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训》的“中”即“公平公正”之理念说——兼论“三降之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德论文,公平公正论文,理念论文,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华简《保训》是周文王留给其子的遗书,遗书的核心是“中”,文王指出,当年舜因为求“中”、得“中”,而使帝尧“嘉之”,结果“用授厥绪”,传承了帝位。商人祖先太甲微因为“假中于河”,结果使“有易服厥罪”,于是太甲微“追中于河”,并“传贻子孙”,成汤因此最终“用受大命”。虽然《保训》最后一段话没有明确提出,文王留给武王的“保训”就是执“中”,但通过文王之口举出的事例均和“中”有关,那么,在文王看来武王要想“身受大命”,“祗服毋懈,其有所由”的对象必然是“中”,这是无可置疑的。
《保训》中四度出现的核心概念“中”究竟指的是什么呢?李学勤主编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以下简称“清华简释文”)仅简单地注释为“中道”,未作详细说明①。该作何种解释,至今为止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始终没有一种意见获得大多数学者的认可。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必然不利于《保训》性质以及成书年代的推测。目前已经出现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中道说、地中说、诉讼文书说、旂旗说、民众说和军队说、心灵说、最高权力说、中坛说、中岳说、天数易数说等②。这些观点中除中道说把“中”直接视为一种理念外,其余各说,或把“中”视为一种具体事物,或先视其为具体事物,然后论述具体事物和理念之间的关系。这些说法都试图把帝王受命时必须掌握的东西和《保训》所见尧与舜的故事、太甲微与“河”及有易的故事逻辑地结合起来,得出合理的结论,不过在论述时又往往捉襟见肘,顾此失彼,无法既照顾到全文,又具备内在的逻辑统一性。
笔者以为,经过长期的争论,学者们的观点几乎已穷尽所有的可能,现在是重新回顾和整理学者们的意见,利用各种研究成果,采纳各家所长,从而得出一个可信并且贯通之结论的时候了。在此首先提出笔者的基本思路,《保训》的“中”,在周文王看来无疑是一种超越族群、超越时空的,被古代获得天命之贤王事迹所证明了的,今后可以“传贻子孙”,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原则。既然是原则,那么,那种将“中”视为具体的、可以有借有还的东西,例如军队、民众、旂旗的说法就是难以接受的。之所以会视其为具体之物,和太甲微故事中出现的“假中”、“追中”被理解为先向“河”借“中”,后向“河”归“中”有关,然而,如下文所论述的那样,通过对文句的仔细分析,我们已经完全有理由放弃这种解释。从而使问题的焦点回到“中”究竟是何种理念或原则上来。
笔者以为,《保训》的“中”作为一种原则就是“公平公正”,这无疑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出自具体的政治实践,这种政治实践通过《保训》的事例来看,就是要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既与天地的法则相对应,也可以用来处理社会矛盾。地中说、诉讼文书说、最高权力说、中坛说、中岳说、天数易数说或许也与法的行为及法的效果有关,但《保训》这样一篇简短的文献只能为这些假说提供想象的空间,却无法落到实处,难以信从。如果一定要取某种立场,那么笔者赞同中道说,因为“中”只能理解为原则和理念,但如果轻易地和后世出现的那些复杂的儒家理念相串联,例如心学意义上的“中”③、“中庸之道”、“忠恕之道”④、“和睦相处”之礼⑤等,也是笔者所反对的。
总之,《保训》阐述的是一种治国安邦的最高理念⑥。但这种理念并不空洞暧昧,而有明确的指向。用今天的话讲,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认为《保训》的“中”具有“公平公正”的性质,而且试图从法的角度(包括天地的法则、人间的处罚原则)去作出解释,并非笔者首创,从李均明⑦开始,刘光胜⑧、江林昌⑨、罗琨⑩、杜勇(11)等学者或多或少都从类似角度谈到这个问题,并得出与“公平公正”相关的结论。但这些观点或过于简略含混,或者不能为《保训》全文作出贯通的解释。笔者在继承、整理这一系统解释的基础上,补证以往的观点,明确提出《保训》全文四个“中”均当释为“公平公正”,以下展开详细论证。释文基本上依据整理者的文本,有改动处作注说明。
