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政治过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过程论文,政治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政治过程是民族过程的当然构成,它具体表现在各个历史阶段民族政治系统的嬗变、演进过程之中。政治系统是社会用以协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制度。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用以维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协调和管理便也相随始终。因此,对于任何社会来说,政治系统只有简单和复杂、粗疏和完备的问题,而不存在有和没有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族学理论研究中,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系统向来被纳入社会组织的演进过程予以叙述,虽然不够准确,但由于前国家社会政治系统和社会组织的同一,也算是合理的。
在对于前国家社会民族政治系统的研究中,有两种明显不同的表述公式:
1.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摩尔根讲:“美洲土著的政治方式,一开始是氏族,到最后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是他们的政治制度所达到的最高水平。现将其组织体系表述如下:第一,氏族,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系团体;第二,胞族,是有亲属关系的几个氏族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的一种更高一级的集团;第三,部落,是若干氏族结成的集团,通常分组为一些胞族,全体部落成员说同一种方言;第四,部落联盟,联盟的成员各自说同一语种的不同方言。这种组织体系形成了一种氏族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或国家有所区别。”〔1〕这里摩尔根讲的虽然是美洲土著人的“政治方式”,但他又是把它作为原始社会的典型情况予以叙述的。这一公式由于得到恩格斯的肯定而被后世学者们普遍沿用。
2.队群—部落—酋邦。这是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人类学界沿用较多的公式。其中“队群”来自英文“band”。它还有多种汉译,如“群队”、“原始群”、“队群”、“地方集团”、“地域集团”等。但“原始群”显然不妥,因为在我国的民族学研究中,“原始群”译自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论及、并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提到的“horde”,这和“band”所表示的“队群”是大相径庭的。“酋邦”译自英文“chiefdom”,又译作“酋长领地”、“酋长社会”和“酋领制社会”等。第二代新进化主义学派E·R·塞维斯和M·萨林斯对这一公式的阐述是有代表性的。他们认为,“队群”社会是由若干核心家庭构成的30~100人的集团,狩猎、采集经济和互惠制是其特征;“部落”社会以血缘或结社为媒介构成了超越“队群”社会的社会组织,这是与新石器革命后开始的动物饲养、植物栽培经济相对应的。“酋邦”社会与定居农耕相对应,出现了共同体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公共事业、仪节礼式等相关联的再分配经济,再分配的权威人物——首领、圣职者开始世袭,实行族内婚。〔2〕
现在看来,这两种演进公式的概括都不能说是全面的,因为前者得自19世纪的人类学研究成果,其时代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后者虽然主要取自当代人类学的研究,但却没有充分吸收前者的科学成分,也没有充分顾及到各国历史,其概括仍然是不全面的。然而,毕竟二者都有正确的成分,又有共通之处,若将二者作一综合,相互补充,似乎更能反映客观规律。据此可以划出如下演进序列:
┌部落联盟
队群—氏族—部落—┤
└酋邦
一、队群和氏族
队群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政治系统,它的源出母体是原始群。关于原始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过论述。马克思说:“最古是:过着群团(horde)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没有任何家族。”他们“无婚姻之可言;比现在居住在地球上最落后的野蛮人的水平还低得多;这便是原始的蒙昧人”。〔3〕恩格斯也讲到:“一种没有武器的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团(horde)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这是一个与“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时期”。〔4〕原始群是一个无法再现的历史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没有摆脱推断,但这种推断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多数学者也认为,原始群是一种处于从猿到人过渡阶段的人类群体。由于社会组织和政治系统只有随着人类的形成才能正式形成,因此,处于正在形成中的或过渡中的人的原始群,也只能拥有一种正在形成中的或过渡中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系统。
