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仍然需要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_民主管理论文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仍然需要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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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多年的曲折发展过程,我们现在终于找到了发展国民经济的出路,这就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拥有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法人的终极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鉴于此,有人便怀疑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不是过时了?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我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依然是企业的主人。企业主人的民主参与抑或职工民主管理非旦不能削弱,而且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不仅要存在,而且要充分发挥作用。

(一)

企业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区别。企业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三人团”到抗日战争后期的“工人大会”;从建国前后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到目前的“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它的生成和发展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到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工人阶级将经历又一次解放自己的历程。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工人阶级是主人、主力、主体,这是不容置疑的。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我国将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企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我国的共产党领导不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不变,这也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而且也是事实。事实上,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直接享有企业人力资本,职工直接享有企业物力资本。职工凭借劳动,不仅可以获得工资收入,还可以获得股息红利,成为企业股权的拥有者。企业里,无论是经理,还是工人,持有股份后,必然能像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关心和经营公司的资产。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派生出独立的经营权,而且也派生出职工的民主参与权。职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将比任何时候都会更强,职工的民主参与欲望将比任何时候都会更高。职工的民主参与是重要的主人权利。领导者绝不能无视职工的这项主人权利。无论从理论角度讲,还是从客观实际上说,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实行民主管理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承诺,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社会主义重视劳动者地位的有机结合。否则,便称不上是社会主义。综上所述,我们完全可以做出如下结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依然是企业主人,职工民主管理非旦不过时,而且必须加强。

(二)

民主管理的实现形式和发展程度,因为受国内外经济环境,企业管理的传统习惯、职工觉悟程度和科学文化水平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尽相同。有人把企业民主管理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间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自主管理。由于我国当前经济和科学文化水平还不很先进,商品经济还不发达,根据职工管理企业能力和经验,还难以承担起自主管理企业的重担。因此,我国企业民主管理还仅仅处于民主参与阶段。其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职代会绝不因股东大会的存在而失去作用。

那么,怎样认识和处理职代会和股东大会的关系呢?我们认为,股东大会与职代会在组织性质、工作原则、主体构成、利益关系上都有明显区别,二者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上也有不同。所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大会和职代会不能互相替代。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专职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讨论和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大会是股东表达意向和要求的场所,对公司基本规则和基本战略作出总向决定。在实际运作上,更着重于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决定同产权关系相联系的各种重大事项。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它的职权是: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选举推荐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代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从上述规定看,职工通过职代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在实际操作上,更着重于协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两方面的利益。显然,职代会的职权有的是股东大会所不具备的,或者是不完全具备的;有的与股东大会相近,并无矛盾冲突。行使职代会职权,正是完善企业重大决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群众基础。可见,股东大会无论如何也不能取代职代会。据此,我们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应当坚持职代会与股东大会并存,实施职工和股东都按规定行使权利的“双轨”运行机制。

(三)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经济行为都由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约束。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为搞好民主管理,发挥职代会作用,关键是加强立法,用法律来保障职工享有企业主人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的法规制度,强化法律监督。

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职工以外的众多社会阶层诸如农民、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外商投资者,均有法律、政策认可和予以保护的资本收益权利。而企业职工享有企业主人的权利,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没有专门的立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突出职工当家做主的权利上也大有改善的余地。比如公司法,凡是谈到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时,几乎没有具体的人数和比例,讲到公司研究决定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只说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仅仅是“邀请”,而且是“列席”,比职代会条例的规定都乏力和模糊。人们不禁要怀疑,假如不“邀请”你又奈我何?而“列席”的权利几乎等于零。显然职工享有企业主人的权利被漠视。即使是职代会条例,在贯彻执行中也是不尽如人意的。有的企业是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有的企业就是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作用发挥得也不好。其厂长(经理)民主作风差,个人素质低,无视职代会,违反规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大大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加之,企业曾发生过的所谓“打破大锅饭”,“砸烂铁饭碗”使职工徒生失落感,往日的政治优越感荡然无存。

重新焕发企业职工的政治热情,调动其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挥职工群体智慧和创造力,一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条例制度,并且有的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之在贯彻中不断完善健全。一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明确规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申诉受理机构。在地方县级以上和大中型企业工会都应建立法律顾问处。对于一切违反企业民主管理法规的行为,同其他一切违法行为一样,都应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民主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我国,工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不但需要保护非国有经济中职工应有的利益,而且在国有经济中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心声。工会又是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担负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参加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等职责。工会的性质及其应发挥的作用决定,保障提高工会地位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因此,在现有的基础上应用立法进一步强化工会的权力,工会亦应依据《工会法》,特别是通过贯彻《劳动法》,全面落实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依法行使权力,发挥四项社会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工会还要认真研究企业在转机换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以不断开拓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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