整的人权思想和分权学说,从而为宪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非宪政时代,政治意识集中体现在权力本源认识的君权神授论,它是整个专制时代政治行为的价值准则。在中世纪的西欧,奥古斯丁对“君权神授论”进行了系统性的诠释;在古代中国,“受命于天”一直是政治权力来源的正统思想,并延续到清末的预备立宪时期。“君权神授论”或“受命于天”将权力的主体解释为一个广大人民难以感受到的神,而实际上是统治者执掌着国家最高权力,从而为政治权力的整体异化打开了闸门。卢梭的人民主权说作为宪政理论的先声,为政治意识文明向前推进带来了思想上的动力,它驱除了长期笼罩在人民头上的专制思想的阴影。因此,人民主权论既是宪政的理论基石,也构成了政治文明向高级形态转变的标志。人民主权论的突出贡献在于:一方面它指出了人民是权力的真正主体,治权受制于主权,从而科学地阐释了权力的本源,为规范政治行为的制度构建创立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人民主权论为政治主体塑造执政为民的政治信仰和防止因政治上的精神贫困而丧失正确的执政方向提出了最高的价值准则。
二、宪法——现代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
政治制度是特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主体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它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范畴,目的是通过制度的构建将阶级关系和利益的调整规范化,将冲突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以发挥对社会各阶层的指引和预测的功能。在现代文明国家,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体系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至上性是政治制度文明演进的内在的的必然要求。宪法将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的组织和实施、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根本性的问题固定下来,并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原则和政治行为的程序。特别是将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则——主权在民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从而使得政治合法性建立在人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这就使宪法作为政治制度文明的高级发展阶段的标志具有实质性进步的特征,标志着人类在制度构建方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政治文明时代。在成文宪法的文本结构中,人民主权总是处于显赫的位置。无论宪法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修改,人民主权的宪法地位一直坚如磬石,岿然不动。在这一核心原则的支配下,保障人民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的制度构建便成为捍卫人民主权原则的两大基石,并以此为中崭线建立起结构科学、运转高效的国家政治制度体系。
宪法以保护人权为逻辑起点和归宿,它是对专制时代的政治制度否定的历史超越。在政治制度史上,对人权的保护是衡量政治制度文明的试金石,它显示了政治制度所浸润的人文主义关怀的饱和度。在古代东西方,虽然同为专制制度,但由于政治制度中人文关怀的差异使得宪政基因生成迥异,也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宪政建设进程。宪法对人权的意义在于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权作为最重要的内容予以宣示,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对人权的保护与制约国家权力在宪法哲学意义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共生关系使政治文明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赋予政治权力是国家得以组织并获得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以及调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往往易使权力走向人民的对立面。在专制时代,由于认识的谬误和约束权力制度的缺失使国家政治权力运行具有周期性,它总是避免不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演变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人民不得不一再起来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以中止暴虐的政治行为。历史的经验让政治法律思想家终于领悟出专制政权更替频繁的规律性:“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分权制约思想便破茧而出,成为宪政理论的基石范畴。在实践中,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种将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并在宪政实践中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从而在政治制度文明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合宪性审查——现代政治行为文明的保障
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的机关对国家权力运行过程是否合乎宪法作出判断的程序。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有了宪法,并不一定会产由宪政,宪政必须是宪法在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专制政治也往往宣布一部宪法以敷衍民意而行独裁之实,所以要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屏障。政治行为文明与合宪性审查关系十分密切。政治行为是政治主体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是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它是政治权力合理、有序地按照既定的方向运行并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富强的根本保证。
合宪性审查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国家权力的分立而形成的不同的政治主体,多元的政治主体由于政治理念与认识水平的差异而使其政治行为背离他们宣誓恪守的宪法。仅就立法权而言,既有议会立法,也有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之分,多元的立法体制就需要对立法的内容进行审查,否则会造成具有强势的国家机关会吞食弱势一方的利益,危害更甚的是直接侵害普通公民的宪法权利。合宪性审查通过矫正违宪的政治行为,使政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过一个富有权威的、中立的机构和平解决,避免专制政体下政治主体之间紧张的关系而导致武力的介入从而造成整个国家生灵涂炭。因此,通过宪法程序解决政治争议以规范政治行为,可以杜绝非宪政时代的野蛮政治行为,从而使得宪政时代的政治行为文明的特征得以彰显无遗。例如1993年,俄罗斯发生宪法危机,总统和议会之间发生武力对抗,国家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这一争议被提交到俄罗斯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总统解散议会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成功地化解了危机。在这里合宪性审查在促进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再次显示了其独特的魅力。
世界上现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有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两种类型。美国模式是由各级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其特点是在处理普通诉讼案件中采取“附带审查”的方式。而欧洲模式是由司法性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其特点是合宪性审查与普通法院具体案件的审理分别进行。二战后,许多国家纷纷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多数国家选择欧洲模式。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转型后建立宪法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亚洲的泰国1997年建立宪法法院,在他信总理的任职资格事件中作出判决成功地化解了政治纠纷,维护了国内政局的稳定,对泰国步入宪政轨道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当今世界,政治文明异彩纷呈,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形成了各自政治文明形态。但是,宪政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的政治文化积淀,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正成为各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