先来看尧与舜的故事,《保训》说:“昔舜旧作小人,亲耕于历丘,恐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乃易位设仪(12),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这里,从“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看,不管怎样解释,无疑是舜表达了在人间社会建立无偏无私、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
“乃易位设仪”,意义不明。“设仪”,周凤五说指“确立尊卑长幼之序”,例证为《周礼·大司马》“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诘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但这指的是人间社会的秩序。《淮南子·修务》“追观上古及贤大夫……设仪立度,可以为法则”也可以作为参考,可见“仪”的设置,和法度的建立有关。不过,这些用例只能用来证明“设仪”,无法证明“易位”,从文献使用情况看,如“天地易位”、“君臣易位”、“上下易位”所示,“易位”几乎都需要从负面去解释,而这里“易”与“设”相对,当从正面解读。陈伟指出,“易”有修治义(13)。《诗·小雅·甫田》“禾易长亩”,毛传:“易,治也。”因此可以推测,“易位设仪”或许类似“设仪辨位”、“设仪立度”,是一种建立等差、设置尊卑的行为。
考虑到上下文的关系,“乃易位设仪”应该是为“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所作的准备。“测”即度量划分之意,那么,“乃易位设仪”就不是为人间社会设置等差和秩序,而应该是与“阴阳之物”相关的秩序。但“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究竟何意呢?“阴阳之物”,文献仅见于《礼记·祭统》,清华简释文只是提到,没有作过多解释,其实结合这段话的前后文,我们可以得到很大启示。
贤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谓福也。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谓之备。言内尽于己,而外顺于道也。……上则顺于鬼神,外则顺于君长,内则以孝于亲,如此之谓备。唯贤者能备,能备然后能祭。……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所以备外内之官也;官备则具备。水草之菹,陆产之醢,小物备矣;三牲之俎,八簋之实,美物备矣;昆虫之异,草木之实,阴阳之物备矣。
这里说的是祭祀需要无所不备无所不顺,唯有贤人才能做到鬼神、君长、父母无所不顺。孝既顺于道义,又不逆伦常,是十分周延的美德。通过夫妇双方展开的祭祀,兼具了内外两个方面。而祭祀的物品则无所不包,兼顾了种类、大小乃至阴阳品性。从语境来看,这段话似乎与《保训》完全无关,但其实对理解《保训》文意极有帮助。这里既有“阴阳之物”,又有“顺”、“不逆”等用词上的相同。同时告诉我们“阴阳之物”不应作“土圭”、“旗表”之类孤立的、过度的解释。“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完全可以和前文“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对应起来,前面指舜能够对应所有的社会关系,对任何一方都做到无偏无私、公平公正,后面指对于分为阴阳二性的天地万物,舜同样一视同仁,不左不右,公平中正,面面俱到,全部都顺而不逆。从《祭统》“顺于道,不逆于伦”看,顺而不逆的对象当为伦理意义上的至高法则,在《保训》这里,如李均明所言:“能仔细考察各种事物之两面,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顺而不逆的对象应该理解为天地间的规律规范。
《春秋繁露·天道无二》有所谓“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阴与阳,相反之物也”,《春秋繁露·阴阳出入》称“天道大数,相反之物也。不得俱出,阴阳是也”,能够立于中正,同时把握相反相对之物者唯有圣人。《保训》这段话虽没有提到至公无私,但从至公无私的角度去理解,应该是合理的。《吕氏春秋·贵公》有“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淮南子·主术》有“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人主之于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二者虽论述重点不同,且为后世之作,但均有助于我们的理解。
