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混合所有制的五种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五种论文,形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理论广角
提要: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新的理论范畴。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形态规范,大致有五种基本形式,即社会混合所有制、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剩余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混合所有制以及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高度统一的混合所有制。对各种混合所有制从新的角度探测、透视、比较,研究各种混合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与产权关联、产权实质与产权载体、产权特性与产权效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理顺所有制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败的关键。
混合所有制,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范畴。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合所有制是指一个企业由不同出资人出资建立,或一个企业由不同所有制成分联合组建的所有制形式。狭义的混合所有制只是仅就企业内部的所有制结构而言的,而且,就是在企业的内部也只是概括了常见的其中一种产权关系,没有包括全部的内容。广义的混合所有制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而且在企业外部的混合经济也包括其中,即在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上也表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广义的混合所有制可以界定为是企业内外各种产权的并列、交叉和关联的状态。根据这一涵义,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至少有五个不同的层次或五种不同形态。
一、社会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可以从宏观上考察,也可以从微观上研究。从宏观上观察就是社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微观上考察就是企业或经济单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社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个角度是从纵向的或总体上的分析,我国现阶段有公有制,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主要有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和外资企业。另一个角度是从横向或结构上进行分析。存在于现阶段的我国各种经济成分,就其实质范围来看,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类:一是全民所有制(目前实现形式是国有制),二是部分民所有制(实际形式是集体所有制),三是单民所有制(实际形式是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境外人员(包括政府和集团等)的投资均称为外民所有制,本文姑且不论。按照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主体的范围划分的三种基本的所有制形式,具有一定意义:首先这种划分不是表层形象性的而是深层实质性的,能判断各种所有制的本质联系和相互关系;其次是使全民、部分民以及单民的层次分明,清晰可辨,同时又有内容的交叉和混合,更能突出混合所有制的本义;其三是这种划分更能体现劳动人民的主人地位和主体属性,反映了社会主义的要义和原则。
在社会主义的全民、部分民和单民所有制中,它们不是各不相干或完全分立的,而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只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只享受单重财产权利,而部分民和单民所有制的劳动者,却享有双重财产权利。即既享有部分民和单民自己的财产权利,又享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权利,因此,部分民所有制、单民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是处在相互交叉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混合所有制。如果部分民所有制和单民所有制的劳动者不享有一份全民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享有财产所有权,那么,全民所有制财产也就不成其为全民财产了。我国农民占总人口中的70-80%,农民都处于部分民所有制或单民所有制之中,如果这么大比重的劳动者都不享有全民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全民所有制就名存实亡了。如果部分民和单民所有制的劳动者同时享有一份全民财产所有权,那就出现了双重财产所有权身份的劳动者了。
大家知道,财产所有权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有一份财产所有权就有一份经济利益。双重财产所有权就有双重经济利益,因此,部分民所有制和单民所有制中享有双重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从财产所有权方面获得的经济利益,显然要比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享有单重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多,这仅是从理论上的推论。而在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甚至是刚好相反,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比部分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或获利还要多。这种情况表明,全民所有制并没有充分体现全民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经济利益受益权,这是全民所有制的扭曲之所在,也是全民所有制改革必须注意到的重要问题。此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既然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权利不是平等的体现出来,那么,如何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去享有和体现财产权利,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凭借权力、关系、金钱、还是竞争?这也是全民所有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全民、部分民、单民都是民,全民所有制、部分民所有制、单民所有制都是民有制,这应该是它们的共性所在和本质所在。然而,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之后,实际上在传统体制下就成为了政府所有制或官方所有制。就是部分民所有制,也由于企业领导人基本上是各级组织任命的,纳入了官本位制的级别之中,也就形成了官方所有制或准官方所有制。而单民所有制一开始就打入私有制并被推向了官方所有制的对立面,使其走过了十分曲折的道路。我觉得对社会主义下的民有制性质应进行反思,比如国有制,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都曾出现过,也都是相应社会的“公”有制,但其性质绝然不同。社会主义下的国有制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或以前社会的国有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的性质不同所致。同理,个体经济也在几个社会下都曾存在着,也都是私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下的个体经济就象社会主义下的国有制一样也应该与历史上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部分民所有制和单民所有制的共存并立和交叉,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和多元所有制,多元或多轨制至少是“双轨制”,这是在所有制领域的双轨制。其他双轨制(如价格双轨制等)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中必须进行并轨,由于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因此在所有制领域内的双轨制与其他双轨制不同,还必须长期并存下去,也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长期存在下去。问题在于,双轨制中的公有制这一轨必须进行改革,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不是相反,由市场经济屈从于公有制经济。
