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筹资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思路的引入
中国农业面临着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农业的比较利益在逐年下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二是农业投入逐年下降,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得不到很大改善。这就从两个方面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是同一个问题:农业资金短缺。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按照这样的思路来研究农业资金问题:宏观上农业部门资金短缺和微观上农业生产单位资金不足的根源是经济发展落后;经济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匮乏。这样来思索农业资金问题很明显易陷入发展经济学家纳克斯所描绘的“贫困恶性循环”的怪圈和利本斯坦的“低水平均衡陷阱”,使农业资金筹集问题的讨论长期沦为悬而未决的难题。笔者认为必须从农业筹资问题这个大系统的整体入手,并深入到筹资结构系统的内部,也就是分析整个筹资结构,在筹资运作上不能让单个筹资单位孤军奋战,只有如此,才可能冲破“怪圈”,走出“陷阱”。
20年来,我国的农业筹资单位及筹资来源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一个突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的农户经济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80年代中期在有的地方名存实亡,实质上在当时以农户经济为主)的局面成长为一个农户、家庭农场、中间性经营组织(如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等多元化筹资单位和多种筹资渠道并存的格局。但是,在农业筹资多元化格局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农业筹资单位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多样化仅仅出现在部分农业较发达地区,而且很不规范,更谈不上合理,广大的落后地区、中西部地区,农业筹资单位仍然以农户为主;在资金来源上仍以自我积累为主,这种状况继续导致着农业资金短缺。
因此,研究农业筹资结构问题,从理论上及时地总结和概括发达地区的农业筹资的先行经验并作出理论说明,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偏好,而是我国经济现实的需要。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不一定非常准确的认识,我们开始了对农业筹资结构的初步研究,以期能够在此方面引起人们的应有重视。本文主要是对农业筹资结构的一些原理进行分析,而对中国具体问题的研究限于本文的篇幅,已另辟专论。
二、有关农业筹资结构的几个概念
在讨论农业筹资结构概念之前,要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农业筹资。从农业部门的经济发展过程来说,农业筹资现实地表现为农业经济发展资金的筹措、积蓄和供给过程。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农业筹资。从一定意义上说,筹资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由于研究对象和研究重点的不同,农业筹资可以视为一个微观经济问题,也可以视为一个中观、宏观经济问题。本文主要从宏观意义上来研究农业筹资,但有些分析也少不了对微观基础的分析。
明确了农业筹资的含义,我们可以对农业筹资结构进行界定。农业筹资结构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其内部包含着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调控结构。从农业部门内筹资者的资金来源看,农业筹资结构是指农业筹资者的资金来源构成,这种构成包括自有资本、债务(信贷)资本、财政资本和外资等。(注:自有资本,也叫权益资本、股权资本或主权资本,它既含自身积累转成的资本金,又含外来入股形成的资本金。财政资本的筹集者本文视为政府农业部门。)这种意义上的农业筹资结构,我们定义为农业筹资的客体结构。从农业部门内筹资者的构成看,农业筹资结构是指筹集资金的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构成关系。这种构成主要有农户(含不具公司特征的家庭农场)、农业中间性经营组织(注:农业中间性经营组织包括除农户以外的具有共同特征的以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为经营对象的企业组织。政府农业部门既是筹资者(如筹集财政资金),又是宏观调控者。)、外资企业和政府农业部门等。该种意义上的农业筹资结构,我们称之为农业筹资的主体结构。事实上,农业资金筹集受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甚至价格政策和外资政策的影响很大,这就是政府当局对农业筹资的调控。因而,从农业筹资的调控角度,农业筹资结构可理解为政府的调控组织为了从积极意义上实现农业资金的供求均衡,而对农业筹资的主体结构及其行为、农业筹资的客体结构及其构成进行合理而有效控制的政策关系总和。
