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待判决的医学博士(论文文献综述)
高胜华[1](2021)在《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孙冲[2](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研究指明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张小余[3](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吴叶乾[4](2021)在《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一项以医疗自主权为核心,指向患者丧失意思能力(决定能力)后医疗事务的新型医疗决定制度。该制度确保了患方在长久以来同医疗父权主义和医疗家庭主义斗争中取得的掌控自身医疗命运的可能不因自身意思能力的丧失而化为泡影,回应了广大患者心中的真切需求。而生前预嘱作为预先医疗指示的起源与典型代表,已经为国内外实践与理论所熟知,但这也造成了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本身的误解,我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者更是把生前预嘱等同于预先医疗指示。部分是整体的部分,部分再重要也无法代替整体。因而还原制度原貌,发现预先医疗指示在其他个人医疗领域的应用,研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首先从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出发,以一个更加宏观的视角展现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分类等,并由此初步揭示其应用范围与形式远不止末期疾病领域和生前预嘱。接着从预先医疗指示的权利核心——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与延伸,医疗决定的不得代理原则及其例外等,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确立正当性。而本文的核心是想要探索预先医疗指示的实际应用范围,这就需要将目光投射到已经建立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后,已经在欧洲、亚洲等国生根发芽。而其指向的医疗领域也已经不在局限于末期疾病,表现的形式也不再只是生前预嘱。通过以上的努力,本文认为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应当包含个人医疗的全部领域,并且尤其可以在如下几个领域大展拳脚,包括末期疾病等领域的生前预嘱、精神疾病领域的预先精神医疗指示、器官捐献领域的预先器官捐献指示、人体试验领域的预先人体试验指示和妇女生产领域的生产偏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良好初衷及广大的可应用范围恰好满足了我国无意思能力患者长久以来的需求。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建立起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大陆仍停留在立法观望和民间推广阶段。现实的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以及制度所能带来的多重意义,催促着我国大陆必须尽快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这其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和预先医疗指示基本原则的确立等。总的来说,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引入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中,形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的完整流程,是我国新时期医疗事业建设的应有内容。
宋子昕[5](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指出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单文顶[6](2020)在《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历史演进研究(1933-2019)》文中指出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伴随着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持续关注,加强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治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基本共识。由是,世界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推进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发展,有效维护了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教育权益。虽然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均要求发展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但我国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起步较早,历经近九十年的发展,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本研究将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作为考察对象,以教育公平为主线,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文本分析法,追溯与诠释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剖析其演进的影响因素、历史经验与现存不足,以期为正在发展中的我国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提供有益启示与借鉴。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是一个逐步发展与深化的过程。根据教育公平取向的变化,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分为四个历史阶段:(1)1933年至1963年,突出权利公平的肇始滥觞期。大萧条的冲击、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儿童科学的发展共同促成了权利公平取向的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产生,同时实现了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在权利公平的价值导向下,联邦政府围绕紧急保育学校项目出台了系列政策,有效保障了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教育权利。