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原则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毕业生论文,就业市场论文,框架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为什么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
1994年以国家教委所属高校为主的40多所院校进行了招生并轨改革试点,拉开了全国高等学校以招生为源头的新一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序幕。1995年全国有240多所高校进行了这项改革。1997年大多数高等学校将按照新的招生制度运作。依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规定,2000年将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当前高等教育进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从招生开始,通过实行缴费上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由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毕业生多数自主择业。即所谓“两包”改“两自”。与此同时,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及与毕业生就业挂钩的专项奖学金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当前高校进行的这场改革是从改革招生开始,进而在学籍管理、教学,最后是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一条龙的改革。它的深刻内涵是打破“两包”为代表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体制,建立以“两自”为标志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体制。我们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并实践我国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新毕业生就业制度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概括为“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其中少数和多数的提法是毕业生就业中,计划安排就业和市场就业两种方式的表述。那种认为实行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没有毕业生就业计划的认识是错误的。对多数毕业生实行由学生“自主择业”的方法就是多数毕业生要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走上工作岗位,是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中的市场成份。又因为是对毕业生的多数实行市场机制就业,因此,在对毕业生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当起到基础性的配置作用。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打破了计划就业的一统天下,改变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同时存在国家计划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的新的就业模式。计划和市场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将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同时存在,但计划的制定、形成和实施都有很大的变化。毕业生就业市场成为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1996年将有按照《纲要》规定,招收的缴费上大学的二年制专科学生毕业,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成为当前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紧迫任务。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有关问题做出原则性的统一规定,是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所必需的。
二、关于毕业生就业市场应遵循的若干原则框架
(一)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性质
毕业生就业市场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要素市场中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是专门以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力为对象的、毕业生的初次就业市场;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任务
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围绕毕业生的“市场就业活动”开展工作。举办就业洽淡、进行供需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市场作用使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得到所需人员。
(三)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服务对象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服务对象就是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供需主体,它们分别是由有自主择业权的高校毕业生组成的劳动力供方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组成的需方构成。
毕业生取得自主择业权利的前提条件应当是上大学时按照缴费上学的原则,自己缴纳了部分培养费。
(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本职能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维护、监督和调解三项基本职能。
维护进入市场交易的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要使交易者在市场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保证公开和公平地进行双向选择,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监督市场交易是监督交易过程和达成交易的合理合法性;调解争议是交易双方出现争议时,进行的说理调解,指出犯规者,帮助其改正。
(五)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运作原则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运作应当遵循供需双方在市场中独立自主进行就业洽谈,实行公平竞争、公开交易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自主、竞争、公开”六字原则。其中公开交易是前提。公平交易就是就业岗位公开化,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可以参与竞争,自主地与用人单位进行就业洽谈。没有公开交易,自主和竞争就谈不上。竞争是市场具有活力的表现,也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所谓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因此,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就必须实行独立自主和公开交易,三者互为因果,相互依存。
(六)坚持入市交易者的权利和义务共生的原则
毕业生就业市场要维护市场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进入市场交易双方必须服从市场管理,遵守市场规则,履行义务。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交易者的权利受市场的保护。不允许交易者只要求保护权利,却不履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往往一方的义务,构成另一方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就会对别人的权利造成侵犯。坚持该原则是为了规范进入市场交易者的行为,同时维护市场运作原则的贯彻实施。
(七)确定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书是市场交易的成果用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确立协议书的法律地位就成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作的一个关键。因此,要加强对协议书的鉴证和批准工作。
