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翠红[1]2001年在《国民政府的首次文官高等考试研究》文中指出一个政府如何保证其工作的高效率,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是如何使政府官员“恰如其任,任得其所”。在中国实行了一千叁百多年的科举取士制,曾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选官、用人制度,它的通过“考试”录取官员的方法在近代被英美等国所借鉴,形成了近代文官考试制度。科举制度被废除后,历次政府均在探索如何选官、用人。现在改革开放的中国正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这对于我们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这个课题当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问题。能否通过对历史的揭示而获得一些借鉴,这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孙中山先生在考察了中外人事制度后,提出了建立“考试权”一说,即取中国古代“考试”之名和欧美文官考试制度的合理部分,来建立新的对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但“考试权”在孙中山时期没有条件实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出于种种政治目的,对孙中山的“考试权”进行了实践。这次实践从1931年至1948年,是新中国建立前我国在人事制度方面进行的最大规模的近代化的尝试。其中尤以首次文官高等考试之影响最大。首次文官高等考试于1931年7月6日至8月8日在南京举行。南京国民政府设考试院专管考试。为使考试有法可依,由国民政府主持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法规。此次考试共有2177人(含兼考)参加了普通、教育、警察、财务、外交等五种行政人员的考试。最后录取100人。此次考试录取率低、录取者的地区差异、性别差异较大。在一些具体的考务工作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考试和录取官员的目的是为了任用。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没有诚意真正推行文官考试任用制度。首次高考录取人员被分发各机关后,由于缺乏保障,除少数人外,大部分都被“任而不用”,有的甚至被迫自杀。以后的十多次文官考试结果仍然是如此。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派系政治下,此次人事制度的实践实际上没有取得什么效果。
胡向东[2]2006年在《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文中提出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绵延几千年的的考试文化也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一同开始了近代化的艰难转型。1862年近代学堂及学堂考试的创办,标志着以科举为代表的传统考试开始向近代考试转变。而1905年科举的废除和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则为中国传统考试的近代转型提供了必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当然,由于民国时期动荡复杂的时代背景和传统考试文化的影响等因素影响,这一时期的中国考试虽完成了近代化的制度重构,却并未完全实现真正的转型。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国时期考试制度转型的历史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延续1300年的科举考试制度,选拔官吏,沟通社会,统摄教育,奖学励才,也促使“学而优则仕”的儒家思想制度化,形成中国社会“官本位”传统,扼杀人才个性和创造性,并在中国民族文化心理中留下了“恋考情结”。这些传统考试文化的丰厚积淀,既为中国考试在近代的转型提供了传统文化资源,也成为其努力向近代考试演化过程中的沉重负担。对中国传统考试文化情有独钟的孙中山先生,批判继承了中国传统考试文化遗产,科学取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观念和方法,提出了独特的考试权独立学说,并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革命政府时期对实施文官考试制度进行了全面构划,为民国考试的转型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制度蓝图。而戴季陶等人对孙中山考试思想的阐述和发展,又直接指导了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文官考试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民国考试制度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文官考试和教育考试的判然两分,本文在对民国考试转型的传统文化渊源和思想根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民国考试的制度构建为主线,分别对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和教育考试的制度演变、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述。就文官考试而言,经过北京政府、南京政府等几个历史时期的建设与发展,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考试体系、法规体系,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行政权之外,独立行使文官考试选拔、任用、考绩、奖惩等权力的专门考试和人事管理机构,并由此形成民国文官考试一整套组织机构体系,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文化在民国时期得到延续和发展。通过实施文官考试,选拔出了一批建设人才并进行了分发任用,为民国文官队伍输送了新鲜的成份。但是,由于政局动荡,战乱不断,国民党政权缺少必要的权威,各种派系势力对考试制度肆意破坏,以及传统用人思想的惯性影响,民国文官考试制度实施情况远未达到其制度设计的效果,通过考试选拔的文官数量十分有限,发挥的作用则更有限。相比较而言,民国教育考试的制度转型则要彻底得多。由于建立了近代学制,放宽了办学管制,考试权下移到学校,相对软弱的政府对教育界的思想箝制也力不从心,民国时期的教育特别是抗战前的教育发展很快,教育考试也随之得到很大发展,种类繁多,制度完备,在考试理念与技术方法方面更是有了长足的进步,中学毕业会考、学业竞试等统一考试制度的创建,在合理继承传统考试文化基础上,更使中国考试文化在民国时期有了一
