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及其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土地论文,近代中国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地问题是近代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的核心,也是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作为不合理的土地制度,虽然在实践上早已解决了,但国内外学术界至今在认识上仍然存在着分歧。这一课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土地占有的基本状况
长期以来,流传的中国近现代史论著在谈到旧中国的土地问题时,一直认为无时无地不在兼并集中,随着地权的集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一般都沿用如下的论断,即占乡村人口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70—80%,而占乡村人口90%的劳动人民只占有土地总数的20—30%。这个估计,在今烫看来未必精当。到80年代,也还有的学者否认近代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他们认为,中国大多数农民生活的困苦,“主因是地少人多”。在这种条件下,不仅无地之佃农生活贫苦,“小业主亦复如此”[1]。这种论断,当然不符合近代中国农村的实际。
在旧中国,土地在各阶级间的分配状况,是不合理的。我们所见到的最早统计和调查材料,是1918年北京政府农商部的统计,其中全国农户数统计如下[2]:
类别
户数 百分比
10亩未满20352285 42.7
10亩以上12611998 26.4
30亩以上 7651575 16.0
50亩以上 4625096 9.7
100亩以上2967648 6.2
合计 47708662100.0
这是按占地亩数分类的统计表。作为全国的材料来说,它缺少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和四川等省。仅有20个省的统计也不完全,湖南和广东省的统计属于1917年的。农商部统计数字的来源,一般凭各地的填报,当时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很差,缺乏统计知识。旧中国田制又很混乱,地亩的大小差异很大。如江苏无锡县22村中,大小不同的亩,不下100余种,最小的合2.6公亩,最大的合8.96公亩;山东省各地亩制,分别为240平方步、480平方步、720平方步、960平方步不等。长期的封闭式的经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田制,再加上内战频仍,时局不稳,很难有准确的统计。
1927年6月,国民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发布了对全国土地占有概况的估计,材料表明,当时占人口总数的6.3%的地主,占有土地总数的62%;占人口总数8.1%的富农,占土地总数的19.44%;占人口总数10.8%的中农,占土地总数的13.26%;占人口总数55%的贫农、雇农等其他劳动人民,只占有土地总数的6.16%[3]。上述地主和富农的人数占有土地估计都偏高。有人认为这是依据北京政府农商部1918年的统计而加以平均的,占地百分比也不过是由人数百分比推算而得的。但不论这个估计是否准确,这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国共两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条件下,开始按农村各阶级分配土地的多少来研究土地占有关系的。
1934年,吴文晖对中国土地占有状况的估计是:在全国,总农户数占3%的地主所占有的耕地为26%;占总户数7%的富农占耕地为27%;占总农户数22%的中农占耕地为25%;贫农雇农及其他占总农户数68%,占耕地的22%。他还对各类农户平均所占耕地面积作了概算:地主平均每户占1750余市亩,富农平均占77亩,中农平均占22亩,贫农平均占7亩[4]。经济学家王亚南认为上述的估算“也许贫农雇农及其他每户平均亩数稍多一点”,但仍不失为是一个“较为中立而折衷的办法”[5]。
1934年,钱俊瑞在以笔名陶直夫发表的《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一文中,估计全国有耕地为14亿亩,全国耕地有直接所有权耕作关系的户数为6000万户,全国土地分配大致如下[6]:
阶级户 数 占户数%所有土地占土地%
(百万户)(百万亩)
地主 2.4
4 700 50
富农 2.6
6 252 18
中农 12.0 20 210 15
贫农及其他
42.0 70 238 17
合计 60.0 100
约1400100
1935年,薛暮桥根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对广东、广西、浙江、江苏、河北、陕西6省的调查,推算农村各类农户土地占有的一般情形如下[7]:
阶级成分户数%
土地%
地主3.5 45.8
富农6.4 18.0
中农
19.6 17.4
贫农及雇农 70.5 18.4
上述两个估算的数字很相近,也比较接近全国各地在各阶级间占有的实际状况。当然,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有差异,各地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差别很大。就全国大的范围来看,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土地占有比较集中。如毛泽东在战争年代对湖南长沙和江西井冈山及兴国县的调查,地主、富农占有耕地总数的60%以上,甚至达到70—80%以上;北方黄河流域较为分散,如抗日战时期太行山区22县159村,地主占有土地26.3%,富农23.4%,中农31.4%,贫农、雇农18.4%[8]。经过多年战争的影响,不少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有分散的趋势。