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政权处理伊斯兰教问题的政策与策略_中国伊斯兰教论文

中国封建政权处理伊斯兰教问题的政策与策略_中国伊斯兰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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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自唐朝时期传入中国以来,千余年间逐步与中国的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相适应,在中国的广袤地域和众多民族中扎根、成长和发展,进而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意识形态和一种民族特性,成为中国封建政权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伊斯兰教对中国制度和文化的这种适应过程,固然有伊斯兰教内部有识之士前赴后继的努力,但是中国传统制度和文化对伊斯兰教的约束和引导,作为一种外部施加的作用力,对这一过程也产生了重要的推动和催化作用。而这种约束和引导,又更多的是通过中国历代封建政权制定和实施治理伊斯兰教的政策策略而反映出来的。

一、历代封建政权统治下伊斯兰教的发展情况

伊斯兰教的发展及其影响,是历代封建政权制定伊斯兰教政策策略的基本依据。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走着一条比较特殊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在内地,它的发展主要依靠信仰细胞的自身增殖,即靠伊斯兰教教徒人数的递增来传播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内地伊斯兰教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穆斯林民族的社会史。

(一)唐朝:蕃商胡贾

一般认为,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伊斯兰教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来华的伊斯兰教徒主要是大食(唐时对阿拉伯帝国的称谓)使节。有些使节获准在一些城市经商侨寓,叫做“住唐”,成为“西域商胡”的一部分。这些大食客商和其他一些改宗伊斯兰教的西域胡商,成为在中国活动的最早的一批伊斯兰教徒。天宝十年(公元757年),唐军和大食军队在中亚的怛逻斯爆发了大规模的军事冲突,并以唐军的失败而告终,唐朝在中亚的属国相继臣服大食,开始了伊斯兰化的历程。伊斯兰教在中亚的胜利,大大地有利于它向中国的推进。“安史之乱”后,帮助唐朝平叛的大食士兵和通过海上丝绸之路来到东南沿海的大食、波斯客商,以及几十年后唐朝同大食、吐蕃战争中大量战俘的留居,为中国伊斯兰教教徒群体作了重要的人员补充,使伊斯兰教得以在中国缓慢而持续不断地传播和发展。但是由于唐代伊斯兰教徒大部分处于侨居状态,其生活范围仅限于长安、川滇和东南沿海的若干城市,因此难以形成有规模的穆斯林社会、穆斯林经济和穆斯林政治,伊斯兰教仅仅作为个人信仰存在于侨居中国的“蕃商胡贾”中间,对唐代整个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处理伊斯兰教问题的政策主要是沿袭了其“四夷可使如一家”的民族政策。

(二)五代:蛮裔商贾

唐末五代时期,中国北方战乱频仍,原来留长安的大批穆斯林商客大部分南迁避乱,伊斯兰教在我国内地的传播重心开始由西北长安地区向闽粤和蜀中地区转移。到了五代时期,开始在闽粤地区出现了一个以伊斯兰教徒为主的新的商业阶层,时人称其为“蛮裔商贾”,其中包括久居汉地的“蕃商胡贾”的后代。这一时期,五代各政权处理伊斯兰教问题的着眼点主要是经济上的考虑,政治因素很少。

(三)宋朝:五世蕃客

宋代伊斯兰教有了进一步发展,伊斯兰教徒大多数是土生“蕃客”,有的到中国已经五世了,称“五世蕃客”,这些人仍然是当时伊斯兰教的主体。此外,中亚和西亚的伊斯兰教徒继续大量来华,约有数万人留居中国的沿海城市,以从事海外贸易为业。在宋朝伊斯兰教仍然是作为蕃客的个人信仰祖辈相承,还是处于初传阶段。这个时期,政府处理伊斯兰教问题的出发点同五代一样,仍然主要考虑经济因素。

(四)元朝:回回

元代在中国伊斯兰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伊斯兰教的面貌。公元13世纪初,蒙古人大举西征,先后征服了阿拉伯、中亚、波斯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地区和民族。随后,蒙古军主力挥师东进、南下灭宋建元。在对南宋作战的过程中,大批的阿拉伯人和信仰伊斯兰教的波斯中亚人随军来华,其中主要是士兵、工匠、商人和一些社会上层人物。这些人被统称为“回回”,归入“色目人”一类。此后这些伊斯兰教徒随着蒙古军对全中国的征服而散布于各地。这些人与以前来华者的后裔一起同当地的汉、蒙、藏、维等民族进一步融合,成为今天回、东乡、保安等族穆斯林的先民。元朝以前,伊斯兰教尚是外籍侨民的宗教,而此时已经成为中国人的宗教了。这一时期,政府有关伊斯兰教政策的制定,主要考虑的是拉拢回回,钳制汉人和南人,以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因此元代伊斯兰教的地位之高、境遇之优越,在历代封建政权中是绝无仅有的。