胡峻[3]2011年在《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特别是系统性研究则更少,仅有部分学者对其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了研究。本文以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为选题意在对近代司法官考试进行系统的纵向研究,既对叁个不同时期的司法官考试进行分别研究,也对其进行了纵向的对比性研究;既研究司法官考试制度,也研究司法官考试的举行及与之相应的司法官培训的举办。文中结合司法官考试的相关史料分析了司法官考试在当时取得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研究,也为当下我国推行的司法考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论文研究主要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近代中国推行司法官考试的动因、清末法官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近代司法官考试的影响与现代启示。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司法官考试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得以推行,是和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紧密相关的。官制改革在清末得以全面开启,通过官制改革,学堂选官便成了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在清末各种法律学校的快速兴起,使习法的学生迅速增多,使得从法科学生中选官成了现实可能。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西方许多国家在中国所确定的领事裁判权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因而组建自己的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便成了收回法权的应然需要。在近代中国的整个历史时期收回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近代司法官考试与培训制度贯穿的一始终不渝的历史使命。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公、私立法科学校如雨后春笋地相继设立,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懂法律、明法理的优秀法科人才,又加之当时留学海外的学生中也有许多是研习法律的,这都为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随着近代各级司法机构的纷纷设立,需要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加入司法机关,因而司法官考试便成为一种现实的急切需要。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大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学习和了解国外先进的司法制度后,改革了传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将刑部改为法部。随着各级审判机构的相继成立,选拔和任用合格的审判人员则相应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保障法官考试(在名称上清末称为法官考试,但其包括推事与检察官考试两部分)活动的有序、规范进行,清政府颁布了相应的一系列的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并对法官考试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并且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在当时得到了有效的施行,于宣统二年按照法官考试制度的规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考试活动。通过这次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司法机关录取了一批合格司法人员。清末法官的任用采用考试选拔,在当时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重视法官人选的经验、资历到经考试合格任用的一个过程。由于司法的职业特性所决定,对法官人选不仅需要其懂得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更应该有相应的审判经验为基础。所以在选拔法官时清政府特别注重其法律经验。考试任用法官是在学习西方经验和对我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承继,因而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应当是“中西合璧”的产物。清末法官考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先河。之后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清末关于法官考试的制度尽管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但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并未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如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一而再、再而叁地降,制度制定时没有能够考虑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所以其通过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理想太高,最终致使理想与现实落差太大;从法官考试录取人员的生源情况来看,此次法官考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通过法官考试所录取人员大多是“旧人”,即刑幕、举贡、五品以下之京外官;考试制度所规定的纪律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实施等。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局不稳定的特殊时期,出现了军阀之间的长年混战,但司法官考试在这期间得以沿袭下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是在承继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又对其考试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其既有司法官考试自身的一套完善的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官考试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有关于司法官考试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司法官考试制度更为完整。