综上,我们从宏观角度对农业筹资结构进行研究,农业筹资结构是指农业筹资主体结构、农业筹资客体结构和农业筹资调控结构之间的有机构成关系。
三、农业筹资结构调节原理
用系统论的方法对农业筹资结构进行分析,(注:我们在研究农业筹资结构问题时,参阅了唐若昕《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在此表示感谢。)农业筹资结构系统便由农业筹资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调控结构三个子系统构成。而且,大系统内部和外部也存在着一个内部是否相互适应和协调问题;外部也存在着对内部的影响或调节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任何事物结构的变动都有内因和外因,同样,农业筹资结构系统变动的调节或影响,也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我们把内因对农业筹资结构变动的影响,称作内部调节或直接调节;把外因对农业筹资结构变动的影响,称作外部调节或间接调节。
(一)农业筹资结构的内部调节
内部调节事实上就是内部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调节。这三个子系统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组成一个稳定有效的农业筹资结构系统呢?现代系统论在研究小系统如何才能组成大系统时,广泛运用了结构─功能分析法。这种方法的要点是,先把形成大系统的每个子系统搞清楚,对其进行如下三方面的具体分析:(1)子系统的结构;(2)子系统结构存在需要的条件;(3)子系统的功能。输入是保持这一子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条件。输出代表这一子系统结构所具有的功能。对每一个子系统进行结构─功能分析,基本上等同于寻找因果关系。因为功能总是结构的必然产物,而某种结构总是依赖特定条件的。
一旦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搞清楚了,子系统组成农业筹资结构的条件也就不难理解了。系统论指出,当不同的子系统的功能和条件(输出和输入)能完全耦合起来时,这些子系统就能组成一个稳定的大系统。例如,有两个子系统A和B,当A功能恰恰等于B所需要的条件,而B的功能又与A所需要的条件相符,这时A的条件为B的功能所提供,B的条件为A的功能所提供,两个子系统就能在相互调节中保持各自的稳定,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大系统。无疑,三个或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也应是这样。也就是说,只有多个子系统的功能和条件能够形成一个耦合网时,小系统才能形成一个大系统。这就是所谓“功能耦合原则”。
将“功能耦合原则”运用到农业筹资结构的分析中,我们就可得到农业筹资结构的调节原理。在一个稳定有效的农业筹资结构系统中,农业筹资主体结构、农业筹资客体结构和农业筹资调控结构三个子系统必须形成互为因果、互为调节的关系,也就是说每个子系统的输出刚好等于另一个子系统所规定的输入。假如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功能和条件不能耦合起来,整个农业筹资结构系统就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突出表现在筹资主体不能正常有效地筹集足够的资金,筹资客体不能稳健运行。比如:在一个市场型农业筹资结构系统中,农业筹资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调控结构之间应互为因果、互为条件。从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来看,因为有了单个的筹资主体(但还不成系统)开展生产业务的需要,尔后产生了筹资客体组织(如银行),再后出现了筹资调控当局(如中央银行);从三者产生的逻辑关系看,三者之间事实上互为提供条件,筹资调控当局的存在是以筹资主体和筹资客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筹资主体和筹资客体稳定有效地调剂资金余缺或称金融交易必须依赖筹资调控结构系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为条件,否则资金市场就会出现混乱和崩溃。
