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本质与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任务的思考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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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给中国法学界提出了如何重新评价与认识经济法的本质,以及如何正确地确定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任务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经济法发展历史的考察,论证经济法的本质,并针对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所面临的任务。

关于经济法本质的思考

一 资本主义经济法发展概况

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中提出“自由放任主义”思想。这种思想,符合当时英国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时期工业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发展的愿望。所以,他的许多主张立即在立法上得到应用。从而,以英国为契机,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走上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无政府状态的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的自由放任经济中,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已经表现出来,并且逐渐走向极端。从19世纪70年代起资本主义开始了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和资本集中过程中,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经济危机促使一批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倒闭,而经过残酷竞争后的幸存者便趁机实行吞并和兼并,以扩展自己的势力,加速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过程。按历史发展顺序,资本主义垄断的组织形式先后经历了四种,即: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19世纪末,美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超过了英国。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的垄断组织(托拉斯)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它们控制生产、销售,限制自由竞争,使“看不见的手”失灵。它们与美国中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遭到了广泛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7月20日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名为《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谢尔曼法实施后,美国加快了反托拉斯立法的步伐。1914年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国会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违禁命令的工商企业,可提交法院审理。同年,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这又是一个反垄断的重要立法,它是在反托拉斯立法道路上对谢尔曼法的全面修改、补充的法律。以上三项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最早形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垄断除了限制自由竞争,会导致“看不见的手”失灵的弊病外,对于资产阶级来说,还可以凭借它的强大经济实力实现对内、对外的剥削目的。故而,资产阶级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垄断组织时而限制,时而鼓励。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垄断资产阶级乘机垄断市场,大发战争横财,给德国征集战争物资造成了很大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 德国在1915年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颁布了《确保战争对国民粮食措施令》等经济统制法令。一战结束后,日本经历了一场大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使日本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日本颁布了大量经济法规奖励和促进企业的合并,助长卡特尔的规模,以助长垄断资本的发展。这些经济法规对摆脱经济危机、复苏经济起了重大作用,同时也助长了日本极端的国家主义的抬头,导致了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1〕在对付1929—1932年经济危机时, “罗斯福‘新政’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对财政、金融、货币和产业部门的干预和调整,以便建立一个没有危机的卡特尔化的经济”。〔2 〕后来的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出发点,也正是基于正视垄断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的现实,认为由于垄断统治的加强,市场机制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社会对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需求不足,即“有效需求不足”,主张国家垄断与私人竞争相结合。〔3〕二战后,英、美、法、德、日等国, 为了避免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上的过分集中,相继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4 〕进入20世纪80年代,在对付“滞胀”时,美国供给学派极力主张,限制以公共力量来产生和支持垄断,鼓励自由竞争。〔5〕

二 社会主义经济法发展概况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大工业完全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一系列在再生产过程中相互联系的生产部门已形成了有机整体,奠定了国民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国家从总体上调控社会经济的运行已成为客观要求,而且越来越显得必需了。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实行公有制经济,使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成为现实。

然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步入了误区。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已不再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已不发生作用,或已受到了严格限制,应按需要和计划组织生产。实践中,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强调计划调节,完全排斥或贬低市场调节作用。在立法上,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未能很好区分,一方面,许多应由民(商)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却纳入了经济法调整领域;另一方面,许多经济立法又具有强烈的行政法色彩。在经济法理论上,盛行“大经济法”观点,扩大经济法调整对象,把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和内部经济关系以及应归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当然,这种经济法理论的缺陷是有原因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发达的民商立法,决定了该经济法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大经济法”观点。同时,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私人垄断财团垄断部门、行业,无需反垄断立法;也没有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无需反危机立法;也没有战时垄断财团囤积居奇,阻碍国家战时物资的征集,无需战时统制经济法。这些因素也导致了该经济法理论存在着许多缺陷。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理论上、实践上获得了重大突破。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得到扭转,市场机制不断引入,其调节作用不断加强。中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调节经济的手段,二者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本主义也有计划调节,社会主义也需要市场机制。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9 月中共“十五大”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三 中西经济法本质差异分析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Ⅰ》指出:“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毛泽东同志也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6〕