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的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区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所作的推算是:地主占总人口数的4.75%,占土地总数的38.26%;富农占总人口数的4.66%,占土地总数的13.66%;中农占总人口数的33.19%,占土地的30.94%;贫农雇农及其他占人口总数的57.46%,仅占土地总数的17.14%[9]。近几年来,郭德宏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土地占有状况作了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南方、北方、东北、西南四个地区,地主、富农的户数和人口的比例,虽然不到10%,但大致占10%以上的地方较多。他们占有的土地在有的地方虽然高达90%,在有的地方只有20%至30%,但大致以占40%至70%的地方较多。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虽然在有的地方占90%以上,但大致不到90%的地方较多;他们占有的土地虽在有的地方只有10%至20%,有的地方高达70%至80%,但大致以占有30%至60%的地方较多。如果不管各地区范围大小的不同,只将各地区的数字简单相加平均,则地主、富农约占总户数的9.43%,占总人口的11.55%,占土地总数的50.64%;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约占总户数的90.66%,占总人口的88.41%,占土地总数的48.03%”[10]。总的说,尽管各个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有差别,但并无根本区别,即作为剥削者的地主和富农占有一半以上的土地,劳动人民占有的土地则不足一半。旧中国的土地分配是不合理的。
地主、富农不仅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占有的是最肥沃的土地;贫苦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则数量少,质量差。下面的统计资料可以说明这一情况。
各阶级占有田地的质的差异[11]
抗日战争前
地区
资料田地种类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
时间 或等级
广东
1933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番禺水田 61.3
63.053.637.3
旱田 38.7
37.046.462.7
赞皇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山西
1937 上等 40.0
20.015.012.0
昔阳中等 25.0
52.045.028.0
平顺下等 35.0
28.040.050.0
可见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多半是水田和上等田。在水旱田同时存在的北方,大部分水田也往往首先落在地主手中。山东省章丘旧军镇孟家商业地主所在地的良田和水稻田,大部分为孟家占有;历城县杨家屯全村有293户,稻田217亩,地主21户占有稻田14%,水浇地的占有状况也大致相同。因此,我们把农村各阶级占有土地的数量与质量结合起来看,就能更清楚地认识旧中国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合理。
旧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依其地权形态和生产方式区分,主要有地主土地所有制、富农土地所有制、公有土地所有制、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等4种。如前所述,地主不仅占有的土地数量多,而且质量好,因此,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其他所有制形式,足以起着主导的和支配的作用。
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导或制约作用,表现在对公有或团体所有土地所有制的影响。所谓公有或团体所有的土地,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屯田、官庄、王庄,旗地等,属于团体所有的庙田、祭田和学田等。在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以及它们所反映的阶级利益上,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基本上相同,实际上有相当部分逐渐为豪强者所掌握。400多年前,中国有耕地7.01亿亩,其中9.19%为兵士的屯田,由兵士自己耕种;27.24%为各种官田,63.57%为庙田、祭田及私田。当时的私田仅占全部耕地的50%[12],其余一半为公有。如清初,在河北省的八旗庄田共139928顷零40亩,其中拨3900余顷给户部作为官产,所余旗地13万余顷。公有或团体所有的土地经常受到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侵蚀,其中大部分演变成为地主私人所有的土地。辛亥革命后,官庄、王庄、旗地和私有土地的界限逐渐消失。1887年(光绪12年),全国官、公地约占25%,1929年至1933年只剩下6.7%。本世纪30年代初公有土地的数字可能有些偏低,根据其他一些零星资料看来,可能达到10%[13]。不论这些数字的精确程度如何,它们大致反映出在地主土地占有制的主导制约下,近代中国地权形态的一个转变过程。
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富农土地所有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地主有高额地租的存在,使得富农感到雇工经营不如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有利,逐渐增大其出租部分的土地。富农不能够利用其所扩大的土地沿着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他们所有的土地愈多,出租土地所占比重愈大。1929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对无锡20个农村富农出租田地的调查证明了这一点[14]。
