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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2-0037-07
以人为本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则,似乎已为我国理论界所公认。但是,无论是将其仅仅归结为马克思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向度,还是把它仅仅归结为“唯物史观体系中的合目的性这个方面”,抑或在本体论意义上把它归结为“世界之本”,皆显不足。在我看来,以人为本作为马克思历史观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其实践观和价值观原则,而且是其社会生活观原则,是它的社会生活本体论原则。本文仅通过对马恩物质观、世界观结构特征及其形成的思维轨迹考察,来阐明作为唯物史观社会生活本体论的以人为本原则的科学内涵。
一、物质观的结构特征与科学世界观的逻辑建构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下称《提纲》)中将他的历史观视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下称《形态》)中将其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恩格斯在晚年又把它简称为“历史唯物主义”。如此的称谓既不表明他们把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范畴同唯物史观的“物”概念完全相等同,也不表明人的生活世界总体层次的“物”与整个物质世界总体层次的“物质”无内在逻辑关联。马恩物质观与费尔巴哈及以前的那些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存在着本质差别,是以个别、特殊、普遍为基本结构的逻辑系列体系。
恩格斯指出,“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运动无非是一切感官可感知的运动形式的总和;‘物质’和‘运动’这样的词无非是简称,我们就用这种简称把感官可感知的许多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概括起来。因此,不研究个别的物和个别的运动形式,就根本不能认识物质和运动,并且通过认识个别的物和个别的运动形式,我们也就相应地认识物质和运动本身”①。“事实上,一切真实的、穷尽的认识都只在于:我们在思想中把个别的东西从个别性提高到特殊性,然后再从特殊性提高到普遍性;我们从有限中找到无限,从暂时中找到永久,并且使之确立起来”②。这表明,第一,作为科学的真理性认识,马恩的物质观及运动观,以对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实物和运动形式的层层科学抽象为逻辑前提,是由个别、特殊、普遍所构成的逻辑系列体系。在这个逻辑系列的不同层次上,即在不同层次的“物”和“运动形式”上,物质、运动概念存在着一系列并不完全相同的科学规定性;第二,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运动范畴作为最普遍的物质观及运动观,是通过一系列层层科学抽象而从整个宇宙的各种实物总和及各种运动形式总和中抽象出来的,其以最普遍的“共性”反映了整个物质世界普遍总体的本原和本质。第三,既然如此,那么,同狭义自然观(这种自然观是人们通过对作为社会存在构成的人化自然的特定研究,而获得的对非人化自然界的科学认识。)层次的物质概念和运动概念是对狭义自然领域的各种实物总和及各种运动形式总和的层层科学抽象一样,作为与之相应的人的生活世界层次的物质概念和运动概念,乃是对人类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实物”总和及“各种运动形式”总和的层层科学抽象。在由个别、特殊、普遍所构成的逻辑系列体系中,如果把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运动范畴称为普遍,那么,辩证的自然科学(以非人化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唯物主义层次和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层次的物质概念和运动概念,则无疑被看作“特殊”,而作为实践唯物主义的资本社会生活观和共产主义社会生活观层次的物质及运动概念则是“个别”;第四,由不同层次科学抽象所获得的物质、运动概念,虽然是一些作为“共性”的总体抽象规定,但由于物质是“各种实物的总和”,运动是“各种运动形式的总和”,因此,这些被概念所反映的作为总体本原和本质的“抽象规定”,则无疑是存在的。也就是说,这种物质和运动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并非是一些“想象的存在”,它乃是不同总体层次的外在于思想的客观实在。马克思在谈及作为科学上抽象规定的一般生产要素及条件时说,“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③。显然,这里所论的“存在”,是指独立于思维之外的客观存在。
马恩物质观和运动观的结构特征及思维理路,不但为我们提供了科学探究唯物史观基石的科学逻辑依据,而且为我们提供了解开马克思科学世界观体系逻辑建构奥秘的锁钥。一方面,按照这一逻辑前提及依据,一旦对整个人的生活世界总体领域的一切个别的“实物”加以层层科学抽象,我们即会获得在存在论境域对人的生活世界(历史观)总体最一般物质概念的科学解读,那即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社会生活”,即人们的实际生活。如果对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的一切个别的运动形式(个别实践活动形式)加以层层科学抽象,我们也会最终获得对人的生活世界总体最一般“运动”概念的科学理解,这即是作为整个社会运动的“实践”。同时,我们尚可由此合乎逻辑的得出下述科学判断及结论: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存在方式;没有实践的社会生活同没有社会生活的实践是同样不可想象的。
