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曹雪芹所作的贾旭的“异乎寻常的例子”_曹雪芹论文

论曹雪芹所作的贾旭的“异乎寻常的例子”_曹雪芹论文

论甲戌本《凡例》为曹雪芹所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凡例论文,所作论文,曹雪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凡例》的几种观点和处理

甲成本《凡例》,有曹雪芹作、脂砚斋作、书贾作、《红楼梦》原作者作等观点,要言之:

(一)胡适:1928年胡适在《考证〈红楼梦〉的新材料》中提出:甲戌本是世间最古的《红楼梦》写本,前面有凡例400字,有自题七言律诗。1961年胡适在《影印乾隆甲戌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的缘起》再次重复这观点,并手书“字字看来都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甲戌本曹雪芹自题诗”,钤“胡适之印”。胡适说:“《凡例》,似是钞书人躲懒删去的,如翻刻书的人往往删去序跋以节省刻资”。胡适不仅认为《凡例》是曹雪芹作,甚至认为每一回的总评也是曹雪芹所作。

(二)俞平伯以《凡例》中作者书名既叫《红楼梦》又称《石头记》的矛盾为实例,说明甲戌本是所有脂本的“老大哥”,比其他本子更接近原稿。己卯、庚辰本这一矛盾不见了,是“作者整理的结果”。俞平伯既肯定《凡例》为曹雪芹作,又肯定庚辰本等版本对《凡例》的修改出于曹雪芹之手。

(三)陈毓罴认为,庚辰本将《凡例》第五条改为第一回的点评,用来解释第一回的回目,并出现了“此开卷第一回也”,“此回中”等词句。“它既是第一回的点评而且从原有的《凡例》及题诗中蜕化而出,文字及意思都变动不大,那么《凡例》及题诗的作者应该就是它的作者。若不是同一个人,他怎么敢随便取消《凡例》及题诗,竟把《凡例》中的第五条大部分抄下来当作自己的评语呢?这篇《凡例》有两处提到‘作者自云’,显然是旁人在转述作者的生活,并非作者自己现身说法。同时曹雪芹毫无必要为自己的小说逐回写评语,赞扬自己。写《凡例》的人不会是曹雪芹,将《凡例》改作评语的也不会是曹雪芹。这应当是另外一个人。他和曹雪芹的关系极为亲近,了解创作《红楼梦》的全部过程,而且是此书的主要评者。”“脂砚斋完全符合上述条件。”

(四)吴世昌认为《凡例》是书贾所作:“若是作者自撰,何至于第一则内容自相矛盾,未了又是文义不全?”“我相信这几条凡例,不但与作者曹雪芹无关,甚至和评者脂砚斋,序者曹棠村也无关。只是1774年以后准备在庙市中得数十金的书贾过录此本时杜撰的半通不通的文字,以表示此本比他本为备。故既称凡例,又曰旨义,明明书名石头记,却又标识红楼梦旨义。其矛盾混乱,不一而足。其时已在雍、乾两朝几次文字狱的大案之后,故不但在凡例一再说‘不敢干涉朝廷’,‘不敢……唐突朝廷之上’(唐突后加之上,文义不通之极,试问无论雪芹或脂砚,何至于程度低劣如此?)”吴世昌否定《凡例》为曹雪芹所作的观点与其认为甲戌本非最古老、最可靠版本的观点一致。

(五)赵冈认为,甲戌本《凡例》是丁亥年后畸笏整理新定本时所作,这与他反对甲戌本早于庚辰本的说法相一致。

(六)潘重规认为《凡例》是《红楼梦》原作者手笔,原作者不是旗人曹雪芹,而是一位希望恢复大明江山的仁人志士。书中“宝玉”为传国玉玺,贾政为满清假政等等,“脂评提到凡例,而又依据作为批语的标准,可见凡例是脂砚斋以前具有的文字,当然不同出于脂砚斋之手,同时也不是出于曹雪芹之手。”

