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企业资产重组的创新_杠杆收购论文

金融危机企业资产重组的创新_杠杆收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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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务危机的征兆及其特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可能受到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侵袭而引发财务危机。这样的案件屡屡发生,如IBM公司的股价升降、安然事件、大宇集团的解散、粤海的重组以及众多ST、*ST上市公司的出现等。存在破产危机的公司,都会在财务方面有所表现,因此,破产危机有时候也称为财务危机。财务危机的征兆主要表现为:一是财务预测在较长时间内不准确。财务预测偶尔发生误差,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预测结果与实际状况长时间发生很大差距,这说明公司即将发生财务危机。二是过度大规模扩张。如一家公司同时在许多地方大举收购其他企业,同时涉足许多不同领域,可能使公司因负担过重,支付能力下降。三是过度依赖贷款。在缺乏严密的财务预算与管理的情况下,较大幅度增加贷款只能说明该公司资金周转失调或盈利能力低下。四是财务报表不能及时公开。财务报表不能及时报送、公开延迟一般都是财务状况不佳的征兆。但这只是提供给分析人员一个关于公司财务危机发生可能性的线索,而并不能确切地告之是否会发生财务危机。五是过度依赖某家关联公司。比如子公司中对母公司的过度依赖,一旦母公司根据战略的需要或者整体投资回报率的考虑,认为某个子公司中不再有原有的利用价值,它们会立即停止对子公司的扶持。而子公司如果在销售、供应,甚至管理、技术各个方面都完全依赖于母公司的帮助,那么没有了支持,很可能会倒闭。六是企业管理层的辞职。一个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辞职,尤其是引起轩然大波的集体辞职通常是该公司存在隐患的明显标志。当然,并非每一项辞职都意味着财务危机的发生,有些辞职只是由于大公司内部争权夺利所致[1]。

从财务危机的产生及其后果来看,它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积累性。财务危机往往是企业一定时期各种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失误的综合。企业在生产方面,长期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达标,成本费用居高不下;在营销方面市场定位不准,促销不利,造成产品积压;在理财方面,对财务活动缺乏合理的规划与控制,出现资本结构不合理、筹资结构与投资结构不匹配、现金收支混乱以及财务舞弊等。这些问题的日积月累,最终使企业财务步入危机。

2.突发性。企业受某些突发性、意外性事件的影响,企业无法应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财务危机表现为突发性。

3.复杂多样性。危机形成不是单一事件的结果。由于企业对环境的某些因素的不适、经营活动某一过程的失误、财务行为的过失等都有可能带来财务危机,而这些经营环境、经营过程、财务行为方式均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4.灾难性。企业财务危机的发生将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损失。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虽然也有不少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化解了危机,避免了破产,但企业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往往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壮士断臂般的重组,增加代理成本、资金成本等。至于破产,将给企业带来的是毁灭性的灾难[2]。

二、财务危机企业债务和股权处理面临的问题

对于存在财务危机企业而言,处理危机最主要的方法是资产重组。重组是为了使有复苏希望的企业在发生暂时支付困难时,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资产重组包括三种模式:一是正式重组,也就是在破产保护下重组,即在第三方——法院的领导下进行重组也称庭内重组;二是私下重组也称庭外重组,企业与债权人私下达成资产重组协议;三是预包装破产重组,即先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再通过法律程序重组[3]。从重组实践来看,我国财务危机企业在处理债务和股权过程中面临以下问题:

1.再融资问题。

理论和实践上,陷入严重财务危机的企业面临清算和重组、持续经营三种选择。只有当债权人认为企业继续运营的预期价值大于清算价值时,才可能选择债务重组。但实现这些企业改善业绩计划的一个关键问题——后续再融资却很难落实。具有经营前景的债务人企业希望努力恢复经营业绩和资本市场信任,重新获得资本市场青睐和资源流入。但从重组到重新获得银行和资本市场信任的过渡时期,需要短期和长期资金支持。从竞争和发展角度,需要中长期资金支持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开拓。因此,需要一个新的资本结构,保持财务弹性和合理的资信等级,降低公司再次破产的可能性。但我国目前在企业的债务重组中,通常只是对企业的历史债务作了重组安排,剥离了非经营性资产和社会负担,并没有落实重组后的再融资安排。部分企业偿债能力低下,缺乏有价值的抵押资产,普遍被银行列入短期内禁贷名单。因此,短期内获得银行信任和中长期债务资本的可能性相对小。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财务危机企业短期内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基本上不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而直接上市要求企业具有三年股份制运行、连续三年盈利。外部投资者收购财务危机企业股权,以其信用为其再融资,但寻找第三方投资者需要时间。商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资产价值及资产的预期收益不确定和风险明显增加的环境下,财务危机企业除短期减息、减负外并不处于优势,例如,财务危机企业管理层的精力和注意力被分散,客户和供应商信用丧失,如果再融资问题难以解决,很难在竞争中形成优势。尽管会计账面盈利,一部分企业可能很快重新陷入债务危机;或者不顾风险、不问融资成本,采用各种正规或非正规手段获取短期债务资金,并且很可能被迫回到用短期债务资金进行竞争性的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长期投资的“短资长用”策略,再次形成融资类型和期限不匹配的普遍格局,即企业资产预期现金流入风险与现金流出的负债要求不匹配[4]。