在笔者看来,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国民经济一体化形成后出现的。国民经济一体化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调整生产和对社会生产实行社会监督。国民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经济究竟由计划组织, 还是像以前一样由市场自发组织? 这对矛盾在19世纪末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经济一体化形成后已经潜在存在了,但是由于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故而计划调节不可能有效实现。那么,资本主义经济唯有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才能勉强应付越来越强的国民经济一体化要求。但是,垄断的形成会使“看不见的手”调节失灵。那么,在计划和市场都不能实现时,整个资本主义经济将彻底陷入无序之中。然而,垄断又是资本主义必不可少的对内对外剥削工具。因而,资产阶级就要在垄断与市场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和经济延续发展的双重目的。这也便是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本质所在。19世纪末,国民经济一体化在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同时垄断组织在经济生活中也占据了统治地位,故而资本主义经济法也便成为客观需要。果然,最早的资本主义经济法也便在这一时期诞生了。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实行公有制经济,用计划组织经济成为可能。经过短期发展,各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而现实的生产力水平还未超越商品经济阶段,所以市场调节仍是客观要求。那么,客观上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面临一个选择问题:如何处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起初,各社会主义国家受前苏联影响奉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否定市场调节。实践证明,这种调节方式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后来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由于种种原因,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1989年前后发生巨变,放弃了社会主义道路,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采用了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国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同时,经过积极探索,终于认识到了计划和市场都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调节手段,二者必须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因而,兼顾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并保障两种调节手段充分实现,就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所在。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和资本主义经济法都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一体化形成后,而生产力水平尚处在商品经济阶段时,国家面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时的必不可少的经济调节手段。由于经济基础的不同,其选择的方式亦不同。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这对矛盾中,资本主义经济法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原因,其计划调节十分有限,只能在市场调节上做文章。在市场调节中,又存在着垄断与市场的矛盾,而这对矛盾是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故而,资本主义经济法只能在这对矛盾中求得暂时的平衡,延续其经济发展。随着资本主义内部矛盾的深化,资本主义经济法调节这对矛盾的能力将越来越弱。这也可以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经济持续不景气上得到映证。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故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是可以并存的。但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们人为地否定市场调节,将自己局限在计划调节的圈内,限制了经济的更快发展。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我们终于认识到计划和市场可以并存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心终于回归到了平衡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可以更好地解决国民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各种新课题,这也是它在价值层次上高于资本主义经济法之处。

通过以上分析论证,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作为两种不同经济基础的产物,二者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国民经济一体化的产物,都注重市场机制的培育,重视市场调节,防止市场失灵。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产生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国家自觉地对国民经济总体进行有效调控而产生的;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是自由竞争发展到极端出现了垄断,垄断进而威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常运作以及在一系列外部条件的刺激下,资本主义国家被动采取的防御措施。第二,在目的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使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能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是为了资产阶级既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又实现经济延续发展。第三,在运作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经历了较大变化,过去注重高度的计划调节,现在则兼顾计划与市场,大力培育市场机制,鼓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经济法则围绕垄断和市场,运用财政、货币、价格、对外贸易等政策,平衡垄断和市场的关系,在矛盾中求得暂时的平衡。第四,在与民(商)法的关系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与民(商)法是调节经济的两大法宝,二者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是资产阶级用市场调节社会经济失灵时的事后补救措施,是民(商)法的补充。最后,在效果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由于一方面用宏观计划引导国民经济朝健康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重视用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因而可以更有效地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法由于其产生于资本主义本身固有的矛盾,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矛盾的深化,其调节矛盾的能力将越来越弱。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任务

随着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任务较之于资本主义经济法将更为复杂、艰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除了其核心任务是平衡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二者的关系外,还负有防止市场失灵,反对外国垄断资本的入侵,防止西方国家转嫁经济危机等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亟待解决的任务主要有三项:反对国内行政性垄断,反对外国资本垄断中国行业、部门,扶助民族垄断企业的发展。

