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中全会以来档案法制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法制建设论文,档案论文,三中全会以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国后,新中国的档案理论体系和档案事业的框架跟其它事业一样是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摸索中建立的。从建国后到1978年,由于历史的局限和思想认识方面的偏差,初步形成的档案学理论体系和档案事业的框架,虽然对推动新中国的档案事业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要看到它是很不健全,很不完善的。作为档案理论体系和档案事业一个组成部分的档案法制建设就更加显得不足。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78年近30年,国家档案权威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共99件,其中带有法规性的文件63件。由于法制不健全,全民的档案法律意识就差,档案工作者以法治档以及档案行政部门的档案执法就谈不上。档案工作者按照领导的意图,凭自己的经验开展工作。档案工作的规范、统一、科学就难以做到。
档案学理论的蓬勃发展,中国特色的档案事业框架的构建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档案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法治档的真正实行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档案法规体系建立且日趋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完善的表现:一是国家档案权威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笔者统计从1978年到1996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文件共360件左右,其中法规230件左右,其数量之多为建国前30年的2-3倍。二是国家颁布了《档案法》。随着国家整个法制建设的完善,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施行几年后,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公布。《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它以国家名义对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标志着档案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层次。三是地方人大、政府和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档案法》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种管理制度,使《档案法》更为具体。所谓体系就是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上述三个部分就构成了一套健全、完整的档案法规体系。特别要指出的是《档案法》的颁布使档案法规体系有了核心,在依法治档中有极其重大的作用,是档案法规体系建立的标志。《档案法》及以它为核心的档案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档方略确立和实行的前提和依据,是实行以法治档的准则和程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治档只能以《档案法》和档案法规为准则和程序。《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才在真正意义上使档案法规构成体系,也才使广大的档案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档案法》和其它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档案,保证档案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成为可能。所以《档案法》对档案法规体系的形成、对依法治档的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必须进一步大力宣传《档案法》,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
档案法规范围广条目细,便于操作。通过20年的努力,已建立的档案法规涉及到档案事业的方方面面,档案运行的各个环节,对整个档案工作的各方面给予了统一和规范。特别要指出的是行业档案(专门档案)的法规建设发展特别快。据粗略统计从1978年到1996年有57个行业档案的管理以法规的形式作了规定,使门多类杂的专门档案的管理逐步做到了统一和规范,克服了以前那种各搞一套,全国不对号的现象。纵观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除了涉及的面广以外,另一特点就是条目很细,使适用者操作非常容易。例如1998年12月12日由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立卷要求中的第十七条:一般文件放在写成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办结年;年度计划、总结、报表、预算等文件放在针对年;长远计划放在针对的头一年等等。这样明确、详细的规定后就避免了档案立卷中年份混乱,工作人员不好把握,利用时难以查找的问题。档案工作是一项十分细致,而且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法规不仅要告诉档案工作者要搞好档案,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告诉怎么搞好的问题,近年的法规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档案法规规范科学,符合实际。法规有别于其它文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粗略地翻阅了近年来制定的一些档案法规,其规范性和科学性大为提高,而且符合实际情况。规范就是要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科学就是对一些条文进行认真的研究,定性定量的分析,充分地论证后提出,而不是凭主观的想象提出。例如1986年2月27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对档案库房温湿度的要求:温度14-24℃±2℃;相对湿度45-60%±5%;就是档案法规中对条文量化的一例。这种量化看来很简单,实际上它是档案科技工作者通过大量的科学实验,定性分析,根据有利于档案制成材料的保存,尽可能限制档案霉腐菌的生长繁殖,考虑国民经济条件的可行性,根据我国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等原则制定的。由于档案法规的规范科学,又符合实际,人们对法规的认同性就容易趋于一致,法规的实施就容易得多,法规实施的效果也就特别明显。
立法及时、适应发展。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确立以后,人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途径更趋于多元化。这样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档案的种类就日益增多,有的是前所未有,对这些档案如何管,各级档案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制定规范,及时对其规范性地管理。如《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南极考察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就属于这类。由于适应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及时立法,使新时期出现的一些新类型的档案从形成到整理保管到利用整个工作处在有序的状态,这是新时期档案法制建设的又一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