原始群不是正式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系统,但却与第一种社会组织和政治系统——队群紧密相接。从群体的规模和经济活动方式上看,原始群和队群没有大的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构成群体的人的进化程度不一样,群体的稳定程度和维系机制不一样,正由于此,也就难怪一些学者容易将二者混同了。
队群是一种适应采集和狩猎经济的社会—政治系统。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早至远古,晚至近、现代都可找到这种群体的事例,但最具代表性的是美洲和大洋洲的土著人群体。K·L·波尔森在谈到北美印第安人的队群时说,队群可能是印第安人从亚洲迁来美洲以后才发展起来的。这种组织直到欧洲人到来后很久还存在。每个组织的人数大约为30~100人不等。队群的成员是平等的,唯一的差别是性和年龄差别,但这不影响他们的社会地位。男人狩猎,妇女采集和做饭。在队群中没有财产观念,他们认为大地平等地属于全人类。许多队群有头领,但头领的作用仅仅是管理打猎事务和传递消息,他的权威是很小的。在队群中通常只有一种人即巫师被认为有特权。他有治病权和预言权,还有解释事件意义的权力。除此之外,他没有任何其他权力。这种人的地位的获得完全靠自己的能力。队群的决定一旦由大家作出,成员便必须遵行。如果有人违抗,便会受到惩罚。队群是一个由多个家庭组合而成的社会组织,尽管松散和无权威人物,但其成员却具有自己的团体意识。队群实行外婚制,通常是女子外嫁。〔5〕波尔森的记述在其他有关材料中也可以得到证实。
至于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土著人队群,也常被人们作为原始社会的典型材料来论及。如切博克萨罗夫谈到,在欧洲殖民者到来之前,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的基本社会组织是所谓的“地域群体”;“这种群体在塔斯马尼亚通常有30—40人,而在澳大利亚则稍多些,有50——60人”。〔6〕阮西湖先生根据考察得来的材料说,在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当中,在氏族组织以外,还有一种“由3——6户组成的村落社。这种村落社是超越氏族组织的。 村落社的涵义是由若干户组成的政治单位,有头人,他们在一定地域内游动,进行狩猎和采集”。〔7〕
队群被视为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政治组织,这取决于它所仰赖的是人类最早从事的采集和狩猎经济。人们已普遍发现,这种经济需要广阔的地域,但却不允许有庞大的群体。单位地域内因资源有限,只能使这种群体的规模限制在数十人到百人的范围之内。采集和狩猎是一种简单经济,它有一定的社会事务需要协调处理,但却没有发展出复杂的政治系统的必然要求。因此,它可以有头人,但却没有过高的权威;有议事和执行的行政规范,但却不需要正规机构。阮西湖先生对加拿大印第安人村落社特征的概括很能说明这些问题:
1.村落社是游动的印第安人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村落社随季节性狩猎而在确定(的)地域里移动。
2.村落社的大小不是固定的,大的村落社由几个村落组成,小的村落社由几户组成。
3.村落社设非正式议事会,管理村落社事务,并由一位议事会成员担任首领。
4.村落社有权对危及社会治安(的)行为判罪,如违反禁忌、叛逆通敌等。
5.(头领)召集村落社会议,责令偷窃犯赔偿被偷者的损失。
6.村落社没有成文法,也没有立法机构,处理事情仅依靠公民舆论和从远古口传下来的传统习惯。〔8〕
这里的“村落社”即是队群。应该说,这些特征是很具典型意义的。
队群一般都是外婚集团,这取决于群体规模狭小使族内婚无法通行。人口统计学家一般认为,一个群体必须有至少400人以上的人口来繁衍下一代,才有可能维持住群体的规模。〔9〕而几十人到一百来人的群体是无法承担这种繁衍任务的。人类繁衍的生物学规律使得队群的婚姻只能是外向的。
队群的外婚机制使得相互通婚的队群必然形成一种超越这种群体的社会联系,由这种联系建立的群体从泛义上讲可以称之为“部落”。但从政治系统上看,称“部落”不大确切,因为一般来说,它们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不具备政治系统的内容和形式。以往人们说,澳大利亚土著居民中曾有过500个部落,一个部落又包括不同数量的队群。现在看来,这种说法需要得到纠正,因为在澳大利亚土著居民中并不存在真正的部落组织。〔10〕队群在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使得它与“部落”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从而使它与“部落”区别开来。