2.法律问题。

资产重组涉及到合同转让问题。合同的转让是一方当事人将本方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其特征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合同的性质与内容未发生任何变化。各国法律都答应合同转让,只是某些合同禁止转让,合同转让的内容和手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合同转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转让;一种是债务承担。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按民法规定,债权的转让不经让与人把变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实践中,债转股的实施分两个步骤:一是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进行转让;二是受让企业将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不禁止合同权利的转让。假如借款合同中有该类禁止条款,银行与企业应签订补充协议,对该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废止。二是借款合同中规定有专属于借款人享有的从权利的,该从权利仍由银行享有,企业仍向银行履行。三是银行在转让债权时负有将该事项通知企业之责。资产重组的目的是减轻银行和企业的负担,假如银行把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后,后者不实行债权转让的措施,则企业没有从中取得利益,虽然它不能阻止银行转让债权,但仍可能提出异议。因为某些贷款的发生并不仅仅意味着一笔款项的流转,也包含着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良好信誉合作关系,可能存在着某些因素致使借款人不愿意向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在财务危机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阶段性的持股者,股权受让企业最终是要让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全部消解掉,即要进行股权退出工作。因此,在企业经营状况转好后,其享有的股权是要转让出去的,这种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假如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么就不能将股份转让给该企业,而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企业。假如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只有一个股东的,该股东对将转让的股份没有购买权,否则将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从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5]。

三、财务危机企业的资产重组创新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股权转让;二是收购扩张;三是剥离资产;四是资产置换。通常这几种重组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力度较大,业绩可以很快改观,但资产置换过程中关联交易较多,有时还存在虚假的重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带有“庄家”的浓重色彩,难免出现很多关联交易和利润操纵问题,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留下了很大的隐患,这也成为市场参与者指责的重点。这个问题不解决,必将影响我们这个尚处发育期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6]。因此,财务危机企业的资产重组模式必须要进行创新。

1.尝试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是并购重组的一种经典形式,将公司的很多重大思维、理念和金融技术函纳于一身,并开发出了一系列的金融工具:垃圾债券、私募、桥式融资、风险资本、商人银行等。在美国,杠杆收购在1988年达到了顶峰。美联储1989年的统计调查表明,杠杆收购的融资额已经占了大型银行所有商业贷款9.9%的份额。20世纪80年代,随着垃圾债券市场的萎缩以及20世纪80年代几宗大交易的失败,杠杆收购的步伐有所放慢。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杠杆收购在美国又有了新的发展。资产重组过程中最大的瓶颈就是支付中介的来源。目前,我国现行的重组融资方式有:现金、证券(股票、债券)、银行信贷等。但这些都有很大的限制,满足不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资金需求。比如企业的自有资金往往是有限的,而银行信贷的获得又取决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增发和配股仅限于少数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又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显然,融资方式的单一与企业强烈的重组和融资需求将使杠杆收购在我国应运而生。作为快速进入中国市场的有效方式之一,外资并购将进入一个高潮期。至于并购的出资方式,仅仅以现金收购只是方式之一,外资并购将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方式[7]。

2.股权托管:资产重组新方式。

股权托管是公司的股东通过与托管公司签订契约合同,委托托管公司代表股权所有者根据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对该股份行使管理监督权利,进行高效的资本经营运作。这一方面能达到有效维护股权所有者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发挥托管经营的综合优势,也能使股权拥有人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股权托管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先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拓宽外资引进渠道以及资产增值三大目的,从而谋取企业资产整体价值的有效、合理经济回报。股权托管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当运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为回避某些体制性障碍,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给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托管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减小投资的风险。由于股权托管能够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有产权归属的前提下,直接开展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流动,从而有效地回避了企业破产、购并中某些敏感性问题的操作难点[8]。

3.勇于法律创新。

我国目前仍有大量的政策和法律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阻碍着财务危机企业资产的重组,同时又有大量处置不良资产急需的政策和法律还是空白。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与时俱进,在资产重组法律方面勇于创新。以法律为重要内容的社会制度的创新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历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国内国外都曾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维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也曾通过制定《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等法律赋予了RTC调查贷款欺诈和违法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特权。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财务危机企业资产重组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将有助于创造性地解决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面临的和随时可能遇到的政策和法律问题。例如,可以通过附加不改变土地性质等条件允许划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流通,使这类生产要素得以优化配置。也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债转股企业所有债权人的求偿权,为债转股企业创造相对宽松的经营环境,同时保护并购企业的权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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