(七)周汝昌在《石头记鉴真》中分析了甲戌本凡例后,认为《凡例》“通部评语都在赞美书文,赞美作书人。针对‘作者自云’须眉不如裙钗之说。才有七律‘谩言红袖啼痕重’之句,有所分辨,有所谦抑,有所推崇,以批书人的身分来说话,说是批书人之作,恰如其分。作者自己是说不出这种话,是作不出这样的凡例来的。说得出作得出的是还有谁呢?只有一个批书人脂砚斋。”

《凡例》不是曹雪芹所作,似已成红学界共识。但因为《凡例》在理解《红楼梦》创作思想中占的重要位置,一些《红楼梦》注释本都采取折衷法,如:

或者不将“凡例”全文引入正文,而将最后一段取做《红楼梦》开头。如红楼梦研究所校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本子。将凡例最后一段放到第一回中,在校记中说明:“考虑到其内容主要是‘作者自云’,而在各本中又起着相当楔子的作用,故仍作特殊处理,放在卷首,并在排字时低二格,以示区别。”这是既承认凡例对理解《红楼梦》主旨的重要性,又坚持《凡例》非曹雪芹所作。

或者明确注明《凡例》是脂砚斋所作,如邓庆佑甲戌校本;蔡义江校注、浙江文艺出版社本,将《凡例》单列。

也有的整理者实际默认《凡例》为曹雪芹所作。如黄霖整理、齐鲁书社出版的综合脂评本。该书前言是冯其庸的《再论庚辰本》,前八十回依据庚辰本,后四十回附录程甲本。《凡例》和第一回按甲戌本且并未在注释中说明《凡例》的归属,这是对《凡例》为曹雪芹所作的默认。

笔者认为:甲戌本发现者胡适判定《凡例》是曹雪芹所作是正确的,《甲戍本凡冽》是曹雪芹对《桃花扇凡例》的模仿和借鉴,是曹雪芹创作思想的重要体现,应作为《红楼梦》创作主旨对待。

二、《凡例》为雪芹所作的内证

为了论述方便,先将甲戌本《凡例》照引如下:

《凡例》红楼梦旨义 是书题名极□□□□□(胡适补为“多一曰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又曰《风月宝鉴》,是戒妄动风月之情;又曰《石头记》,是自譬石头所记之事也;此三名,皆书中曾已点晴(睛)矣。如宝玉作梦,梦中有曲,名曰《红楼梦十二支》,此则《红楼梦》之点晴(睛)。又如贾瑞病,跛足道人持一镜来,上面即錾“风月宝鉴”四字,此则《风月宝鉴》之点晴(睛)。又如道人亲眼见石上大书一篇故事,则系石头所记之往来,此则《石头记》之点晴(睛)处。然此书又名曰《金陵十二钗》,审其名,则必系金陵十二女子也。然通部细搜检去,上中下女子岂止十二人哉!若云其中自有十二个,则又未尝指明系某某。及至“红楼梦”一回中,亦曾翻出金陵十二钗之薄(簿)藉(籍),又有十二支曲可考。