联邦政府的初次干预既确认了其发展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责任,也促进了社会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认可。(2)1964年至1987年,聚焦机会公平的确立发展期。受反贫困战争、民权运动、智力变化论与贫困文化理论影响,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得以确立和发展,并把重心定位于教育机会公平,即让处境不利学前儿童享有公平入学机会的同时对他们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和补偿,使他们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学前儿童处于平等的起点。为此,联邦政府通过《经济机会法》、《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提前开始计划法》等法案创建了提前开始计划、第一条款等针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补偿教育项目。一系列法案的颁布,既实现了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有法可依,也推进了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公平的进程。然而,因过度追求平等和资源投入,教育质量在该阶段受到了忽视。(3)1988年至2001年,探寻兼顾机会的质量公平的调整延伸期。面对陷入质量危机的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联邦政府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作出调整与修正,转向兼顾机会的质量公平之路。就兼顾机会而言,为覆盖所有符合资格的处境不利学前儿童,联邦政府一是加大了对提前开始计划、第一条款等原有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二是推出了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等新的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就质量公平而言,为让每个处境不利学前儿童享有有质量的教育,联邦政府通过设置质量改进资金、明确教师最低要求、修订绩效执行标准等强化了质量管理。兼顾机会的质量公平取得了较大成效,保证了学位的有效供给和质量的稳步提升。(4)2002年至2019年,追求结果公平的深化转型期。进入世纪之交,困囿于悬殊的学业成就差距以及居高不下的学前儿童贫困率,联邦政府再次提高了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要求,并把目光转向结果公平,以达到入学准备要求。为此,联邦政府构建了“蜘蛛网式”的政策干预体系,涉及课程、教学、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如制定学习结果标准、实施专项家访计划、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构建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创新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在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演进过程中,政治经济气候的变化、学前教育价值理论研究的推进、问题源流的持续建构、域外国家的示范效应压力是影响政策演进的主要因素,以立法完善为机制保障、以专项项目为主要载体、以综合干预为内容构成、以家庭发展为重要辅点、以效果评估为促进手段则是政策演进的主要历史经验。虽然联邦政府在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上倾注诸多努力,且成就可观,但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与问题,如政出多门的政策法规体系、薪酬无力的师资队伍建设、后继乏力的财政投入机制、阻滞效力的府际利益博弈。基于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经验,结合我国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实际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秉持公平取向,建立倾斜补偿机制;加快立法推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借助专项行动,精准靶向弱势儿童;引入家庭视角,筑牢儿童发展根基;强化绩效评估,动态优化精准施策。
李闯[7](2020)在《基于路标的启发式搜索规划方法及其应用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对路标的研究,将其引入基于启发式搜索的规划,为经典规划问题设计了更有效的搜索算法和启发函数,并将路标和规划求解方法用于诊断回溯探测和修复问题,具体内容如下:(1)提出一种基于路标倾向的随机游走规划方法,根据路标信息设置随机动作的选择概率,让路标对随机游走的方向加以控制,引导搜索过程逐渐实现更多路标,更快地生成规划解。(2)提出基于命题路标约束的代价分配启发式评估方法,在路标切割启发式的基础上利用命题路标修改前提定位规则,完成动作路标的提取、代价分配以及累加计算启发式估值,增加启发式估值的准确性;提出基于代价预分配的启发式评估方法,在进行启发式评估时利用命题路标的支持动作为放松规划问题提供必要代价,识别各个待实现路标的支持动作后,完成代价预分配,并进行启发式估值。(3)将路标引入诊断,建立基于路标的诊断启发式,提高诊断效率和精确性;提出一种使用规划在增量诊断中进行回溯探测,获取真实诊断的方法。
魏德红[8](2020)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加速,质疑与批评投资仲裁的声音逐步高涨,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为解决危机,2017年11月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ISDS机制改革,两项建议成为焦点,一是抛弃投资仲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二是沿用投资仲裁,并为其构建上诉机制,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人类沿用多年的ISDS机制面临转型。投资仲裁遭遇危机是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设计于20世纪60年代的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随着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崛起,投资仲裁成为ISDS机制的主流。