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制度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制度中有许多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利民、便民的人本法律观;对司法官考试的程序和考试组织机构设置严密,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官考试活动的开展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限制,其制度设计难免存在许多不足,如从制度内容来看,其缺失了“罚则”部分;其对口试科目及口试方法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在口试过程中考官的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客观公正的选才,甚至会出现以貌取人的现象;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对外文太过重视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按照规定得到有序举行,通过举行一次甄拔考试和五次司法官考试,为司法机关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其考试活动的开展是有序进行的,从报考、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题目、试卷的评阅、分数的核定、初试人员的分发学习及再试,都是根据司法官考试制度规定进行的。通过司法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大都是从法律学校修习法律而毕业的,这利于实现司法官的精英化和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属于高等文官考试的一部分,而当时关于文官考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考试制度,因而司法官的考试相应地准用高等文官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这一时期也颁布关于司法官考试的相关的专门性的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高等司法官考试条例》、《司法官任用暂行条例》、《司法官考试条例》等。与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不同,该时期关于司法官考试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其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具体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当具体,既规定了法官考试的与试资格、组织机构、考试程序、考试科目与内容、分数核算等,同时也规定了关于司法官考试的一系列的具体施行规则。这一时期尽管经历了八年抗日战争,但同时其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开展司法官考试活动最频繁的时期,先后举行了近五十次的司法官考试,录取了一批又一批的考试合格者,并将其充实到了司法队伍之中。从其考试试题来看,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除了注重应考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外,还注重考生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考试,特别注重党义、党纲的考试。不仅举行正式的司法官考试活动,期间还举行了八次临时司法官考试,解决了当时司法人员短缺的现实困难。但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关于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过于注重实践经验,如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凭其司法的经验和阅历即可取得任用资格。这种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同时也给了许多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官考试是和司法官培训紧密相联的。在清末,虽然没有举行法官培训活动,但在法官考试制度中规定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分发学习。而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培训是作为司法官考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制度予以颁行的。既颁布了司法官培训制度或规程,同时在实践中举办了多期司法官的培训活动,有力地配合了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开设了司法讲习所和司法储才馆,期间司法讲习所举办了四期培训活动,司法储才馆举办了一期培训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培养和储备司法人才,开设法官训练所。法官训练所除开办了为法官初试及格人员的培训班外,还办了几期现任法官的在职培训班。司法官培训有力地配合了近代中国的司法官考试的举行,法律教育、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的培训是叁位一体的,如果仅有某一方面的规定,而缺失了其中之一,那么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是不完整的,同时单一的制度设计也很难以在实践中得以有效的实施。通过举办司法官的培训活动,为司法机关培训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储备了人力资源。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不仅在制度上是较完备的,而且在叁个时期司法官考试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得到了有序举行。期间,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各级司法机关遴选了许多优秀的司法人员。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规定与司法官的培训都将司法官应当具备何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以对待,凸显了近代中国对司法官应有素质的重视。但近代司法官考试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异。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借鉴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经验,我们应当在司法考试的程序设计、应试资格、考试方式、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结合、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革。