书中凡写长安,在文人笔墨之间,则从古之称;凡愚夫妇儿女子家常口角,则曰“中京”,是不欲着迹于方向也。盖天子之邦,亦当以中为尊,特避其“东南西北”四字样也。

此书只是着意于闺中,故叙闺中之事切,略涉于外事者则简,不得谓其不均也。

此书不敢干涉朝廷。凡有不得不用朝政者,只略用一笔带出,盖实不敢以写儿女笔墨,唐突朝廷之上也。又不得谓其不备。

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撰此《石头记》一书也,故曰“甄士隐梦幻识通灵”。但书中所记何事,又因何撰是书哉?自云: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女子,一一细推了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何堂堂须眉,诚不若彼一干裙钗!实愧则有余,悔则无益之可无可奈何之日也。当此时,则自欲将已往所赖,上赖天恩,下承祖德,锦衣纨绔之时、饫甘餍肥之日,背父母教育之恩,负师兄规训之德,以致今日一事无成、半生潦倒之罪,编述一记,以告普天下人。虽我之罪固不能免,然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不肖,则一并使其泯灭也。虽今日之茅椽蓬牖,瓦灶绳床,其风晨月夕,阶柳庭花,亦未有伤于我之襟怀笔墨者。何为不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以悦人之耳目哉?故曰“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开卷即云“风尘怀闺秀”,则知作者本意原为记述当日闺友闺情,并非怨世骂时之书矣。虽一时有涉于世态,然亦不得不叙者,但非其本旨耳,阅者切记之。

诗曰:

浮生着甚苦奔忙,盛席华筵终散场。

悲喜千般同幻渺,古今一梦尽荒唐。

谩言红袖啼痕重,更有情痴抱恨长。

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

《凡例》对理解《红楼梦》成书、《红楼梦》创作思想有重要意义。《凡例》对《桃花扇》有正反两面的借鉴,《凡例》本身即可说明作者是曹雪芹。

(一)《凡例》指的《红楼梦》,是明义所见《红楼梦》和雪芹旧作《风月宝鉴》披阅增删后而成的《红楼梦》,是曹雪芹定的书名。《红楼梦》的书名早于《石头记》且蕴含了该书所有异名:戒动风月之情的《风月宝鉴》,石头记事的《石头记》,以红楼梦十二支曲提示命运的《金陵十二钗》,“脂砚斋甲戌抄阅再评,仍用《石头记》”出现在甲戌本第一回。《凡例》是脂砚斋未插手之前的文字。很可能曹雪芹写于十年披阅、五次增删后期,约在辛未(乾隆十六1751)或壬申(乾隆十七)。

(二)《凡例》二、三、四条,表明《红楼梦》没有明确地点、着意闺中,不干涉朝政。三条说法不同,目的只有一个,尽力抹去《红楼梦》的政治色彩,避免可能给作者带来文字狱。这显然是借鉴《桃花扇》写实贾祸的前车之鉴,借《凡例》预留退路。《桃花扇》凡例曰:“朝政得失,文人聚散,皆确考时地,全无假借。至于儿女钟情,宾客解嘲,虽稍有点染,亦非乌有子虚之比。”《桃花扇》以忠于历史为标榜,轰动一时。康熙曾深夜调阅此剧,不久,孔尚任莫名其妙免官,当然跟《桃花扇》犯忌有关,这是“圣祖”时史实,曹雪芹耳熟能详。《红楼梦凡例》再三说明:自己只写儿女私情,跟朝政一点关系也没有,用心良苦地想避免文字贾祸,这是对《桃花扇》反面经验的借鉴。只有小说作者才会因书的内容致祸,才会再三声明、预留退路。小说是否干涉朝政,与评点者有什么相干?这是常识。

(三)《凡例》第五条,又将书名称《石头记》,进一步说明《红楼梦》创作过程中作者的思考。作者经历了梦幻——所谓“梦幻”指小说创作过程,即采用石头记事让真事隐假语存——写出来的书相应地叫《石头记》。所以,《石头记》书名也是曹雪芹确定,非脂砚斋捉刀。曹雪芹显然更喜欢《红楼梦》这个书名,否则《凡例》“红楼梦旨义”就应改成“石头记旨义”。但是,因为有石头叙事就将书名叫《石头记》,明显受到《桃花扇凡例》影响,《桃花扇》凡例曰:“剧名《桃花扇》,则桃花譬犹珠也,作《桃花扇》之笔譬则龙也。穿云入雾,或正或侧,而龙睛龙爪,总不离乎珠,观者当用巨眼。”《桃花扇》以一把扇子做为主题道具、情节中心,《红楼梦》用可以当作扇坠的石头为小说叙事的支点。《桃花扇》中的扇子是情节纽带,《红楼梦》的石头是叙事主角。