二、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
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合作经济(不包括内部完全消除了生产资料占有差别的集体经济,只包括部分保留和不改变原所有制关系的联合经济)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类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狭义的混合所有制,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因而是一种最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狭义的混合所有制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所有制形式的联合和结合形式。所谓基本所有制形式,也就是原生的所有制形式。原生的所有制的联合和组合,就是混合所有制的产生,也就是次生的所有制关系的形成。同时,混合所有制不仅是原生的所有制关系的联合,也可以是原生的所有制关系与次生的所有制关系的联合,还可以是次生的所有制关系之间的再联合(成为经济主体)。混合所有制关系正是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主体之间的联合和结合,是由这种联合和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所有制关系,也是一种复合式的所有制关系。
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质上就是社会的混合所有制在一个企业内的完全的或不完全的缩影。在这种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内集结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甚至全部的社会所有制形式或者它们的次生形式,是宏观的或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在微观企业内的反映。它们的区别仅在于:范围不同,一个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集结,一个是在企业中的集结;地位不同,一个形成社会经济形态,一个形成企业经济主体;作用不同,一个是各种不同所有制的利益的分立,相互关切度低,一个是各所有制主体利益的联合,相互关切度高。不单从所有制而且从社会作用上看,社会混合所有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多元所有制主体即社会混合所有制的存在,直接是市场经济产生、存在和兴旺发达的产权基础。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经济,直接形成更大的新的生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内生产资料多元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具有独到优势。
第一,生产力的优化组合优势。首先,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容纳不同的生产力,不同的生产力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其次,不同的所有制包括着质量、数量不同的生产关系,可以扬其长避其短;再次,各种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要素的内在联合,形成了结合的生产力,生产力的膨胀或裂变,从前分散做不到的事如今可以办到了。
第二,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有着单一所有制所不具备的一种杂交优势,就如杂交是动植物改变品种提高素质的有效途径一样,它通过兼收并蓄,使不同的经济成分通过在企业内的杂交混合,改良基因,改善机制,发挥综合优势,使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中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适应力。
第三,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经济有着明显的社会经济协调优势。宏观的社会的混合所有制是并列和分立的,其相互之间是商战上的竞争对手。而企业内的混合所有制是渗透的和联合的,相互之间是同舟共济的伙伴关系,这就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它们各自分立时的矛盾和对抗。由于所有制不同,人们的生产和交换方面的关系包括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也要发生变化,决定着商品经济中的行为活动的差别: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范围不同、活力特点不同、社会组织不同以及调节机制不同等等,不同所有制在一个企业内融合为一个经济主体,本身也就是典范的协调。首先在经营上非公有制经济利用唯利是图秉性,采用不正当手段乃至非法经营行为与公有制竞争,给公有制带来困难而影响公有制的正常发展,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消除;其次在管理上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业和产业政策规则可循,致使非公有制经济越来越超越经营范围;同时由于管理不善、概念和政策模糊、造成对公有制的严重侵蚀;再次在分配上,非公有制有较大的自主权,收入分配高于公有制企业,起了涣散和瓦解公有制的作用,等等。这些矛盾和弊端都可以通过企业内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不同程度的化解、缓和或减轻。
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产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既存异又求同。所谓“存异”,就是企业的各种来龙去脉的所有制关系都是承认的并得到强化,各种所有制利益都得到尊重和维护。所谓“求同”,就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毕竟是一个经济主体,是以一个联合体或结合体的总体出现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关系明晰、责权利对称,它将成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内剩余混合所有制
企业内剩余混合所有制是第三个层次的混合所有制,它是指企业内部生产的结果中的剩余(盈利,可转化为股息红利等)的多元索取权的混合所有制。与前两个层次的混合所有制不同,第一个层次的混合所有制是社会并列存在的各种所有制,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内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混合所有制,第三个层次也是在企业内部,但不是指生产资料,而是对企业剩余(股息红利)预期所有的多元所有制,这一层次的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指股份制经济。
股份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界早有此论,按照许多同志的理解和界定,股份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应该归属于第二个层次的混合所有制之中,我以为不妥。之所以把股份制归属于第三个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因为股份制企业内的生产资料或财产不归股东所有,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言并不是混合所有制,而对于企业剩余(股息红利)则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与企业的剩余是不同的。其具体理由是:第一,股东投资入股之后,按规定不能退股,这表明入股的资金或财产已经不是属于股东的了。第二,任何一种典型的商品交换都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股份制经济也是一样。企业让渡股票所有权取得资金所有权,股东让渡资金而获得股票的所有权,交换过程同时完成了两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交换之后,两个市场主体(股东与企业)各得其所:股东是股票所有者(实质是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企业是资金或财产的所有者,形成了新的产权关系。资金或财产归企业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股东对这些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随着交换的完成而消亡,股东预期获得企业剩余(股息红利),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票而取得差额风险收入。因此,作为生产资料(财产、资金等要素)已不归属于股东,不是生产资料的混合所有制。第三,之所以把股份制归纳入混合所有制,是就企业的剩余即股息红利而言的,企业的剩余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的一部分,而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前提。股东购买股票是取得企业剩余(股息红利)的一种凭证,实质上股东出资就是购买的股息和红利,因此,企业的剩余是许多股东投资购买的对象,所以企业剩余归各种不同的股东所有,是一种混合所有。