至于占农村全部土地30%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整个农村土地占有关系中更不占统治地位。但它却不仅是国家政权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而且是地主阶级兼并的主要对象。自耕的小农失去土地,沦为佃贫雇农,在旧中国农村是常见的现象。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整个近代中国农村土地占有关系中处于统治和支配的地位。地主阶级占有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土地,自己不经营,出租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地主凭借着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无偿地占有农民的剩余生产物,因此,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旧中国,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生产关系,依然是封建或半封建的剥削关系,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斗争,依然是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
二、土地占有关系的特点
在近代中国农村,既然封建土地所有制基本上保存了下来,那末,它和封建社会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究竟变化的特点在哪里?大致说来有如下几点。
第一,部分地权向新兴的军阀官僚手中转移。
辛亥革命前后,帝国主义在中国争夺势力范围,争相培植军阀势力。军阀依仗军事实力和政治特权,强占或用极低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王公贵族的土地和官荒,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地主。张作霖在东北以每垧(10市亩)奉票50元的价格强租旗田150万亩;段祺瑞把在东北所占土地租给朝鲜族农民的有20万亩。“自1905至1929年,24年间黑龙江的95%的土地,皆为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大地主同时多为军政长官,自1906至1910年之间,周孝义(Chow Shao Yi)为黑龙江土地局长,他在肇东南松花江以北一带,圈占沃土50方哩,据为己有,……继而吴俊升为黑龙江省长,自1924至1925年间,吴氏攫得土地,几遍全省,另外在洮南尚有田地2万亩”[15]。张宗昌在吉林省经营土地10000垧以上。袁世凯在河南彰德、辉县等地有田产4万亩。徐世昌在河南辉县也有田5000亩。1927年前,安徽的张敬尧和阜阳倪嗣冲各拥有土地近8万亩。山东军阀靳云鹏在邹县、济宁一带占有土地3万亩;王占元在鲁西北和翼南占有土地5万亩。阎锡山在山西省占有土地不下20万亩。西北军阀马鸿逵有土地10万余亩[16]。汤玉麟在热河省占有土地近9万亩。四川军阀刘文彩更是远近闻名的大地主,整个刘氏家族霸占兼并的土地近3000万亩[17]。广东省惠州附近的土地,大都为军阀陈炯明及其家族所兼并。广西督军陆荣廷得势时所占土地占全专区的1/3。
大军阀之下的各级军官也分别占有数量相当多的土地。据1928年的调查,张作霖的部下占有的土地情况:军事部参谋次长有土地500余垧,炮兵司令邹作华占有土地500垧,旅长李桂材占有土地200余垧。曾在吴佩孚部下干过骑兵师长的高奎元,当师长前很少有土地,当上师长的当年就购买土地300余亩[18]。四川省郫县的土地约34万余亩,有20万亩为地主阶级占有,其中大地主多为军旅长以上的军阀。“刘存厚、曾南夫、黄逸民、白驹等军师长,在郫县每人都有3000亩以上的田地。其余旅团长百亩千亩的更不胜计”[19]。
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地主,与欧美资本主义各国的地主不同,纯粹收租与纯粹经营农业的很少,大多是多面人物。他们或兼营工商业,或兼高利贷者,或兼军政官吏,已经不是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而是一身多任,四位一体,或五位一体。1930年春,江苏省民政厅曾调查该省514个大地主,有占有土地千亩至6万亩者,其中的374个都有主要职业,其余140个大地主,虽未确知其操何职业,但纯粹收租者,为数很少。在374个地主之中,44.39%为军政官吏,34.49%为当铺及钱庄老板或放高利贷者,17.91%为店主及商人,仅有3.21%为工厂股东[20]。中国的地主多放高利贷,由地主而转变为工业资本家者很少见。商人地主,在山东、河北和湖北等省最多,兼任军阀官僚的地主,在东北、西北和四川省最多。四川重庆和万县军阀地主占有佃户33%,军阀官僚合计占有佃户53%;而旧式地主总共只占有26.5%[21]。
中国地主经济,不同于欧洲中世纪领主封建经济,地权与政权一般是分开的。主要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一般地主没有司法权和审判权,尽管有的地主私设公堂审讯农民,但属非法。然而军阀官僚地主却不仅享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掌握司法权和审判权。这种地权与政权的结合是变相的领主,是一股强化土地关系中封建因素的反动势力。有人认为军阀地主的出现,意味着中国土地关系的倒退[22]。近代军阀官僚地主的大量出现,反映了土地占有的强制性。而这正是旧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封建性的特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强化。
第二,土地占有关系中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性质的变动。