总之,农业筹资结构系统要稳定有序地营运并富有效率,它的三个子系统——农业筹资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调控结构之间必须互为条件、互相适应。一旦不适应,农业筹资结构系统就面临着变迁。这种变迁可能是长期低效的,也可能是在政府当局的倡导下重建新的农业筹资结构系统或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革。农业筹资结构调节原理是研究农业筹资问题和解决一系列农业筹资及农业发展重大疑难问题的金钥匙。
首先,利用这个原理,可以证明耦合状态必然具有多样性,也就是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当的不同国家,可以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筹资结构,但它内部必须是相互适应的。
其次,既然农业筹资结构中的筹资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调控结构是作为一个互相调节的功能耦合整体而存在的,那么要研究农业筹资结构变迁的规律,必须从总体上把握农业筹资结构开始,孤立地谈农业筹资主体,或孤立地分析农业筹资客体、农业筹资调控主体是很难理解各个国家农业经济良性循环的本质特征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一个国家的农业资金问题。只有从一个个孤立的因素上升到结构分析,我们才能从农业发展互为因果的大网中摆脱出来,从而能研究出农业资金筹集的规律来。可以说,农业筹资结构调节原理揭示的筹资结构系统内、外部必须相互适应的规律是任何国家农业有效筹资所要遵循的普遍规律。
再次,能帮助我们理解农业筹资结构配套、整体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性。农业筹资结构内部互为因果的变化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渐进不断地破坏或扬弃着旧的功能耦合系统。随着发展,在客观上、趋势上却愈来愈趋向一种新的功能耦合状态。农业筹资结构从一个旧的耦合框架或落后的、甚至不能完整构成一个耦合框架,日益演变到一个新的结构框架上去(如发达地区农业真正产业化后的筹资结构)。也就是说,农业筹资结构调节原理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筹资结构内部如何相互适应,还可以揭示出农业筹资结构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的过程,尽管这种演变需要一系列内外部条件。
(二)农业筹资结构的外部调节
协调有效的农业筹资结构不仅受其内部多个子系统的相互的直接调节,而且它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还要受外部系统因素的间接调节或外部调节。所谓农业筹资结构的外部调节,是指一国的经济因素(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和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等)对农业筹资结构的影响或调节。
1.市场经济发展对农业筹资结构的调节。农业筹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资金总量。一般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储蓄=收入─消费。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的收入和储蓄资源也越多。可以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农业筹资结构的复杂程度或层次高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的货币收入主要用于消费,储蓄资源较少,从而决定了筹资结构单一,其结构形式也必然是低级的;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人们的储蓄资源迅速增加,农业筹资客体结构都将多样化发展,从而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加强对筹资市场的控制与管理。这一论断,有史实支持。如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时代,筹资主体以自耕农为主,筹资客体除自身积累外,主要形式为高利贷者和钱庄,而封建政府对其基本上是放任自流的,只要能按规定缴税即可。18世纪的工业革命之后,才开始形成现代农业筹资结构的雏形,并相继发展成完整的框架。
2.经济体制对农业筹资结构的调节。从广义上讲,农业筹资结构系统应是整个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因而经济体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在农业筹资结构之中。最典型的就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对农业筹资结构的影响。前者以公有筹资主体和公有筹资客体并在筹资管理上以指令性计划为主,其筹资结构单一;后者则与之相反,无论是筹资主体,还是筹资客体,都呈现产权性质多元化,筹资形式多样化,在筹资管理上以间接调控为主,其筹资结构按市场的法则合理安排。