《保训》中,舜不仅要在人间社会实践公正,同时对阴阳之物也取同样态度,这种态度不可能理解为替自然建立秩序,而只能理解为对自然法则的全面顺应。这条思路,同样能够导出“中”为公正无私的结论。“阴阳之物”可以理解为阴阳两气之物,上博简《容成氏》有类似说法:“皋陶既已受命,乃辨阴阳之气,而听其讼狱,三年而天下之人亡讼狱者,天下大和均。舜乃欲会天地之气,而听用之。”(14)杜勇同时引《周礼·春官宗伯》“占梦:掌其岁时,观天地之会,辨阴阳之气”,指出“阴阳之物”和“阴阳之气”、“天地之气”有相通之处,“辨阴阳之气”和“测阴阳之物”有可比性。我们发现《淮南子·览冥》有“昔者黄帝治天下,而力牧、太山稽辅之,以治日月之行,律阴阳之气,节四时之度,正律历之数,别男女、异雌雄、明上下、等贵贱,使强不掩弱,众不暴寡,人民保命而不夭,岁时熟而不凶,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明而不暗,辅佐公而不阿”,《国语·越语下》有“因阴阳之恒,顺天地之常”,《管子·四时》有“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阴阳之大经也”,亦可以为证。
值得注意的是,《容成氏》说掌握“阴阳之气”者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公正,因此皋陶“辨阴阳之气”,就能够“三年而天下之人无亡讼者,天下大和均”。《淮南子·览冥》的“律阴阳之气”,高诱注“律,度也”,正和《保训》“测”的字义相吻合,“律阴阳之气”和“治日月之行”、“节四时之度,正律历之数”相并列,则有助于我们对“易位设仪”之对象的理解,对“阴阳之气”、“日月之行”、“四时之度”、“律历之数”之调节、确定、整理、把握,其结果导致了人间社会各种秩序公正性的实现。这同时证明“咸顺不逆”不是对“庶万姓”或各种社会秩序的顺应,而是对绝对公平之天地运行规则之遵循,其行为必然影响到人间社会的公正。
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论语·尧曰》的“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文意似与《保训》相关。《保训》简文中有“身兹备(服),惟允”,以及“微寺弗忘”(15),说明《保训》很可能有类似“允执其中”的思想背景。但笔者的重点不在于通过《论语·尧曰》的“中”和后世的“中庸”、“忠恕”之道拉上关系,而是发现这段话的后面,连接着“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以及“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也就是“执中”的目的与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关,最后和“公”即公平公正联系在一起。一般认为,《论语·尧曰》最前面三段话是对古书的引用,而后面从“谨权量”开始的四段话,有可能是孔子的话,即他对那三段古书的理解。那么,通过《论语·尧曰》可以发现,孔子的阐释不是从“中庸”、“忠恕”之道,而是从“权量”、“法度”等法规建设以及公平公正的目标去展开的。
此外,就像江林昌所引述的那样,这段话在后代的阐释中,都侧重的是“天之历数”,“天之历数”正代表了“中”这种可以为所有人接受、历万世而不移的公正法则。这些例证是:
古者圣王既临天下,必变四时,定律历,考天文,揆时变,登灵台以望气氛。故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书》曰:“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说苑·辨物》)
盖黄帝考定星历,建立五行,起消息,正闰余,于是有天地神祇物类之官,是谓五官。……尧复遂重黎之后,不忘旧者,使复典之,而立羲和之官。明时正度,则阴阳调,风雨节,茂气至,民无夭疫。年耆禅舜,申戒文祖,云“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由是观之,王者所重也。(《史记·历书》)
从这两则用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尧所执之“中”正是与天的历数相配合的、反映着“阴阳之数”的、可以依此建立法典的那样一种原则,这种原则无疑体现出最高的公平公正(16)。《保训》中的舜之所以能够为帝尧“嘉之”,“用授厥绪”,正因为其所求之“中”所得之“中”上不违逆阴阳之数,下“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可以“施于上下远迩”,能够“言不易实变名”。所以这种“中”必然体现出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如此才有可能从尧那里接受大命。李均明文中引用的《礼记·中庸》“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大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史记·五帝本纪》“帝喾溉执中而遍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均证明了“中”所代表的公平公正性曾被古人看作是天地间的至高法则。这也说明视“中”为具体之物的种种推测是狭隘的、不合理的。