(五)明朝:回回民族

明朝是中国伊斯兰教稳步发展并逐渐定型的重要时期。明朝政权建立在起兵倒元、驱蒙兴汉的基础上,因而在解决民族宗教问题时,一方面要适应回回等少数民族普遍信教的现实,另一方面一些回回如常遇春、胡大海、沐英、蓝玉等人在明政权开创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明朝统治者能够以宽容优待的态度来处理伊斯兰教事务,达到笼络安抚穆斯林的目的,同时,又注意引导伊斯兰教接受中国传统文化,从而使伊斯兰教徒归附明政权的统治。但是以大汉族主义思想立国的明政权,在开国初期对色目人、蒙古人等原来的统治民族又多有防范,曾制定了一系列歧视性的法令,对其进行管理和限制,使穆斯林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明初的社会气氛总的来讲对伊斯兰教的发展是不利的。社会地位的改变,外部压力的加大,使回回的内聚力增强了。于是回族开始形成,并且随着其他原住民族的不断加入,以及中亚、东南亚和中国边疆地区伊斯兰教徒向内地的移居而不断发展壮大。回族的形成,是伊斯兰教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它使中国伊斯兰教有了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

(六)清朝:中国化的伊斯兰教

经过明朝相对稳定的发展,到了清朝伊斯兰教教徒人数大量增加,分布更加广泛,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遍及全国,伊斯兰教在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统一方面的重要作用,较之以往历代都更加引人注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清朝的伊斯兰教在教义思想、礼仪制度等方面日趋定型,中国化的进程开始加速,主要标志是:伊斯兰教大量吸收和改造了儒、释、道各家的观念,摄取和运用了儒、释、道各家的思想,从而完成了伊斯兰教在教义学上同中国以儒家为主传统思想的结合,并使伊斯兰教的教义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进而同以传统儒家思想为正统的封建政权相适应。因此清代的伊斯兰教较之以前历代都更具有中国特点,比如在宗教制度上,KK教坊制和其后的门宦制已经臻于完备。在宗教哲学上,创立了特有的凯拉姆(KALAM)体系,即以儒学思想阐发伊斯兰教教义为特征的宗教哲学。在宗教建筑、宗教节日、宗教习俗等方面,伊斯兰教也大量吸收了中国地方性的因素和成分。清政权采取了适当宽容和尊重的政策,在政策上更加具体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但是到了中后期,特别是1781年爆发以哲合忍耶派穆斯林为主的撒拉族回族人民的起义后,清朝的伊斯兰教政策的重心发生转变,宽容态度为严苛的政治管制和军事高压政策所取代。

二、历代封建政权处理伊斯兰教问题主要政策策略

在中国历史上,由于社会历史环境的变化和伊斯兰教发展程度及影响力的迥异,历代封建政权对伊斯兰教政策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因而制定的政策也千差万别。但是有一点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历代封建政权通过制定伊斯兰教政策来管理和控制伊斯兰教,借以统治穆斯林,从而达到强化统治阶级和统治民族政权的目的,这一点自唐至清并没有改变。概括起来,历代封建政权处理伊斯兰教问题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怀柔抚纳以收其心

怀柔抚纳,就是通过政治上给予优遇的手段来达到安抚和笼络的目的,这是中国历代封建政权治理边疆和民族事务的传统策略。一般来讲,这一策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政治上给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徒以较高的礼遇。自唐朝始,就注意礼待伊斯兰教,或由最高统治者对伊斯兰教进行褒扬,或奖掖蕃商授以官职,或开放科举允许入仕,尽量给以优遇以达到笼络和利用伊斯兰教的目的。明初朱元璋在金陵敕建清真寺并御书百字赞,内有“仁覆天下,道贯古今”、“穆罕默德,至贵圣人”等语褒扬伊斯兰教,以示优待。二是在经济上对伊斯兰教教徒给予体恤照顾。宋朝为了大力招诱穆斯林客商对其极尽优恤,按宋时规定,每年十月由市舶司和当地官长排宴犒赏海商,据宋会要记载,“诸州每年所费不下3000万贯”。元朝曾给予伊斯兰教宗教人员以免除赋税和差役的优惠。明朝也注意关照穆斯林客商。明太祖朱元璋曾有御旨“回回商人如过关津渡口,不诲阻滞”。三是尊重伊斯兰教教徒的信仰和生活习惯。自唐宋始,朝廷就允许穆斯林客商按照自己的信仰和习俗在一些城市居住和进行商业活动,以后历代也都注意保持穆斯林的信仰和习惯。明代曾颁布若干安抚回民和保护清真寺及其设置的敕谕,清朝雍正帝称回民为“国家之编氓”、“国家之赤子”,“不容以异视也”,“回民之有教,乃其先代留遗,家风土俗,亦犹中国人之籍贯不同,嗜好方文言各异。是以回民有礼拜寺之名,有衣服文字之别,要亦从俗从宜各安其习”。此外,历代政权特别是元明清还大量兴建清真寺。唐宋时清真寺的修建多属蕃客的个人行为,自元以后多为政府修建。清真寺作为伊斯兰教文化的象征,在中国历史上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掺杂在一起,它的大量兴建反映了统治者对伊斯兰教的认可。