3.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对农业筹资结构的调节。这里的经济发展战略主要指政府是以强调工业为主,还是强调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战略。若是前者,则农业筹资主体将面临更加深重的资金紧张,筹资客体的资金将主要流向工业系统。最典型的例子,即我国自50年代末期以来“片面强调工业的高速增长,而没有相应照顾农业发展,导致政府对农业的投入逐年下降。除个别年份以外,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速度很不协调。”(注:王叔云:《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与前景》,载《海峡两岸学者论中国腾飞之路》,154页。)从历史上看,1952-1989年,我国工农业年均增长比率为3.3:1。工业的高速度发展,要靠高投入予以支持,必然削弱对农业的投入。反之,若是后者,即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战略,则有利于农业筹资结构发挥积极作用。
四、农业筹资结构的变迁或创新
农业筹资结构调节原理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筹资结构内外部怎样保持适应性和稳定状态,而且可揭示其变迁或创新的过程。从本质上看,变迁的锁链之所以启动,源于旧有结构功能耦合系统内部出现不适应。而新结构的出现必定意味着新的功能耦合系统的建立,它实际上就是在已经破坏了的功能耦合系统中建立新的功能耦合系统的过程。这样,农业筹资结构演变规律的探讨就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问题:一是旧有结构功能耦合的适应态是如何被破坏的,另一个是新的相互调节功能是如何确立起来的。本节讨论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留在下一节讨论。
(一)一个归纳性结论
既然农业筹资结构中的三个子系统是互相适应的,这种适应有简单的低级适应、复杂的高级适应等状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能耦合状态呢?这正是我们要分析的农业筹资结构是如何变迁的问题。
由于功能耦合的互相调节系统是自我保持系统,它具有强大的抗干扰能力。旧的功能耦合只要不破坏,就会一直存在下去,谈不上新结构的确立。如在1978年以前中国的农村,全国上下实行清一色的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是农村扩大再生产的唯一主体。单一的筹资主体自然不要求多样化的筹资客体来为之服务。即使有不同的筹资客体,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都会以相同的筹资要求改变其行为而被同一化。这就是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的筹资结构的适应性耦合。当然,这种适应态是消极的,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然而,经济史昭示:农业筹资结构即使没有受到外界冲击,适应态往往也只能保持一段时间,各子系统之间的不适应迟早要出现;也就是说功能耦合互相调节是一种短期效应,如果没有外界力量(如政府强行干预)施加影响的话。进一步看,假如我们对农业筹资结构适应态被破坏的进程进行宏观的跨越国界的比较,就会得到一个普遍成立的结论:组成结构的各个子系统在其本身漫长的协调运行中,都会不断地释放出某种对结构本身有催化作用的东西,导致功能耦合的松弛,最后破坏结构的适应性,使结构走向新的功能耦合系统。
但这个结构毕竟是归纳性的,科学哲学家一再提醒人们,归纳并不等于证明。因此,要证明结构适应态被破坏的必然性,就要找到可靠的理论根据。
(二)功能异化——农业筹资结构变迁的一个内在原因
自我调节功能被调节结果所破坏,最后导致系统出现不适应态,是一切功能耦合的结构系统共有的规律。这里的关键在于,组成一个大系统的多个子系统的功能都不可能是单一的,每个子系统都有很多功能,即使对于子系统的某一种功能,也常常由很多不同的方面组成。这些不同的功能以及某一功能的不同方面是不可分离的。比如作为农业筹资客体之一的中国农业银行这个子系统,有为农业部门提供信贷资金的功能,也有自身盈利的功能。该系统的结构决定了这两种功能总是同时存在的。当子系统形成了相互适应的大系统时,只能做到某几种功能互相耦合,或某种功能的某几个方面互相耦合。而每个子系统,复杂的功能不能全部参与耦合,对于不参与耦合的其余部分(如追求盈利),只要暂时没有害处,就不会影响大系统的组织结构。但是,正因为它们没有实行功能耦合,必然对子系统结构产生影响,这种作用虽然很小,但会慢慢地导致多个子系统结构发生畸变,子系统结构畸变到一定程度(如银行信用危机等),那些互相耦合的功能就会受到损害(银行过分追求盈利必然有害于为农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正如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不规范会逐步扰乱筹资秩序一样,畸变的结果最后导致适应态破坏。我们把结构系统内部没行实行耦合的功能慢慢使结构畸变,最后破坏那些互相耦合功能的现象称为“功能异化”。异化本是哲学中的一个概念,用以表示事物的性质慢慢被这种性质本身带来的结果所改变。这个概念在研究筹资结构变迁的规律中有着重要作用。因为农业筹资结构各个子系统的功能异化是适应态被破坏的重要原因。
