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的比较及选择标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标准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技术转移是指在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下,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基本主体与政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市场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以实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经济进步等功能,是科技和经济的耦合点。技术转移服务模式是指对技术转移的基本主体之间,以及基本主体与政府、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之间的不同合作方式,它是由若干要素和系统构成的具有内在结构和功能的复杂系统。因此,我们可以对技术转移模式作这样界定:它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技术转移的各方主体为了实现各自的组织目标,对科学技术、资金、设备、人才等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产出的合理分配。
一、关于对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的研究
(一)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技术转移模式的研究多数是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而立论和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从事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批高水准的研究成果。郭晓川曾对342篇相关论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表明,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转化模式、阻碍因素和对策建议等方面,它们分别占到发表论文总数的43.75%、17.25%和32.75%。[1]另外,学者们从不同的背景出发提出了多种技术转移的目标模式,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基于我国国情和特点,应采取多种转化模式,单一的模式是不现实的(见表1),通过该表的频率统计也可以看出,在坚持多种模式并存的同时,应该把哪种形式作为主导发展模式,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高校、科研机构应该通过自办或与企业联办高科技产业,直接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这不仅能保证转化的成功率,而且能保证转化收益的实现;其二,认为生产是企业的行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目标是转化,因此,应该把工程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中间孵化模式作为主要发展方向。不难看出,这两种倾向的本质分歧在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技术创新的程度应该有多深。
目前关于模式研究的论文中大部分是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对技术转移模式进行单向研究。应该说,技术转移不仅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行为,同时也是企业的一种技术创新行为。郭晓川的调查显示,在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中,涉及企业寻求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创新这一主题的,在全部109篇文献中仅有9篇,占8.2%。多数研究都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树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导地位和如何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运行机制等少数几个问题上。
(二)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一,目前的研究虽然对技术转移模式进行了归纳整理,但多数处于表层分析和表象特征的认识阶段,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如对技术转移模式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没能充分挖掘其内涵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转移过程中要素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对模式的选择而言,也缺乏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第二,多数文献探讨了技术转移模式的特征,但没有能真正使各相关主体对模式的选择行为联系起来,众多研究仍然没有触及模式选择的实质,即模式的选择标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各合作主体应如何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转移模式等。
二、我国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一)政府推动型模式。改革开放后,政府逐渐放宽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直接控制,通过改革科研经费拨款制度,对资源的分配制度和伙伴关系的确立方式提出意见,以推动技术转移。因此,称之为政府推动型转移模式。在该模式中,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都是主体,政府居主导地位,发挥决策指挥、协调管理、评估监督、信息交流服务等作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凭借科研能力发挥核心作用,企业积极参与。