历史上,葡萄牙人在明嘉靖年间,曾获得广东地方当局的允许,入居澳门,年纳“租金”500两。在其后300年间,中国政府一直在澳门派驻官员,进行行政管理。当时这种租借地尚无殖民地性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对外屈膝投降,葡萄牙人乘机于1849年拒交澳门租金。1860年中英《续增条约》规定,英国“承租”九龙,开了“永久”租让土地的先例。19世纪90年代后期,在帝国主义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德国租借了青岛和胶州湾,在该地先后收买土地18500余亩。清同治初年,美国领事在上海县租地900亩,未经允许,却又自划界线将未租民地圈入80000余亩,1894年被收回2600亩[23]。1898年,根据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和1899年的《香港英新租界合同》,把深圳河北岸下至深圳湾界线之南土地,租给英国。法国通过与清政府的换文,租借了广州湾。1898年,沙俄根据《旅大租地条约》租借了旅顺和大连。这些租借地是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以租借的名义企图强占中国领土(包括农村)的一种形式。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者还通过教会在中国占有了大量土地。绥远265所天主教堂竟侵占中国土地达500万亩。宁夏磴口县有土地50余万亩,因庚子赔款未清,竟归外国人垦理[24]。川西天主教堂占有土地30万余亩。
1895年日本侵占我国台湾后,将80—90%的山林收归“公有”,并采取各种手段侵占耕地达总面积的20%[25]。日本帝国主义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到1921年,在青岛市内外收买土地已达98.3万余坪(每坪约合54市亩)[26]。1905年日俄战争后,日本亚东株式会社在东北收买大量土地,到1929年前,所掠夺土地达225.9万亩。从1932年到1937年,日本占领东北期间,向东北六次移民,强占民田达180万亩。从1939年起,日本又向东北组织了九次“集团移民”,到1945年日本投降前,我国东北农村共有日本移民10.6万户,31.8万人。日本移民直接占有土地2381.5万余亩[27]。日本移民占有土地有很大部分租给中国人,以征收地租;其所谓“自营”也主要是雇佣中国农民为其生产。
在伪“满洲国”时代的东北,由于殖民地化,地主阶级的组织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一部分不适于殖民地化统治的守旧的地主被淘汰了,一批新出笼的地主分子,如土地经理人,特别是屯牌长、警察、特务以及土地经理人的帮手,他们依靠其新的主子,对土地起着垄断作用,被迫不得不耕种日本移民占领地的中国农民,所受日本压迫已经很深,还要再忍受汉奸地主的地租剥削和敲诈勒索。在关内,1934年,日本兴中公司在天津军粮城一带购置土地5万余亩,种植美棉。1940年,日伪成立垦殖公司后,又圈定河北沿海一带田地100万亩、冀东沿海一带农田700万亩。在日本殖民主义者的统治下,中国农民受压榨的程度更深。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发生了变动。帝国主义直接侵占中国农村的土地,剥削和奴役中国农民,这是旧中国土地占有关系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化性质的重要表现。正因为这样,也就更说明,要开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反封建斗争,离不开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
第三,土地占有者移居城市的逐渐增多。 欧洲的地主大多数住在城市,如法国在帝制时代的地主和19世纪爱尔兰的地主,通常住在巴黎、伦敦等大城市。中国地主大多数住在农村,同美国相似,多系在乡地主。在沿海靠近大都市的区域,随着地权的集中和都市的发展,不在乡地主有所发展。邻近上海的昆山县,有2/3的地主不在本地,住在城市。清末大官僚地主李鸿章家族在安徽占地6万余亩,辛亥革命后,其子孙后代将遗田变卖一部分,投资于芜湖和上海等城市,成为工商业者兼不在乡地主[28]。辛亥革命后的大土地所有者,大军阀、大官僚、大商人以及大买办等新兴地主,原来就多居住在城市。
近代中国,一方面存在着象北京、西安、兰州一类含有官僚资本、手工业资本、商业资本色彩的旧城市,另一方面出现了如上海、香港、天津、大连、青岛等新型的工业城市。两种城市都有一些专门为推销外国商品,或为外国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的商业资本家。而拥有这些商业资本的商人不少兼为地主,特别在中小城市的商业资本,多为地主富农所经营。据山东省46个县131家地主的调查材料表明,在19世纪后期,兼营商业的有46家,到20世纪初曾达85家。一般县城的商业往往为几家较大的地主掌握,号称张半城、王半城。1938年,据四川成都、华阳两县调查,1010个地主中,有609个不是远在外地县城,就是居于成都[29]。靠近中等城市的地主有一半在城市。
辛亥革命后,地主移居城市者逐渐增多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与政治局势是否安定有关。在北方,由于连年军阀混战,农村匪盗蜂起,一般地主不堪骚扰,相率避难于城市。在南方,自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蓬勃发展,也迫使部分地主逃居城市。毛泽东曾经描绘过在大革命形势下地主逃亡城市的情景。他说:“在农会威力之下,土豪劣绅们头等的跑到上海,二等的跑到汉口,三等的跑到长沙,四等的跑到县城,五等以下的土豪劣绅崽子则在乡里向农会投降”[30]。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江西省农村人口迁出率为2.1%,高于全国的迁出率1.3%[31]。1934年,上海银行对记者发表谈话说:“民国以还,国内天灾人祸,无时或息,致农村不振,经济衰落,一般富户,不堪骚扰,相率避难,于是农村更至不堪收拾,沪市则因此日趋繁华。”在战争年代,有些地主不直接经营管理土地,而是变卖土地,转向城市专营投机生意这一现象,不是城市经济繁华的反映,而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走向崩溃的表现。
第四,南方水耕地区比北方旱耕地区土地占有较集中。
从农业经营的自然形式看,我国南方和北方可分为水耕地与旱耕地两大区域。水耕区域温度与雨量适宜,土壤肥沃,年收获二至三次,能吸引有钱的人投资于土地,再加上这一带人口密度高,资本主义工商业发达,达官贵人较多,资金雄厚,大量收购土地,致使土地占有比较集中。
水耕地区土地占有状况[32]
名称
户数百分比占有土地百分比
地主3 30
富农7 27
中农
23 23
贫雇农及其他
67 20
合计 100100
