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对策_wto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对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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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传统经贸投资争议解决方法相比具有诸多优势,它能够发挥对现存经贸 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补遗的作用,适应了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 对WTO现行框架下的经贸投资协议具有统一解释和理解的作用,而且对国际经贸投资实体法 规则和程序法规则的改进和未来发展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GATT争端解决程序是属于调解 和规劝性的,主要是通过“磋商”机制,利用缔约方的合作精神尽可能进行调解,以解决经 贸领域的纷争。实际上,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措施的监督,有赖于一种道德和政治压力。 当争端败诉方不情愿履行裁决的内容时,只能由总干事出面,凭借其“个人威信”促使其履 行义务,而法律上缺乏执行裁决的保障机制。又如,GATT争端解决程序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GATT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下产生的国际纠 纷的效率。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地对GATT争端 解决规则和程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D SU)。DSU既保留了GATT历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又对原来的机制作了重大修改,其核心是精细 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这样的争端解决强化机制,有助于 更迅速、有效地处理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磨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各成 员方更好地履行各项必要的义务及其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了某些特别 的规定,要求在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如在磋商过程中,各 成员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和利益;当某项争端发生在一发展中国家和一发达国 家成员之间时,经该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专家小组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 专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 和跨国公司经营的多样化,使得投资和贸易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许多贸易纠纷往往 起因于各国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的不同规定,由贸易纠纷引发的投资争议也不断涌现,无论 是在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层面,似乎都缺乏针对这类问题的实体法规则,更缺乏针对性的 争端解决机制。而DSU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多边保护机制,同时对传统的解决国际经贸纠纷 的双边途径也是一种有效的补充。

由于双边途径奉行的是实力政策,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贸易报复能力都处 于劣势,因此仅凭借双边途径,发展中国家是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而在多边的争端 解决机制下,各成员方不分大小、强弱,都有权援用争端解决机制,以谋求公正、合理地解 决相互间的经贸纠纷。这将极大地提高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在一定程度上减 少或制约了个别国家采取单边行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公正性的加强对发 展中国家,尤其是弱小国家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特别在面临单边主义威胁与挑战的时 候,发展中国家可求助于这一多边机制维护自身利益。WTO法律规则体系的产生和争端解决 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为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经贸投资争议提供了实体法上的规则依据,而 且,由于WTO协议的一揽子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必然对日后与贸易有关的经贸投资争议的 顺利解决发挥重要的作用,该机制也是对传统经贸投资争议方法的重要补充。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家间的贸易战也日益频繁。如何解决经贸领域出现 的纠纷是摆在世人面前的头等大事。WTO总干事曾经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 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 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国际社 会创设的最有效的解决国家间经贸纠纷的机制,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DSU对G AT T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系列改进,是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和发展。它事实上已使WTO争端 解决机制具备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贸易纠纷强制管辖权。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 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因而成为当今最为完善的国家间经贸纠纷的解决机制 。

第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条文完整性。乌拉圭回合达成的DSU由273项条款和四个 附录组成,适用于《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本身及其四个附录中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外的所 有协议。这些完整的国际条约构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确立的法律基础。从该条约的内 容看,WTO争端解决机制对适用范围、实施机制、一般规定等总则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外,还 对WTO体制下各协议争端解决所需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小组 审查、上诉机构审查、报告的通过、建议或裁决的监督执行、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 报复”等各重要事项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第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范围的宽泛性。由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问题的范围比较狭 窄,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对货物贸易领域以外的国际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范畴以 及货物贸易中的农产品和服装是不予管辖和调整的。作为GATT制度组成部分的争端解决机制 自然无法管辖上述贸易领域的国际争端,一旦在实践中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GATT只能望洋 兴叹。而WTO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保持原GATT机制关于多边贸易体制传统货物贸易的管辖范围 外,还将管辖范围扩大到货物贸易的农产品和服装贸易等极具敏感性的领域,以及以往从未 涉及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争端,从而解决了上述领 域争端投诉无门的问题。

