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视角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规制论文,自然论文,产业论文,博弈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8年我国对垄断行业进行以分拆重组、引入竞争为主题的改革以来,大部分垄断行业都初步形成了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但总的来看,改革效果还不是很显著,与竞争目标相联系的众多深层次问题(如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等)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深入。
通过将规制过程作为一个多层委托—代理博弈进行分析,有助于理解我国自然垄断改革过程中博弈各方如何通过相互影响来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改革结果,以及最终的结果如何体现各方博弈的均衡,有助于理解目前困扰改革进展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理解我国的规制制度如何将借鉴和本土有机结合,推进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进展。
一、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委托—代理博弈
在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下,一个博弈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委托人不了解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但能观测到另外一些变量,这些变量与代理人的私人信息相关,只是代理人的行动或知识的不完全反映。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代理人进行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决策。在规制过程所涉及到的政府、消费者、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等参与人之间,也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博弈而处于不断地变化和演进之中。其博弈结构见图一。
附图
图一 规制的结构
在规制博弈过程中,规制机构处于一种类似于仲裁者的独特地位。根据Viscusi等人(2001)的看法,规制是规制机构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规制机构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而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Spulber(1989)也认为,规制是指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因此“规制机构被假定拥有一整套合法(例如行政程序法)可行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可以被称作政策组合”。规制机构拥有自己的资源,如职员、办公场所、设备和机构预算。对于规制机构的偏好,有两种情况需要说明:
第一,在规制博弈中,由于规制机构处于一种类似于仲裁者的独特地位,因此一般将其作为经济分析中标准的社会计划者来处理。这时,规制机构的偏好被假定为外生的,与消费者偏好和企业偏好相关。因此规制机构只关心涉及消费者和企业福利的配置效果,除此之外没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第二,在一些情况下,如同消费者和企业一样,规制机构(由政府任命的官员为代表)有自己的内生偏好,会作出最大化自己效用函数的经济决策。这时,规制机构便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作为政府授权的代理人,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规制机构很可能会违背委托人(政府)的意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此时,规制机构就存在着被企业“俘虏”的可能性,也可能被消费者或其他利益集团所利用。
因此,在规制博弈过程中,消费者和企业不仅在市场中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当规制机构的决策影响到他们的利益时,他们也会在与规制机构的博弈中寻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消费者希望以低价获得质量好的商品或服务,其潜在的战略或行为主要是消费需求;而企业则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潜在的战略主要是产量(价格可能受到规制)。
二、规制博弈规则与规制制度的形成及演进
在规制博弈中,博弈规则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或规制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用来直接干预或间接改变消费者和企业的决策。这些博弈规则并不是外生的,而是在规制博弈的过程中,通过规制机构、消费者、企业和其他博弈参与人之间直接的和间接的互动形成的,并随着博弈的进行而不断演进。规制博弈参与人之间直接的互动关系是通过规制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以及公开听证等具体行政活动过程发生的,主要表现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直接接触,以及规制机构的执法、信息收集、规制政策的制定和裁决过程;间接的互动关系则是指博弈参与人企图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渠道来影响规制决策,企图对规制规则、规制程序和规制决定的源头施加影响,主要表现为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压力集团以及公众舆论对立法过程所施加的影响。
从更加宽泛的意义上看,规制实际上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North(1990)的定义,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作为制度的博弈规则可以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规制)、经济规则(产权制度)和合同。非正式规则包括社会规范、惯例、习俗和道德准则。将制度看作博弈规则有利于分析制度的可实施性问题。因为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是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才能成为可自我实施的博弈规则。从这点看,制度是一种博弈均衡。作为博弈均衡的制度,特别是非正式规则,是不太可能从外部产生的。因此,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就必然产生冲突,其结果可能是新借鉴来的制度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作为博弈均衡的制度有以下两点特征:第一,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随着社会博弈的进行而逐渐发生变化。博弈均衡的演化和精炼有助于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和新制度出现的可能性。中欧和东欧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和随后的计划经济的转型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第二,由于博弈均衡的多重性问题,导致了制度的多样性共存。在当代世界,不同国家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就是这种多重博弈均衡现象的体现。