陈计房[4]2010年在《民国时期文官考试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古代社会发展了多种多样的人才选拔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社会最为重要的考试制度,直至清末废止。但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法,在没有更好的途径代替其之前,其必将存续发展。在孙中山考试权思想的指导下,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立法逐步完善,在选拔人才方面,特别是对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起到积极的影响。本文以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立法为选题,一来希望对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立法作一个清晰的描述,二来则是要借鉴当时的文官考试立法的科学合理之处,以期完善我国当前的考试立法,特别是对当前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立法层面更具启发意义。本文先是对近代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进行分析,文中重点分析新式学堂教育兴起和孙中山考试权思想对新的考试制度的建立、文官考试立法出现的影响。进而对民国四个不同时期的文官考试立法历程进行论述,考察它是一个怎么样的进程。再次就是展开民国时期考试立法的评析,我们会发现: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立法不但全面,而且立法相当科学,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考试法体系,对当时的人才选拔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民党的专制以及战乱,民国时期文官考试立法的实施并不理想。中国过去是考试的故乡,今天依然是考试大国。各类考试数目繁多,参加考试的规模巨大,考试涉及很多人的权利,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合理科学的考试制度很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考试立法却严重滞后,不但立法层次低,而且不能及时修改完善,甚至存在立法空白。这无法适应我国考试的发展,还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我们应该从考察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立法中得到启示,完善我国相关的考试立法,调整考试行为,做到依法治考。民国时期文官考试立法对当今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取其长处将有助于我国建立公开、平等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最大程度发挥考试制度的择优作用,选拔真正优秀的人才。如此不但能保障应试者的权利,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储蓉蓉[5]2011年在《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是文官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任职机关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手续任用文官担任某一职务。文官任用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用人秩序、提高文官素质、增强政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民国时期,各届政权都曾引进或推行文官任用制度,并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它不仅结束了清末以来文官任用无序的状态,而且在中国首次确立文官任用制度。标志着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文官任用制度逐步过渡到以“考试”为中心的近代文官任用制度,初步建立起文官任用制度的法律规范。研究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探究其实施状况,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今天公务员任用制度建设大有裨益。本文第一部分讲述了民国前期文官任用制度的形成背景。文官任用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渊源。民国各届政权推行文官任用制度,是沿承中国古代文官任用制度的合理因素,并吸收近代西方国家文官任用制度的内容所构成的。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文官任用制度。孙中山在考察西方国家文官任用制度和借鉴中国传统的科举制基础上,指出它们各自的优缺点,取其所长,摒其所短,提出了“非经考试不能任官”的思想,并颁布了《任官令》等草案。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短,文官任用制度的思想和法规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便胎死腹中,但是这些思想被后来的政权所吸收。本文第叁部分论述了北京政府时期的文官任用制度。北京政府时期不仅颁布了一系列文官任用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文官任用制度,而且首次举办了文官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人才。北京政府时期处于军阀割据混战年代,中央权力更迭频繁,没有稳定和平的环境保障文官任用制度的实施,致使北京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设计和实践相脱节显得比较严重。此外,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也颁布了文官任用的法律法规。本文第四部分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思想继承人自命,按“五权宪法”构建国民政府,成立考试院主持全国各级官吏的考铨工作。南京国民政府企图建立合理、公平、民主的文官任用制度体系,但由于制度未能完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文官任用制度大打折扣。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文官任用制度推动了中国近代文官任用制度的发展,尤其影响了当今台湾地区的文官任用制度。本文第五部分阐述了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评价。对于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我们既要肯定其积极的作用,又要认清其消极的影响,从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另外,将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相比较,以此来窥视两个政权的异同。本文论述了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历程及其实践。目的在于总结其特点,指出其缺陷,分析其原因,阐释其意义,以期为我国现今公务员任用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