一 反对国内行政性垄断

所谓行政性垄断,指各级地方的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干涉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及它们与其它地区、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其表现形态主要是: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限制外地产品流入或限制本地产品(如重要原料)流出,人为地分割国内统一市场;运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或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地方政府动用地方财力,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而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搞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垄断的发展有自己的特殊规律:不是自由竞争逐渐发展到垄断,而是在不断打破垄断的前提下,逐渐开展竞争。已经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大大削弱,国家垄断局面已被打破,但地方政府及某些部门管理经济的职能却得到了加强。同时,财政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如“财政包干”等,则进一步刺激了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结果是以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为主要形态的行政性垄断取代了国家垄断成为限制竞争的主要因素。〔7〕行政性垄断不顾国家计划, 违背价值规律,破坏市场调节,限制自由竞争,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害无益,必须用经济法予以矫正,因此我国亟需制定反垄断法以规制行政性垄断。

二 反对外国资本垄断中国行业、部门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商对我国的投资出现了一个新动向:直接投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直接收购,包括部分收购或整体买断;二是合资控股,外商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其特点主要有:第一,地区性、行业性、集团性并购。1992年9月, 香港中策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37家国有企业全面合资,成立泉州中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中策公司注入2.4亿元,控股60%;中策公司还以同样方式,于1993年3月与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合资成立大连中策轻工总公司,中策控股50%,后因运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双方协商,变一揽子推进为分期分批实施。第二,谋求绝对控股。中策公司除了在泉州、大连合资外,还与太原橡胶厂、银川橡胶厂、杭州橡胶总厂等企业合资,在短短两年间,把国内不同行业和地区的180 多家企业成批改建成35家中外合资公司,每家公司都由中策控股50%以上。第三,外商着眼点在于并购我国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一些行业、地区的龙头企业。中策公司并购的180 多家企业中,许多都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而且效益都较好。第四,参与并购的外商越来越多的是国际著名的大跨国公司,这些大公司、大财团并购控股国内一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强强相加,并享受合资企业的特殊优惠待遇,使国内同行业大多数企业无法与之竞争,经营更加困难。〔8〕

垄断的危害,前面已有详述。外国垄断财团的危害更是不可估量,它可以成为外国金融资本侵蚀我国公有制经济的蛀虫,也可以把我国变成其原料产地和商品倾销地,把其国内的危机转嫁到我国,把我国变成其经济上的殖民地。因此,反对外国资本垄断中国市场、并购中国企业的反垄断法亟需制定。

三 扶助民族垄断企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为使中国企业能在中国本土站稳脚跟,并向国外发展,就必须扶助一批强大的民族企业,尤其高技术领域的民族垄断企业。

垄断并不是一无是处,垄断企业在资金实力、科研能力、国际竞争中有许多中小企业无法具有的优势;当然,垄断企业也有其自身弊端,但主要还是看什么人控股。只要是国家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即使不是控股,只要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施加影响,促使其向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的方向发展;同时严格抵制来自外国资本对它的兼并,保持民族企业的性质,那么,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将是极为有益的。

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我国就试办过一批工业托拉斯公司。80年代,国家颁布了许多促进经济联合的法规,如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经济联合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等。1997年9 月中共“十五大”提出,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可见国家对企业的政策倾向主要不是反垄断,而是鼓励和扶助规模经济的发展。这种政策倾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不会有大的改变。

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目前已在传呼机和移动通讯设备方面占领我国80%以上的国内市场,实际上已取得了垄断地位。〔9〕因此, 我国必须立即加快推行扶助民族垄断企业的立法,反击外国资本在中国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面临的任务将更为复杂、艰巨,这也将为我国经济法理论界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注释:

〔1〕〔2〕〔3〕〔4〕〔5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47、44、 45~46、49、51页。

〔6〕《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297页。

〔7〕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91~92页。

〔8〕〔9〕冯灿仪:《论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法学》199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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