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精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功利主义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伦理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伦理精神属于道德意识的范畴。任何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一定的经济、政治条件、共同地域、语言环境的影响,形成了特定的文化传统,其中也包括一定的民族成员的伦理道德意识,在这些伦理道德意识中,那些居于核心地位、起支配作用的道德意识,内化为一定的社会成员的素质,使他们的价值观念表现出稳定性和共同性,并为他们景仰和称道。这种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支配作用,具有稳定性和共同性的关于善恶判断的道德意识,就是伦理精神。
从根本上来说,道德关注的目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与道德的关系,二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如果将经济利益概括为“利”而将道德概括为“义”的话,那么经济利益与道德的关系则可视为义利关系,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当两者之间出现不一致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调节出现矛盾时,伦理道德的要求就会介入并影响着利益的分配与调节,从经济伦理的角度出发,这实际上仍是道德律令调节物质利益的分配关系即如何以“义”影响“利”,同样属于义利关系的范畴,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则可认为义利关系是道德观念的核心内容,伦理精神是关于义利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意识。任何时代的伦理精神都必须通过对义利关系的阐述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具有求利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正是这种求利性将人的内在潜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精神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经济伦理意识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就不能否定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合理追求,相反,它必须为人们以正当手段获取物质利益的合理性进行道德辩护,为经济发展注入道德动力。同时,“义”与“利”应是辩证统一的,道德进步与物质利益的增长都是人们的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也曾有过将“义”与“利”分离的片面思维,但无论是重义轻利的道德本位主义还是重利轻义的拜金主义,不是使人落入了道德万能论的乌托邦式道德陷阱,将道德变为异己的“忍而残杀之具”;(注:见《孟子字义疏证》卷下)就是跳进了货币拜物教的“铁的牢笼”(注: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第142页。), 使人成为赤裸裸的纯经济动物。从“义”与“利”的辩证关系出发,人们的道德进步离不开物质利益的发展,这并不是将道德理解为物质财富亦步亦趋的附生之物,而是强调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物质财富的增长为道德进步准备了必要的物质前提。因此,不论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还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进步的物质前提出发,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伦理意识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精神在其价值取向上自然地蕴含了功利要求。
谈到功利,则不能不提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一种把功用或效用作为行为原则和评价标准的伦理学说,它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认为个人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基础,趋乐避苦是人的先天本性,衡量行为善恶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能满足个人利益,使人快乐的就是善,使人痛苦的就是恶。从本质上说,功利主义是资产阶级经济伦理思想核心内容的基本内容,是为“占统治地位的发达的资产阶级服务的。”(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2页、第2卷,第170页,第3卷,第434页,第85页。)但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必须否定人们对功利的合理追求,片面否定物质利益重要性的道德本位主义割裂不了道德与功利的客观联系,任何一种伦理精神对待功利的态度是否符合道德律令,不在于它承认或否定功利,而是主要反映在它怎样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上。因此,义利关系的中心问题,不是在功利与道德之间进行二难推理式的选择,而是在于选择何种功利主义。“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段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个阶段的功利主义。”(注: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21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精神同样必须讲求功利性,讲求“功利主义”,只是这种功利主义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和个人利益确当性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了义利关系,能够推动物质财富的发展与社会主体道德进步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精神。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伦理精神,不仅在于它在价值观的层面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求利性要求,而且在于它克服了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片面性缺陷,正确地处理了义利关系,它在社会主义经济伦理意识系统中占有支配性地位,具有指导作用。
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对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克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首先,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将集体利益看作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人格化了的这种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2页、第2卷,第170页,第3卷,第434页,第85页。)它实际上强调并维护的仍是个人利益。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则既强调集体中个人利益的个人性质,把集体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总和的载体,又强调集体利益自身的独立价值,认为汇总起来而构成为集体利益的个人利益,是经过筛选的个人正当利益的总集,它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与集体利益至上性的统一。