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和有效性。由于一国参加WTO是由其国内 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WTO的协定、协议与国内立法应处于平等地位。WTO成员需遵守WTO的 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争端解决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按“ 除 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这就增强 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加之,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力大 大提高。与过去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完全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GATT体制下,专 家小组的成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制裁的通过等问题都必须达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要 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就是“被申诉方”或“被告方”)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 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GATT则不能作出裁决。正是这一规则使得GATT争端解决 机制非常软弱,自然大大削弱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有效性。因此,有人戏称 “GATT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进步性就在于,无论 是专家小组的建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还是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仍然采取反向的协商一 致原则,杜绝了被诉方运用否决权或其他政治影响对争端解决进行阻挠的可能性。同时,依 据DSU的规定,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执行建议或裁决,申诉方可请求被诉方作出补偿 。如果被诉方不愿意作出补偿,申诉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授权报复,对于报复的授权请 求,争端解决机构仍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自动通过机制”。虽然被诉方可以对授权请示 和报复程度提出异议,但如果仲裁机构裁定被诉方的异议没有根据,可对申诉方再度提出的 授权报复请求,采取自动通过的办法。这样,在争端解决机构采取最后的救济手段时,被诉 方就 没有否决的可能性。

第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组织严密性及运行的及时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和严格是 从GATT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结果,这一特征贯穿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个过程。例如,从确 保争端迅速解决的目的出发,WTO争端解决机制严格规定了工作时间限制,包括执行程序在 内。按规定,如果争端不能在60天(紧急情况为20天)内通过磋商解决,当事方可以要求成立 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DSB)在接到请求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成立专家小组;一旦 作出肯定的决定,必须在20天内完成。从专家小组成立到专家小组向DSB提交结论性报告, 不应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为3个月);如确实需要延长,也不能超过9个月的最长期限。整个 上诉复审程序一般控制在60天内完成,至迟不超过90天。争端解决机构应分别在60天和30天 内通过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制报告。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当事方应立即如实执 行。倘若按期执行,则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予以执行。从设立专家小组到明确合理期限,总 的期限为15个月(特殊情况为18个月)。除时间上做出限定,改变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进 程缓慢的缺陷之外,WTO对各专门机构的权限范围、职责职能、组成成员及资格要求、办事 规则及程序等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建立在完备的组织法基 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构。

第五,新设上诉机构,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解释法律的可信赖性。WTO争端解决 机制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相当于终审法院,是贸易争端的最后解决手段。上诉 机构的成员来自WTO的成员国。在目前上诉机构的7个组成人员中,有3个来自发展中国家(埃 及、菲律宾和乌拉圭)。上诉程序的引入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家小组在法律适用上出错,上诉 机构的职能是对专家小组报告援用的法律的适用性进行评审。在允许上诉的情况下,专家小 组的结论仅是初审结论,只有上诉机构的复议结论才是终审结论。上诉机制的引进,不仅可 以修正专家小组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而且在增强和确保世贸组织法的可预见性和发展世 贸组织法方面也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一个上诉机构来统一适用WTO各协议并作出司法 性解释,包括对条约解释、举证责任、复审核准、专家小组权限、根据1994年GATT起诉的权 利以及私人律师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代表权等程序性问题和实践做出裁决。可见,由争端解 决机构来统一负责解决WTO各协议的争端事宜,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争端解决机构 的权威性。而这些成绩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例如,在“香蕉案” 中,经圣卢西亚的请求,上诉机构作出裁决,私人律师可以参与上诉机构的诉讼活动;在“ 衬衫案”中,印度对专家组的报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就此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原则。

三、关于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WTO创立以来的历史证明,其争端解决机构决策机制运转顺利,切实可行,充满生机和活力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的司法化倾向主要表 现为:设立争端解决专门机构;强化专家小组工作程序;增加上诉复审机构的复审程序;引 入交叉报复制度;局部仲裁仍被纳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如有学者指出,“GATT的争端 解决机制经过不断的法典化和法院化,终于瓜熟蒂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结出了丰硕的成 果。可以说,与乌拉圭回合对国际贸易(包括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投资)制定的一套实体法 规则相配合,WTO谅解书提供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司法机制,形成了WTO多边贸易体制展翅飞翔 的双翼。”从目前来看,这一争端解决机制较好地体现了WTO成员主权平等与WTO有效运转之 间的合理平衡;同时也对争端当事方中的被控方造成了无法抗拒的压力。