何家伟[6]2007年在《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段时间以来,对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研究成为热点,但与之密切相关的公务员薪俸制度的研究却“刚起步”。笔者不揣陋见,试图在该领域作些探索,以求抛砖引玉。针对已有的对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主要停留在其本俸或正俸方面研究的现状,笔者考察了国民政府公务员的本俸制度后,又较全面地考察了公务员的福利待遇问题,以及和公务员薪俸制度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公务员考绩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财政等方面对薪俸的影响。接着,笔者对公务员的经济地位、生活状况进行了较详尽的考察,并在以上基础上,分析了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的社会影响,包括薪俸制度与国民政府的吏治、薪俸制度与当时的社会负担、薪俸制度与时人的择业心理等方面的关系;最后则总结概括了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的特点及作用,分析了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的失败和其溃败大陆的关系,并尝试为当代中国公务员工资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作一点总结和探索。本文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中的本俸和福利待遇。本俸方面,国民政府公务员的待遇可谓是“虎头蛇尾”。在抗战之前,虽然国民政府一直在打内战,把大量的国民财富投入到了战争中,但是,国民政府也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建设计划,加上战前相对的农业丰收、工业的发展,使国民政府总体上基本能够保证公务员的薪俸开支(主要是中央公务员),从而使其生活稳定。但随着日本帝国主义铁蹄对中华大地的蹂躏,中国的经济建设被迫中断,有限的资源被用来支出大量的军事开支,国民政府公务员的待遇也逐步下降。尤其是通货膨胀恶化以后,本俸在公务员的货币化收入中的比例越来越少。抗战胜利,国民政府又顽固地坚持打内战,更使广大公务员的生活越来越艰难,从而与战前形成鲜明的对比。总起来看,尽管在薪俸制度建设方面,国民政府下了一定的功夫,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建设的效果却大打折扣。福利待遇,笔者将其划分为“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几个方面。通过考察,笔者发现,在“食”方面,因为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公务员的生活补助费已在后期逐步取代了公务员的本俸,并使公务员本俸的存在基本失去了意义,可谓“喧宾夺主”。而“衣”的方面,在战前,外交类公务员的治装费要比其他公务员标准稍高,但到了通货膨胀时期,该方面的福利也大幅下降。在“行”方面,战前的出差补助标准和当时的生活水平相比,有些偏高,如果公务员出差,政府的补助使其略有结余。但到了战时和战后则全面下降,膳宿补助赶不上物价的攀升。“住”是国民政府公务员的以上福利待遇中,较少能够保持到战后的一项措施。通过分析,发现,能够享受到住房待遇的基本上都是高级公务员。从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在“生”与“病”方面的福利规定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重视公务员群体的稳定,主要表现为允许公务员家属报销医药费,但此举也加重了财政的负担。“生”与“病”的福利具有身份性,同时,也反映出某些倾向性:庶子或私生子不得请领生育补助费;患花柳病不得申请医疗优待等。有些规定的不合理性:妊娠不足七个月而生产者为流产,流产不得核给生育补助费。在“老”与“死”的福利制度方面,退休金和抚恤金只能够领取到在职年俸的一部分,尤其到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后期,由于公务员的本俸已经基本失去存在的意义,更何况本俸的一部分,再加上通货膨胀,使公务员该两方面的福利几乎没有多大价值。及至国民政府同意按照比例增加,财政经济又几近崩溃,公务员队伍已膨胀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从而使该两方面的福利待遇几乎形同虚设。除了“衣食住行”与“生老病死”之外,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还有其他影响较大福利待遇,如各级主管的公费以及子女教育补助金和进修制度、请假制度、消费合作社等。通过考察,笔者发现南京国民政府高级主管的特别办公费基本上高于其月薪俸。特别办公费、子女教育补助金都充满了浓厚的身份特征。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和公务员薪俸制度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公务员考绩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和财政因素。并分析了公务员薪俸制度对财政的反作用。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考绩制度与薪俸制度的关系密切相关。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考绩,在战前刚刚起步,不久抗战爆发,考绩的条件和要求不得不放宽,战后又基本上恢复到战前的要求。其考绩制度意识形态色彩浓厚。考绩制度使公务员的薪俸制度处于一个动态的层面。公务员年考达到规定成绩的可以受到加薪、晋级、发奖金、升等等的奖励,反之,则要受到降级、减俸、免职等的处分。从已有的资料出发,总起来看,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考绩,因为其参加考绩人数有限,使其宗旨、目的可望而不可及。同时,在这有限的考绩中,每年高达60%左右的公务员都要受到加薪、晋级的奖励,加重了当时的财政社会负担。所以考绩制度可谓是“人人优异”。所得税一直以来是大家所忽视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探讨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对公务员薪俸制度的影响。和世界上最早开征所得税的英国以及其它国家一样,中国的所得税也是因战争而起,战争起了刺激的作用。因此,所得税的开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战时也是最高的。战后则征幅下降。个人所得税对薪俸的影响主要是使后者在法定范围内有所减少。通过考察发现,一个特任官的每月个人所得税差不多是一个最低级公务员月薪俸的80%。所得税的开征,为抗日战争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所得税既然是战时税,在战后有没有必要继续开征则值得商榷。因为财政的进步并不在财政本身,而在于经济发展和工业进步。在经济发展落后,公务员生活困窘的情况下,在战后继续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有些“竭泽而渔”了。因此,国民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显得有些“先天不足”。财政对公务员薪俸制度具有一定作用:经济发展了,财政收入有了保障,公务员的生活也较稳定,反之,就会受到影响。力的作用是相互的,公务员薪俸制度对财政的影响主要是:在考绩制度中,晋级、加薪、升等的滥用,加重了财政的负担;个人所得税增加了财政的收入,为抗战的胜利、其他直接税的开征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公务员数量的膨胀从多方面对财政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国民政府的财政可谓是“不堪重负”。