再来看太甲微与“河”之故事。《保训》简文说:“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追中于河。微寺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清华简释文推测《保训》所载就是太甲微向河伯借师讨伐有易之事,并认为太甲微与河及有易之间的史事,可以依据《山海经·大荒东经》:“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竹书》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故读“复”为“报复”,读“追中”为“归中”,即把从河伯那里借来的“中”再归还给他(17)。不少学者读“中”为“众”即军队(18),或“旗帜”,用于象征军队(19),均源于此。然而,李均明早就指出,《保训》所载故事似乎与史实有较大差别,并指出:“简文不仅有‘有易服厥罪’字样,尚有‘微无害’的说明,二者皆为诉讼用语,其同时见于一事件中,显然是为了表明诉讼之公正性。服罪是针对被判决者而言,指服从判决;无害是针对判决者而言,指公正无所枉害。”他还同时举了《史记·萧相国世家》裴骃《集解》为例证。《史记·萧相国世家》:“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裴骃《集解》:“案《汉书音义》: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20)然而由于拘泥史事,他仍然坚持“假中”和“归中”的对应关系,勉强解释说:“古时兵刑不分,既以军事强力作为执法的保障,亦以法律的名义讨伐敌对势力,二者相辅相成,只是由于当时人记事的角度不同,显示在文字上便有较大区别,所指却为同一事件。”据此推理,他把“中”说成是一种具体之物,即与诉讼相关的文书,“史籍所见通常是最终的判决书,由于它是经过反复审议与衡量形成的,被认为是公正的,所以称做‘中’”(21)。同样,指出《保训》所见四个“中”均意为“公平公正”的杜勇也拘泥于“假中”、“归中”之说,认为“中”就是“旗帜”,象征军队,“《保训》所谓‘假中’实际就是古本《竹书纪年》说的‘假师’,而‘归中’也就是‘归师’。只不过在《保训》作者的眼中,这个‘师’乃是中正之师。于是将假中正之师、归中正之师简称为‘假中’、‘归中’了”。“‘中’在特定场合虽可指代中正之师,但作为全篇一以贯之的概念,无疑还是自其本义引申而来的中正、公正之意”。
其实,正如罗琨所指出的那样,“追中”没有必然读为“归中”,“追……于……”的句式亦见传世文献和金文,如《尚书·文侯之命》有“追孝于前文人”,如兮仲钟有“其用追孝于皇考已伯”,意为继承祖先之志(22)。罗琨认为,“这启示我们‘追中’之‘追’当与‘追孝’之‘追’意义相同,都是追随、继承、发扬的意思,‘追中于河’的意思是要发扬‘河’所信守的公平、公正”。“换言之,‘追中于河’就是要效法‘河’的公正,回报于河”。这可以说合理地解决了究竟是“追中”还是“归中”的问题(23)。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简文,太甲微要求“河”主持公平、公正,以处理与有易之间的纠纷,“河”很好地完成了这项使命,使有易最终服罪,上甲微也没有进一步加害有易。由于“河”的公正处理,族群之间实现了和平,上甲微认为由“河”体现的“中”即公正公平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精神,是处理政治矛盾的重要原则,因而意图追随、继承、发扬“河”的“中”,从此以后上甲微执“中”不忘,并传给子孙后代,到了成汤,终于接受大命。因此在《保训》看来,成汤接受大命和舜一样也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用“公平公正”说贯通《保训》整体的文意,可以为四个“中”找到合理的、前后不相龃龉的解释。虽然以往很多论文已提到了“中”和“公平公正”的关系,提到了“中”和法的制度、法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但还没有一篇论文可以像本文这样实现内在逻辑的统一性,达成通贯无碍的解释。“中”可以说是一种法的实践,但同时完全不妨碍将其视为最高的理念和原则,在舜那里,“中”是天地运行无私法则的体现,在上甲微那里,“中”是处理族群矛盾的公正精神,这两者虽然场景不同,但对治国安邦而言,无疑极为重要,因此,掌握了“中”、把握住公平公正原则的人,能够“受大命”是无可置疑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尚书》中,“中”字使用最多的是《吕刑》篇,如“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所示,“中”正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其使用情况,李均明已引元人陈栎《纂疏》作了说明,不再重复。