占总户数10%的地主和富农,竟占有总面积57%的耕地,而占总户数67%的贫雇农及其他人仅占有20%的耕地,中农的户数和土地相等,都是23%。可见水耕区域土地占有较集中,地权分配很不合理。土地愈肥沃,集中程度愈高。
北方旱耕区域,贫瘠的土地较多,豪富巨子不愿大量投资于土地。但是在土质肥沃的旱耕地区,地主占有土地也较多。据山东莒南县筵宾、大店、沟头三个区12个典型村的调查,这里因为地处平原,土质较好,地主仅占总户数的6.51%,却占有53.82%的土地。莒南县的壮岗和团林及赣榆县金山三区12个村地处丘陵地带,土质不好,产量亦低,这里地主只占有12.78%的土地,富农占有22.22%的土地,地主富农的土地加在一起为35%[33]。
旱耕地区土地占有状况[34]
类别 户数百分比
占地百分比
地主 2
18
富农 6
21
中农18
30
贫雇农及其他74
31
合计
100 100
占总户数8%的地主富农仅占土地总面积的39%;而占总户数18%的中农,却占30%的耕地;占总户数74%的贫雇农只占有31%的耕地。与水耕地相比,可见旱耕地区土地占有比较分散。这是1934年吴文晖对我国不同农业地区土地占有状况的估计。干旱地区的土地占有比较分散,从各方面都可以得到证实。1930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曾与北平社会调查所协同合作,对河北保定县10村作过一次调查,58户地主共占有13.4%的耕地,125户富农占有27.9%的耕地[35]。孙晓村在30年代的调查分析,也认为中国北部黄土区域“几乎一律地发现3—4%的地主,占有20—30%的土地”[36]。北方旱耕地区土地占有比较分散。
第五,土地占有的总趋势是逐渐分散。
长期以来,有人持中国大贫小贫的论调,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或者说江南无封建。持这种论调的人,主要是把中国同欧洲中世纪封建领主经济相比。在不同国家土地占有集中的程度是有差别的。1873年英格兰及威尔士西部调查的结果,有56.60%的土地掌握在占有1000英亩以上的大地主手里;法国大革命前土地属于皇室的占20%,属于贵族及僧侣的占40%,他们都是大地主。19世纪末期的沙俄,70%土地集中在占地500亩以上的大地主手中,平均每个地主占2227亩[37]。欧洲国家的大地主较中国多些。但地主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界限,不能因此得出中国土地占有状况不集中的结论。
从旧中国的情况来看,土地相当大的部分也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里。抗日战争前,根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就全国11个省89个县调查结果,1545户大地主,每户平均有耕地2000余亩[38]。可见大地主占有土地之广。只是随着政治形势与社会的变迁,有些大地主日趋没落。
问题在于历史进入20世纪以来,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总的发展趋势如何?以往的论者在谈到旧中国的土地问题时,不仅不明确20世纪的集中和19世纪的集中有何差别,不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有何变动,而是认为土地无时无地不在兼并集中,或者说地权越来越集中。但是,大量的材料证明,这种估计与许多地方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20世纪以来,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的发展趋势,因为各地区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有少数的地区,地权确实是越来越集中的。如四川省,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大批官僚地主、商人,以及特权阶级纷纷携资逃往后方,争相抢购土地,使土地占有更加集中。在重庆,地主人口占该地总人口比例,由抗战前的20%降到抗日战争结束前的2%,而地主的土地则由原来的50%上升到95.6%。一般的乡村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以上,有的乡村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90%以上[40],超过20年代土地集中的程度。
但是,在一些土地占有趋于集中的同时,有很多地区的地权是逐步趋于分散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就曾存在着所谓“豪强兼并”,是经济形式又加上政治形式的兼并。到了近代,中国处于战乱的年代,地主要维持以至扩大其家产,最重要的是依靠其政治特权。有的官僚地主,随着政治风云的变化,失掉政治特权之后,逐渐走向破产。如山东莒南县大店庄姓地主,是明清两代的贵族地主,上至明朝的巡按、清朝的道台、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国会议员,下至伪区长、乡长,居官为宦者不下七八十人,土地号称480顷,约5万亩。因政治上江河日下,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已经分成45家,所剩土地不过2万亩,平均每户不足400亩。山东栖霞县牟家地主在清末极盛时土地达6万亩,因为在政治上没有强有力的靠山,抗日战争时期又遭受多方面苛捐杂税,很快破落,到1944年已分成6家,尚余土地1.2万亩。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疯狂掠夺,一般中小地主与富农也难摆脱破产的命运。山东诸城县仁里区,抗战前有地主200多家,到抗日战争后期只有2家未没落,林家村乐善堂的土地由七八顷减少到一顷多地[41]。