进入21世纪以来,投资仲裁遭遇危机并逐步深化,表现为: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透过表象深入剖析,得出如下判断:学者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起源;面对制定投资实体规则的僵局,《华盛顿公约》选择“先程序后实体”的思路,造成了投资仲裁遭遇的问题持续增多,这是危机的形成;学者、政治人物凭借国内政治理论来评价与指责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深化。ISDS机制开启转型之路,是投资仲裁内外因素变化引起的。在投资仲裁的内部: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扩展到公共政策,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在投资仲裁的外部:外国投资者所面临政治风险的类型从征收与国有化风险转为政策风险,人权、环境、法治三因素影响力持续增强。进一步分析,ISDS机制转型是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主权价值从过度承诺回归国家主权,秩序价值由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安全价值从忽视经济安全转向保障经济安全。ISDS机制转型的两个选项,不仅来源于国际专题讨论中的建议案,更来源于欧盟、美国的国家实践。从2015年起,欧盟在新签订的国际经贸协议中,拒绝投资仲裁,以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2002年以后,美国在新签订的BIT、FTA中多约定将就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启动双边谈判,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作为司法型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是人类长期存在的设想。阿拉伯投资法院为此积累了经验,集中在两点,一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支持,二是《阿拉伯投资协定》的签订与执行。作为准司法型的选项,为投资仲裁构建上诉机制,这是以WTO上诉机构为参照系构建新机制。WTO上诉机构有着人员固定、规则一致、程序明确三个方面的优势。无论是司法型,还是准司法型,均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缺少多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组织。两选项也存在着共同特征: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与对外交保护的限制,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集中在欧盟与经贸伙伴共同设立的双边投资法庭上。对于欧盟内部的投资仲裁,2018年3月,欧盟法院在对Achmea案的预先裁决中,肯定了欧盟法具有优先地位,否定了投资仲裁的适用。瑞典等国对此有不同意见。在欧盟外部,在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的经贸协议中,欧盟不再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以双边投资法庭替代之。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2019年4月,欧盟法院明确:双边投资法庭符合欧盟法,解决了比利时等国对双边投资法庭的疑问。虽然ISDS机制有所改变,但双边投资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和岔路口条款,运行仍要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对投资仲裁有制度传承。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取决于动力与障碍的博弈。ISDS机制转型的总趋势将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依据法律进化论,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这类似于达尔文进化论中对鸭嘴兽的描述。国际法的碎片化、人本化等理论为转型提供了动力,但国际投资法的现实无法满足构建新机制的条件:缺乏多边投资协定、没有专门的国际投资组织。此外,国际司法机关管辖权有限。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FDI流动方向与流动方式的改变,这些是推动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力。但国际社会缺乏构建新机制的政治共识,东道国珍视国家主权,担心“司法造法”、“寒蝉效应”、国家责任,而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基于对动力与障碍的对比分析,将投资仲裁全面抛弃的可能性不大,但ISDS机制将会呈现双边为主、更加多样的特征。由于缺乏政治共识,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然是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100多个国家订立了BIT,分三个阶段逐步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截至2020年9月,我国(含港澳)居民、企业发起的投资仲裁案件共有10件,其中有4件涉及英美跨国企业凭借香港、澳门地位进行的国籍筹划。我国政府作为被告的投资仲裁案件为5件。在UNCTAD统计到全球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突破1000件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与我国投资者遭遇的案件数量很少,但2015年以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趋势应引起警惕。在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我国投资者深受其害,要求ISDS机制转型的愿望强烈。主要原因有:第一,裁决的不一致困扰着我国投资者;第二,投资仲裁影响着我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第三,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跨国并购,投资仲裁均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权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专题讨论并提交支持设立上诉机制的建议案,在《中国—澳大利亚FTA》中约定将启动设立上诉机制的谈判;有内地商事仲裁管理机构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我国正在为完善投资仲裁的相关法律而努力。