我国经过十几年的长途跋涉,已来到了WTO大门前,“入世”已成定局。我国加入WTO,有 利 于我国产品的出口。我们在出口过程中遭遇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将被取消或降低,这对出口 企业扩大产品出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我国也必须履行开放国内市场的承诺,直 接面对国际竞争。实际上,“入世”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向我国提供多边保护机制的同 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为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是WTO协议和相关协定, 以及各成员国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完善国内立法,逐步向WTO各项协定靠拢或与之接 轨。同时,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要以WTO有关规则作为参照系,促使我国经贸投资的法 律、法规和做法与WTO规则相吻合或保持一致。

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明显的优势,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采 取交叉报复作为制裁手段对发达国家也许可行,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切实可行,还有疑问。中 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贸易实力的限制,其采取报复措施的能力相对 有限,有时对发达国家不一定能够构成威胁。WTO争端解决机制还需经受真正的考验。它究 竟能否真正有效地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特别是各贸易大国能否尊重并执行它的建议或裁决, 还有待于当事方的态度和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

在探讨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方面,笔者认为,主要应把握和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 问题:

第一,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积极、有效地运用好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入世”后,针 对我国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会逐步增多,我们应尽早做好思想和法律上的准备,充分认 识贸易争端的重要性。实践证明,WTO贸易争端的胜败涉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由于 国际经贸涉诉案件的标的往往比较大,一旦败诉,对整个国家来说,遭受的损失难以估量。 除了要修改相关的国内立法、进一步对外开放市场之外,还可能丧失相关的市场份额。因此 ,要学会正确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利益,总结和借鉴纠纷各方在解决争端过程中正 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国内各行各业应学习WTO的一系列游戏规则,加深对WTO争端解决机 制 的了解,一旦遇到争端纠纷时,要敢于和善于接受挑战,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发挥政府在协调和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的作用。按照WTO规则规定,只有一国政府 才能代表本国参加WTO的谈判和讨论。这就要求各行业及其协会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将某 些行业在国际市场遇到的违反WTO规则的竞争行为通知政府,并要求政府在适当的场合提出 这些问题,必要时,通过争端解决程序解决这些贸易纠纷。

第三,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途径来解决反倾销问题。我国“入世” 后,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反倾销问题上,一方面可以利用反倾销规则,对来自WTO 成员的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起诉,以制止外国对我们采取不公平的行为,达到保护自己免受伤 害之目的。另一方面,我们也有义务防止出现倾销行为,这就要求我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 、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入世”后,我国作为 WTO的成员国,完全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反倾销问题。从总 体上讲,只要我们善于运用反倾销、反补贴规则,我国的贸易条件势必会有所改善。对WTO 每 一成员来说,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双重作用:它既是一种保护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 尽义务的工具。尽管这一机制为所有WTO成员增加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 但对我国来说其意义似乎更大一些。

第四,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了解和熟悉争端解决机制实际运作 的全过程。由于我国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娴熟机敏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的正 当权 益显得尤为重要。根据WTO规则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有关诉讼活动 。例如,在最近的阿根廷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允许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第三方以“被动 观察员”的身份参与该案的口头听证会,旨在熟悉争端解决机制。“入世”后,我们完全 可以利用这种制度,观察、了解和学习其他WTO成员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维护 自己权益的实际情况和经验。

第五,积极培养能够胜任解决WTO争端的人才。为了在“入世”后有效地解决与其他成员方 之间的争端,我们必须尽早培养一批既精通法律又熟谙WTO协议,并能熟练运用WTO争端解决 程序,有高超答辩技巧的专门人才,从而建立一支能够在国际法庭上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专 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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