地权逐步趋于分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日伪与国民党地方部队的残酷统治、战争的破坏、商品经济的影响、灾荒、诸子继承制等等。特别到了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处于全民族大灾难时期,在日伪统治和掠夺下的沦陷区及游击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有分散的趋势。有些地主是多面负担苛捐杂税,地主为了减轻赋税负担,转移目标,分散资产,往往一户分作几户,百亩的地分作2户则变为富农或中农了。除了少数汉奸地主或与日伪有密切联系者土地有所增加外,大部分中小地主及富农的经济地位都有显著的下降。江苏省无锡、常熟地区在20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变化状况就很有代表性。该地区在1929—1933年间,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达67.33%,中农、贫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占有土地为32.67%;到全国解放前夕,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已下降到28.85%,中农、贫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土地,则上升到71.15%[42]。1950年6月,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分析土地制度不合理的情况时说:“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等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70%至80%。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43]。这就是说,经受十余年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的影响,全国除四川等地区外,土地占有关系有逐渐分散的趋势,总的趋势不是越来越集中。但是,土地分配有分散的趋势,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旧中国土地占有不合理的状况。地主、富农按户数或人口平均占有土地与中农、贫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按户数或人口平均占有土地的数量差别仍然是很悬殊的。
三 地主阶级巧取豪夺的结果
荒地本无主,全是劳动人民所开垦。把荒地变成良田的是农民,耕种田地的还是农民。但是,为什么开荒种地的农民不占有或只有很少的土地,而那些根本不劳动的地主反而占有大量的土地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土地分配或占有不合理的制度,汉代政治家董仲舒认为是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的结果,“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44]。此后,很多封建时代的政论家都先后对此作过类似的论述。土地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它,确实有许多土地被兼并了。土地买卖乃是封建地主兼并掠夺土地的一种手段,通过它,劳动者的土地大量地被剥夺了。但是人们却往往不能从封建制度的掠夺性本质上认清土地买卖的实质。从王莽的王田政策到北魏和唐初的均田制,法令上都曾限制土地买卖,然而土地买卖的现象从未停止。封建地主阶级的本性不变,作为掠夺手段之一的土地买卖现象,永远不会绝迹。
到了近代,有人竟根据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得出中国土地占有关系是资本主义的结论。这同样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中国除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有封建领主占有制外,汉族地区没有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封建领主经济。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以土地的“自由买卖”为其特点的。西方封建领主经济,一般由分封来取得贵族、僧侣、家臣、骑士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得到土地;领得土地的人,同时就会附有以上那一种身份。我国地主经济下的土地买卖“自由”,仅仅表示任何没有特殊身份的人,都可以取得土地,乃至变卖土地而已。在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土地买卖或土地商品化,是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简单商品化,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化。正如商品生产不等同于资本主义生产一样,土地可以买卖或土地商品化也不能等同于土地占有关系的资本主义化。旧中国的土地买卖或土地商品化没有改变土地与生产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也没有变更土地占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封建剥削关系。中国传统的土地买卖自由,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要求的土地买卖自由,其中有许多非经济的“强制”因素。事实上,在旧中国农村购买土地的,主要不是农民,而是地主、高利贷者、商人和官僚,大多为有权势者。他们依仗权势,巧取豪夺。汉代的肖何,曾是“多买田宅”的代表人物。当时有人向汉高祖告状,指责他“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45]。“贱强买”一语道出了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实质。如王亚南所分析的,“中国土地上的严重问题,并不单在地权如何集中,而在地权因何集中,在何种条件下集中;不在地权本身是一种经济榨取手段,而在它同时还是经济外的社会政治压迫手段”[46]。
旧中国的地主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花样很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种:
(一)以借债和租地为诱饵巧取