该模式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了一批杰出人才,促进了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促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高新技术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性,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观念深入人心,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二)企业主导型模式。该模式是基于企业对利润的不懈追求,从而导致对技术创新的迫切希望。在该模式中,企业除了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以外,还吸引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企业处于主导或核心地位,在合作对象的选择、利益分配等方面占主动,也承担更多的风险;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加入,政府则主要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环境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开始积极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该类模式中,企业通过筑巢引凤,吸收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能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显现,发挥着纽带和桥梁作用。
(三)高校主导型模式。高校凭借自身的知识和人才优势,直接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承担大部分的技术风险,负责创新过程中的技术环节,帮助企业将技术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在合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企业是高校实现其市场化目标的载体和实践场所,政府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与企业主导型模式中的作用基本相同。
该模式的作用有三:一是拓宽了高校经费筹集渠道,这也是国际上高等教育发展普遍采取的做法;二是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好地实现高校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三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中小企业技术力量薄弱,可以借助大学的科研力量实现技术创新。
(四)契约型合作模式。又叫共建模式,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和企业共担风险的组织模式: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人才、科研力量、技术成果,企业提供资金和试验场地,政府则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来严格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科研人员的研究开发权利,中介机构作为各方沟通的桥梁,提供市场信息或担保等,以促进、保证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在该模式中,各方合作地位平等,合作紧密,严格地以契约为基础,有明确的合同与协议,以法律形式规定各方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这是我国目前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之一。[2]
该模式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1)从物质利益上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捆在一起,促使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应变能力和分担风险的能力。(2)有利于培养经营型的科技人才。(3)不仅直接对合作各方的科研、生产及其内部结构起到调整作用,而且形成相互协调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该模式是前面各种模式的发展与进化,这种进化保证了各方合作地位的平等。科研成果、利益分配、风险分担都根据合同或契约进行,没有特权。这个模式最基本的外部环境要求就是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保障合作按契约有效进行,从而能够促进我国政策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五)一体化模式。一体化模式有两种类型:一是外部一体化,即改变原单位的体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将两个或以上产学研单位整合为一个规模更大、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全面的一体化组织。其基本特征是:(1)进入企业的科研、设计单位将与企业合二为一,共同形成新的法人;(2)该模式并不是谁兼并谁,而是双方结成互惠互利、平等独立的企业集团或联合公司;(3)科研单位进入企业后,保持现有的独立性,在完成国家科研课题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从而形成把科研、设计、生产融为一体的综合性科研机构;二是内部一体化,也称自主产业化模式,即高校、科研院所在开发成功某项技术后,通过直接面向企业技术服务,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型经济实体。其基本特征是高校、科研院所既是企业的创办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有效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的联系,直接对社会作出贡献,该模式一般适合于企业集团和比较大的高校和科研院所。[3]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的。技术转移的主体,会随着产学研合作的运行与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即主体可以变位。一般来说,在基础研究阶段,高校和科研院所占主导地位,对于企业,只有那些大型跨国或国有企业才比较关注基础研究;在应用研究阶段,往往是企业占有主动,政府则提供合作发展的软环境,一般不会处于主导地位;中介机构、私人基金会等其他组织提供各项服务,也不会处于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因此,企业应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等各种要素之间的耦合和相互作用的程度来选取。
三、技术转移模式的选择