考绩、个人所得税、财政这些因素和公务员薪俸制度都有密切关系。第叁部分侧重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和公务员在当时的经济地位及生活状况的演变的关系以及公务员薪俸制度的社会影响、特点及作用。公务员的经济地位是横向比较,生活状况演变则是纵向对比。从横向看,就本俸来讲,战前,国民政府一般公务员的经济地位在社会各个不同的群体中,基本处于中等略偏上的水平。即使经过了通货膨胀,因为社会各群体、各阶层的收入都有所下降,国民政府公务员仍然保持在中等收入水平,不过这个中等是贫困阶层中的中等,而不是整个社会中的中等。就退休金来讲,一般公务员的退休金发放也维持在各个不同群体的中等偏上。抚恤金的发放比例水平处于较靠后的位置。如果综合起来看的话,战前,包括公务员的本俸以及其他的福利待遇,一般公务员的经济地位在中间,即公务员群体是比较典型的中等收入群体。从纵向来看,在抗战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生活虽然称不上富裕,但生活相对稳定。笔者借用了恩格尔系数探讨了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生活状况,基本上是高于小康水平。但经过抗战和通货膨胀,公务员的生活水平则全面大幅下降。中央一级公务员的月薪俸和战前最低级的委任十六级公务员差不了多少。不过高级公务员尤其是享有特别办公费的以及贪污腐败分子可能例外。所以,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生活状况就形成了“历史落差”。那么,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在当时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呢?其薪俸制度和吏治、社会负担、择业心理有什么关联呢?就吏治来说,虽然薪俸制度并不是决定吏治的唯一因素,但其和吏治多少都有些关联。毕竟,只有好“薪情”才有好心情。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高薪养廉,并不能防止公务员的“不廉”。后期的低薪,则使部分公务员为了生存而不得不铤而走险,贪污腐化,进而影响政府效率。低薪也使得公务员兼职兼薪增多,从而影响吏治和行政效率。就社会负担来说,通过对公务员数量的增加和中国人口变化的比例分析可以知道: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1万个中国人养活1个政府公务员,但到了1949年,公务员的数量增加了近20倍,即1万个中国人要养活20个公务员,而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却停滞不前,甚至有些倒退,这就对社会形成了巨大的负担。不仅如此,政府还要顾及大批公务员家属,更使有限的财政负重不已。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对时人的择业心理起了一定的导向作用。纵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考试的录取比例一直较低,公务员岗位竞争剧烈。原因在于,稳定的收入吸引人们去追逐;不排除“升官发财”理念的驱使、官本位文化的影响让人们获得精神、心理上的满足的因素。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在当时产生了一些社会影响。那么,这个薪俸制度究竟有什么样的特征,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公务员薪俸制度的成败和国民政府败退大陆有什么关系呢?这是本文的落脚点。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统一性与复杂性并存;现代性与落后性交织;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共存;稳定性与变动性杂糅;契约性与身份性同在。而复杂性、落后性、非正式规则、变动性、身份性是其主要特征。身份性又是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的作用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前期以控制和激励为主,后期则成为了贪污的催化剂,离心的加速器。纵观整个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公务员这个群体由人人羡慕的中等收入者沦落为大部分、绝大部分的赤贫者,薪俸制度越来越“内卷化”,直至崩溃,从而导致南京国民政府丧失了其统治的执行者----公务员群体的支持,彻底垮台。这就是公务员薪俸制度和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大陆的关系。
王敏[7]2011年在《试析民国时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文中认为考试,起源于我国,明末清初,西方传教士把这一制度带到了西方,从此考试制度在西方发扬光大。清末,我们彻底废除了科举考试,民国初年我们又把考试从西方引进回来,成为我们选拔人才的重要工具。民国时期,封建帝制刚被推翻,百废待兴,国家和社会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于是国民政府逐渐建立起选拔专业技术人才的考试,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形成一种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用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对当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国时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依方法分试验与检核两种,依等级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叁种,依考试程序分为二试或叁试,依考试形式分笔试与口试,依考试科目,每试分必试科目与选试科目。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民国时期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背景研究。孙中山先生提出考试权独立,在他的思想指导下,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了考试院专管考选,并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本文主要围绕民国时期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历史渊源及同时期其他国家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从唐代开始,科举考试中就设置明法、明书、明算等科,选拔专业技术人才,此后各代,虽不十分重视,但都有选拔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西方国家自从将考试制度引进之后,也逐步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本文就日、德、英叁国进行论述。近代孙中山提出考试权独立思想之后,历经各个政权,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才得以建立。第叁部分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基本法规和单行条例,其中单行条例主要是医事人员考试、会计统计人员考试、农工矿业技师考试等方面的内容。