土地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相结合,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突出的特点。在中国农村,不少高利贷者本来就是在地租上有所积累的地主。当他们看到高利贷上的利息率高过地租时,便愿意把资金转移到高利贷方面,尽管放高利贷有风险,但在农村的高利贷者,作为个人活动是不纳税的,负担轻于出租土地者。一旦高利贷资本利息率低于地租率,它会回流到土地上来;反之,土地资本和商业资本也会向高利贷资本转移,高利资本同时又是地主用以控制小土地所有者集中土地的有效手段。
有些盛行预租的省份,缴纳不上预租便变成借贷关系。河南省,地主对于无力缴纳预租的佃农,强迫订立借约,月利2至3分。浙江奉化县,地主对预租规定如延至第二年缴纳,要按利息50%计息。农民最怕的是与地权相结合的高利贷,作抵押的田地,一旦到本利过期还不清时,照例被债主没收,典出的土地过期不赎,也要断卖给债主。广东省农民丧失的土地,百分七八十都是先典后卖的。山东省流行指地作保、过期收地的借贷办法,昌潍地区流行典契抵押和卖契抵押两种。荒年是地主发财致富的机会,因为愈是荒年借粮的愈多,山西平顺县,有不以货币计算利息,而以地租代替利息的。这种借贷条件很苛刻,30年代一般每3元出租米1.3斗(官斗),在债务者不能纳租时,债主可以没收所抵押的土地作为抵偿。农村抵押借款的次数,以土地为抵押品者最多。河北定县,1929年借款抵押89次内有85次,1930年115次内有110次,1931年157次内有154次之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自耕农一旦丧失土地,便成为佃农。
(二)乘人之危,压价收买
这是旧中国地主惯用的一种掠夺土地的手段。清道光时周天爵曾说:“饥年田必贱。民以田易命,安问贵贱。而有力殷户,往以此大富。是小民之心头肉,为彼之饵鱼钩”[47]。安徽省灵壁县大地主卓廷懋家,最盛时占有7.7万多亩土地,其中不少是压价收买的。1910年,苏皖两省发水灾,灾民达200多万,他家乘机用9000多块豆饼换了近1万亩土地。灾民为了活命只好饮鸩止渴,当时有的农民痛心地说:“地头膝盖写文书,一块豆饼一亩田。”1929年,安徽省又有不少地主乘农民饥荒以“1斗当1亩、1石买1亩”的办法收买了农民大量土地。1917年,山东栖霞古镇都牟家地主,乘大灾之年串通官府,借公仓发救济粮之名,以1斗粮换1亩田的办法掠夺了18个庄子的土地;然后再把地租给原主耕种,1亩地秋后收1斗租,实际上等于没有花一个钱占有了大量的土地。1920年,山东馆陶县官僚军阀地主王占元,乘灾荒之年,以每亩只2元的代价,在冀南和鲁西北购置土地5万余亩[48]。陕西米脂县杨家沟马姓地主,一遇灾荒,即以最苛刻的条件,将农民的土地廉价收买进来。马国弼当家时买进了375垧土地,主要是在1892年、1899年、1900年大荒年期间,人民饥饿不堪,粮食涨到每斗合银1.4两,农民争相卖地、典地,地价便宜,每垧地不到10串钱[49]。严重的灾荒往往给土地垄断者以兼并土地的机会。旱耕地区灾荒较多,土地集中经常在灾荒的条件下进行。1928年至1930年大旱灾,陕西省每数十元上百元的地价竟跌至三五元。灾荒之年,压价贱买土地的事,在历史上不胜枚举。这种荒年贱买,实质上是强买,是地主阶级对农民土地变相的巧取豪夺。
(三)讹诈骗取土地
安徽灵壁县卓姓地主,看中了农民任百合一块8亩好地,一心想占为己有。为达到目的,便让当区长的侄子抓任百合之弟当壮丁,同时又扬言可用钱顶替。任家为了子弟不被抓去当兵,硬着头皮向卓家借钱,但事后无力还债,只得忍痛廉价把土地卖给卓家。卓家地主看中农民张玉文家一块地,便故意把一捆线放在张家。后来他儿子将线取回,老子又向张家栽赃要线。张玉文万般无奈,祖传的6.8亩地倾盘托出作了抵押。河北省吴桥县唐庄农民有数亩良田,处在地主土地四周包围之中,地主在农民土地的周围掘成深沟,夏季大雨时无处排水,土地坍在深沟中,最后只得低价卖给地主。还有的地主设赌场勾引农民赌博,农民输了钱,土地被地主骗去[50]。地主骗取农民土地的手段无奇不有。
(四)依仗权势,强行霸占土地
中国封建王朝的军功地主,是用跑马圈地的方式霸占农民的土地,骑马跑一圈,圈内的土地就归他所有。湖南隆回县曍主魏午庄的祖宗魏万一,仅一次跑马圈地,就霸占了产粮1万多石的土地。湖南省的叶开鑫、邹天山、傅尚等,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勾结军阀政客,横行洞庭湖畔,任意围田。他们各拥有土地数万亩。广东军阀陈炯明,指使兵士造竹签,上写“将军府”三字,插到农民土地上,任意霸占民田[51]。四川刘文彩,靠手中所握盖有伪“四川省府财政厅”大印的空白官契,想抢夺谁家的土地,只须在空白官契上填一个刘文彩的名字,不费吹灰之力就霸占了农民大量的土地。河南省安阳县程道生,由做日伪的旅长到国民党的师长,不足十年时间,用栽赃陷害,勒逼财粮等手段,掠夺1000多亩土地。江苏省川沙县东海有两个小岛,解放前附近农民在岛上开垦了54000亩土地,1942年被恶霸地主勾结日伪政府,架起机关枪,霸去10000亩。这些被霸占的土地,渗透着农民的血和泪。
中国农村政权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越是在下层的政权,表现得越明显。最下层的政治中心人物,如区长、乡镇长、保甲长等多为地主担任。1930年,在江苏无锡调查了104个村长,地主有95人,占91.3%;在陕西、河南调查,66个区长中,拥有土地百亩以上的地主占70%左右。他们有了政治地位,就可以依仗其政治特权,无端地压榨农民。
如上所述,旧中国土地占有不合理,主要不是土地自由买卖的结果,而是地主豪绅阶级巧取豪夺所造成的恶果。
总之,旧中国的土地占有制度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对农村经济影响很大。土地是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许多无地少地的农民为了维持最低生活,不得不向占有土地的地主租进土地。农村资金的集散的对象和场所,一般地是依附在地权上面,商业和高利贷活动也是以地权为基础。农村劳动力的荒废也往往起因于农民丧失土地。农村阶级与阶层的划分与土地占有多少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认识土地占有或分配问题,是认识中国农村经济的关键。
注释:
[1]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第240、242页;赵冈:《地主经济制度质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2]转引自古梅:《中国农村经济问题》,中华书局1933年版,第24—25页。表中数合计不确,应为48208602户。