企业内剩余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比较高级的所有制形式,与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相比较,具有不同的特征:一是混合所有的内容(或对象)不同,一个是生产资料的混合所有,一个是企业剩余的混合所有;二是混合所有的形式不同,前者采取合作经济、合伙企业、合资经济等形式,后者采取股份制经济形式;三是混合所有的性质不同,股份制企业内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是归企业法人所有的一种真正的社会所有制,它既不剥夺个人财产或原出资者的权利,但同时又承认和尊重社会的或公共的财产。股份制是把个人(或原所有者)所有与公共所有在目前社会中结合得最完美的一种比较高级的形式。而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则不然,大多数不能称之为公有,有的(如合作经济)划归公有制类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种准公有制形式;四是混合所有制的作用不同,这两种混合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股份制的优势还在于,它是改造国家所有制的比较理想的模式,既可以维护国有制的性质不变,又能够改变国有制的产权关系,至少在当前还找不出更好的能够取代它的形式。同时,股份制作为一种微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也完全具有第二个层次即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的那些作用、特征和产权优势。
四、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混合所有制
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混合,确切地说不是“所有”上的混合,而是在“所有”与“经营”之间的混合,因而是一种“混合所有·经营制”。然而,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是所有制内部的产权结构,而且也是广义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所以把这种混合经济称为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混合所有制也应该是允许的。这种混合所有制不仅是在企业内,而且是在一个所有制内,是一个所有制主体向另外的经济主体转让经营权而形成的一种混合所有制形式。其具体形式有国有民营、民有民营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即“国有民营”,“集体所有、个人经营”,这使得公有制不再是纯而又纯的了。尽管经营者不同于所有者,但经营方式和内容也应当包括在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之内,或者说应该包括在整个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围之内。从产权角度看,不仅所有权,而且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权能都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结合的混合所有制,一定要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或所有制主体,如果是一个主体,只是内在不同层次的关系,那也就称不上是混合所有制了。因此,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结合是“异体结合”。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异体结合的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特征在于:首先,较之前两种企业内混合所有制来说,已经跨越了所有权关系,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混合;其次,虽然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混合,但必须是两个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否则就不存在混合;再次,这种企业内的混合所有制,是在一种所有制内部进行的,是一个所有制内部结构上的混合,而不是不同所有制的相互交叉。
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结合的混合所有制,是立在两个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视角度看问题的。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即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看,这种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就是“两权分离”模式。可见,规范的两权分离是在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或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分离,在一个所有制主体内部的不同层次的权利分割,并不是两权分离。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离,即两个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分离才是两权分离。这也就是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异体结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根据企业内所有者与经营者异体结合的混合所有制的明确界定,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内部由于是一个主体,就不存在这种混合所有制,也就不存在规范的两权分离。第一,两权分离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两个经济主体即两个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分离。在国有制内部,国家和企业同属于一个所有者主体,是一个所有者内部的不同层次,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离是一种“同体分离”,其实是一种行政分权,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两权分离。第二,国有制内部的“两权分离”,事实上是无法分开的。因为国家和企业都是国有制,这两个层次就都具有国家所有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是经营者同时也是所有者,对企业来说,本质上还是两权合一的。如果企业仅只有经营权,那么企业又如何能体现其全民所有制的属性呢。第三,国有制内部的“两权分离”与改革之前国有制的“自然形态”没有本质区别,即产权关系并无质的飞跃。改革前国有制就处在一种自然分离状态:所有权归全民、支配权归国家、占有权归企业、使用权归企业内职工,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行政分工或分权,国有制内部的所谓两权分离,只是这种分工或分权的重新组合。因此,在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的内部不存在两权分离,过去的实践存在着理论误导。