一方面,根据这一逻辑系列前提,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这一马克思主义最普遍世界观之基本的物质范畴及相应运动范畴,同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这一马克思主义特殊世界观(历史观)之基本的社会生活(社会存在或社会物质)概念及相应实践概念之间,存在普遍与特殊(或一般与个别)的逻辑关系,前者寓于后者之中,并且也是对后者所反映内容的科学抽象;后者包含前者,但也是前者的一部分,并存在着自身的特殊科学规定性;前者是最普遍的总体科学规定,后者则是一种特殊总体的科学规定。而作为马克思主义又一特殊世界观的辩证的自然科学唯物主义,同辩证唯物主义普遍世界观之间的关系,亦与之同理。这种关系表明,马恩所创立的科学世界观,也同样是以个别、特殊、普遍为基本结构的逻辑系列体系。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体系的这种逻辑建构,同客观物质世界内在逻辑结构的高度一致,是马恩的理论成为科学真理的内在根据。如果把辩证唯物主义普遍世界观界定为关于整个物质世界或全部宇宙物质运动规律的科学,那么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这一特殊世界观,就应界定为关于人的生活世界全部社会生活发展的实践活动规律的科学;如果前者的运动规律是普遍辩证法(或一般辩证法)的规律,那么后者的实践活动规律,则是作为特殊辩证法的实践辩证法规律;如果说前者的本体论是最普遍的物质本体论,那么后者的本体论当然是作为特殊物质的社会生活本体论。
二、马克思的研究路径与黑格尔思辨结构的特征
诚然,社会生活概念作为马克思历史观的基石,同与之相应的实践概念一样,是从人的生活世界领域的各种实物的总和及各种实践活动形式总和中抽象出来的。人们只有认识个别的物及个别社会生活形态,以及个别实践活动形式,才得以认识社会生活和实践本身。然而,我们看到,马克思最初获得对物质、运动等一系列范畴的科学解读,获得对一般辩证法及其规律的唯物主义理解,并以此为根据初步形成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世界观。马克思运用一般辩证法在探寻“历史之谜”的过程中,通过对人本身问题的研究,对社会生活及社会存在概念,以及对作为运动特殊的实践概念的科学确认,对实践辩证法及其最一般实践规律的科学发现④,并以此为根据把他的历史观看作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并非是通由个别、特殊、普遍的思维逻辑次序及研究路径来达到的,相反地,由于马克思最初(写作《提纲》之前)主要沿着逻辑研究路径向前发展,是在利用英、法、德等众多社会主义者著作的基础上,通过对黑格尔全部哲学、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鲍威尔自我意识哲学的剖析批判,以及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人本学的研究及批评而渐次实现理论升华的。因此,在马克思那里,辩证唯物主义普遍世界观的形成当然是略先于他的历史观的。这就是说,马克思最初主要是沿着普遍、特殊、个别的思维逻辑次序及研究路径向前发展的。只是当这种理论批判性的继承性研究达到一定的理论历史界限,而前人尚未提供进一步研究所需的历史前提材料时,只是当马克思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实现从一般辩证法的运用到对实践辩证法的研究,从逻辑研究到把这种逻辑研究同实证性考察相结合,并由此沿着实证科学的道路向前发展时,他才实现了从普遍、特殊、个别到以个别、特殊、普遍为主的思维逻辑次序的科学转变。这种转变是从《形态》的研究和写作开始的。正是由于这种转变,马克思才在后来的一系列科学发现中不仅形成了他的原初社会观(原始社会观)、奴隶社会观、封建社会观、资本社会观,以及通过《资本论》的写作和对以欧洲大陆为主的世界工人阶级运动经验的总结,建构了科学的共产主义社会观,而且使唯物史观一般层面的原理在初创后获得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从而建构了一般与特殊相统一的唯物史观的系统科学体系。
马克思在初期按照普遍、特殊、个别的思维次序所得到的逻辑成果,之所以能同他后来沿着实证科学的路,遵从个别、特殊、普遍的研究路径所得到的结果相统一、相一致,这当然得益于他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所包含合理内核的科学继承。我们看到,黑格尔所建构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是一个以绝对精神为最高范畴的实证唯心主义体系。就这个体系的形成及逻辑建构的基本特征来看,首先,黑格尔把从不同的实物及事物中抽象出来的“共性”,不是看作这些独立存在于思想及意识之外的实物及事物本身所包含的物质客观实在,而是把它当作与这些实物及事物相分离并独立存在的纯粹思想的概念“实体”,并把这些不同的实物及事物当作这种纯粹概念“实体”的“不同样态”。