关于氏族,人们已不陌生。恩格斯说,氏族“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11〕据此,学者们向来把氏族作为前国家社会的重要内容加以研究。然而,关于氏族的定义和特点等还是以摩尔根的论述最具权威。他说:“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12〕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名称作为互相区别的标志,这个标志往往是以一种动、植物或其他自然物作为崇拜对象的图腾。同一氏族的成员有互相援助和保护的义务,氏族具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宗教节日和仪式,也有一套以氏族议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政治制度。氏族议事会是—种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民主集会,通过它来选举、撤换氏族酋长、军事首领和宗教主持人,讨论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产品分配,以及作出诸如血族复仇等重大决定。氏族首长负责处理氏族的公共事务。根据这些论述,人们一般认为,氏族是前国家社会基本的、也是最早的社会组织。但这种看法是在没有注意到队群组织的情况下提出的。而当我们提出队群问题后,又该如何理解队群和氏族的关系呢?以下论述将说明,队群和氏族是两种既不相同、又相互联系的社会政治系统。
二者的不同主要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首先是对应的经济形式不同。前已说到,队群的对应经济形式是采集—狩猎经济,正是这种经济决定了队群的规模和政治体制。而氏族的对应经济形式则是原始农业和畜牧经济,以及夹杂有各种成分的混合经济(有些著作将一些从事采集—狩猎经济的群体称作氏族,但严格说来,这些群体是队群,而不是氏族)。这也决定了氏族的形态和规模是多样的。其次是政治系统的性质不同。从上面所述可知,队群的政治系统的特点是它的松散和非正式性,而氏族的政治系统则基本上是严格有序的,尽管它们都有着原始社会特有的民主风气。
队群和氏族的不同是明显的,但二者又是有联系的。采集-狩猎经济是人类最早的经济形式,而不同类型的农业和畜牧业又是在采集-狩猎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也说明对应于不同经济形式的队群和氏族是前后相继的;政治系统的松散性和非正式性与严格有序之间存在着不同发展阶段的差距,这说明队群和氏族之间存在着一个由前者向后者的发展关系。因此,如果承认,采集-狩猎经济与农业和畜牧业是前后相继的,政治系统是由粗疏、简陋走向严密、正规的,那末,就不能不承认,队群和氏族是前后相继的。
其实,队群和氏族的相承关系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杨先生在谈到澳大利亚土著人的会组织情况时说,澳大利亚的氏族制度“似乎正在形成的阶段中”,除了一些“真正的氏族”外,“其他比较原始的部落,还是一个部落分成为若干小的地方集团,而不是分为氏族”。“这些小的地方集团是以‘营幕’(camp)为单位,一个部落,约包括二十至二十五个‘地方集团’,在每一地方集团之内,约有三十人左右的人数。而集团的领域及其一切出产如动、植、矿物等,则为集团人员所共有”。〔13〕显然,这里所说的“地方集团”就是队群。而所谓的“部落”还只是泛义的、没有正式形式的。用杨先生的话说,“还是停留在初期的状态中,它还很少作为一个社会单位而出现”。杨先生尖锐地指出:“但这样的地方集团,是否就是氏族呢?它和氏族的关系是什么呢?是先有地方集团,然后才有氏族呢?抑是先有氏族,而地方集团则是它的残余形态呢?”经过分析,杨先生的结论是,这是一种“原始的氏族”,“尚未成为正式氏族的地方集团”。〔14〕原始的氏族,亦即早期的不具典型状态的氏族,但它的发展趋向则是成熟的氏族。杨先生在这里点明了队群和氏族的前后相承关系。
二、部落
作为一种政治系统,部落在前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是没有争议的。但如何理解“部落”,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摩尔根称部落是人类野蛮阶段的一种“组织完备的社会”:“每一个部落都自有其名称,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据、所保卫的领土”。〔15〕。与摩尔根的观点不同的是,霍尼格曼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出版的《社会科学词典》中认为,部落“具有共同的领土,共同世袭的传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以及共同的族称,所有这一切就构成了连接诸如村落、群居、区域或世袭等较小集团的基础”。根据这个定义,霍尼格曼把部落分为3类:非分割型无首领部落(non—segmentary acephalous tribes)、分支型无首领部落(segmentaryacephalous tribes)和集中型部落(centralized tribes)。〔16〕
霍尼格曼的“部落”概念与摩尔根的有3点不同:(1)舍弃了社会发展阶段的内容。摩尔根的“部落”指一种原始社会组织,而霍尼格曼则把各种历史阶段,包括非原始的这类群体都包含在内。在他的“部落”概念中,既包括爱斯基摩人(因纽特人)的渔猎群、非洲伊博人的农耕群、苏丹努埃尔人的畜牧群,也包括夏威夷、汤加的酋长和蒙古可汗的部众。(2)模糊了部落的政治系统的含义。在霍尼格曼的解说中,部落更多的是一个散在的或集中的社会群体和符合“民族”特征的族群而不是一个政治单位。摩尔根则主要把部落看作是一种“政治方式”。(3)将构成部落基本单元的血亲氏族扩展为诸如村落、群居、区域或世系群等各种不同成分的集团。