甲戌本《凡例》第五条将书命名《石头记》,还应与甲戌本第一回较其他脂评本多出的交代石头来历的四百余字联系起来看。

(一僧一道)坐于石边高谈快论。……这石凡心已炽,那里听得进这话去,乃复苦求再四。二仙知不可强制,乃叹道:“此亦静极思动,无中生有之数也!既如此,我们便携带你去受享受享。只是到不得意时,切莫后悔。”石道:“自然,自然。”那憎又道:“若说你性灵,却又如此质蠢,并更无奇贵之处。如此,也只好踮脚而已。也罢,我如今大施佛法助你助,待劫终之日,复还本质,以了此案。你道好否?”石头听了,感谢不尽。那僧便念咒书符,大展幻术,将一块大石登时变成一块鲜明莹洁的美玉,且又缩成扇坠大小的可佩可带。

此后,一僧一道带此石——已变成通灵玉——到“昌明隆盛之邦,诗礼簪缨之族,花柳繁华地,温柔富贵乡”,噙在贾宝玉口中进入红尘,从此挂在贾宝玉的脖子上,一一记录下所见所闻。这,就是石头记事的来龙去脉。

作者所谓“梦幻”,大而言之,人生到头一梦,万境成空,小而言之,石头通灵、石头记事也。《石头记》是石头记录的红尘乐事,是富室贵家黄粱一梦。红楼一梦的故事能记录到石头上,是一僧一道作法的结果,一僧一道则是作者曹雪芹手中的提线木偶。

甲戌本第一回多出的这四百余字和《凡例》解释《红楼梦》之所以称《石头记》,互为表里,互相印证,说明了《红楼梦》的创作过程。空空道人与石兄关于小说内容的对话,向来被红学界看作是曹雪芹创作主旨的自我标榜,而《凡例》不过是这一段文字的简短阐述。以下在照引第一回这段文字时,将《凡例》相关文字注引到括号之内:

“……据我看来,第一件,无朝代年纪可考(“不欲着迹于方向”):第二件,并无大贤大忠理朝廷治风俗的善政(“凡有不得不用朝政者,只略用一笔带出”),其中不过几个异样女子,或情或痴,或小才微善(“着意于闺中”,“忽念及当日所有女子,……何堂堂须眉,诚不若彼一干裙钗!”)……”空空道人“思忖半晌,将《石头记》再检阅一遍,因见上面虽有些指奸责佞贬恶诛邪之语,亦非伤时骂世之旨(并非怨世骂时之书矣。虽一时有涉于世态,然亦不得不叙者,但非其本旨耳);……因毫不干涉时世(“此书不敢干涉朝廷”)……

显然,空空道人和石兄的对话,在《凡例》中旧话重提并换了相近词语。

(四)《凡例》第五条,情真意切地说明了曹雪芹从个人蹉跌中崛起创作《红楼梦》的心灵历程。他曾“锦衣纨绔”“饫甘餍肥”,曾“背父母教育之恩,负师兄规训之德”,他因“一事无成、半生潦倒”写作,他在“茅椽蓬牖,瓦灶绳床”的困难情况下写作。这段简短文字,是曹氏家族覆灭史形象而巧妙的叙述,因为作者己历梦幻,已将己不便言之事变成“石能言”,曹氏家史已变成小说。至于作者再三强调“风尘怀闺秀”,“作者本意”“闺友闺情,并非怨世骂时之书”依然如二、三、四条,是对不干涉朝政“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声明。像“锦衣纨绔”、“饫甘餍肥”,“茅椽蓬牖,瓦灶绳床”这样铿锵有力、对仗极工的语言,与正文中的“钟鸣鼎食”、“翰墨诗书”、“烈火烹油、鲜花着锦”如出一辙,只能出于曹雪芹之手,不可能出于脂砚斋,更不可能出于书贾。