第四部分是民国时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的特点、实施效果及时代意义。民国时期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虽不够完善,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但它对当时社会、对后世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为它形成了一个制度,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促进了当时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实现了政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系统管理,对当代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李秀芹[8]2010年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文官考试制度》文中提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了五院院制政府,考试院为五院之一。考试院作为考试选拔官员的主要机关,推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官考试制度。文官考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政治制度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推行成效对整体文官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文官考试制度的推行,是由多方面的原因促成的结果。1840年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到了1928年,资本主义经济、思想文化在中国社会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政府需要各种专门管理人才对社会经济进行引导和管理。通过考试选拔政府所需要的专门人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先生思想继承者自居,文官通过考试选拔是孙中山主要的政治思想,以维护其政权的合法性,南京国民政府不论是真还是假都要在表面上继承孙中山的文官考试思想。社会舆论的呼声也希望新成立的国民政府在官员的任用上有新的方式,以造成廉洁之政府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由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南京国民政府在文官考试选拔上迈出了现代化的一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考试院作为国民政府的一个组成机构,负责文官的选拔和任用。为了使文官选拔考试做到有法可依,保障考试的顺利进行,体现考生公平竞争,考试院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考试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考试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可谓详细备至,文官选拔考试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文官考试选拔制度的法制化程度提高,考试权的独立和考试内容的现代化,足以证明国民政府对文官考试的重视。为确保文官考试的顺利进行,考试院下设有秘书处、参事处、考选委员会、典试委员会、铨叙部等各机关。公务员选拔考试时,这些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南京国民政府从1927年至1937年十年间举行过五次高等文官考试,若干次普通考试和特种考试。通过文官考试,选拔了一定数量的合格公务员进入政府,为政府行政的高效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虽然在文官考试选拔上考试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通过考试进入政府的公务员还是很有限的。因为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公务员任用法中,公务员的任用资格和条件有很多种,考试选拔的合格公务员仅仅是公务员任用的情况之一,具备其它任用资格的公务员在实际的任用具中由于任人亲私的存在而优于考试选拔的公务员。近代文官考试制度的推行,遭到了被分发机关的抵制,使文官考试选拔公务员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下去。这就使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官考试制度成效有限。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为确保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的进行,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和设置了各种机构,但考试中在的舞弊行为却是有发生。监试员对个别参加应试者待许延长时间,试卷评定开封之后的再加减分数,考试录用中的以貌取人,都使国民政府推行的近代文官考试制度大减色彩。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文官考试制度的推行,是政治领域的一种改革,这种改革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改革遭到了既得利益集团的顽强抵制,使文官考试制度难以得到真正推行。同时南京国民政府是建立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之上,对于文官考试制度遇到的种种阻力,它很难将处罚的措施执行下去。从第一届高等文官考试及格人员的分发和任用可以窥见公务员考试选拔的艰难推行。第一届高考及格分发人员就受到了被分发机关的抵制,国民政府只是在形式上对此事颁布了《第一届高考人员分发的训令》。但这种训令只是形式上的,它对于违反公务员任用规程的机关和个人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惩罚。由于考试选拔公务员仅仅是作为任用公务员资格之一,所以存在着考试与任用脱节的现象,党治色彩的存在,各机关之间的利益之争,国民党各派系之间的斗争,使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近代化受到很大的制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成效。从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任用和具体实施看,它不完全具备近代文官考试和任用的精神实质,只是在某个方面的某种程度上具有近代公务员制度的某些特征。《公务员任用法》成了为国民党官僚服务的工具,它可以随着私人的需要随意改动,法随人定,成为专为部分人服务的法律。