在ISDS机制转型中,中国有着独特的需求,一是需要融合双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二是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三是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为了在ISDS机制转型中维护国家利益,中国应坚持如下立场,一是遵循增量进化的总趋势,避免激烈变革;二是不支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避免中欧投资协定将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三是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双重身份问题。我国尤其要补上本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有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适当运用外交保护,第二,我国跨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国籍筹划,第三,在BIT、FTA以及国家契约中为我国的投资仲裁机构设置选项。
胡贝克[9](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赵苓岑[10](2020)在《布朗肖中性批判研究》文中提出莫里斯·布朗肖(Maurice Blanchot)作为二十世纪法国本土的“先驱”作家、批评家,针对其作品、公共参与的批评及“历史现场”的还原却明显地滞后,但这一错位却恰逢法国社会运动及理论走向外的热潮,积极影响了二十世纪思想史的进程:宏大叙事的形而上的传统被后现代所质疑、清算。后现代思潮中的两股主流后马克思主义与解构主义同属否定性批判,却在批判后是否建制的问题上走向了两条不同的道路。近来的研究却揭示了另一种可能:解构主义中“书写”这一概念与马克思主义中“实践”这一概念有所对话,而且能够继续对话,以回应后现代的现实。深刻影响了解构主义“书写”概念的布朗肖的“中性”思想,实际上已经预示了这一异质性对话,或者说铺垫了这一对话的可能。布朗肖的中性思想如何借由否定性批判作用于后现代思潮,这一问题又具体地分为以下几个问题:中性何时又如何走向否定性批判,在批判的理论坐标上留下“中性批判”的轨迹,中性批判又如何以非连续性、匿名、复多性等特征实现“书写”与实践、文学与哲学、文学与政治的对话,中性批判如何又是否能够建立“文学的共通体”,“文学的共通体”又是否为另一种建制,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及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拓展布朗肖研究、理解后现代思潮的互动,并探索进一步深化对话的可能,但在国内布朗肖研究中却属于缺位的状态。本论文以“布朗肖中性批判”为研究对象,旨在文化、社会、历史的典型现象中还原“中性批判”的生成,并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中性批判的生成关键在于与他者的异质性对话,集中展现了上世纪思想史“非连续性”的转向、尊重他异性的伦理转向以及回归日常的走向。论文将结合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与现象学还原的方法,再现布朗肖中性思想与法国典型文学、文化符号、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德国早期浪漫派、新小说代表作家阿兰·罗伯-格里耶(Alain Robbe-Grillet))的对话,试图阐明中性如何借由否定性批判逐步地走向文学的共通体,实现一种新的共通体与生活方式。论文分绪论、正文与结论三部分,正文共有五章。绪论部分在阐明选题动机及意义的基础上,分析布朗肖中性思想如何与法兰克福学派及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对话,创造性地提出思想史三段论、日常的三层公开性、三种关系,以构建中性批判的话语。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综述,针对中性批判的实践研究较为缺乏的现状,选择在正文部分提供较为详实的史料,综合分析中性批判的来龙去脉。论文第一章将聚焦中性批判生成的土壤。二十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的批评史避不开布朗肖与萨特,因为他们,法国“话语”因而可能。布朗肖、法国、二十世纪是相互成就的。法国的首都、文学之都、布朗肖文学生涯的起点及场域——巴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文学空间:既为布朗肖所描述,又为其提供中性的条件,也构成中性的接受。本章将分析布朗肖为何批判以科学与进步为标准的现代性:首先享受科学与进步成果的巴黎充斥着以新闻为代表的专制语言,以街垒运动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暴力,反犹现象所表现出的对他者的排斥,促使布朗肖反思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享有过大权力的启蒙以及启蒙所过度推崇的理性。具化了现代性的现代化城市巴黎,作为文学与革命、文学与政治互动最为频繁与最为集中的场域,为中性批判提供了丰富的语料及恰当的喻体。后续章节则回应中性批判的两个关注:生存与审美,也就是如何与他者共存的伦理与如何合乎尺度的表达。同时,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也对应着布朗肖不同的创作阶段,按时序呈现中性批判的发展。首先,以政论式写作开启文学生涯的30年代,布朗肖如何以中性意识突破知识分子民族主义的重围,不仅刺破了两次世界大战间“和平欧洲”的假象,而且借德占区巴黎与巴黎人无以识别的民族面貌强调了中性的必要性:以批判实现自知,但这一阶段的写作更多地倾向于文化自觉,属于中性走向否定性批判的探索初期。第三章则通过与具体的他者——巴特——的比较(对中性的不同态度、定义及定位),以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末期反戴高乐威权、反对对阿尔及利亚战争、五月风暴及这一社会活动高潮期的宣言与自治组织为观察对象,分析二者的不同反应及表述,凸显布朗肖中性批判基于日常的现实粘度与“实践性”,中性批判也正是因为作用于自发性意识的可能,具有实践性。60年代社会运动热潮渐冷,包括布朗肖在内的法国知识分子将注意力转移到对语言的思考上来,认为权力的讨论不能仅限于国家机构、政治的视域,应回溯至语言,对语言进行反思。第四章以布朗肖对德国早期浪漫派的批判为切入点,布朗肖批判其“反思自我”的极端主义的可能,提出并实践以断裂、复多性语言为特征的断片书写。但也正因为断片书写,中性批判走向了不同于哲学与传统文学的道路:以写作而非建制作用于意识,而非推翻制度,打造不断生成的文学的共通体。文学的共通体或许过于理想,但中性批判对新小说、80年代城市日常书写乃至二十世纪文学艺术的影响至今可见,这样一种跨时空的差异性互动或许一定程度上呼应了共通体的生成性,因此,论文最后一章将具体地以布朗肖代表性虚构作品《死刑判决》为例,辅以新小说理论旗手阿兰·罗伯-格里耶的代表性虚构作品《窥视者》,分析中性批判留给我们的丰富遗产:如何调动图文互动,实现一种基于日常又与文学艺术共谋的新的生活方式。论文结论部分就本课题研究的主要路径、考察重点与核心观点进行了简要总结,最后指出,通过考察布朗肖半个多世纪以来中性批判的流变及其背后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与思想碰撞,其实践的价值、精神的内涵、思想的前瞻性与独特性可得到合理的解释与充分的揭示。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布朗肖中性批判的定义、阶段的划分、特征的梳理、历史定位与思想溯源的追溯,更在于将其当做已经实践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例,帮助我们探索新时期的批判路径。