(五)七律是曹雪芹创作甘苦的倾诉。“盛席华筵终散场,悲喜千般同幻渺”的思想在小说中反复迭唱:秦可卿说“盛筵必散”,“树倒猢狲散”;小红说“千里搭长棚——没有不散的筵席”;王熙凤说“聋子放爆仗——散了吧”。“红袖啼痕”指女主角林黛玉的泪痕;“情痴抱恨”指男主角贾宝玉的遗恨,这两句表明宝黛爱情在小说中的主导地位。最后两句“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是曹雪芹的血泪文字。连否定《凡例》为曹雪芹所作的学者,都认为这两句是不可多得的警句。周汝昌先生分析:“‘字字看来’二句,重濡大笔,作异样文采,曲终变徵,惊心动魄,告知天下后世,雪芹为经营此书的艰辛处境和沉痛心情——和这部小说所反映的内容是何等重要、深刻!这样一首诗,对理解《石头记》是不可缺少的……”剖析得何等好!

或曰:第一回“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诗下,有脂评:“此是第一首标题诗”,则这首诗前边不应再有诗。其实,“标题诗”说得很清楚,是某一回目标题下的诗,《凡例》不在小说回目中,当然不算。

或曰:《凡例》中的七律在《红楼梦》中算不上好诗。曹雪芹怎么会在《红楼梦》开头写上这么一首诗?笔者以为不然。一方面,此诗好不好?尚可讨论。从其深刻的内容上看,并不比“第一首标题诗”差。另一方面,《红楼梦》中曹雪芹代人物所拟的诗普遍比作者的章前章后诗好,也是事实。《红楼梦》有些诗如第五回关于秦可卿的判词,文字相当粗糙,哪句和哪句也不能对应。说明,“十年辛苦不寻常”并非唯一一首未经多次推敲、订正的诗。

总之,《凡例》交代了小说命名的过程、写作过程、创作主导思想、小说和作者身世的辩证关系。文字不长,且因未经再三酌量有些互相矛盾之处。正如周汝昌先生所说“五条凡例制作较早,属笔较弱,只是试笔雏形,不够成熟。”但《凡例》的重要性是其他任何文字部不能替代的。

如果承认《凡例》不是曹雪芹所作而是脂砚斋所作,那就意味着:

这段长达数百言、公开声明“作者自云”、深刻阐述《红楼梦》创作思想的文字,不是创作者曹雪芹诉甘苦而是评点者脂砚斋发议论。这段精粹鲜明地体现曹雪芹个性特点、文学追求、语言特点的文字,不是从曹雪芹胸臆中流出,而是脂砚斋揣想并代立言。

从创作角度看,岂不是放弃研究曹雪芹创作思想的珍贵资料和重要阵地?

以常理而论,曹雪芹历千辛万苦写完《红楼梦》,需要简练地说明作品题旨时,他自己却不想说了,心甘情愿大权旁落,让旁观者对自己终生结撰的作品内蕴做隔靴搔痒、未必体现自己心愿的总“说明”,这合乎常情吗?春江水暖鸭先知。当雪芹做红楼春江游时,脂砚斋站在高岸上,岂能理解雪芹的甘苦?

设想一下,一位当代作家能不能做这样的事——自己写出整部作品,当需要说明小说在什么背景写成,想寄寓什么感情、表达什么价值取向时,最知道创作内情的作家却不做了,让“责任编辑”越俎代庖。毫无疑问,任何一位当代作家,哪怕他没有多少名气,也不会把最关键的文字放手于他人。

一部大书的开头,就是小说家在读者面前亮相,它像演员在观众跟前露面一样,“破题儿第一遭”得来个挑帘红,深晓传奇创作模式的小说巨匠曹雪芹非但不拿出浑身解数来个开门红,反而让脂砚斋喋喋不休?这合理吗?