朱晓东[9]2016年在《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选官制度作为用人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维系一个政权的稳定运行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民国北京政府的选官制度,是在清季铨选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文官制度的某些内容,逐步建立起来的。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是中国传统选官制度向近代选官制度过渡的中间阶段,上承清季对选官制度变革的变法思绪,下启南京国民政府的选官制度,既反映了近代社会巨变下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又折射出西风东渐后观念转移对制度变革的影响,以及与相关制度、军绅政治等多层面的互动关系。近代中国变化日亟的时局是选官制度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面对混乱的社会格局,晚清政府不断对原有的铨选制度进行调适。在铨选途径上严格限制保举,停止捐纳,停止学堂奖励、留学生考试授职;在铨选机构上裁撤兵部、吏部,极力限制地方督抚的用人权。但由于清季铨选途径芜杂,呈现出多途并进、新旧杂糅的复杂态势,加上入仕潜规则大行其道,由此造成铨选机构之间相互争权夺利,官员选拔标准多元化,候选人队伍畸形膨胀,官场紊乱不堪,显然这种调适并不成功。晚清政府对于铨选制度的种种变革,虽然随着清廷的覆灭戛然而止,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的建构。民国初年北京政府面临的内外困局与清季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选官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时局或主动或被动的因应与反馈。从国际环境而言,外敌环视,边疆告警不断,日本帝国主义妄图侵略中国的野心逐步彰显。从国内政治环境来看,政局变幻莫测,内阁变更如同儿戏;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复辟之声如阴魂不散;二次革命、护国战争、护法战争,接踵而至;各地实力派争权夺利,相互之间明争暗斗,甚至左右中央政局。复杂的国内外局势是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制订与实施的大背景,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选官制度实施的最终效果。选官制度与政治生态、官制改革等有着相互影响与制约的关系。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制订了大量有关选官制度的法律草案,基本上是直接移植西方模式,来不及考虑国情,也没有时间去通过和实施。民国北京临时政府时期在中央政府组建的过程中,人员的南北与新旧问题杂糅在一起,使中央政府的组建过程显得混乱无序。北京临时政府试图通过省制、省官制的制订来限制地方权力,重塑中央威权,但效果并不明显。民国北京政府正式成立以后,为澄清仕途,保障政府用人行政的顺利开展,试图建立完备的选官制度。民国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并依据法令举办了4届县知事考试,2届4次文官考试,同时注重通过甄用与保荐来选用文官。对于军官的选拔,也制定了明确的法案加以规范。在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构建与实施的过程中,尽管选材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传承了清季以来趋新求专的思想潮流,但人才新旧之争的矛盾依然不断凸显。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是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建构过程中的一大症结。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虽然制定了相对完备的选官法案,但章程文本与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府权威不断弱化,军阀权力日涨,各地得以自行其是。此外,相关法案没有很好地与国情结合、传统封建因素的影响等都是重要原因。尽管民国北京政府建构选官制度尝试的效果并不理想,但为之后民国南京政府选官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解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变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胡彦平[10]2003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北省公务员普通考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不久,为了选择人才维护自己的统治,就推行了以公务员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办法,并继中央推行公务员的高等考试后不久,在各省也开始推行公务员的普通考试。 河北省作为国民政府时期的大省,率先于1933年进行了第一次公务员的普通考试。之后因战事吃紧而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抗战胜利后,普通考试得以恢复正常。关于河北省公务员普通考试,学术界在研究上尚属空白,本文利用较全面、详尽的档案资料,对河北省的公务员普通考试从多方面进行考察、研究。 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北省公务员普通考试的渊源。二、河北省公务员普通考试概况。叁、河北省公务员普通考试所包含的合理因素。四、河北省公务员普通考试的局限性。第五部分、关于普考的特点和几点思考。
参考文献:
[1]. 国民政府的首次文官高等考试研究[D]. 黄翠红. 扬州大学. 2001
[2]. 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D]. 胡向东.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3].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D]. 胡峻.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4]. 民国时期文官考试立法研究[D]. 陈计房. 华南理工大学. 2010
[5].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研究[D]. 储蓉蓉. 安徽师范大学. 2011
[6]. 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研究[D]. 何家伟.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7]. 试析民国时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法制[D]. 王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文官考试制度[D]. 李秀芹. 广西师范大学. 2010
[9]. 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研究[D]. 朱晓东. 郑州大学. 2016
[10].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北省公务员普通考试研究[D]. 胡彦平. 河北师范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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