功能异化存在于一切复杂的结构和系统之中。由于结构和系统总是比较复杂的,因而结构带来的功能也必定是复杂的,甚至总带些附加功能,它们不可能全部实现功能耦合,这几乎是铁的准则。这一点,对筹资结构调节器的调节功能而言尤其明显。比如,农业筹资调控结构系统对农村资金市场的管理和调节,基本上是靠法规政策来实现的。政策法规是人为的一种规定,它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它是为达到一个具体目的而设计的调节手段。但任何一个政策法规的影响都是多方面的,它除了针对调节对象所需的目标外,必然有附加性的影响。只要它那复杂的多方面影响在短期内无害,这个法令就是有效的。然而法规政策长期实施的结果,附加性的影响就会变得大起来,出现了政策制定者本意想不到的后果。如对农业实行低利率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户及农业的负担,降低成本,但当初政策制定者万万没想到,一部分搞到低息资金的企业运用它套取国债或转贷出去套取利差收入。这就是政策法规附加性影响的消极面。
也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政策法规是可以改变的,当那些附加影响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时,干脆取消它就是。然而,并非如此简单,有些重大政策法规是同筹资结构密切相关的,是当时结构的组成部分。除非筹资结构出现实质性变迁(如大的改革举措),这些政策法规是不能任意改变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筹资结构中,子系统的任何一种调节都不可能以一下子摧毁结构为代价。这样,附加功能导致异化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此外,功能异化不仅来自于子系统之间的调节,而且还来自于子系统内部。农业筹资主体结构、筹资客体结构和筹资调控结构三者本身也是由许多小组织耦合起来的,这些小组织的功能也会在运行中发生异化。只要有组织存在,就会发生功能异化。一切成功都包含着失败的痛苦。任何一个组织系统都处在这种组织与无组织两种因素相互消长之中。一切组织都只能选择子系统的几种性质来形成整体,而不可能使子系统的一切功能都互相耦合起来,子系统的多余性质和那些没有耦合的功能就成为混乱的根源,它们必然造成整个结构系统的畸变。
(三)调控盲区:农业筹资结构变迁的又一重要原因
农业筹资结构的适应性被破坏从而导致其变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农业经营活动与筹资活动的同步发展,农业筹资结构本身难以容纳或不适应新的变化了的经济形势。一方面农业筹资结构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农业经济及其相关的筹资活动是不断进行的;另一方面,筹资活动又是在既定筹资结构的框架中进行的。这样,农业筹资结构变迁的问题就转化为农业筹资结构与筹资活动关系的探讨。
农业筹资结构与筹资活动的关系由两方面构成:一是结构的支持作用,另一个是结构对筹资活动的限制作用。众所周知,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只有从这种结构的支持中才能合法地进行多种筹资活动,如农业企业申请贷款,农业金融组织吸收存款;同时筹资结构对筹资活动另一类作用是限制,任何一种筹资结构对筹资活动都要有一定的限制。通常它只允许人们进行对其无害处的活动。比如,中国允许农业生产企业在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获准的条件下才能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而不允许非法集资,这就是一种限制。从表面上看,筹资结构对农业筹资活动有着限制作用,因而筹资活动不会无限发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任何限制都有自己不能控制的地方,也就是存在着盲区,而筹资活动是无限丰富的。比如,自从出现货币以后,民间融资活动古今中外都没有停止过,因此处于农业筹资结构限制作用之外的盲区部分仍会不断发展。盲区扩大使控制性调节不得不经常改变办法。但上文已讲过,同农业筹资结构密切关联的政策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发展着和运行中的筹资规则(政策是一种规则)像射出的箭一样不可逆转。只要筹资结构还没有被破坏,如果不能作局部调整,它必然不断运转,最后整个系统将被日益增长的自身压垮。
农业筹资结构容纳的筹资活动越多、越庞杂,承受的压力就越大。一方面,筹资活动越多,越表现出筹资结构的有限性,筹资活动就会同筹资结构冲突起来;另一方面,筹资活动受到空间范围的约束,本身也容易冲撞起来,发生对立和斗争,如不断发展的农业筹资方式创新与当前的筹资制度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一切都会振荡着农业筹资结构。