或曰:《凡例》中有“作者自云”,这是第三者代替作者说话的口气。

恰恰相反。“作者自云”只能解释是作者的话,我们写文章想提醒大家,以下的话是作者想出来、特别想引起大家注意,就说:“笔者认为”。“作者自云”=“笔者认为”,都不是第三者口气。研究者都会使用“笔者认为”的语式,为什么曹雪芹采用类似语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就被看成是第三者代言?

三、《凡例》为雪芹所作的外证

《凡例》为雪芹所作,除以上内证外,还有以下外证:

(一)《凡例》在影印本中与脂砚斋评语迥异:

《凡例》抄在第一回回目之前,每页占十二行,每行十六个字共占两个半页。《凡例》二字单独占一行,比正文低一个字,《凡例》的内容比正文低两个字,《凡例》七律前有“诗曰”字样,横写,前后各空一行。

从甲戌本影印卷面看,《凡例》抄工讲究,款式整齐,按正文对待,是墨色大字,不是朱色小字。《凡例》虽较正文低两格书写,但并非因为不是小说作者所写,而表示是作者自撰《凡例》,异于正文、表示其重要性、郑重性及总摄全书的价值。

(二)《凡例》被脂砚斋看作是小说必须遵守的法则。当小说中出现与这个法则不一致情况时,脂砚斋立即表示这违犯了《凡例》的规定,脂砚斋对《凡例》的顶礼膜拜,表现在对《凡例》提出的主导思想和艺术方式两个方面:

一是主导思想:

第一回空空道人与石头的对话后,“将这《石头记》再检阅一遍,因见上面虽有些指奸责佞、贬恶诛邪之语”甲戌本旁批“亦断不可少”;“亦非伤时骂世之旨”旁批“要紧句”;“虽其中大旨谈情,亦不过实录其事,又非假拟妄称”旁批“要紧句”;“因毫不干涉时世”旁批“要紧句”。

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甲戌本夹批:“实注一笔更好。不过是哪些等事,又何用细写,可谓此书不敢干涉廊庙者,即此等处也。莫谓写之不到。盖作者立意闺阁尚不暇,何能又及此等哉。”

第五回宝玉看正册,甲戌本眉批:“世之好事者争传推背图之说,想前人断不具煽惑愚迷,即有此说,亦非常人供谈之物。此回悉供其法……亦五干涉政事,真奇怨奇事。”

按:这三处脂批,说明《凡例》从主导思想上为小说规定了一条法则:不干涉朝政。小说具体描写遵守了这一法则。脂砚斋赞赏曹雪芹的创作实际与其主导思想取得一致。脂砚斋说,小说没有伤时骂世之旨,大旨谈情,“不敢干涉廊庙”和“亦无干涉政事”,都是指《凡例》第四条“此书不敢干涉朝政,凡有不得不用朝政者,只略用一笔带出”、可见。脂砚斋将《凡例》当作小说主导思想的法则,请问:小说主导思想由谁来定?当然由作者,不能是评点者。小说作者只有一个,评点者可能有十个二十个,每个评点者都定个主导思想,再让小说作者遵守,可能吗?小说作者遵守的,是他自己制定的主导思想,小说评点者也是用正文是否体现了《凡例》制定的主导思想来判断小说的优劣。

二是艺术方式上:

第五回在“方离柳坞”甲戌本眉批:“按此书凡例,本无赞赋闲文,前有宝玉二词,今复见一赋,何也?”