[3]《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页。
[4]吴文晖:《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28页。
[5]《中国社会经济改造问题研究》,中华书局1949年版,第132—133页。
[6]《钱俊瑞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
[7]薛暮桥:《旧中国农村经济》,农业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
[8]许涤新:《现代中国经济教程》,新知识出版社1947年版,第175页。
[9]国家统计局编:《建国三十年农业统计资料》,第19页。
[10]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11]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74页。河北赞皇山西昔阳和平顺贫农田亩原书记载不等于100,恐有误。
[12]《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6页。
[13]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75页。河北赞皇山西昔阳和平顺贫农田亩原书记载不等于100,恐有误。
[14]《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3页。
[15]《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7页。
[16]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19页。
[17]《万恶的地主庄园》,《文物》1964年第12期。
[18]《渤海日报》1946年10月15日。
[19]薛绍铭:《黔滇川旅行记》,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10页。
[20]《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1页。
[21]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94—195页。
[22]吴慧敏:《辛亥革命后军阀地主的形成及其特征》,《经济研究》1980年第9期。
[23]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49页。
[24]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37页。
[25]张德粹:《土地经济学》,正中书局1981年版,第456页。
[26]袁荣叟:《胶澳志》,卷九第13页,1928年。
[27]孔经纬:《中国经济史问题论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7页。
[28]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印行,第二章第158页。
[29]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印行,第60页。
[30]《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31]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33页。
[32]吴文晖:《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27页。
[33]王耕今:《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滨海区农村经济调查》(1989年内部出版),第5、72页,第161页。
[34]吴文晖:《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26页。
[35]《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36]《中国土地问题与商业高利贷》,上海黎明书局1937年版,第97页。
[37]《列宁文集》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6页。
[38]《国民党全国土地委员会有关农业生产各项统计》(1932年11月),《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二辑第24册。
[39]吴文晖:《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14页。
[40]《关于重庆市郊区土地改革总结》(油印稿),1951年6月2日。
[41]《敌伪统治下农村的阶级变化》,《山东群众》1945年第9期。
[42]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43]《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33页。
[44]《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45]《史记》卷五三,《肖相国世家》。
[46]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66—267页。
[47]《周文公尺牍》,卷上,《与刘次白书》,转引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9页。
[48]〔日〕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研究》,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14页。
[49]《米脂杨家沟调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3页。
[50]王耕今:《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滨海区农村经济调查》(1989年内部出版),第5、72页,第161页。
[5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