其他各篇所见与法律行为相关的“中”,如《大禹谟》篇有“帝曰: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立政》篇的“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君陈》篇的“王曰:君陈!尔惟弘周公丕训,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也都是在刑狱之事上,强调“中”即公平原则的必要性。
《论语·子路》篇中,孔子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说到“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最后又转到“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这里的“中”、“不中”,现在多理解刑罚是否适当,其实应该作“公平公正”解才是。孔子从“言行一致”的角度,从约束“言”之随意性的角度谈正名,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如果将这里的“言不易实变名”转化为“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去理解,说舜在得“中”之后,有意识地保持言行一致,使公平公正得以维护,是非常合理的。
不少学者虽然赞同“中”有公平公正义,但多从推己及人的“中道”,或保持平衡的政治技巧上去理解和阐释,这很可能不自觉地受到后代儒家“中庸之道”、“忠恕之道”或反诸内心之类心学的影响。但在笔者看来,从《保训》有限的文字中读不出那么复杂的含义,《保训》之“中”作为“公平公正”,最多只能从正直无私去理解,《孟子·离娄下》的“汤执中,立贤无方”就是此意。这层意涵,在后代书籍中更多地用“公”来表示(24)。因此,虽然还需要更多的材料证明,不是最终的结论,但笔者在此提出一个假说,有可能“公”的意涵在相对早期的文献中是由“中”字来表达的。
通过以上对《保训》之“中”的分析,笔者认为,《保训》是否可以视为一部典型的儒家著作,是否有必要过早染上儒家色彩,应持保留态度。马上将其放入儒学思想脉络中去解读,也许并不合适。《礼记·中庸》云:“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视舜为实行中道政治的典型,这里显然加入了善恶价值判断,“执其两端,用其中”也无疑是保持平衡的统治艺术,这有可能是后世儒家的进一步阐发。就《保训》的形成时间而言,如杜勇所指出的那样,从语法、用韵、用语看,《保训》不可能是西周早期的史官实录,而是后人根据某种需要编撰出来的遗言。杜勇进而从阴阳观念、中道思想的分析入手,指出《保训》是“战国前期假借文王名义的托古言事之作”,笔者基本上赞同杜勇的推测。但就《保训》从公正无私的角度谈“中”,而不是从保持平衡的中庸之术的角度,或不是从心学的角度言“中”来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能太晚。
《保训》中还有一个难点,那就是尧舜故事中出现的“三降之德”,前后文是“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身兹备,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帝尧嘉之,用授厥绪”(25)。关于“三降之德”,李均明读“降”为“隆”,即重、大之意,“三降之德”即三种大德,并具体指出这三德就是《尚书·洪范》所见“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林志鹏也认为是“三德”,即天、地、人三德,并举《大戴礼记·四代》“子曰:有天德,有地德,有人德,此谓三德。三德率行,乃有阴阳,阳曰德,阴曰刑”,上博竹书《三德》简1“天供时,地供材,民供力,明王无思,是谓三德”为例。廖名春读“降”为“愉”。“愉”与“乐”是同义词,因此“三降”即“三乐”。他引《国语·越语下》“四封之内,百姓之事,时节三乐”,韦昭注“三乐,三时之务,使之劝事乐业也”为例,说百姓乐于春、夏、秋三时之务,故“三降之德”即“三乐之德”。在舜的治理下,百姓都安居乐业,各得其所(26)。李学勤引上博简《容成氏》“尧于是乎为车十又五乘,以三从舜于畎亩之中”,说“三降”指舜有德感动尧三次降从(27)。子居引《尚书·吕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说“三降之德”指“舜举伯夷、伯禹、后稷三人而降以治民”。周凤五读“降”为“陟”,认为这是楚简特殊的用字现象。“三陟”是说舜被尧试用九年,每三年考核一次,历经九年三次考核,而登上帝位。