不能说霍尼格曼的观点没有道理,因为它除了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之外,也符合一般人对部落的理解习惯。这种概念的覆盖面宽泛,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称作泛义或广义的部落。
然而严格意义上的部落,或作为政治系统的部落,不应该是广义的。这种部落原指国家产生以前印欧语系民族的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它的拉丁语是tirbus,安布利亚语为trifù,希腊语则作phule,当今的法语和英语分别为tirbu和tirbe。构成这种部落的是相互带有亲属关系的氏族和胞族。氏族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分别写作genos和gens,而胞族则分别为phratra和curia。氏族和胞族与部落之间的关系既是亲属关系,又是政治关系。摩尔根对这种部落作了详细论述。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恩格斯对美洲印第安部落的特征作了详细概括。其中有关政治体制方面的概括是:部落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力,也有撤换他们的权力。部落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他们代表各个氏族。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余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部落议事会有调整与其他部落的关系的权力,接受和派遣使者,宣战和媾和。进行战争和保卫领土多半由志愿兵承担。
有些部落中有一个最高首领,但他的权力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监时措施。〔17〕
显然,这是一个较之氏族更为规范和完备的政治体制。它是氏族的联合,又是对氏族的超越。这种体制普遍存在于前国家社会当中,它是适应人口增多和氏族分化、亲属氏族之间联系已不可分割,从而必须结成一个完备的政治实体的历史需要而出现的。由于它是在氏族政治系统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的体制基本上是氏族体系的放大,这从上述氏族和部落的政治特点的对比中即可看出。
虽然作为一种政治系统,我们应主要关注这种典型部落,但对非典型的、泛义的部落的历史作用也不可忽视。实际上,上述泛义的部落除了包括典型部落之外,还包括处于典型部落生成之前的散在状态的联合体,以及超越部落的部落联盟、酋邦,甚至血缘色彩较浓的国家和地区。而从历史上来看,处于散在状态的典型部落生成前的联合体,正是典型部落的前身,有着规范的政治体制的部落,正是散在的、不规范的部落发展的结果。
散在状态的部落随着队群和氏族的出现便已存在,因为实行外婚的队群和氏族已自然地使通婚的亲属队群或氏族形成一个联合体,所谓“二合组织”正是缘起于此。这个联合体在没有形成正式的政治体制之前,即是散在的部落,而当政治体制建立之后,便成为典型的、作为政治系统的部落。从散在状态到政治系统的正式建立,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为氏族的层层分化,亲属氏族之间联系的紧密,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事务的增多,都是一个逐渐增长的长期过程,而部落的政治系统的建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长期酿就的。
散在状态的部落和作为政治组织的部落是分处于不同阶段的两种部落,而代表前者的政治制度的却是氏族或队群。从这一点来说,杨堃先生把氏族和部落列为两个不同的社会阶段是必要的,这也是本文把氏族和部落分别列为两种政治系统的原因。当然,氏族的政治系统在进入部落时期后,便被纳入部落体系之中,氏族体系和部落体系在此相重合。在部落的政治系统中,氏族和部落之间有时还有“胞族”作为中间环节。胞族由一个母体氏族分化出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姊妹氏族构成。虽然摩尔根也把它列为前国家社会的“政治方式”,但他又说:“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胞族却不具备这种功能。”〔18〕实际上摩尔根又把它从政治系统中剔除了。此外,这个中间环节的存在并不十分普遍,在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系统中,一般也不宜把它列入正式的演进序列。
三、部落联盟和酋邦
在摩尔根的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系统中,部落联盟是最高组织。他认为,凡是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连的部落,很自然地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这种组织起初只是—种同盟。人们经过实际经验认识到联合的优越性以后,就会逐渐结合成一个整体,这就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应付战争,它既便于防卫也便于进攻。在前国家社会的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多、私有制的出现和战争的空前频繁,使得建立部落联盟势在必行。