这样,当黑格尔宣称这种“实体”是这种“不同样态”的本质时,他就把这些现实的客观存在的实物及事物同当初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共性”一样,变成了纯粹概念性的实物及事物,即变成了“抽象的抽象”(马克思语),而且把当初的“共性”同这些不同的实物及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把这些实物及事物之间原来存在的物质关系,变成了纯粹的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即同样变成了“抽象的抽象”。其次,为了达到某种现实内容的假象,黑格尔为从这种“实体”返回到被称为“样态”的千差万别的实物及事物上去,杜撰出一条思辨定理,这即是宣称这种被当作纯粹概念的“实体”,具有活生生的、自相区别的、能动的本质。“实体”在自我活动中不断把自身变成作为“样态”的千差万别的实物及事物,而作为“样态”的实物及事物只不过是统一的“实体”生命的不同表现和不同环节,它们构成一个被有机地划分为各个环节的系列,这个系列各个环节的总和便是作为总体的“实体”统一体。这样一来,黑格尔便把现实的物质运动过程,变成了作为纯粹概念的“实体”即绝对观念的自身活动过程,造成了似乎“实体”具有某种现实内容的假象。这就是说,“黑格尔完成了实证唯心主义。他不仅把整个物质世界变成了思想世界,而且把整个历史也变成了思想的历史”⑤。再次,黑格尔在建构他的唯心主义世界观系列体系的过程中,在占有前人材料的同时,按照个别、特殊、普遍的逻辑次序,通过对不同事物及实物的层层抽象,获得了全部世界最普遍的“共性”,但由于他“认定科学赖以存在的东西是概念的自身运动”,并把作为绝对观念的“纯粹的概念”看作世界的“原素”⑥。因此,他不是把这种“共性”科学地判定为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规定,而是把它解释为离开物质而独立存在的绝对观念,并把其看作全部世界的绝对本质。这种头足倒置的做法,不仅致使黑格尔对绝对观念的自我扬弃式的外化活动,只能按照普遍、特殊、个别的逻辑顺序加以牵强附会的叙述,使他只能“从天上降到地上,”而且导致他的全部叙述所反映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黑格尔用绝对观念冒充物质,用纯粹的思想关系冒充现实事物间物质关系的纯思辨方法,是他的哲学体系结构成为非科学结构的基本原因。
问题在于,思辨结构虽然是一种非科学的逻辑结构,思辨的抽象把科学抽象变成了非科学抽象。但是,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为起点,按照普遍、特殊、个别的逻辑所建构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系列世界观体系,却在一定程度上颠倒地包含了客观物质世界的客观逻辑。因此,当马克思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对其加以批判改造时,便能沿着普遍、特殊、个别的逻辑次序,根据黑格尔及前人所提供的有限实证材料,初步建立“新唯物主义”的普遍世界观,以及在对人的生命生活和生命活动特性及劳动实践问题的研究中,对作为历史观之本的社会生活概念及相应的实践概念,以及实践辩证法加以科学确认,乃至初步形成他的科学世界观逻辑结构系列的科学构想。
三、马克思物质观、人本观的形成与唯物史观之本
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哲学时用自然界来代替“绝对精神”,并把黑格尔判定为“实体”的“样态”的实物及事物视为物质的东西,但他却把这种“实体”仅仅看作是一种纯主观的“想象的存在”。认为“事物被抽出一切基本性质以后的存在,只是你对存在的观念,只是捏造出来的,臆想出来的存在,一种没有实体的存在”。⑦ 他以能否感性直观为标准,否定了作为“共性”的一般性总体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否定了由一切特殊事物辩证联系而构成的普遍总体的客观存在。同时,他只承认有差别的个别物的存在,而把作为总体的物质和人的概念视为如上帝一样的“空洞的抽象”。这种思维方法,既使他未能沿着个别、特殊、普遍的实证科学路径,创建科学唯物主义的物质结构观,又使他远离人的特殊社会生活并局限于自然观视域对人的本质问题的抽象考察,以致因未看到社会生活及实践概念的科学规定性,而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
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那种把从不同的实物及事物总和中抽象出来的“共性”,仅仅在纯粹思想的范围加以理解(黑格尔从“纯客观”上去理解,而费尔巴哈则从“纯主观”上来理解)的思维前提不同,马克思表明,“……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⑧ 这就既肯定了作为物质范畴的“共性”所反映的内容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性,又把它看作“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即把它看作作为概念的意识对这一客观实在性的主观映象。按照这一思维前提,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思辨结构体系所包含辩证逻辑系列加以批判继承的同时,不仅在整个世界层次上获得了对物质、运动等一系列范畴,以及一般辩证法规律的科学理解。这种理解既在于把这些范畴、规律看作是对一切特殊事物、实物及其规律总和的科学抽象,又在于把前者所反映的整个物质世界当作作为特殊总体的后者总和的普遍总体,并把这些特殊总体看作普遍总体自身发展的各个有机环节,从而初步形成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物质观及运动观。而且根据辩证逻辑结构系列的内在逻辑理路,去进一步考察和探究作为人类历史这一特殊总体的一般物质、运动概念的科学规定性,即考察社会存在概念和社会运动概念的特殊科学规定性,考察历史辩证法的科学规定性,等等。