二、等待判决的医学博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等待判决的医学博士(论文提纲范文)
(2)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与应用范围 |
一、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分类 |
一、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含义 |
二、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优缺点 |
三、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同时使用 |
第三节 预先医疗指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预先医疗指示与安乐死 |
二、预先医疗指示与意定监护 第二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正当性理据 |
第一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 |
一、医疗父权主义 |
二、医疗家庭主义 |
三、医疗自主权时代 |
第二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延伸 |
一、先前自主权理论 |
二、主体同一性原理 |
第三节 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一、医疗决定的法律性质 |
二、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三、医疗决定不得代理的例外 第三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案例 |
二、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立法 |
三、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规范性来源 |
二、欧洲典型国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三节 亚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新加坡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二、韩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第四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应然展开 |
第一节 生前预嘱 |
一、尊严死的法理 |
二、生前预嘱的实践 |
第二节 预先精神医疗指示 |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问题 |
二、预先精神医疗指示的设想 |
第三节 预先器官捐献指示 |
一、器官捐献的现状 |
二、预先器官捐献指示的意义 |
第四节 预先人体试验指示 |
一、人体试验的现有规定 |
二、预先人体试验指示的展开 |
第五节 生产偏好 |
一、妇女生产中预先医疗指示的需要 |
二、生产偏好的内容 第五章 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港台地区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一、香港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二、台湾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基础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意义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问题指向 |
一、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 |
一、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 |
三、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
(5)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历史演进研究(1933-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 |
(二)我国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法规亟待完善 |
(三)美国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具有借鉴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研究 |
(二)关于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研究 |
(三)关于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研究 |
(四)已有研究述评 |
三、概念界定 |
(一)学前儿童 |
(二)处境不利学前儿童 |
(三)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 |
四、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突出权利公平: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肇始与滥觞(1933-1963年) |
一、美国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嚆矢 |
(一)个人慈善与公共支持:昙花一现的幼儿学校 |
(二)工业化、城市化与工作母亲:短暂辉煌的日托所 |
(三)社会改良与公民培养:异军突起的免费幼儿园 |
二、权利公平取向的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肇始 |
(一)经济危机促使国家干预理念兴起 |
(二)新政立法实现联邦政府权力扩张 |
(三)儿童科学蓬勃发展激发干预动力 |
三、权利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内容 |
(一)明确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权利 |
(二)厘定具体事项管理以及教师培训 |
(三)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 |