(一)技术转移模式选择的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技术转移模式选择的目的是为了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因此,模式的选择应从最有利于转化的角度、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的,如果单纯从有利于大学(科研机构)或企业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那么论文的研究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关于模式的选择标准问题,国外学者曾作过类似的研究。如美国学者纳尔逊在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及政策时,曾指出R&D共同体(R&D Consortium)是特别适合于共性(generic)和使能(enabling)类的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组织形式。[4]由于技术包含的特征、层次和发展阶段不同,再加上模式千差万别,那么究竟处于什么层次的技术适合于什么样的模式呢?纳氏的研究仅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对于其它的适用性问题并没有涉及。然而,他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研究问题的启示。国内学者周涛和沈永良指出,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来说,其科技成果分为几个阶段:基础研究阶段、应用研究阶段、开发研究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每个阶段的科技成果都有自己不同的特征、风险及成本收益,因而也就有适合于自身的转移模式;同样,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也可分为这五个阶段,由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阶段性特征和企业技术创新过程具有惊人的相似性,这为产学研结合的对接创造了条件,也为技术转移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方便。[5][6]笔者认为,应用基础研究、开发研究、中试、产业化分别是应用研究的不同阶段,属于应用研究的范畴,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将其纳入应用研究范围内,因此可以得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特征与转移模式的选择之间有下面的关系(图1):
图1 大学或科研院所的科研特征与合作模式的选择
上图的右边反映了高校或科研院所能够采取的合作模式,左边表示的是技术层次的阶段性特征。这里不同层次的技术与合作模式的对应表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技术达到某一层次时可以采取模式的可能性,并不表示必然性。下面我们从左边的技术层次来逐个说明。
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采取政府推动型的结合模式是一种较理想的选择。由于,基础研究的成果与现实的商品之间相差甚远,与企业追求短期目标的主观动机相背,同时基础研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风险性极大,这也是高校所难以承受的。因此,解决的理想途径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进行联合攻关。
对于应用研究来说,可采用技术转让、合作开发和共建实体+风险投资基金的模式。从应用基础研究到产业化阶段,其成果的成熟度是越来越高,可以有不同的模式进行选择:如果应用研究的成果比较成熟,高校可以专利的形式通过技术交易卖给企业,这种方式手续简便,而且降低了企业后期承担的风险,同时也符合企业的目标与动机,比较愿意接受;高校也可以采取与企业联办经济实体的方式转化科研成果,由企业出资,高校出技术,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成果还不够成熟,则可以采取合作开发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开发,经过中试、开发,转化成可以产品化的成果,创造生产力。此外,还可以由高校自办经济实体或与企业联办公司转化科研成果,引入风险投资公司分担风险,高校主要对成果进行进一步产品化,企业负责对产品的生产和推广。
以上是从高校(科研机构)这个主体来考虑的,下面再从企业角度具体分析一下模式的选择标准。企业在技术转移中处于主导地位,采取何种合作模式,最后要以创造效益的多少来衡量,其衡量的尺度就是交易费用,即企业采取技术的市场购买和内部研发之间,依条件变化而相互替代。如果交易费用很高,企业转向要素市场或产权市场购入各要素,以企业内部各要素间的契约关系来取代市场交易,从而达到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如图2所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和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都呈上升趋势,前者上升较慢,并且在两条线相交之前处于后者的上方,表示此时市场交易费用低而交易效率高,这时企业没有将交易内部化的欲望。随着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曲线上升并越过企业内部交易的曲线,这表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已超过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此时以企业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会带来交易费用的节约。目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比较弱,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当遇到决定企业命运的技术时,就要暂时放下交易费用的约束,抓住机遇,为以后的发展创下基础,暂时的费用是相对的,未来的发展才是绝对的。
图2 市场交易费用变化曲线
(二)影响技术转移模式选择的因素
1.宏观影响因素
(1)纵向技术转移。对于纵向技术转移,是指高校科研机构原有的研究基础得到国家或部委的进一步资金资助,其影响因素很多,但主要影响因素还是项目的创新性。纵向科研申请成功率γ纵可表示为
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项目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提出的新技术与原有技术的差异,技术的创新度越高,成功率越高。
(2)横向技术转移。大量实证分析表明,技术转移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技术关联性、技术适用性、技术差距、单位产量投资额、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等。对于这些影响因素的作用,可以用函数表示如下:
技术关联性b表示转移技术与其他技术的相互作用关系,如果某一技术的引入能够带动和影响其他技术的发展,则会得到更高度的重视;如果该技术与企业原有技术有较大的相关性,企业的接纳程度就高,因此,技术转移的可能性就较大。
技术适用性c表示该技术对企业现状是否适用,包括企业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市场状况、技术状态等,如果企业没有与该技术合适的匹配值,那么,该技术就无法得到采用。
表示高校与企业间的技术势差,如果差距太小,企业虽然容易接受,但引入的作用不大;如果差距过大,企业要消化吸收技术很困难,技术转移也无法进行。因此,技术差距存在一个最佳值t,只有适当差距的技术才容易产生技术转移。
f表示单位产量投资额,如果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资金越大,带来的投入就越高,也就越不利于该技术的转移,单位产量投资额的大小与地区的人力、自然等资源有密切关系。而投资回收期g越长,投资风险h越高,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意愿,会对技术转移产生阻碍。