要正确解读“三降之德”,首先应符合语法,其次应该和前后文能够联系起来。在笔者看来,读“降”为“隆”,说“三降之德”是“三隆之德”,进而释其文意为三种大德,显然存在问题,因为中间加入了一个“之”字,语法上十分勉强,也无文例可援。只有把“降”当作动词理解,才是正确的。然而,几种把“降”当作动词的阐释,又有抛开文本,过度解释之嫌。按前后文理解,这里的“德”指的是舜求“中”得“中”,能够“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易位设仪”、“咸顺不逆”、“言不易实变名”这些行为本身。“三降”之“三”为多次之意,因此“三降之德”就是舜多次降于民间之德,《尚书》、《逸周书》中此类用法非常多见。如《尚书·大禹谟》:“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即皋陶勇敢布德,德就普及了,百姓都归附他(28)。《君奭》有“无能往来,兹迪彝教,文王蔑德降于国人”,意为如果没有人奔走效劳,努力施行教化,文王也就不能把德降于国人了。《逸周书·和寤》有“德降为则,振于四方”,说的是武王手下大臣之美德降于民间成为典范,影响远及四方。《成开》和《本典》篇均有“显父登德,德降为则,则信民宁”,即德高望重者举明道德,道德降为法典,法典切实则百姓安宁。值得注意的是《逸周书》“德降为则”的说法,即有德者之道德下降至民间成为法典,如前所述,舜求“中”得“中”,和制度建设有关,因此,如果说“三降之德”的效果是在民间形成典范,那么,和《保训》的前后文意就比较吻合。
黄怀信认为“三降之德”就是指《尚书·洪范》之“正直”、“刚克”、“柔克”,即三种治民、处事的方法。他认为“正直”即中道,“刚克”、“柔克”相对于“正直”虽非中道,但就具体事物而言,有时候可能就是中道。“因为事物各有本末,所以也各有其中。比如下文上甲微‘复’有易之‘中’,实际上是属于‘刚克’,而结合整个事件之前因后果,‘复’才是处理该事之‘中’,才最恰当”。这一观点虽然也从“正直”解释“中道”,但“三降之德”即便就是“三德”,是否就指“正直”、“刚克”、“柔克”,无法断定。且文献中“三德”之说,十分多见,故其说仍难信从。
除了把“三降之德”理解为舜多次降于民间之德外,还有一种可能,即把“降”读为“恭谨谦卑”,“三降之德”即强烈的“恭谨谦卑”之德。笔者以为这一解释的可能性更大。《诗经·商颂·长发》有“帝命不违,至于汤齐。汤降不迟,圣敬日跻。昭假迟迟,上帝是祗。帝命式于九围”。这段话可以释为:“上帝的命令是不可违的!至于成汤,和天心齐一。成汤谦卑不怠,圣明恭谨之德日益升起,明见请神到了久久不息,上帝就被他敬上,帝命令他领导于九州之地!”(29)《国语·晋语四》有“商颂曰:‘汤降不迟,圣敬日跻。’降,有礼之谓也”,韦昭注:“降己于有礼也。”这说的是因为成汤谦卑有礼,最终接受了上帝之命。这一展开过程和《保训》显然是非常接近的。《保训》多次提到受命,如下所示,其语言格式是统一的。
原因:(舜)身兹备,惟允(30),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 结果:帝尧嘉之,用授厥绪。
原因:微寺(持)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 结果:用受大命。
原因:今汝祗服毋懈,其有所由矣。 结果:丕及尔身受大命。
三处全部提到需要以极端谦卑恭敬的姿态才能接受大命,即“翼翼不懈”、“祗服不懈”、“祗服毋懈”,这正好和《长发》的“汤降不迟,圣敬日跻。昭假迟迟,上帝是祗”相应。在这样的前后文脉中出现“三降之德”,理解为极其“恭谨谦卑”之德,似乎更为合理一些。因此整句话或许可以作这样的解释:舜既已掌握“中”的原则,于是不更名易实,做到言行一致,以体现无私中正,舜躬服“中”道,极为诚信,恭恭敬敬、没有懈怠,行极端恭谨谦卑之德。帝尧嘉许他,因而授予他帝统。
《诗经·商颂·长发》这段诗,《礼记·孔子闲居》有引:
子夏曰:“三王之德,参于天地,敢问何如斯可谓参于天地矣?”孔子曰:“奉三无私以劳天下。”子夏曰:“敢问何谓三无私?”孔子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其在《诗》曰:‘帝命不违,至于汤齐。汤降不迟,圣敬日齐。昭假迟迟,上帝是祗。帝命式于九围’。是汤之德也。”
值得注意的是《礼记·孔子闲居》说汤之德的本质在于“三无私”,而“三无私”来自于“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即天地日月所反映出的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汤之德正是“奉斯三者以劳天下”。依照前文分析,“舜”之求“中”有“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的过程,这也正是遵循天地间公平无私的法则。因此《礼记·孔子闲居》对于《保训》尧舜故事之理解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是,林志鹏引《大戴礼记·四代》证“三德”为天、地、人三德,恐与《保训》无关,那段话虽然语涉天地阴阳,但从“三德率行,乃有阴阳,阳曰德,阴曰刑”看,阴阳是“三德率行”以后之产物,是人所施行的“刑德”之政治实践,所以不具备可比性。