四、权利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实施 |
(一)兴建紧急保育学校,精准保障不利儿童 |
(二)构建师资培训体系,有效破解供给困境 |
(三)建立专人监督制度,强化政策执行体系 |
五、权利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影响 |
(一)确认了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政府责任 |
(二)促进了社会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认可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聚焦机会公平: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确立与发展(1964-1987年) |
一、社会危机与“伟大社会”改革 |
(一)贫困战争奠基教育平等改革运动 |
(二)民权运动下社会公众认知的转变 |
(三)智力变化论和贫困文化论的指引 |
二、机会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内容 |
(一)明确教育机会公平的核心旨趣 |
(二)制定项目运行与实施具体事项 |
(三)关照师资队伍培育与建设 |
三、机会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实施 |
(一)建立提前开始中心,打破贫困代际传递 |
(二)借助增量资金支持,激励增加学位供给 |
(三)应对教师数量挑战,保障基本师资水平 |
(四)出台绩效执行标准,推进保教规范运行 |
四、机会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影响 |
(一)促使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有法可依 |
(二)推进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公平进程 |
(三)忽视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质量提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探寻兼顾机会的质量公平: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延伸(1988-2001年) |
一、危机呼唤教育改革 |
(一)质量危机催生教育优异改革运动 |
(二)学前教育质量研究新进展推进干预理念转型 |
(三)女性独立意识崛起促进学前教育需求再增长 |
二、兼顾机会的质量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内容 |
(一)确立提升质量的核心目标与纲领 |
(二)明晰扩大教育机会的发展方向 |
(三)扩大处境不利学前儿童年龄范围 |
三、兼顾机会的质量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实施 |
(一)落实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保教需求供给 |
(二)低龄延伸扶助对象,科学破解贫困危局 |
(三)设立专项改进资金,探寻质量突围路径 |
(四)明确教师最低资格,多举提升师资质量 |
(五)修订绩效执行框架,监管保教过程质量 |
四、兼顾机会的质量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影响 |
(一)实现保教质量的稳步提升 |
(二)形成了多样化的发展格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追求结果公平: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深化与转型(2002-2019年) |
一、弥合差距与新世纪蓝图设计 |
(一)理想现实鸿沟推动改革再出发 |
(二)社会投资理论引领治理新战略 |
二、结果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内容 |
(一)强化学前教育的地位属性 |
(二)明确学习结果的政策指向 |
(三)推进政策间的协调与整合 |
三、结果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实施 |
(一)强化学习内容要求,制定学习结果框架 |
(二)推进专项家访计划,构建良好家庭生态 |
(三)应对入学准备挑战,引导师资水平提升 |
(四)建立质量评级系统,助力缩小学业差距 |
(五)创新联邦地方关系,强化区域治理能力 |
四、结果公平期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影响 |
(一)推动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走向实质公平 |
(二)实现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体系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演进的审思与启示 |
一、探根究底: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演进的影响因素 |
(一)政治经济气候变化的形塑 |
(二)域外国家的示范效应压力 |
(三)价值理论研究推进的牵引 |
(四)问题源流建构的本源诉求 |
二、规律寻绎: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演进的历史经验 |
(一)以立法完善为机制保障 |
(二)以专项项目为主要载体 |
(三)以综合干预为内容构成 |
(四)以家庭发展为重要辅点 |
(五)以效果评估为促进手段 |
三、透视现实: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的现存问题 |
(一)政出多门的政策法规体系 |
(二)薪酬无力的师资队伍建设 |
(三)后继乏力的财政投入机制 |
(四)阻滞效力的府际利益博弈 |
四、经验借鉴: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
(一)秉持公平导向,建立倾斜补偿机制 |
(二)加快立法推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
(三)借助专项行动,精准靶向弱势儿童 |
(四)引入家庭视角,筑牢儿童发展根基 |
(五)强化绩效评估,动态优化精准施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基于路标的启发式搜索规划方法及其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智能规划的研究范畴 |
1.1.2 智能规划的分类 |
1.1.3 智能规划的研究组织和交流平台 |
1.2 研究现状与动态 |
1.2.1 智能规划求解方法研究现状与动态 |
1.2.2 智能规划的应用现状与动态 |
1.3 研究意义 |
1.4 本文的主要贡献和结构安排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经典规划问题表示 |
2.1.1 智能规划描述语言 |
2.1.2 PDDL表示 |
2.1.3 多值状态变量表示 |
2.2 路标 |
2.2.1 路标的定义 |
2.2.2 命题路标及其排序关系 |
2.2.3 路标引导下的启发式搜索 |
