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评级市场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券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债券评级市场发展历程 (一)初创探索阶段(1987-1994年) 1987年2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开端。出于保障债券市场的健康起步,提示债券投资风险敞口的需要,债券信用评级行业应运而生。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一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此阶段成立的评级机构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组建而来。1988年我国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抑制经济过热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对金融类相关机构下达了整顿清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此于1989年下发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要求债券评级业务归口于信誉评级委员会,并全部撤销了人民银行内部及商业银行设立的评级机构。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0年8月印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以信誉评级委员会为主的债券评级业务服务模式,且规定“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成立一家信誉评级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不成立”。经过近两年的实践与调整,1992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将信用评级设置为债券发行审批环节中的重要一环,由此正式明确了信用评级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位置和作用。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等占据我国评级市场主导地位的评级机构先后成立。 (二)艰难起步阶段(1995-2004年) 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基础。1995-2004年间,我国累计发行的企业债券仅为2532.8亿元,平均每年发债额为230亿元。在此时期,共有9家信用评级机构取得了企业债评级资质,按照行业1‰~2‰左右的评级收费标准,分摊到各评级公司的评级业务收入每年仅250~500万元。因此,评级机构总体发展较为艰难。 在此阶段,我国评级行业的监管格局和框架基本形成并一直延续至今,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评级业务进行监管。 1999年开始,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开始引入国际先进的评级方法、思想和理念,迈出了走向国际化的步伐。1999年下半年,大公国际与穆迪以合作协议的形式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设立了中诚信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出现的第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大公国际等机构还先后加入亚洲信用评级协会(ACRAA),参与制定在各会员国通用的评级标准。 (三)较快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 2004年年底到2005年5月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发布了“一个公告、一个办法”,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大发展做好了制度安排。2004年12月所发布的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中规定“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和发行的债券,除不需要评级的外,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2005年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推出了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债券新品种。截至目前,以上述债券品种为主要组成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占到了我国债券年度发行量的80%以上;同时企业债券发行量从2005年的2046.5亿元增长到2012年年底的37366亿元,增长近18倍。债券市场评级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债券市场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债券评级市场的业务规模逐渐扩大。中诚信、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联合资信、鹏元资信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评级机构在国内评级市场上取得了话语权。 图1 2014年国内各评级机构市场占有率 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方面,2010年大公国际发布了《2010年国家信用风险报告》,其中包含了首批50个国家信用等级;2012年中诚信获得了香港金融执业牌照;2013年欧洲ESMA给大公欧洲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颁发了欧盟信用评级机构(CRA)执照,允许其在欧盟国家开展评级业务。但客观而言,国内评级机构在评级历史、管理经验、数据积累、市场影响和债务工具发行等方面与国际先进评级机构还存在较大差距。 纵观近三十年来我国债券评级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获得以下启示:债券评级行业发展的基础是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从业务角度将信用评级纳入监管范围,保障了我国债券评级市场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此外,我国评级机构努力向国际化评级机构发展,参与构建新型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成为我国评级市场发展的大方向。 二、我国债券评级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评级市场整体规模较小,评级产品层次单一 债券市场规模直接限制了我国债券评级市场规模。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中仅有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等品种,且与无须进行评级的国债产品相比,其他品种占比较小。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我国评级产品品种也有限,层次单一,主要以短券、中票等为主,缺少债券衍生品,更缺少国际化产品。此外,《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这一条款束缚了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能力,并对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产生了负面作用。 (二)评级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不高 债券评级往往被视作债券发行审批中的一项形式流程,不被金融市场各主体所重视,评级服务产品的价格与其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价值不匹配。在债券融资中,首次评级费用一般为25万元(包括主体评级10万元,债项评级费用为15万元),债项年度跟踪评级费用为5万元,且评级费用不随发债金额大小而波动。据评级机构自身测算,评级机构评级费用约占债券总融资费用的0.42%。评级行业地位低带来的后果即是评级人员流失较为严重,尤其是具有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经验的评级人员流失更为严重。 (三)评级行业存在无序竞争的不良现象 一是等级虚高问题。级别竞争最直接的表现是等级虚高问题。以三大评级机构中的穆迪为例,其2013年7月在北美进行的2357家企业主体评级业务中,仅有6笔AAA评级业务,占比为0.25%。相较之下,我国发债企业AAA级别占比显然过高,以2014年为例,共有1405笔短期融资券业务,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有274笔,占比达到19.5%。一些评级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还放松评级标准,推动发行人主体级别的动态上调。据统计,2014年发债企业主体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有326家,其中等级上调的有213家。37家企业被上调至AAA,74家企业被上调至AA[+]。 二是隐性价格竞争问题。2007年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达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收费自律公约》,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加强对债券市场无序价格竞争的管理。