诚然,我们说在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内部不存在两权分离,并不是说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就根本不能搞两权分离,只要是在两个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之间进行的分离,当然是两权分离。我们的结论是:企业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同体分离不是两权分离,也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异体分离才是两权分离,这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值得注意的是,就国有制而言,即令是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真正的两权分离,其作用也是很有限的,如果企图通过两权分离而达到政企分开是无济于事的。这是因为,在政企关系中,既存在政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也存在政与所有权的关系。即使政府与经营权分开了,却还有更重要的内容,就是政府与所有权仍然结合在一起。
五、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高度统一的混合所有制
个人所有制在历史上已经出现和存在了两种形态,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是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也是一种小私有制。另一种是资本家所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它不是一般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以自己的个人所有排斥、剥夺其他的个人所有以致使其他一些个人一无所有的那种个人所有制,这是一种大私有制。个人所有制还有第三种形态,这是马克思设想和预见的个人所有制,它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共同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不排斥他人所有,更不利用这种所有去奴役剥削他人的劳动。这种个人所有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史上个人所有制演变历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一种最高级的个人所有制形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程称之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过程。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资本主义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是第二次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对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众说纷云,莫衷一是,但基本事实不能否定。马克思所要重建的那种所有制,既不是一般的私有制,即人类社会已经出现过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一般的公有制,即我们现在已有的传统公有制。我认为,如果把“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基础”理解为就是一般公有制,是不妥的,同样,如果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就是一般个人所有制,也不妥。重建的所有制应该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高度统一和完满结合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混合所有制。
这种混合所有制,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也不是一种私有制与另外一种私有制混合、或者一种公有制与另外一种公有制混合。作为混合所有制,也绝不同于前文已介绍过的那四种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混合所有制,既不是私有制(不同于以往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与公有制联系的一种个人所有制。受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统治的人们,是无法理解这种辨证关系的,当年欧根·杜林就无法理解:“这种新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先生那里同时也称为‘公有制’”,杜林自傲而讥讽地说:“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叫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恩格斯既风趣又科学地回答了杜林的挑战,他说:这个“‘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杜林先生把这叫做‘混沌世界’,而且他在这里令人惊奇的确实说对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69-170页)这里“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也就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混合所有制。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正确理解,甚至违背了马恩的这一理论,把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完全对立起来,结果造成了“共同所有就是个人没有,个人所有就是共同没有”的局面。按照马克思的愿意,在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既不是前资本主义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私有制,也不是作为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形态的资产阶级排他性的个人独有制,更不是完全排斥个人所有的脱离开具体个人的纯抽象的传统公有制,而是一种全新的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体或混合所有。这种混合所有的特点,既是社会的所有制,又是个人的所有制。如果只强调社会的共同所有,忽视或否定个人的所有,其结果导致在名义上和整体上承认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在实际上和具体表现上每个劳动者仍然是一无所有。相反,如果只强调个人所有制、忽视否定共同占有的基础条件,那么,个人所有制也就回复到与私有制相联系的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或资本家个人所有制上去了。在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里,个人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他确实是整个社会财产的所有者之一,这些财产的增殖程度与使用效率是与他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个人又不是这些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长期以来,把单纯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划等号,把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和非社会主义划等号,这种思维定势禁锢着人们。其实,个人所有制与公共所有制是共生共存的关系,就象男与女、阳与阴一样既相区别又相统一。那种认为将来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单一公有制的说法是不科学的。到那时,人类已经从有所有制变化为无所有制了,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无所有制的社会。在这一天到来之前,即人类社会的有所有制社会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高度统一的混合所有制。
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国有制),本质上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理由是:全民所有制是“全民所有”,但又无法全民占有,不得不由国家作为“代表”而形成国有制,一种所有制本身无法体现自己却需要“代表”的情况下,代表与被代表本身就存在“混合”,这已经够成为事实上的混合所有制。这种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以国有制作为实现形式的情况下,是一种客观的、迫不得以的、低级形态的混合所有制,这种混合所有制的不完善性和不规范性以及责、权、利的不对等性,正是我们今天必须深化改革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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