对协议书的鉴证首先是由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对毕业生拥有择业权利的身份的鉴证。定向生、委培生是无权参加自主择业活动的。因此学校的鉴证是基础。在鉴证学生身份的基础上,才能对协议书本身进行鉴证。因此鉴证是包括两个主要方面:鉴证学生身份和鉴证协议书的合理合法性。
批准是指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权利,是为了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手段,也是毕业生能按照协议就业的行政制度的保证。尤其是当前社会人事、户籍等制度没有配套进行改革时,需要用行政手段保证协议的执行,维护市场交易的成果。
(八)维护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市场就业的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业、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大市场。”(《决定》第十条)在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时,我们必须遵循上述要求,从一开始就向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方向努力。为此,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当实行统一机制、统一规章和统一领导的方式来建立全国各级各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实行“三统一”是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保证。
(九)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领导
由于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部分,而且要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保证毕业生及时、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领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工作。非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
第二,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办法。在全国各级各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活动中实行。
第三,形成以全国毕业生就业市场为龙头的,地方、学校各级各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组成的上下一条龙的市场体系,成为毕业生市场就业的机构保证。
第四,加强管理,建立上下监督和投诉制度。实行由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争议调解,由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行政部门进行仲裁的机制。在调解、仲裁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三、澄清几个概念和问题
当前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正处在转轨的关键时期,为了更好地平稳过渡,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对有关概念和问题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避免混乱和认识上的片面性。
(一)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
如果对“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不加任何限制词,在毕业生就业活动中,“双向选择”是指供需双方自主的相互之间进行挑选的就业行业方式,当供需双方都合意就可以达成劳动力交易。“自主择业”则是对毕业生个人单方面的就业权利和行为而言的。严格意义上讲,自主择业是毕业生能够进入就业市场选择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的前提,双向选择是就业市场的交易行为。
但是,从1985年进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来,“双向选择”成为是特指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双向选择的概念,有着它的特定涵义。
《纲要》对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描述中提出的“自主择业”,与过去提的“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对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毕业生来说,因为他们是国家包下来上的大学,毕业时是国家允许他们有一定的择业权利,可以参加规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就业。而《纲要》所指的实行大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的毕业生,是由于他们上大学时按《纲要》规定缴纳了一部分培养费,所以取得了“自主择业”权利。两种毕业生的区别在于一种“自主择业”权是国家的给予的,另一种是通过个人对教育资源的缴费这种投资行为的必然结果,理应具有的权利。
为了政策的连续性,避免造成概念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如果有择业范围的限制时,就应当不与自主择业相联系,还继续使用“双向选择”。否则,“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必然使人们产生疑问:与“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有什么区别呢?再者,“自主择业”包括毕业生的权利的含意,加以限制后,还能叫自主择业吗?显然这种概念上的混乱是应当避免的。
(二)自费生、公费生和缴费生
自费生是1984年招收一部分缴纳部分培养费上大学的学生时出现的,录取时允许降低录取分数线20分,一般收费标准为2500~3800元/学年。为了与国家任务计划招收学生相区别称为自费生,在招生计划中属于国家调节招生计划。公费生是指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只缴少量的学杂费500~800元/学年。
缴费生是指1994年40多所高校进行招生改革试点后招收的学生,缴费标准1000~2500元/学年。这些学校的招生计划实行国家任务招生与调节性招生计划的并轨,只有一个总的招生计划,录取时只划一个录取分数线。按照这种招生制度招收的大学生,在校时将有一部分自愿申请享受国家或用人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毕业时他们不再进行自主择业,要到国家指定的或设奖学金的单位去工作,即《纲要》中所提出的少数学生,也是国家计划就业的体现。可以理解为:他们的“自主择业权”已经在入学初使用过了。
(三)实行“缴费上大学”的原则的意义
首先实行缴费上大学的原则,是对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上大学实行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包当干部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多收了些学费,也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等等的问题,而是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学模式,实行新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个组成原则,是制度的改变。
其次,实行缴费上大学是符合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的国情的必要措施。
再者,毕业生应当通过缴纳部分培养费(国际上上大学通常个人缴费占培养费的1/4到1/3左右),毕业时才能具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纵观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历程,由中央统一计划分配就业,到向地方和高校放权,实行就业计划上下结合制定,开展供需见面等以后,最终,将以通过建立缴费上大学的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学生“自主择业”的机制,完成向学生个人放权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
因此,实施缴费上大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毕业生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毕业生就业市场
当我们一谈到市场时,常时着眼点放在市场概念的“交易的场所”上,往往忽视广义的市场涵义,即运用市场的规则对毕业生的劳动力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的一种机制。建立这种机制才能形成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将成为毕业生就业市场得以运行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