《保训》简文公布后,引起极大关注,问世不久,研究论文不可胜数,研究焦点大多集中于“中”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已穷尽了各种解读之可能性,最近,这方面的讨论逐渐沉寂。在笔者看来,现在正是总结、整理前期研究的大好时机。由于简文过于简略,也由于对简文的不同理解,内容的阐释呈现出不可思议的多样性。大多数的论文都有刻意求新求奇,不顾文本内在脉络,仅凭个别字句大肆发挥、过度解释之嫌。在以往研究中,自李均明开始的解释路线,以法的实践为背景、以“公平中正”之理念为“中”的基本意涵,最为平实合理,但是也存在着许多前后龃龉、无法整合之处。笔者就是以这条思路为基础作出综论,集各家之长,去各家之短,兼融个人的文献考证与思想梳理,力图为《保训》所见之“中”及其相关问题作出前后贯通的、具备逻辑统一性的解释。总之,《保训》所见四个“中”字,只能理解为治国安邦的重要理念,而无法视其为某种具体之物。“中”作为一种“公平公正”的理念,对应着人间社会与天地万物,是处理族群间矛盾的有效手段。这种“公平公正”的理念必须放在与法的制度、法的实践相关的情境中才能理解。从《保训》中,看不出“公平公正”的“中”与追求平衡技巧的“中”有直接关系,也看不出与心学意义上的“中”有直接关系,只能作“正直无私”解。“三降之德”只有理解为“极其恭敬谨慎之德”,才能与前后文相整合。
注释:
①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145页。
②以往观点可参见王进锋、甘凤(Foong J.Kam)、余佳:《清华简〈保训〉集释》,简帛网2011年4月10日;邢文:《〈保训〉之中与天数“五”》,《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4期。
③例如林志鹏把舜“求中”视为“反求己心”,把舜“得中”视为“心明灵清澈”。参见林志鹏:《清华大学所藏楚竹书〈保训〉管窥——兼论儒家“中”之内涵》,简帛网2009年4月21日。以下所引林志鹏观点均出此文。
④例如姜广辉说“中”就是“处理事情时要把握分寸,要将事情处理得恰到好处”。参见姜广辉:《〈保训〉十疑》,《光明日报》2009年5月4日。梁立勇说《保训》的“中道”思想就是儒家的“忠恕之道”,亦即“中庸”。参见梁立勇:《〈保训〉的“中”与“中庸”》,《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
⑤梁涛进一步认为《保训》的“中”接近荀子的“群居合一”之道。参见梁涛:《清华简〈保训〉的“中”为中道说》,孔子2000网2011年4月19日。
⑥参见赵平安:《〈保训〉的性质和结构》,《光明日报》2009年4月13日;赵平安:《关于〈保训〉“中”的几点意见》,《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⑦李均明:《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光明日报》2009年4月20日;李均明:《〈保训〉与周文王的治国理念》,《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以下所引主要据《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
⑧刘光胜:《〈保训〉之“中”何解——兼谈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2009年5月18日。
⑨江林昌:《浅议清华简〈保训〉篇“中”的观念》,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一辑,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76-77页。以下所引均出此文。
⑩罗琨:《〈保训〉“追中于河”解》,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一辑,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43-48页。以下所引均出此文。
(11)杜勇:《关于清华简〈保训〉的著作年代问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以下所引均出此文。