(二)输出儒学以谙教化

一般来讲,这种教化主要是通过教育、仕进制度来实行的。唐和五代时期,便已向穆斯林开放科举,允许入仕,这在客观上达到了教化的效果。到了宋朝这种教化的目的性则更明显了。宋神宗熙宁初年,专门在广州、泉州等伊斯兰教教徒聚居地开设主要招收伊斯兰教子弟的“蕃学”,课程设置大体同府学相一致,即儒家传统文化。即使是元朝统治者也没有忘记利用儒家思想来教化广大穆斯林,使他们顺服于蒙古贵族的统治。元朝至元年间(1289年)增设回回国子监学,教学内容主要有《四书》、《五经》、诗赋、表章、诏诰,以及阿拉伯语及波斯语等,因此在元代已经有大批的穆斯林被汉化了。明清两代承袭旧制并有所发展,在采取“设学校,置教官,教民子弟,变其夷俗”的手段来教化伊斯兰教教徒的同时,还要求各清真寺内宣传封建纲常伦理道德,以教化信徒维护皇权至尊和封建统治。

(三)笼络上层以回制回

历代政权普遍重视对上层人士的拉拢利用,进而通过他们来管理和统治广大伊斯兰教众,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通用的手段主要是对上层人士加官晋爵,赋予相当的政治、经济、宗教特权,并给予极高的礼遇。唐宋时在穆斯林聚居的地区建立“蕃坊”这样一种政教合一的组织,并由胡商及侨民推选其“最有德望者”任“蕃长”,再由政府委任并赋予一定的特权负责对胡商及侨民的日常事务的管理。宋朝时还对一些有影响的蕃客进行敕封,许以高官委以重任,如闽粤巨富伊斯兰教教徒蒲寿庚曾被南宋政权任命为福建安抚使沿海都制置使,集对外贸易及军政大权于一身,成为南宋政坛上举足轻重的人物。元朝由于穆斯林的地位较高,因此对上层穆斯林的待遇也较历代更为优厚,伊斯兰教教徒为官者甚众。据统计,终元之世伊斯兰教教徒担任过宰相的有17人,在地方官府担任过各路达鲁花赤、同知等要职的达37人,并且在中央和地方还专门为伊斯兰教教徒设置官职。明清两代也都注意运用这种方法。

(四)专设机构加强管理

历代政权一直试图掌管和控制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发展。前边提到唐宋时期在伊斯兰教教徒聚居地设立“蕃坊”,地方政府于此设置职能部门“蕃长司”,蕃长由地方政府任命并对其负责,其权限仅在于宗教事务及民事纠纷。但是蕃长司只是地方政府管理宗教的一种机构,不是执法机构。到了元朝,对伊斯兰教的管理逐渐正规化,元朝中央政府首次设置了处理全国伊斯兰教事务的机关——“回回掌教哈的所”,其负责人叫“哈的”(系阿拉伯语音译,意为执行官)或者“回回大师”,负责掌管宣教及部分教法事宜,在各地方行省也都相应设有下属机构。此外,元朝掌管佛教及吐蕃事务的中央机关——宣政院也有兼管部分伊斯兰教事务的职能。到了明清两代,政府对伊斯兰教的管理更加强化。清真寺教长要由政府有关司署任命。清朝雍正年间开始在甘肃河州等地实行所谓“乡约制”以强化对伊斯兰教及穆斯林的管理。乾隆后期,则把这种制度在西北地区普遍推行。所谓“乡约制”,就是乡里、亲属之间互相联保的一种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在一乡内举一头人为“乡约”,负责担保与监督穆斯林群众的言行。在有清真寺的地方,寺内阿訇即为“乡约”,由其具保,代表一方向政府负责,地方政府授权其管理一定的非宗教事务,特别是治安事务。这样清政府就通过这种制度把统治的触角伸入到每一个乡每一座清真寺。

总之,尽管历代封建政权在处理伊斯兰教问题的政策策略上有其局限性,但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他们都非常重视对伊斯兰教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历史条件和民族宗教实际状况的政策,这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伊斯兰教的发展都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伊斯兰教也都能够服从于历代政权的管理,并做出一些变革,与历代政权的社会现实相适应。当前,研究和探讨中国历代封建政权的伊斯兰教政策策略,有利于引导伊斯兰教在新的形势下进行新的变革,有利于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前,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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