马克思最初看到,社会存在是人们“生命生活”的存在,社会运动是人类“生命活动”的发展,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当然是人们“生命活动的辩证法”。因此,他对问题的研究便以对人本身问题的考察为中心。恰是这种研究,马克思才形成了科学的社会生活概念和实践概念,以及获得了对实践辩证法及一般实践规律的科学发现,从而为建构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体系找到了理论根据,奠立了理论基石。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费尔巴哈人本学命题,推进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特质”,并提出,“而国家的职能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的思想,经《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人的社会特质解读为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到《提纲》中阐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手稿》中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经《神圣家族》中表明“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到后来在《形态》中把人类历史称为“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⑨
从《手稿》中对“生命生活”、“生产生活”、“社会生活”概念的考察,对“活动”、“劳动”、“实践”概念的科学解读,到《提纲》中提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的论断,以及在《形态》中表明“人们的存在即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表明是“生活”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生活”,“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即是这种研究进程的一些实在表现。
与费尔巴哈那种仅仅局限于从生物个体属性的一般自然规定上,去考察人的存在和人的本质的非科学研究方式不同,马克思不仅着眼于从作为人的生命存在的“产生生命的生活”的特殊性上来考察人的存在,从“生产生活本身”的特性上来考察类生活即社会生活的存在,而且着眼于从作为“种的类特性”的生命活动的特性上去考察人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人的生命生活之不同于动物的生命生活,乃在于动物的生命生活是一种本能的消极适应自然界的生活,而人的生命生活则是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的能动生活,是以劳动实践为存在方式和基本特性的“生产生活”。由于作为“产生生命的生活”的“生产生活本来就是类生活”⑩,而人的类生活即是他们的社会生活,因此,社会生活及人本身便是以劳动实践为基本属性和存在方式的。一方面,“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1) 因此,作为人的生命活动性质的类本质便是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以创造对象世界(包括自身)为规定的客观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实践。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的类生活即社会生活总体上看,作为人的类生命活动的实践活动过程,便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发展过程。可见,如果说人的类生活(社会生活)以实践为基本属性和存在方式,人的类生命活动的本质在于实践,那么,提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的科学判断,乃是顺理成章的。
劳动实践是人的类生活的存在形式,人的类生命活动的本质或特性是实践,既在科学上揭示了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也表明了“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12),表明了人是作为类存在物的社会存在物,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类存在物。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自然存在物。同时由此出发,马克思第一次形成了科学的双重自然界概念:一方面,自然界是指包括人类社会生活在内的总体自然界。这种含义的自然界是普遍的广义的自然界。在这种含义上,马克思不仅把自然界的存在看作是最普遍的物质总体的客观存在,而且把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看作自然界的一部分,或自然界历史的一个内在环节。表明“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13)。另一方面,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即“人类学的自然界”。相对于普遍总体的自然界而言,这种自然界乃是一种特殊的狭义自然界,是作为特殊总体的社会生活的自然界,即人自身及人化自然界。