脂砚斋认为,小说正文写作应按照《凡例》提出的艺术描写的条条杠杠,既然《凡例》没规定小说出现赞赋,小说正文就不应该出现赞赋。试问:《红楼梦》是由脂砚斋定下条条杠杠,由曹雪芹执笔写成的吗?当然不是。《凡例》为谁所写?对曹雪芹的写作和脂砚斋评语起决定作用。如果为脂砚斋所作,曹雪芹不会按照《凡例》来写,脂砚斋也知道《凡例》是自己手笔,不能按这个要求曹雪芹;如果是书贾所作,脂砚斋更不会奉为金科玉律。而按照一些专家的意见,《凡例》是点评者所作,而点评者还要把它看成作家必须遵守的律例规范作者,这合乎情理吗?我们不妨做个类似关系的虚拟:张竹坡评《金瓶梅》写个《凡例》,毛宗岗父子评《三国演义》也写个《凡例》,这两份《凡例》分别放到《金瓶梅》,《三国演义》开头,然后,张竹坡和毛氏父子再按照他们写的《凡例》来要求兰陵笑笑生和罗贯中,这能说得过去吗?只怕张竹坡、毛宗岗连兰陵笑笑生、罗贯中的影子都摸不到!究竟是小说作者的艺术描写存在于先,还是评点者的评点存在于先,是普通常识。即使脂砚斋的评点和曹雪芹创作是所谓“同步进行”,也必须先有创作后有评点,先有作者提出《凡例》,再由评点者按《凡例》对正文按图索骥。脂砚斋以《凡例》为法则的评语,为《凡例》为曹雪芹所作,做出有力证明。

曹雪芹原有旧作《风月宝鉴》和明义所见《红楼梦》,他在这两部书基础上披阅、增删而成今本《红楼梦》在披阅增删过程完成后,考虑到各种利害关系,才写了《凡例》。也就是说,今本《红楼梦》完成在先,曹雪芹写《凡例》在后。与其说《凡例》指导作者撰写,毋宁说,《凡例》是对作者写作的总结。而所谓总结,应在全部写作完成之后。《凡例》应是曹雪芹增删《红楼梦》过程完成后所作,脂砚斋评点《石头记》早期保留。

(三)《凡例》上有脂批,脂砚斋不可能自我评点,只能评点实际上确实是评点曹雪芹的文字:

有不少专家注意到脂砚斋对《凡例》里边堪称警句的“十年辛苦不寻常”没有评点,但似乎都忽略了,脂砚斋在《凡例》的其他地方写下了三条评语:

其一,在“堂须眉,诚不若彼一干裙钗”,旁批“何非梦幻何不通灵作者托言原当有自受气清浊本无男女别”;

其二,在“实愧则有余,悔则无益之可无可奈何之日也。当此时,则自欲将已往所赖,上赖天恩,下承祖德,锦衣纨绔之时,饫甘餍肥之日,背父母教育之恩,负师兄规训之德,以致今日一事无成、半生潦倒之罪”旁批“明告看者”;

其三,在“编述一记,以告普天下人。虽我之罪固不能免,然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旁批“因为传他并可传我”。

难道说,脂砚斋在批点《石头汜》同时再进行自我批点?恐怕说不过去,他只能批点、实际上也正是批点曹雪芹之文。有的红学家认为此乃立松轩之批,周汝昌先生《石头记鉴真》认为这三条侧批是“地道脂批”。周先生曾试图对脂砚斋自我批点做出合理解释:“这是批上加批,直对‘作者自云’讲话,批书人转过来又批这个书头了。也就是当正书一样看待,一样制批了。这是有意呢?无意呢?或者在有意无意之间吧?揆其情理,可能当批书人这次取阅时,别本不在,手边只有这种误抄误连本,既然木已成舟,批书人也就顺水推舟,加以利用了?”这一解释,越加漏洞百出。《凡例》是小说之前的关键文字,如上所述,脂砚斋视为法则。倘若脂砚斋写下了《凡例》,他——按周先生的观点应为“她”——岂能看不出这“误抄误连本”?岂能忍受对“自己作品”如此“阉割”?岂能将错就错视为“木已成舟”并“顺水推舟”?他(或“她”)必然会在这个本子上严正声明,认真删改,绝对不会出现这样“批上加批”的做法。事实是,脂砚斋对《凡例》确实“当正书一样看待”,因为,《凡例》本是出自曹雪芹之手的“正书”。倘若脂砚斋不仅批曹雪芹写的《石头记》还批自已写的评语,《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岂不要改名《脂砚斋加批脂砚斋》。