2.微观影响因素
(1)企业和学研方之间的技术势差。所谓势差,是指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在资金、设备、技术、人才、市场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显然,势差是技术转移存在的基础,当学研方和企业在不同资源上存在差距,双方就可以利用对方的优势资源,扬长避短,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具体地说,高校(科研院所)往往在人才、科研设备、知识和技术等方面拥有优势,而企业在营销和资金等方面拥有优势,正是不同资源上存在的势差,为技术转移提供了可能。
(2)技术的市场前景。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获取丰厚的利润,因此,企业在选择技术转移方式时,必然会考虑技术的预期利润。而预期利润的获得,主要取决于技术的市场前景,从而会影响技术转移模式的选择。
(3)技术的成熟度。众所周知,成熟的技术,往往开发风险小,但成熟技术通常更容易从市场上获得,从而无法产生垄断利润,难以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作为一种战略行为,企业在获取技术时,必然会根据所需技术的成熟度,对不同合作方式的成本及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来选择最合理的方式。换言之,企业会针对不同成熟度的技术选择不同的合作方式。
总之,技术转移在给我们带来各种好处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风险。理性投资人都希望冒较少的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而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决定了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则意味着低收益。这就使得技术转移各方在选择合作模式时,必须考虑自己对待风险的态度以及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四、技术转移模式选择的建议
(一)企业
企业在选择技术转移模式时,往往都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关注的焦点是盈利,即收益和费用,风险却为企业盈利的获得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也以道德风险的形式体现。因此,企业对转移模式的选择就是在考虑自身条件是否符合模式要求的基础上,对风险和收益的权衡。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由于资金、人才及技术能力有限,研发能力较弱,难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为了降低研发风险,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自己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赢得市场机遇,可以选择技术许可、委托研发或技术转让的模式。这就要求企业选择那些成熟度较高、开发风险小、自身能够消化吸收的技术成果,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成功率,虽然要承担失败的风险,但一旦开发成功,企业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对于规模较大、实力较雄厚的企业来讲,由于具有较好的技术、资金和人才储备,在研发能力上与学研方势差不大,所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主要是针对本行业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为了减少风险,加快创新速度,可以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采取共建研发中心或科研联合体等形式联合开发,它具有优势互补、结合度高、抗风险能力强的特点。
(二)高等院校
通常情况下,高等院校可以选择自主创办经济实体或与企业联合或共建实体的模式。从交易费用理论来看,高校自主创办经济实体是在高校内部实现资源组合,交易费用最少,同时还可以规避信息不对称给合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从风险负担的角度来看,高校既要承担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又要承担各种经营管理风险。从高校的组织特性来看,自主产业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高校的原有特性产生冲击,大学的原有功能会被降低。因此,只有那些拥有雄厚的资金与实力,并拥有懂经营会管理人才的高校才可能成功地采用这种合作模式,实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为高校带来经济效益。
与高校自主创办经济实体相比,高校与企业合作虽然会存在交易费用高、经济收益少、可能的纠纷多等问题,但是却可以充分发挥不同组织之间的资源互补、优势共享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并且可以分散风险,更重要的是这种模式有利于高校功能的维持和发挥。对于高校选择哪种具体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应通过比较各种模式的特点以及高校自身条件来选择。
(三)科研院所
与高校非常类似,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模式也有两类可供选择,一是自主产业化模式,一是与企业合作模式或同高校与企业合作模式。
相对于高校而言,科研院所的市场敏感度较强,同时少了高校特征的羁绊,给这种合作模式带来广泛的发展空间。但问题依然集中在科研院所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和资金来进行技术创新的后续生产和营销,以及经营管理问题和风险,对于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的科研院所可以采用自主产业化模式。否则,就应选择与企业合作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科研长处,利用企业的资源、资金以及管理营销优势,获得规模优势,发挥协同效应。随着我国科研院所改制的深入,很多院所已经走出“围墙”,与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产学研合作,有的甚至整体进入企业,给企业带来较快的发展。这是值得提倡的技术转移模式。
在现阶段,我国各类企业所具有的实力、条件各不相同,技术转移模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各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转移模式。从这一角度考虑,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将会是多种技术转移模式并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