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价格概念的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商品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什么是商品
什么是商品?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直认为,1、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没有经过人类劳动的物品,即使对人类有用,也不能成为商品;是人类劳动产品,但如果不是用于交换的,也不能为商品。2、凡是商品,都具有二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的东西,不能成为商品;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不能成为商品。
然而,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是:在商品社会中,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也能成为商品。没有价值的东西,只要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就可能有交换价值(价格),能作为商品出售。而且这类商品在现代社会决不是个别的例外,而是越来越多。例如:“未经开发的土地、矿产资源、具有旅游价值的自然风景、商标、牌子、信誉、保证等等都属此类。这些东西作为商品,不仅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早已司空惯见,而且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也比比皆是。它们同劳动产品一样,可以一次性出售(让出所有权),也可以多次出售(让渡使用权)。这里,土地、矿产资源是没有价值的商品,人们容易理解,商标、牌子作为没有价值的商品,有人可能有疑义。其实,创造一个商标、名牌固然需要投入,但谁都知道,它带来的收入远远不止它的投入。在投入成本收回之后,那些名牌、商标只要有需求,仍然可以为它的所有者带来收入,而且这些收入是不用付任何成本的,如同没有价值的东西一样。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的牌子据说估价已达三十亿美元,如果哪一天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产业都化为灰烬,但如果可口可乐公司愿意出售它的注册商标,它仍然可以成为亿万富翁。由此可见,商标、品牌作为商品,并不在于它们是劳动产品,而在于它们有使用价值(如购买著名的商标或品牌,有利于不出名的企业推出自己的产品,取得更多的利润等等),它们作为商品,同土地、矿产资源一样是没有价值的东西。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说过:“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的形式。”[①]可见,马克思也承认过非劳动产品也能成为商品,不过是他认为这是价值形式发展的结果而已。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产生和土地价格的决定问题时,也说过,“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资本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力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②]“一些人所以能把一部分社会剩余劳动作为贡献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得越来越多,只是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而这个事实却被以下的情况掩盖了:资本化的地租,从而,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赋,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象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因此对购买者来说,他对地租的索取权,好象不是白白得到的,不是付出劳动,不冒风险,不具有资本的事业精神,就白白得到的,而是支付了它的等价物才得到的。”[③]这些话表明,马克思还认为,一个物品能否成为商品,第一在于它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需要;第二在于它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要取得它,必须通过交换,而不能无偿地获得,并不一定要是劳动产品。例如土地,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一是由于它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由于它是私有的,拥有土地的人不会白白地让出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因此,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必须租用或者购买土地,把土地当作商品。
在现实社会中,成为商品的东西事实上有两大类,一类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另一类是没有人类劳动耗费其上的物品(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商品)。后一类物品在数量上虽然没有前一类多,但毕竟是存在着。商品的共同特点是用于交换的有用物,而不仅限于人类劳动产品。因此,我认为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关于商品的传统定义是不完全的。商品的定义应该是: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一切物品。
既然承认非劳动产品也能成为商品,那么,把商品的二重性定义为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就有了问题,因为那些非劳动产品的商品是没有价值的,它们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一是由于它们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二是由于它们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要获得它们,必须通过交换,而不能无偿地获得。土地、矿产资源是如此,商标、品牌也是如此,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不是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我认为,商品的二重性如果要概括完所有商品的特征的话,应当是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认为商品包括非劳动物品,是否会否定劳动价值论呢?我认为不会。因为承认非劳动物品也是商品,并不等于承认这些商品是劳动产品,有价值,这里仅仅是说它也会成为商品而已。价值,仍然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社会价值总量并不会因为非劳动产品的商品增加而有丝毫的增加。
二、什么是价格
什么是价格?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科书中,传统的认识是: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当商品的价值用货币来表现时,就是价格。价格、交换价值都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不过是价格是交换价值的完成形式而已。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没有价值的商品,如我们前面讲过的未经开垦的土地、矿产资源等,它们的价格还是不是这些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呢?显然不是。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说过:“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④]马克思这段话肯定了价格不一定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由于交换关系的发展,价格与价值会发生质的背离,没有价值的东西,也会有价格。那么,那些没有价值的东西,其价格又是什么呢?马克思在谈到土地的价格时说到,土地的价格“并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⑤]例如,1亩土地=50,000元,这50,000元并不是1亩地的价值表现,而获得1亩地的收益所要付出的代价。因为土地是自然存在的东西,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它之所以成为商品,具有价格,是因为在土地私有制下,凭借土地所有权可以获取收入。当某个人把这个获得地租的权力转让给另一个人时,他就要求索取相应的代价,这就形成了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价格实际上是资本化了的地租。土地价格要等于这样一笔货币:把它存到银行获得的利息与用它购买土地得到的地租一样多,即土地价格=地租收入/利息率。
