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与作用——谈《出版管理条例》的颁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条例论文,意义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管理出版产业的行业大法。它是建国以来出版管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出版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沿着正确的方向持续、有序、健康发展,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推向21世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条例》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出版行政部门“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明确规定了出版事业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与过去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照,《条例》对出版事业的性质、方针、任务的表述,增加了新的重要内容。第一,增加了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即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出版事业的理论指导,这与党的十五大精神高度一致。第二,增加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这有很强的针对性,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有利于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融合中外古今文化精粹,发展民族文化,促进文化繁荣。这是出版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出版业在跨世纪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新时期的基本思路,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开拓前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2.推进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变革。
《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实行法人制,“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出版单位,出版单位依法“实行自律管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出版业自身发展要求。这是对传统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重大突破,赋予出版管理崭新的内容。这有利于出版社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放开手脚,大胆探索,自主经营,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出版社要接受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的检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适者生存。倘若经营失败,资不抵债,即应依法破产、清算,彻底解决“只生不灭”的问题。这将推动出版单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经营管理,推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既讲社会效益,又讲经济效益,努力实现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从而有利于出版业整体素质提高。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权利。
《条例》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这就从法律规范的高度,规定了公民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这充分体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必将极大地推动文化繁荣,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
但是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因此《条例》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权利的滥用,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自由权利。如果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将依法予以制止。
4.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
《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具有覆盖面广、层次高、内容全面等特点。所谓覆盖面广,是它囊括了迄今为止的所有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谓层次高,是指它系国家颁布的行业行政法规,是出版法的雏形;所谓内容全面,是它从出版业的方针方向、基本任务到管理程序、法律责任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针对性很强,近期目标是要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出版物总量过多、结构失衡、忽视质量等散滥问题,实现出版业管理体制转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最重要的是着力于出版业的长远管理,同时又紧密联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和繁荣。其中繁荣是目标,发展是进程,改革是动力,管理是规范,四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总而言之,《条例》是出版业管理、改革、发展、繁荣的法律规范,是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法律保障。
二
《条例》是国家管理出版业的行业法规,它对保障出版业坚持正确方向、促进出版繁荣、深化出版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出版活动将发挥重要作用。
1.有利于出版业坚持正确方向。
关于出版业的方向,《条例》第三条作了全面精辟的阐述,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个方向,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就一定能够发展和繁荣。为保证出版方向的正确,《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国家支持、鼓励“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读物,“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著作,对“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作品的出版。这就从法的高度倡导出版物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奏出时代新乐章。《条例》还规定: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类型的著述,不能出版。尤其是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由此可见,《条例》鼓励什么、禁止什么,泾渭分明,旗帜鲜明,这必将有力地保证出版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有利于促进出版繁荣。
促进出版繁荣,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最终目标。首先,《条例》在“保障与奖励”一章中阐明,国家从文化、经济政策等方面,制定有关措施,“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且“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已经实施的“五个一工程”、“国家图书奖”等,对一大批优秀作品予以大张旗鼓的奖励,既是出版初步繁荣的标志,又是促进出版进一步繁荣的有力措施。其次,国家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盲文出版物给予扶持,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第三,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自己的文艺创作和文化研究成果,这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出版生产力,开发出版资源,从根本上促进出版繁荣。
3.有利于深化出版改革。
出版改革是一个重大课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条例》从始至终贯穿着改革精神。出版改革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出版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是出版改革的最佳境界。为保证实现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条例》规定在“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负责制度”。从而抓住了深化改革的环节。正如邓小平多次指出的那样:“关键是建立责任制。”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编辑责任制,执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层层把关,环环尽职尽责,就能够整体提高出版物质量。
4.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
加强宏观调控是十四届六中全会对出版业提出的明确要求。为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条例》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这既是赋予出版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又是纠正目前出版物总量过多、结构失衡、忽视质量等问题的切实措施。调控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条例》规定对出版单位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对出版单位实行审批、登记制,对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实行备案制,出版单位年检报告制,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实施许可证制度等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一个总量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良、出版繁荣的新局面必将到来。
5.有利于依法管理出版活动。
从事出版活动,既属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又与经济活动密切相连,正确与错误,合法与违法,在这一活动中都有客观反映。为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保障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出版法规的非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这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和在出版业“治散治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进繁荣,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推向21世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