不过,筹资结构限制不到的领域往往为新组织的创新留下了空间,尤其在市场农业经济体制中是如此,信用的发展改变了农业生产组织,使个体小组织、小资本变成了大组织、大资本。国家的干预和政府当局在经济发展中的主要作用将改变和正在改变农业筹资结构的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调控结构,市场体系逐渐改变了本来面目,使政府调控农业筹资活动成为其筹资结构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农业筹资结构从它建立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它要不断变迁。变迁的因素总的来说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结构功能的异化,它是结构自己摧毁自己的过程;另一个是附着在结构上的筹资活动的发展,它迟早会使相对稳定的结构与它所容纳的活动内容不相适应,进而促使筹资结构本身的变迁。这表明任何一个筹资结构都不可能通过内在的调节力使自己永远处于适应状态,没有静止不变的农业筹资结构,农业筹资结构内部永恒地存在着演变的动力,催发其走向不适应,走向新的农业筹资结构。
五、农业筹资结构的选择与确立
既然原有农业筹资结构总有一天容纳不了丰富的筹资活动,那么它必然面临着三种可能性选择;第一种情况是原有筹资结构修补放大,还保持原结构框架,继续发挥原筹资结构的功能,只是对原结构的局部环节进行改革。第二种情况是对原结构进行彻底改革,新结构取代旧结构或者在旧结构旁边生长新结构,子系统经过调整达到新的互相适应状态,筹资结构演变成新形态。第三种情况是当旧的筹资结构的子系统之间互不适应,经营及筹资活动无法维持下去时,引起了旧结构的崩溃。崩溃的后果是消除了各子系统互不适应的因素,也消除了三个子系统中尚未成熟的新结构的萌芽(如中国自汉朝以来的朝代更迭,每个朝代之末农业中大多出现一些属商品经济组织的萌芽等),这样,系统又回到原有的适应状态。这种系统由于存在着不断消除内在不稳定因素的崩溃机制,所以从总体上看旧结构长期延续下来了。
这三种情况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都曾出现过,不过前两种情况更常见,因而这里着重分析前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类似于渐进式结构改革,但这种渐进式结构改革成功的概率,随着盲区或无组织力量的增长和筹资结构的不适应程度的加深而递减。我们把这一现象叫作结构改革效果递减律。人们常说改革要注意时机问题就是这个道理。为什么会出现结构改革效果递减律这种现象呢?关键在于筹资结构内部。由于执行筹资结构改革的仍然是原有结构中的调控组织——在方法上往往用一体化调节力量来调控筹资活动。这里的一体化是指筹资结构中的调控力量与客体结构的组织能力耦合起来,从思想到行动都取得一致的组织力量。筹资领域中旧有结构的余力作用愈大,一体化调节能力就愈弱,改革收效就愈小。这时必须动大手术,过渡到运用第二种情况的方法。
第二种情况,创造新结构新功能子系统的过程,必须同扬弃旧结构同步进行或者在旧结构旁边生长新结构,而且后者中新旧结构要能共存,并在比较中旧结构逐步失去其主导地位。具体来说,第一,旧结构变革过程中形成的多种新的子系统并非全是无组织力量,其中含有可以成为新结构的组织要素的子系统。这里把它称为潜组织要素的成长。潜组织要素必须是配套的、完备的,也就是说,这些代表潜组织要素的新子系统必须包含了筹资主体、筹资客体和调控主体因素,它们是互为条件、互相耦合的。比如,中国农业领域中产生通过证券市场来筹资的农业企业——农业上市公司,与此相适应也就客观要求建立其调控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筹资主体、筹资客体和调控主体结构中新的子系统互相耦合,形成一种潜在新的筹资结构,我们称之为潜结构的形成。如刚才举的农业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和证监会三者之间,就是一种潜结构的形成。第三,潜结构不断壮大,最后占主导地位,取代或补充原筹资结构而形成新的筹资结构系统。
这就是筹资结构取代或形成过程的三步曲或三阶段。理论分析表明,虽然结构取代方式可能是多样的,但只要是取代而非渐进式变迁,任何取代过程都要完成这三个环节,才能真正形成一个新的结构系统。
假如一个筹资结构还存在着创新的余地,它本身将鼓励人们去创造,而当人们的创新活动触到了原有的结构时,它就要限制创新活动的发展,整个筹资活动的发展必然碰到暂时的障碍。如果在旧有筹资结构中又生长着代表新的更富有效率的潜结构,则意味着一个比原有结构容量更大的结构的形成,筹资结构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推动时刻就要来临了。这里暗含的意思是,既然每一种筹资结构对进步或效率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容量,那么,对不同的筹资结构而言,容量将是有差别的。由此,我们可根据结构来判断容量的大小,进而判断结构的演变是否代表着进步。只有当新结构的容量大于旧结构,结构取代才是一种进步,才是一种有效的结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