(12)仪,简文作“诣”,整理者读为“稽”。周凤五读为“仪”,诣,古音疑纽脂部;仪,疑纽歌部,二字声同韵近,可通。参见周凤五:《清华简〈保训〉重探》,《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五周年纪念会论文集》,2010年,第1-13页。以下所引均出此文。
(13)陈伟:《〈保训〉词句解读》,简帛网2009年7月13日。
(14)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72-273页。
(15)沈培读此句为“微持弗忘”,即上甲微“持中而不曾亡失之”,“持中”就是“执中”,如果这一读法正确,那么与《论语·尧曰》关系更为明显。参见沈培:《清华简〈保训〉释字一则》,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09年7月15日。
(16)《尚书·大禹谟》所见“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被后代儒家视为与心学相关的十六字诀,但这段话可以分为两段,“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是一个部分,“允执厥中”是另外一个部分,“允执厥中”与前文“天之历数在汝躬”相配合,“中”指的就是与“天的历数”相关的公平中正。
(17)参见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143、147页。
(18)如子居:《清华简〈保训〉解析》,孔子2000网2009年11月14日。
(19)如周凤五说“上甲微向河伯借来象征最高权力的旂旗以出兵征伐”。甚至有人说“中”字是“币[师]”字讹误,参见王辉:《也说清华楚简〈保训〉的“中”字》,中国古文字研究会、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古文字研究》第28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0月。
(20)《史记·萧相国世家》此句司马贞《索隐》引应劭云:“虽为文吏,而不刻害也。”韦昭云:“为有文理,无伤害也。”也体现出“无害”是公正无私之意。
(21)有不少学者顺着这一思路,把“中”说成是判决书之类的具体之物,如刘光胜:《〈保训〉之“中”何解——兼谈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2009年5月18日;李锐:《〈保训〉“假中于河”试解》,孔子2000网2009年4月16日。这正是笔者所反对的,一件具体之物,而且已经还给他人,怎么可能被上甲微牢牢把握住,永不忘记,并“传贻子孙”呢,这显然不合理。
(22)详细考证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120-2121页。
(23)但罗琨拘泥于留存至今的古史传说,既说河伯是借师给上甲微讨伐有易的人,又说河伯暗中帮助有易,但最终又称河伯被迫主持公道,这显然是曲为之解,无法使人相信河伯是中立中正的化身,无法使人相信上甲微会颂扬这样一个内外不一的人。其实,《保训》的历史观未必和我们今天所见古史传说相同,《保训》或许有着另外的河伯形象。
(24)《尚书》中只有《周官》篇“以公灭私,民其允怀”一处,有类似意涵。而到了《吕氏春秋·贵公》等文献,已全部用“公”来表示。此外,如《管子·四时》所言:“中央曰土,土德实辅四时入出,以风节土益力,土生皮肌肤,其德和平用均,中正无私。”五行观念中的“中”有“中正无私”之意,但据此像邢文《〈保训〉之中与天数“五”》那样推导出《保训》之“中”为天数或易数“五”,恐操之过急。
(25)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143页。
(26)廖名春:《〈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释文〉初读》,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一辑,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68页。
(27)李学勤:《清华简〈保训〉释读补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28)黄怀信已先行提出相似观点,认为德可言降,并引用了《尚书·大禹谟》这句话。参见黄怀信:《清华简〈保训〉补释》,简帛网2011年3月25日。以下所引均出此文。
(29)这段话采用的是陈子展的译文,参见陈子展:《诗经直解》,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199页。
(30)笔者以为,这里的“允”或许也可以理解为“公平公允”。类似用例,如《尚书·尧典》“惟明克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