在这种含义上,马克思不仅指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14),而且把自然界称为人的自然界或“劳动的自然界”,并把这种自然界称为“历史的自然”(15)。不言而喻,那种作为普遍总体自然界自身发展环节和部分的人类社会生活之外的特殊自然界,也是一种狭义的自然界。从逻辑上看,人的现实的自然界是随着劳动实践的发展而无限扩展的。虽然这种从有限到无限的扩展会引起那种人类社会生活之外的狭义自然界在空间上不断减缩,因而会使人化自然在空间上向总体自然界不断趋近,但由于作为宇宙的总体自然界本身是无限的,因此,设想人的现实自然界与总体自然界之间的完全重合,是非科学的。马克思对自然界概念的双重解读,不仅为科学判定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之间的关系建立了科学根据,而且为建构唯物史观的社会生活本体论,奠定了逻辑结构基础。
与费尔巴哈那种只承认单个生物人的存在,并把类当作无数个体的简单集合,以及又把类看作纯主观想象的考察方式不同,马克思按照辩证逻辑结构的机理,在对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的存在问题的考察中,进一步提出了他的科学见解。指出“……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地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主体的自为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16) 这表明,在历史观最一般层次上,马克思不仅把人当作社会存在物的个体,而且把人看作社会存在物的“社会的主体”的总体,看作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在这里,个体的存在和个体的生命活动既包含着总体的存在和生命活动,是总体存在及生命活动的一部分,又是总体存在及生命活动发展中的一个环节;而总体并非是无数个体的简单加合,它是全部历史个体的有机总和。作为总体的类概念是对一切个体总和的科学抽象。因此总体也既是以类为表现形式的个体,而且是一个作为“社会的主体的自为存在”,是一个寓于一切个体之中的生命机体。正是对人的这种理解,马克思既把个体的生命生活表现看作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又表明“特定的个体不过是一个特定的类存在物。”(17) 按照这种见解,马克思一方面看到,人作为社会的主体的存在,作为生命表现的总体,其生命活动过程乃是一个以劳动实践为中介(关系)的人与自然(作为社会存在的自然)之间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是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包括人本身)的能动生活过程。这就是说,作为人的生命表现总体的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另一方面也看到,人作为个体,作为单个的特定的社会存在物,不仅表明作为总体生命表现的人的生命活动,是通过历史上一系列世代相继的个人的生命活动来实现的,是由世代相继的一切个人的劳动实践所创造的,而且表明,单个的人之间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实践关系,才能成为特定的社会存在物,才能同自然界发生实践关系,也才能实现个体生命活动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个人的生命活动也以个人间的社会实践关系为中介。虽然这些个人间的关系,在作为历史总体的人的生命活动中,只不过是人本身同他自身之间的同一关系,但是,他们之间的实践关系同他们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总和,却反映着人的类生命活动的本质。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一方面形成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思想,一方面进一步把作为生命表现总体的人的生命活动的生活过程,即把整个人类历史看作是由一系列世代相继的人们的有限实践所构成的无限实践活动过程。同时,在把人类历史规律视为人们实践活动规律的意境下,通过对黑格尔关于实践活动即是中介活动思想的批判继承,获得了对人类生命活动一般实践规律的科学解读,并发现了人的社会生活发展的实践辩证法。由此可见,正是通过对人的生命生活和生命活动的特殊性的考察,马克思才初步形成了他的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的社会生活(社会存在或社会物质)观和实践观,从而为初创唯物史观的逻辑系列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石和前提。
四、社会生活本体论与以人为本原则