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叙述,以易洛魁联盟为例,对部落联盟的特征作了10点概括,其主要内容是:部落联盟由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若干部落组成。血缘亲属关系和各部落在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独立是联盟的真实基础。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地位和权限平等的若干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高决定。联盟的酋长们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公职,同时也是他们各自部落的酋长。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表决按部落举行。参加联盟的部落议事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部落成员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权的最高军事首长,没有一长制首长。〔19〕
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这种联盟仍然是以氏族组织为基础的,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把氏族联合成部落的原则加以扩大,由低一级的组织产生出高一级的组织而已”。〔20〕
摩尔根笔下的部落联盟是有普遍意义的,除了易洛魁人之外,北美的克里克印第安人、达科他印第安人,以及其他大陆上的斯拉夫人、波罗的海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印度人等,在前国家社会都有过这种联盟组织。
除了易洛魁联盟这类血缘性的部落联盟之外,历史上还有过地缘性部落联盟。一般认为,这种联盟产生在血缘性联盟之后,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穿越血缘纽带,实现地域性的联合,需要克服更大的文化、语言和利益上的障碍,需要更加进步的政治形式,这在平等原则上是一种十分困难的政治组合。
恩格斯说:“易洛魁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然而,“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21〕征服的背后是部落内部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的分化和阶级对立的加剧。当战争和其他公共事务增多而需要更加进步的政治体制时,部落联盟便不得不让位。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观点,取代部落联盟的将是国家,部落联盟是走向国家的“门槛”。但当今的研究表明,部落联盟或许可以成为这样的“门槛”,或许还需经过另一种政治系统的过渡,这种政治系统就是酋邦。
美国学者C·恩伯和M·恩伯对酋邦的解说是有代表性的。他们认为酋邦是一个多社区的政治单位整合在一起的正式机构,“这种正式机构是由具有或不具有酋长的议会组成,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总有一个人——酋长。他同其他人比起来,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酋长领地与部落组织的区别在于,酋长领地是把多社区的政治单位整合在一起的正式权威结构。同部落社会相比较,酋长领地的人口密度一般较高,社区较为固定,酋长的地位有时可以继承,一般都是永久性的。酋长具有很高的地位。大多数酋长领地社会都实行社会分层”。〔22〕
在许多西方学者的政治序列中是没有部落联盟的,酋邦只由部落发展而来。这无疑是对一种客观存在的否认。但他们笔下的酋邦的确与部落联盟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有两点:
1.部落联盟是建立在原始民主和平等基础之上的政治系统,这种平等不但体现在参与联盟的各个部落之间,也体现在联盟内的任何氏族成员之间;而酋邦则是一个等级社会,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固有的地位而不得僭越,即使在一个阶级内部也有严格的划分。如夏威夷土著社会中的贵族阶级在职业方面有严格的专门化划分,地位级别十分明显,且世代传袭,“以至于甚至是同父同母的儿女都根据他们出生的先后分成等级。地位接近于最高等级的贵族异常重要而且强有力,以至于普通人不管什么时间碰见他们都要把脸贴在地上”。〔23〕
2.部落“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管执行权的首脑”。〔24〕而酋邦通常有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酋长。酋长是酋邦社会政治权力的核心,他有权管理生产活动,有权分配产品,可以积累私有财产传给后人。他的地位是永久性的,可以世袭,通常又被赋予一层神灵的光彩。他的统治机器由贵族官僚构成。〔25〕
从这两个主要区别来看,酋邦更接近于国家,因为只有出现社会分层(包括阶级),才能为国家的出现提供社会基础;只有出现具有绝对权威的酋长,才能为国家出现王权提供人选上的保证。作为向国家的过渡,许多学者认为酋邦比部落联盟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但实际上,一些部落联盟与酋邦之间似乎也存在一个过渡问题。酋邦不是联盟,但却是由族体构成的不同社区或部落联合而成的。如何联合?只有征服或自愿结盟这两条途径。部落联盟属于自愿结盟。酋邦除了由征服直接形成外,还可以由部落联盟演化而成。因此,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部落联盟和酋邦可以是并列关系,又可以是继承关系。