2.3 基于启发式搜索的规划求解方法 |
2.3.1 启发式搜索算法 |
2.3.2 启发式函数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路标倾向的随机游走规划方法 |
3.1 引言 |
3.2 相关定义 |
3.3 MONTE-CARLO随机游走过程 |
3.3.1 基本框架 |
3.3.2 动作选择概率 |
3.4 基于路标倾向的随机游走规划方法 |
3.4.1 融入路标信息的动作选择概率 |
3.4.2 求解算法 |
3.5 实验测试与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命题路标约束的代价分配启发式评估方法 |
4.1 引言 |
4.2 路标切割启发式的基本思想 |
4.3 基于命题路标约束的启发式评估方法 |
4.3.1 命题路标前提定位规则 |
4.3.2 启发式评估算法 |
4.4 基于代价预分配的启发式评估方法 |
4.4.1 命题路标代价预分配方案 |
4.4.2 启发式评估算法 |
4.5 实验测试与结果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智能规划方法在基于模型诊断中的应用 |
5.1 引言 |
5.2 智能规划和诊断的融合模型 |
5.3 路标在增量诊断中的应用 |
5.3.1 路标的生成 |
5.3.2 使用路标改进诊断效率 |
5.4 使用规划的诊断测试 |
5.4.1 基于规划的诊断修复路径 |
5.4.2 诊断修复的动作代价 |
5.5 诊断测试实验结果及分析 |
5.5.1 测试问题描述 |
5.5.2 实验结果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总结和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和后续工作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 |
一、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 |
(一)投资仲裁延续着商事仲裁的基本框架 |
(二)投资仲裁有着多机构与多规则的特征 |
(三)投资仲裁以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公法争端 |
二、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主要表象 |
(一)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 |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 |
(三)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 |
三、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表象的剖析 |
(一)危机的起源: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 |
(二)危机的形成:“先程序后实体”思路带来问题增多 |
(三)危机的深化:依据国内政治理论评判投资仲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ISDS机制转型的原因:投资仲裁内外要素发生变化 |
一、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内部发展的要求 |
(一)投资仲裁的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 |
(二)投资仲裁的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扩展到公共政策 |
(三)投资仲裁的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 |
二、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外部变化使然 |
(一)外国投资者所面对政治风险的类型发生转换 |
(二)人权与环境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力增强 |
(三)为国际机制增加法治因素的呼声持续增强 |
三、转型是ISDS机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 |
(一)主权价值的变迁:从过度的主权承诺转向回归国家主权 |
(二)秩序价值的变迁:从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 |
(三)安全价值的变迁:对国家经济安全从忽视转向重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ISDS机制转型的选项:多边投资法院VS上诉机制 |
一、转型的选项取决于司法性与契约性的互动关系 |
(一)增强司法性并降低契约性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 |
(二)增强司法性且尊重契约性的选项:构建上诉机制 |
二、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阿拉伯投资法院的经验与启示 |
(一)阿拉伯投资法院是ISDS机制区域化的探索 |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
三、构建上诉机制:WTO上诉机构的经验与启示 |
(一)WTO上诉机构是准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构 |
(二)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的主要方面 |
(三)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
四、转型两选项对投资仲裁的传承与发展 |
(一)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
(二)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 |
(三)发展:二者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以双边投资法庭为过渡 |
一、双边投资法庭是欧盟应对ISDS机制转型的抉择 |
(一)欧盟对内放弃投资仲裁是维护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
(二)欧盟对外拒绝投资仲裁并积极推广双边投资法庭 |
(三)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 |
二、双边投资法庭相对于投资仲裁有着显着优势 |
(一)基础条约将国家规制权从理论推向实践 |
(二)双边投资法庭是符合欧盟法的ISDS机制 |
(三)双边投资法庭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 |
三、双边投资法庭的多项制度传承自投资仲裁 |
(一)法庭运行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 |
(二)法庭承袭了投资仲裁打击轻浮诉讼的两个程序 |
(三)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与岔路口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动力与障碍 |