其次,也正因如此,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矛盾时,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一般不讲求个人牺牲精神,即使强调这种精神,也将之视为是社会的一种必不可免的恶;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则认为只有当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悲剧性的冲突,个人利益的牺牲成为迫不得已的必要时,才强调个人利益的牺牲,同时它主张一旦条件成熟必须对做出牺牲的个人予以补偿,而非将这种牺牲永恒化,并认为这种牺牲是一种崇高的人类道德精神。
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对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扬弃使其能够正确地处理义利关系:
1.在处理“义”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功利主义正确区分了道德的上限与下限,主张道德的发展应该是立足于正当而指向崇高。凡是正当的,都是社会主义功利主义所允许的,而不以崇高去苛求正当;凡是崇高的,都是社会主义功利主义所鼓励的,引导的,但不能将鼓励变作强制性要求。
立足于正当,其一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确立,“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的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实际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2页、第2卷,第170页,第3卷,第434页,第85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决定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欠发达,如果不从现实的可能性出发而从理想的应然性出发,只会产生拔苗助长的后果。其二,道德评价的标准即善与恶都是历史的概念,其本身也处于不断地运动变化之中,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属于正当的行为,到另一种较高级的社会形态中可能失去其正当性,即使同一社会形态中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是如此,如果一味用应然来取代实然就会导致实然的虚化。其三,每个人的天赋能力、学识修养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的道德修养与道德境界亦有高低之分,因而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具有崇高的道德人格,崇高作为一种震撼人心的力量,它的主要特征是奇特、伟大、不平凡,如果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具有崇高的特征,那么崇高也就丧失了作为其存在条件的质的规定性。最后,中国伦理传统中道德本位主义倾向十分严重,它所造成的创伤及遗留的恶果尚未能完全消除,如果不能正确地区分、对待道德的上限与下限,道德本位主义就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指向应然,是指道德的发展是一个由正当到崇高的长期发展过程。道德的应然性指向帮助他们把经济与道德生活看作不断追求而达到崇高目标和价值理想的过程。不立足于现实,道德就会成为无本之木;不指向应然,道德亦沦为缺乏强大感染力量的务实观念,人们的价值取向不得不偏重于狭隘的经验,满足于眼前的功利、道德的现状而忽略道德的发展、升华。
2.在如何正确处理“利”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功利主义认为作为个人利益实现的重要载体——集体有真实与虚幻之分,又有大集体与小集体之分。虚幻的集体是指在某种集体组织中,个人正当的利益要求被否定与牺牲,个人的努力实际上服务于集体中极少数的特权阶层。这种集体的虚构性,在于这种集体既虚妄地代表某种普遍利益,又虚幻地代表其各个成员的个别利益,并要求个人利益为虚构的集体利益作出牺牲。在真实的集体中,个人的求利要求与集体的求利要求并不会发生经常性的冲突,更不会要求个体无条件地服从集体的权威。同时,在真实的集体中,即使存在着个人的求利要求与集体的求利要求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应当是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协调的办法去解决这种冲突而不必以牺牲个人为先决条件。社会主义功利主义要求,服从真实集体的正确决定,抗争虚幻集体的无理要求。
真实的集体又有小大之分,小集体指个人所处的工作单位,大集体是指整个民族与国家。完全意义上的真实集体应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2页、第2卷,第170页,第3卷,第434页,第85页。)这种真实的集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才能实现,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的集体只能是一种“现实的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在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今天,一方面,个人所从属的工作单位即“小集体”绝大多数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运行体制虽然有较大的进步,但总的来说,尚未能充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处于小集体中的个人的独立性增强,个人与集体(小集体)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集体的简单化,集体不再像过去那样对个人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均予以统筹安排,也不像过去那样对个人进行严格的经济与思想上的控制,个人对集体的依赖关系大为减轻。二是集体的功利性增强,集体不再以政治的完善作为个人的唯一目标,而以经济利益的增加及事业的成功为集体的基本任务。三是集体与个人出现了双向选择,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的趋势使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双向选择成为可能,集体以个体能否增进自己的利益作为衡量、吸纳个体的主要标准,个人亦以集体满足其功利需要的程度作为加入集体的选择条件。个人与集体关系的新变化使我们在处理经济利益的关系时,须鼓励个人积极进取、又重视整体协调,强调集体主义原则:当个人的利益要求与小集体的利益要求相左而与大集体的利益要求趋向于一致时,小集体应尊重个人的利益选择。反之,个人利益则应当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
3.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强调重利尚义。“义”与“利”都是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在价值观的层面上将两者统一,认为只要个体以合法的手段获利就是义。个人以合法手段获利不仅只是增加了自身的财富,也是为社会增加了财富,个人财富的增加、购买力的提高还为他人以正当的手段谋利提供了机会。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不是去否定人对物质欲望的合理追求,也不是仅为个人私利呐喊的精神号角,而是鼓励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追求道德的进步,认为物质财富的增加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并要求个体道德境界的提高、道德良心的升华及对经济活动予以自觉的道德规范,它强调的是义利并重、以利进义、以义促利。
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最大的悲剧莫过于对道德本位主义的推崇,重义轻利的道德本位主义非但没有给我们营造出真正的道德乐园,反而使人落入了道德万能论的乌托邦式道德陷阱,当我们跳出这个重义轻利的道德陷阱而代之以重利尚义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时,我们也就拥有了道德灿烂的真正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