酋邦模式的提出是必要的,因为前国家社会的大量政治组织既超越了部落联盟,又未及国家水平,而仅仅符合酋邦的特征。如我国汉魏时期北方的檀石槐鲜卑集团,长期被人们称为“部落联盟”、“军事联盟”或“早期国家”,但现在来看,它只是一个典型的游牧民族的“酋邦”:檀石槐的世袭首领地位,已使他不再是部落成部落联盟的酋长;他所在的东部鲜卑在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已使这个集团不再是各个部落的平等联合;而檀石槐之下正式官僚体制的缺乏,又使他的集团不能被称为“国家”。再如我国前国家社会末期的良渚文化和红山文化,因其出土文物所反映的社会分化已十分明显,社会单位已超越了一般部落的规模,已有建立在等级制之上的高层权力人物的存在,同时又达不到“国家”的标准,一些学者已正式将它们称作“酋邦”或类似于此的“古国”。〔26〕因此,酋邦是一种确实存在、又正在为人们所认可的政治组织,它比部落联盟更接近于国家。
┌部落联盟
队群—氏族—部落─┤
└酋邦
是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系统演进的一般序列,它不排除不符合这个序列的个别事例。这个序列表明一种从简单到复杂、从小规模的自治到大规模的群体联合的历史趋势,表明人类的政治序列从临时的、非正式的到永久的、专业化的演进趋势。国家的出现正是这种趋势的继续和发展。
注释:
〔1〕〔美〕亨利·摩尔根著、李培茱译:《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5页。
〔2〕参见〔日〕绫部恒雄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社会文化室译:《文化人类学的十五种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97页。
〔3〕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0、47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9页。
〔5〕参见K.L.Pearson:The Indian in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Harcourt BraceJovanovich,Inc,1973.
〔6〕〔苏〕尼·切博克萨罗夫、伊·切博克萨罗夫著,赵俊智、金天明译:《民族·种族·文化》,东方出版社,1989年,第55页。
〔7〕阮西湖:《澳大利亚民族考察报告》,载《民族研究动态》,1985年第3期。
〔8〕阮西湖:《加拿大民族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51页。
〔9〕参见〔美〕布鲁斯·鲍尔著、方素梅译:《塔萨代人的奇怪状况》,载《民族译丛》,1990年第5期。
〔10〕参见阮西湖:《澳大利亚民族考察报告》,载《民族研究动态》,1985年第3期。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页。
〔12〕〔美〕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62页。
〔13〕杨堃:《原始社会发展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38页。
〔14〕杨堃:《原始社会发展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39、141页。
〔15〕〔美〕亨利·摩尔根著、节培茱译:《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8页。
〔16〕〔法〕莫·戈德利埃著、沈静芳译:《部落的概念》,载《民族译丛》,1984年第4期。
〔1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7~89页。
〔18〕〔美〕亨利·摩尔根著、李培茱译:《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9页。
〔1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0~91页。
〔20〕〔美〕亨利·摩尔根著李培茱译:《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0、94页。
〔22〕〔美〕C·恩伯、M·恩伯著,杜彬彬译:《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30页。
〔23〕〔25〕〔美〕W·A·哈维兰著、王铭铭等译:《当代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76、47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1页。
〔26〕参见叶文宪:《略论良渚酋邦》,载《历史教学问题》,1990年第4期,苏秉琦:《辽西古文化古城古国》,载《文物》,198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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