(四)倘若《凡例》是脂砚斋所作,按脂砚斋的习惯,不应该开头说“红楼梦旨义”,而应该说“石头记旨义”,因为脂砚斋习惯于称《石头记》而不称《红楼梦》,在脂砚斋的评语中总是出现“今读石头记”,“方是石头记笔力”,“余又自石头记中见了”等话,从不说“今读红楼梦”,“方是红楼梦笔力”,“余又自红楼梦中见了”的话。经脂砚斋阅评过的抄本,都叫《脂旨砚斋重评石头记》,没有一本叫《红楼梦》。作为书名,“红楼梦”也在脂砚斋评本中出现,据统计,甲戌本脂批中提到书名的地方有二十处,其中十六处作“石头记”,提到“红楼梦”的只有四处,其中三处还明确指第五回不是指全书。所以解释“红楼梦旨义”的文字,不可能出于脂砚斋之手。

(五)断定《凡例》是脂砚斋取消并将第五条抄下来作评语,也值得怀疑。《红楼梦》是曹雪芹的作品,小说开头用不用《凡例》,自然由他决定,他可以决定用,也可以在已写好后又删去或仅取其一段。写过《凡例》且因为未仔细推敲而文义不周,最后加以删改另作他用,在作家创作过程中,是普通寻常之事,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既然点评者脂砚斋可以重评、四评,作者本人为什么不可以经过深思熟虑后取消《凡例》并保留第五条作全书“开场白”?情况可能是这样:《红楼梦》经五次增删基本定稿后,曹雪芹想在小说开头既交代成书过程,又给读者绝不干涉朝政的印象,就写下五条《凡例》。反复思考后,认为《红楼梦》成书过程己在第一回说明,没必要叠屋架床,不干涉朝政又像做贼心虚,不如不讲,所以只保留第五条关于闺阁笔墨的正面叙述,删除《凡例》前四条,保留第五条。创作过程中,作家先仿《桃花扇》写《凡例》,再自我认知改为开门见山,从模仿他人到自我创造,从繁富到简练,这样的思考和做法并非不可能。有人说,《凡例》文字幼稚,不像曹雪芹的手笔,岂不知任何一位天才作家都有幼稚的过程,《红楼梦》经过五次增删,正是从幼稚走向成熟,既然红学家们都认定《红楼梦》是经过反复修改而且越改越好,为什么却要求《凡例》落笔即字字珠玑、理应一字不能易?

(六)庚辰本将《凡例》第五条改后放到第一回回目后,并不意味着第五条仅仅是第一回的回前评。因为,从第五条改来的这段活,是对全书的评语,并非专对第一回。这段话纵然放到“此开卷第一回也”之后,纵然最后说“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却仍不能视为仅是第一回总评,因为其内容分明是全书总提示。第一回写贾雨村风尘怀闺秀,不过怀娇杏一人,曹雪芹在这段开场白中,想的却是“当日所有之女子”,是将要出现在第五回梦游太虚境中的金陵十二钗。至于从“字字看来都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得出曹雪芹不可能这样赞扬自己的推论,也值得推敲。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诗人总是讲究“诗言志”,赞扬自己或表白自己是诗人经常做的,屈原叙述身世的“帝高阳之苗裔”,杜甫描述创作过程的“捻断十茎须”,哪句不是“赞扬自己”?岂独一位曹雪芹?

综上所述,不管从《凡例》的内证看,还是从外证看,都有充分的材料说明:《凡例》是曹雪芹所作,是《红楼梦》成书的重要资料,是研究曹雪芹创作思想的重要依据。虽然曹雪芹后来对这个《凡例》做了大修改,甲戌本却为后世留下了这份珍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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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曹雪芹所作的贾旭的“异乎寻常的例子”_曹雪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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