但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2012年对湖北省债券信用评级收费情况的调查显示,由于收费自律公约的不完整以及监管“空白”等原因,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收费还是存在“隐性”价格竞争现象,主要集中在长期债券跟踪评级的收费方面。 (四)信用评级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涉及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多个部门。为了加强债券评级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中编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明确了“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并提出“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程序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部际联席会议”。但是由于上述监管协调机制未最终形成明确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同时,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评级行业监管涉及的行政单位和范围不断增加。例如,银监会、保监会分别从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类金融机构等出发,制定了关于外部评级结果应用的相关制度文件;2014年部分省份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地方债券评级业务做出了实质性规定。这既加大了评级行业监管的协调难度,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又容易导致由于监管标准不同而产生的监管套利。 (五)国内评级机构评级业务能力尚未得到广泛认可,行业公信力较弱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较为单一,对于信用风险的容忍度较低。同时,债券市场监管方为控制风险,对债券市场采取了较强的保护性监管措施,使得目前的市场发展状况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成熟的债券市场存在较大差异,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违约事件极少,评级行业缺乏违约数据积累。因此,在违约率数据缺失的客观环境下,国内评级行业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仍不够完善,目前主要依赖于等级迁移矩阵和利差分析进行检验,而无法使用最有效、最直接的精确性检验方法。这一局限以及评级技术本身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当前我国各评级机构普遍存在评级报告质量不高、评定级别偏高等问题。债券评级的利率定价、风险提示的市场功能得不到有效显现,评级产品对于金融市场中各主体的参考价值有限。 三、发展我国债券评级市场的对策 (一)切实扩大评级市场需求,加快我国债券市场发展 债券评级行业发展的基础在于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此,一是要在扩大已有的债券产品发行规模的基础之上,鼓励债券类金融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为评级服务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需求空间。二是考虑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放宽对企业发债规模的限制。三是推动各类型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同时,逐步放宽债券投资的信用级别限制。四是推动发行利率市场化,以推动信用评级价格回归于合理的市场价值,消除级别竞争给评级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提高债券评级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稳定分析师队伍 各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可以考虑根据债项金额、期限等因素对债项评级收费区间进行合理的调整,使债券评级服务价格水平回归到正常的价值范围。加大对评级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其不断提升评级技术。在提升评级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同时,还应要求评级行业人员在离职后规定时限内不得在被评级对象机构内任职,保持评级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此外,可以探索与高校合作,依托高校资源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进一步提升评级机构公信力,增强评级机构独立性 评级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是基于评级机构自身评级业务能力和公信力的提升。公信力的提升要求评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评级独立性。增强机构独立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外部约束机制,如建立评级质量检验标准、建立与准入退出机制相配套的市场化评级机制、限制与评级产业链相关的企业对评级公司入股等。二是需要评级机构自身加强内部“防火墙”建设。同时,可以在市场上探索施行“双评级”机制,即对统一受评对象由两家合格评级机构分别实行独立评级。要提升评级机构业务能力,即须要求评级机构遵循行业规则,督促自身人员遵守执业操守;要重视数据积累和数据库建设,增加信用评级分析的方法和渠道,为信用评级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要提高评级透明度,将自身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结果交由市场检验。 (四)完善评级行业法制建设,加强信用评级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要进一步健全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可以依据国务院、中编办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相关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明确机构备案管理的原则、流程、法律责任。二是按照现行债券市场管理的分工,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认可或注册制度,各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各自业务管理的需要,对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认可(注册)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披露),进而形成“机构统一备案,业务分市场认可(或注册)”的监管制度。三是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系统,凡是从事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均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向系统报送所有评级业务资料,并可以查询其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资料。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托系统加强对信用评级市场的动态监测和事中监管。四是完善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违约率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违约率信息发布,以市场化的方式强化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五)坚持评级机构市场化、本土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升国际话语权 在评级市场中,我国应坚持在适度、合理监管条件下的市场化竞争,制定出台系列扶持政策,支持本土评级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本土评级机构学习国外先进评级技术、标准和内部管理经验,积极争取主要资本市场国家的评级业务资质认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业务。同时,各评级机构要主动融入评级行业国际化大发展的进程中,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评级技术与规则的构建与制定,以亚洲债券评级市场为重心,主导亚洲信用评级技术与标准体系建设,并同国际社会共同构建新型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逐步提升在国际金融服务体系中的话语权。标签:债券论文; 债券市场论文; 债券信用评级论文; 债项评级论文; 惠誉评级论文; 穆迪信用评级论文; 国债利率论文; 主体信用评级论文; 企业信用评级论文; 股票论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论文;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