遗憾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著作中,价格与交换价值,价值表现形式是同义语,《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三节标题就是“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按照《资本论》第三卷对土地的分析,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会发生质的背离,货币可以是商品的价值形式,而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而根据《资本论》第一卷,价格又只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一个矛盾,而且这个矛盾长期又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关于商品价格会与价值发生质的背离这一点,传统的经济学教科书总是肯定的,但是,几乎所有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科书在论述这个问题时都强调这个没有价值的商品其价格仍是以实在的价值关系及其派生关系为基础的。至于这种作为基础的价值关系和派生关系是什么与什么的关系,这时商品的价格还是不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传统的经济学教科书就不讲了。乃至于一代又一代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只懂得价格就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不知道价格也可以不是商品价值的表现。
事实上,对于非劳动产品而言,其价格不仅不是它的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且也不是它的收入的等价物。例如,
50,000公斤玉米=50,000元;或=200吨水泥;或=1辆微型汽车;或=5,000米棉布……
对于劳动产品来说,处在公式右边的商品,既是玉米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玉米价值的等价物——它们在价值量上相等。而对于非劳动产品来说,其价格(比如1亩地=50,000元)既不是商品(土地)价值的表现形式,也不是这个商品收益的等价物(即这50,000元并不1亩土地得到的地租量),而是获得一定量的收入必须垫付的资本量,或者说是获得某种商品收益权所付出的代价。
因此,我认为,价格、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仅仅是对劳动产品而言,并不包括非劳动产品。对于没有价值的商品来说,价格并不是商品自身价值的表现形式,它仅仅是商品的交换价值而已。其价格或交换价值产生的原因第一在于这些非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第二在于这些东西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要获得它们必须经过交换,而不能无偿地获得。传统经济学教科书把交换价值(价格)仅仅解释为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个认识是片面的,造成许多问题无法解释。
三、商品价格由什么决定
商品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传统观点认为:
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的决定以价值为基础,随价值量的变动而变动。价值量大的商品,价格就高,反之,价格就低。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价格经常背离价值,价格与价值一致,是极其偶然的现象。但无论价格如何偏离价值,它都要以价值为中心来运动,不会偏离价值太远。
但是,对于那些非劳动产品的商品来说,它们没有价值,其价格并不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些商品的价格是怎么决定的呢?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科书一般都没有提及。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说过,但在《资本论》第三卷讲地租(使用土地的价格)和土地价格时,马克思说过:“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⑥]在利息率不变的情况下,土地价格随地租的变动而变动,地租高,土地的价格高,地租低,土地的价格就低。另外,马克思还说“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⑦]“当我们说垄断价格时,一般是指这样一种价格,这种价格只由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⑧]由此可见,马克思除了认为价格要以价值量为基础,由价值量大小来决定之外,还认为:(1)非劳动产品的商品,其价格并不是由它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它能够带来多少收益决定的,能够带来的收益大,则价格高,反之,则价格低。(2)具有垄断性的商品,其价格与价值无关,而是由购买者的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决定。从现实经济生活来看,许多产品的定价确实也是如此。因此,我认为,传统经济学教科书把价格的决定仅仅归结为价值,第一,没有概括完马克思的思想。第二,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2、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没有价值,因而也没有价格,因此,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但是,使用价值并不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同类商品质量不同,使用价值大小不同,价格会有不同,但这些不同归根到底还是由于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不同引起的,因此,商品价格不同还是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不同。
这些观点,是符合马克思本意的,的确,马克思说过,“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⑨]“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⑩]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在人们的购买能力总是有限的,达到一定的数量后,要想让人们多买,为什么要降价?有的商品即使价格再便宜,人们为什么也不多买,决定人们购买(需求)数量大小的因素是什么呢?马克思没有回答,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科书也没有回答。