将规制制度理解为规制博弈的博弈均衡,有助于认识当前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中所出现的规制缺位和缺少透明而有效的规制制度等诸多问题。目前,在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中,有一种照搬或“移植”西方发达国家规制制度的倾向。例如,由于美国1984年分拆AT&T的巨大影响力,我国在电信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中,也采取了分拆国有垄断电信公司的措施;由于英国规制改革时采用的将部分国有自然垄断产业私有化的制度安排,国内便也有将国有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的动向,而且这种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领域的改革也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吹捧。实际上,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规制制度的形成确实需要外生的力量,由政府主导建立;但是更重要的是,一个可实施的制度必须由规制博弈中的参与人(规制机构、消费者、企业、其他利益相关人等)之间的策略性互动才能真正建立并实施,因为任何一种稳健而且能够持续存在的制度必须是内生决定的。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但在应用时必须非常小心,因为制度形成和存在的环境不同,实施的后果和有效性肯定不同。盲目照搬的后果往往是与决策者的愿望相反。
作为规制博弈的均衡结果,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制度只能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参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形成。从目前规制改革的现状看,由于自然垄断产业传统体制的政企不分,不仅造成规制机构的缺位,也导致了企业集团在规制博弈中的讨价还价能力过于强大,还容易造成规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谋,置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的现象;另外,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惯性作为一种固有的规则,也阻碍了新的规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因此,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制度建立的重点应在于: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顺政企之间的关系,增强消费者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力,促进规制博弈各参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形成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制制度。从根本上说,规制制度只有得到规制博弈参与人自发的共同遵守才是有意义的,而要想成为各个参与人的共有信念,并且成为参与人一致的理性预期均衡,就必须充分反映参与人的利益诉求。因此,规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
三、规制租金
作为规制博弈的参与人,企业和消费者都企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都用消耗经济资源来影响规制机构的决策,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博弈均衡的出现。这个过程将导致巨大的经济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通过对规制寻租过程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由于规制具有引导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因而也会创造相当于垄断利润的租金——规制租金。所谓规制租金,是指由于政府规制而引发的差价收入。例如,如果政府对市场准入进行规制,便会造成在位企业的垄断租金;对产品价格进行规制,要么造成垄断高价,使企业获得垄断租金,要么将价格定得太低,让消费者获得租金。为了获得规制租金,规制博弈的参与人(消费者、在位企业、潜在进入企业、其他利益集团等)便会耗费经济资源,以影响规制机构的决策,为此所耗费的成本甚至可能超过预计能获得的规制租金。因此,如同其他规制失灵一样,规制租金也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根据寻租理论,规制租金的存在会让规制机构及其官员获得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从而使他们有一种主动创租的冲动。这样,就会进一步加大规制租金的社会成本。
在涉及市场准入的规制博弈中,在位企业会力图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而消费者和潜在的进入者便会企图使规制机构解除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三者为规制租金而展开较量;在价格制定的规制博弈中,消费者希望定一个较低的价格,并为此对规制机构施加影响;而企业则试图使规制机构定高价,两者也为规制租金互不相让。到底哪一方会获得规制租金,取决于各自投入的资源和各方在规制博弈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曼瑟尔·奥尔森(1995)的分析,小集团在施加影响力方面往往比大集团更有效率。相对于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来说,由于在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企业数量较少,最多不超过四五家,因此更容易组织起来分担成本,从而能对规制机构施加更大的影响;消费者则相反,由于人数众多,不易组织,如果由单个消费者去对规制机构施加影响的话,他所负担的成本十分巨大,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从媒体所披露出来的许多消费者的艰难维权的例子也可以看出来)。因此,企业更有可能从规制机构那里获得他想要的规制租金。而且,考虑到目前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政企不分现状,企业获得规制租金的可能性就更大。
四、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各种体制性约束越来越突出。通过对规制过程的博弈分析,有助于理解目前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一)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如何解开环环相扣的结
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相对于其它部门的改革相对滞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具有了更加迫切的压力和太多的期望。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压力和期望来自于希望解决自然垄断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甚至通过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和新的增长点;另外,期望和压力还来自于希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有助于推进上述改革。实际上,自然垄断产业改革至今,很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于相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为前提。很明显,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交织在一起的,互相制约。如何解开这样的难题,需要系统的规划、整体的协调、精心的把握和高度的改革技巧。目前,我国部分自然垄断产业初期改革已经完成了初步的政企分开和竞争体制架构的培育,但是总体看来,改革的效果还没有达到期望。这种期望是因为希望通过改革解决所有的问题,显然,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消费者、企业和其它相关利益机构都有不同的期望和利益诉求,满足所有的期望是不可能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作为一套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考虑改革的背景、初始条件和制约因素。以前的改革大多是借鉴了欧美国家的经验,这种引进的“制度”在释放被不合理旧体制压抑的发展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可观的改革成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展,引进的“制度”与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的不一致性已经显现。这种不一致性表现在目前对铁路行业和邮政行业改革的方案的争论和电信和电力改革的反思,已经制约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继续深入。