既然唯物史观的基石是社会生活(社会存在),那么,从社会生活本体论上来探讨马克思以人为本原则的科学内涵便至关重要。(因篇幅所限,我们在这里仅限于历史观一般层次上的考察)我们看到,一方面,人是社会存在物。既表明了社会生活是人们的社会生活,又表明了社会存在是人们的存在,表明了人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从作为类生命表现总体的社会的主体的自为存在来看,无论是人本身、人本身同他自身的同一关系,还是人同人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无机身体的人化自然界,都是属人的;而从作为单个的特定的社会存在物的个体来看,无论是他、他们本身,他们之间的实践关系,以及他们同人化自然界之间的实践关系,乃至他、他们的人化自然界,也都是属人的。从这种理解出发,马克思不仅表明,“人是人类全部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基础”,而且在把一切社会关系看作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介,看作人们不断加以创造的实践关系的前提下,表明“社会本身即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从这种意义上说,以社会生活为本即是以人为本;以社会存在为本即是以人为本,以社会物质为本也即是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即是以处于社会实践关系中的人为本。另一方面,人也是人的自然存在物。既表明了社会生活是人们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的能动生活,又表明了作为人们实践对象的人化自然界(包括人的直接生活资料,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也是社会的存在,表明了人化自然界也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尽管人化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及公开展示,人在他所创造的人化自然界中尚可“直观自身”;尽管作为人自身自然的肉体存在也是人化自然界的一部分,但它作为人们不断加以创造的对象,却是同作为社会的主体的人不能完全等同的。从这种理解出发,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18)。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的社会生活本体论决不能简单地被仅仅归结为离开实践关系及人化自然界的那种以非科学抽象的“主体”为本。在这里,马克思的社会生活本体无疑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及人的自然界以实践关系为中介,并以人的能动实践为存在方式的统一。可见,马克思的以社会生活为本,也绝不是离开人们的实践活动及实践关系的所谓“以人化自然界为本”,更不能归结为以人们所创造的并以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为表现形式的社会财富为本。然而,如果从一切社会实践关系总和这一人和人化自然界的共同本质视角对问题加以考察,无论是作为社会的主体的人本身,还是人化自然界,都是由人们的能动的创造性实践来不断实现发展的。因此,作为人和人化自然界相统一的社会生活(社会存在),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这就是说,马克思的社会生活本体论,在本质上是以实践着的人的生活为本原的,正如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物质本体论是以运动着的物质为本原一样。
总之,从马恩物质观和科学世界观的结构特征及其形成的思维进程中我们看到,社会生活概念作为人的生活世界层次的一般物质概念,社会生活本体论作为以人的生活为本原的本体论,既表明唯物史观是唯社会生活史观,即唯人的生活史观,又表明唯物史观之本是人的生活。如果说在本体论维度,人的生活是唯物史观人本原则的原基,实践论维度的实践(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实践)是其本质和核心,那末,价值论维度的不断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则是其价值取向和诉求。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不仅是唯物史观实践观和价值观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唯物史观社会物质观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本体论维度把“以人为本”看作是以实践的人的生活为本,才能在人的生活世界总体层次全面把握唯物史观人本原则的丰富内涵。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3、34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5页。
④参见拙作:《马克思主义与全球化》上册,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1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6页。
⑥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48、45页。
⑦《费尔巴哈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58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2页。
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页。
⑩(11)(12)(1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6、96、169、128页。
(14)(16)(1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8、123、12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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