关于这一点,西方经济学家曾作过解释,他们变为,决定人们购买需求—数量大小,从而引起商品价格变动的因素是物品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由于人们在欲望方面有两条规律:一是欲望强度递减规律,即在一定时期内,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欲望强度随着该物品的增加而减小;二是享受递减规律,即随着欲望的满足,人所得到的享受是递减的。因此,一物的边际效用随着物品数量的增加而减少。消费者购买物品是为了得到效用,因此在进行购买时他总要比较一下他的货币支出与能获得的效用。如果边际效用大,消费者愿付出的价格就高;如果边际效用小,消费者愿意付出的价格就低。物品的边际效用是随着其数量的增加而减少的,因此,即使是人们的购买力不变,商品的价格、质量不变,当交换到了人们变为两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已经相等,如果继续交换下去,他放弃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就会大于他所获得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不再有利可图时,人们就会停止交换。交换的原则是使每一货币单位得到的边际效用相等,即MUx/Px=MUy/Py。因此,人们对某种商品的购买总是有限的,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人们就会停止购买。如果要人们增加购买,商品必须降价,使单位货币得到的效用增加。当人们认为这物品对自己完全无用,即没有使用价值时,那就会即使价格再便宜也不会买。
西方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他们把边际效用论当作价值论,用边际效用来说明价值的决定(而不是价格的决定),因此,这些正确的东西长期以来不能被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马克思主义者总是要问:不同使用价值的东西,在量上如何进行通约和比较?一个人用了许多劳动才生产出的产品,另一个人是否可以用最小的评价把它拿去?人们吃第四块面包得到的效用不如第一块,人们在购买时是否可以付不同的价钱?边际效用论者无法回答。
其实,西方经济学家所讲的效用虽然具有个人性和主观性,但同一商品对不同的人来说使用价值是不同的,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例如辣椒,对于爱吃的人来说,是不可缺少的食物,一餐没有,就食不甘味,使用价值很大,再贵也要买;而对于可吃可不吃的人来说,使用价值就要低得多,可买可不买;而对于一点都不能吃的人来说,则完全没有使用价值,再便宜也不会买。面包店的老板不会因为你吃第四块面包时得到的效用不如第一块而以不同的价钱卖给你,但是,在商品交换中,价格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也是常有的事。主观评价在决定是否交换,交换多少,从而决定商品价格水平中是一个重要因素,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
另外,一个生产者为什么不把他所生产的在价值量上相同的产品全部交换出去,而是只交换其中的一部分,是因为他要比较交换中不同质的物品对他来说使用价值的大小,一定量的交换对象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大于他要交换出去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才愿意去交换。可见,不同质的物品使用价值大小虽然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是无法进行通约和比较的,但对一个人来说,不同的物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是可以、而且事实上正是被按照某种共同的尺度来加以度量和比较的。而可以通约、比较这个事实,又说明不同的使用价值对一个人来说存在着同质的东西。这个同质的东西是什么呢?那就是各种商品都能为一个人带来需要的满足。正像马克思将体现在不同的具体劳动中人的体力脑力耗费抽象出抽象劳动一样,我们可以将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给人们带来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满足抽象出使用价值——效用。正如具体劳动不可比而抽象是可比的一样,不同的具体的使用价值是不可比的,而体现在具体使用价值中的抽象的使用价值在量上是可以通约、度量和比较的。抽象使用价值构成各种使用价值的共同的质,它的量构成对不同使用价格进行度量比较的统一尺度。人们在交换商品时,除了比较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之外,事实上还要比较将要购买的东西使用价值的大小。在价值量相等的情况下,人们对某种商品购买数量是多少,就要看这种商品对自己来说使用价值的大小。而购买数量的多少,又决定了生产商品耗费掉的劳动能够实现多少,决定了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价值,是趋于上升还是下降。由此可见,决定商品购买数量,从而决定社会需求数量和价格水平因素有两个:一是人们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二是人们的购买欲望。有购买能力而无购买欲望,形不成现实的社会需求;反之,有购买欲望而无购买能力,也形不成现实的社会需求。二者缺一不可。而欲望的大小,与人们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效用)评价有关。
因此,我认为,商品价格的决定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价值——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另一方面是使用价值——物品对人们的效用。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多少,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人们对商品需求量的大小,决定商品能实现的价值量有多少。价值和使用价值从两个方面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评价决定人们的购买欲望,而人们的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又决定社会需求,社会需求又决定商品的价格,这就是使用价值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而且这个认识并不会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因为这里仅仅是涉及价格决定的问题,而不是价值的决定。
为不同种的劳动找到统一的度量尺度——抽象劳动,是马克思的功绩。但是,由于历史任务的限制,马克思没有更多的考察商品的使用价值。他认为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在量上是无法进行通约和比较的,忽视使用价值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从而使他的价格理论具有某种片面性,不能全面解释价格的决定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一个缺陷。
四、结束语
从上面对商品、价格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对这些基本概念的思考并不是没有意义的理论思维。重新考察这些概念,1、我们可以看到在对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认识中,我们有的传统概念是不正确的;看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正确之处与片面之处,以便对片面之处加以纠正、补充和完善,发展马克思主义,使之变得更加正确,更加精细,更能指导实际,更富有生命力。2、我们可以看到商品价格的决定不仅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且取决于人们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评价。人们对商品效用的评价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商品需求量的大小,从而决定了商品的价格(生产中耗费的劳动能够实现多少)。因此,我们的生产,不仅要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劳动消耗,节约成本,而且要考虑生产的品种和数量如何适应人们的需求。不然的话,即使是用最节约的成本生产出来的、质量也是最好的商品,也有可能卖不出去,成为最大的浪费。给人们正确的经济理论认识,可以避免许多片面造成的失误,这是经济学中的经济学。
注释:
①④⑨⑩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20、121、54、51页。
②③⑤⑥⑦⑧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71、874、731、861、8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