因此,下一步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约束,特别是通过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来促进自然垄断产业改革。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对推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而言,产权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治理结构等深层体制因素以及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的需要已经浮出水面。自然垄断产业改革至今,很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于相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为前提。其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已成为继续深化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也成为继续深化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必不可少的支持。
(二)规制改革目标:天平到底向哪一方倾斜
一般来说,政府对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目标主要有三个:生产效率,即促进企业采用合理的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配置效率,即将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经济部门中去;再分配效率,即为了保证社会收入的公平。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情况看,在过去政企不分的计划体制下,优先发展生产,政府利益和企业利益是一致的,规制机构所考虑的社会福利中是以企业利益为重的,这一点从过去电信产业所采取的收取高额电话初装费政策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①。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再以企业利益为重而不考虑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将有悖于我国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从目前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进展看,改革的目标定位并不明确,或者说改革被赋予了太多的目标。实际上,根据分析,在有限的政策工具选择下和有限的时间期限内,改革的目标太多,是不可能实现的,太多的期望和目标要求往往相互制约,甚至互相阻碍,发挥了相反的作用。
按照标准的规制经济学分析,规制的目标应主要考虑产业发展目标和消费者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取得权衡。这种权衡可以用如下的社会福利函数表示:
S=αV(p,q,s)+βπ(p,q,s,c)。
其中,S为总社会福利,V(p,q,s)为消费者净剩余,π(p,q,s,c)为企业净利润,p,q,s,c分别代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产量、质量、生产成本等影响消费和生产过程的参数,α、β为权重系数,0≤α,β≤1分别反映了消费者剩余和厂商利润在社会总福利中的重要程度。因此,规制机构如果以消费者利益为重,在加总社会福利函数的时候就必须赋予α更大的值,即α≥β。
实际上,根据标准规制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目前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目标函数的操作性政策工具p,q,s,c中,最主要的工具变量价格和产量都具有一定的刚性。价格工具基本上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使用,特别是价格部门主导,并不由规制部门控制,因而具有相当大的刚性;产量工具体现更大的刚性,这种刚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目前体制性原因决定的,超出了规制机制的影响范围。因此,即使不考虑其它目标,简单的规制目标的实现也不可能顺利实现。因此,在确定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目标时,必须考虑这种约束,在有限的政策工具选择和有限的时期内,太多的目标并不是最优的选择。
(三)关注改革过程中的隐性成本问题
对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来说,由于政企不分,政府规制机构官员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往往交叉任职。这一方面容易造成规制机构偏向于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客观上造成企业集团在规制博弈中的讨价还价能力过于强大,容易导致规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谋,从而置广大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于不顾,这样就会造成通常由消费者承担的巨大隐性社会成本。另外,在规制博弈过程中,为了使对自己有利的博弈结果出现,博弈参与人(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也要发生各种成本,包括向政府规制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游说,甚至进行寻租活动等发生的成本。
当规制机构制定一项影响企业决策行为的规制政策(合同)时,由于非对称信息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未来的事件一般在事前是不可能预知的。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规制机构会不断了解新的信息和情况。这时候,出于事后的考虑,规制机构就很可能修改政策,而政策(合同)的修改显然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和收益。因此,从事前的角度看,修改政策虽然会提高事后效率,但是会对企业的事前激励和决策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企业能够预见到规制机构会在将来修改政策的话,为了避免损失,企业就会采取策略性的行为,降低早期自己的效率,放慢自己的信息显示过程。因此,这种规制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会降低企业的投资激励和生产效率,最终也会造成隐性的社会成本。
在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过程中,规制成本和规制失灵还体现在由于改革方案滞后和失误所带来的巨大隐性成本,这种成本主要体现在自然垄断产业对我国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的制约作用上,以及改革方案的反复所带来的多方面损失。这些成本也是由整个社会承担的。
注释:
①1979~1995年,全国邮电通信固定资产投资达2700亿元,其中约1/3来自电话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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