一、国际法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理论动力 |
(一)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 |
(二)国际法碎片化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能量 |
(三)国际法人本化为ISDS机制转型指引方向 |
(四)全球行政法理论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新视野 |
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现实动力 |
(一)宏观:国际经济秩序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 |
(二)微观:FDI流动方向与形式的变迁要求变革ISDS机制 |
三、ISDS机制转型的表层障碍:构建新机制条件不足 |
(一)多边规则缺乏:国际投资法缺少多边协定 |
(二)专门组织缺乏:国际投资法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 |
(三)司法机关乏力: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有限 |
四、ISDS机制转型的深层次障碍:构建新机制缺少政治共识 |
(一)珍视主权:东道国对ISDS机制转型存在三个方面担心 |
(二)依靠政治: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 |
五、对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判断 |
(一)总趋势:转型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 |
(二)趋势之一:ISDS机制将不会全面抛弃投资仲裁 |
(三)趋势之二:ISDS机制将呈现双边为主与逐步多样化特征 |
(四)趋势之三: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是理想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ISDS机制转型:中国的立场与选择 |
一、中国参与ISDS机制的实践分析 |
(一)中国接受投资仲裁为ISDS机制的条约实践考察 |
(二)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实践 |
(三)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特征 |
二、中国推进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因分析 |
(一)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困扰着中国投资者 |
(二)投资仲裁影响着中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 |
(三)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绿地投资中的权益 |
(四)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跨国并购中的权益 |
三、中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
(一)多边:中国积极参加国际讨论并提交建议案 |
(二)双边:《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将启动谈判 |
(三)国内:中国有机构可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
四、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独特需求 |
(一)需要融合两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
(二)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 |
(三)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
五、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应有立场 |
(一)应遵循ISDS机制转型是增量进化的趋势 |
(二)应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双重身份问题 |
(三)应补齐我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10)布朗肖中性批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法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中性批判的土壤——文学与革命 |
1.1 新闻与死亡的权利 |
1.1.1 新闻的景观与文学的自知 |
1.1.2 捧杀、棒杀与回归日常 |
1.1.3 照片、疾病与日常的过渡及匿名 |
1.2 暴力与日常 |
1.2.1 暴力与日常三难 |
1.2.2 四百多年街垒史与中性批判的调性 |
1.2.3 精神街垒与知识分子的拒绝 |
1.3 批判与日常 |
1.3.1 《国际杂志》与跨界的“世界” |
1.3.2 批判的根基与尺度——语言栅栏 |
1.4 写作与日常 |
1.4.1 中间人以及跨界的中性关系 |
1.4.2 反犹与为了纪念及警示的批判 |
1.4.3 奥斯维辛之后共通体的写作 |
1.4.4 流亡、外边与写作的受难、救赎 |
小结:拱廊街、拱廊街计划 |
第二章 中性批判的萌芽——文化自觉与理论探索 |
2.1 象征或者象征性 |
2.1.1 “不设防”与象征的逃逸 |
2.1.2 象征的“理性组织”与政治激情 |
2.1.3 分裂式政论写作 |
2.1.3.1 异见者的呼唤——中性的身份 |
2.1.3.2 游击、断裂的批判与时代病的诊断 |
2.1.3.3 疾病的隐喻、纳粹与虚假的联盟 |
2.1.3.4 非暴力不合作的批判与“和平欧洲”的假象 |
2.2 虚构与象征 |
2.2.1 虚设的门与无形的门 |
2.2.2 落空的手与中性的“念头” |
2.3 同时代的颜色 |
2.3.1 德占区巴黎与无法识别的民族面貌 |
2.3.2 不可能者的思想:他异的关系 |
2.3.3 拉斯科的野兽与文学的起源 |
小结:以文学扞卫象征 |
第三章 中性批判的发展——布朗肖与巴特的中性 |
3.1 模糊的中性与中性的不同态度、定义及定位 |
3.1.1 “服务的中性”与“为中性服务” |
3.1.2 巴特的中性与符号结构 |
3.2 中性的不同实践——白板书写与白色书写 |
3.2.1 “意识”的自由而非“功效”的自由 |
3.2.2 中性的不同程度:意识的缺席或者行动的自杀 |
3.3 写作的生成与想象的变形 |
3.3.1 作家应有的属性:反复自杀的耐心 |
3.3.2 先知之言——神性的受难 |
3.4 中性批判的“我” |
3.4.1 “我可以是谁”的疑问与文学的开端 |
3.4.2 反复接近原初的白板书写 |
3.5 走出文本的行动:宣言及自治组织 |
3.5.1 “走出”、“别处”与文学的本质、作家身份及写作的需求 |
3.5.2 拒绝直接而急迫的行动与文学的娱乐性、匿名性 |
3.5.3 词与物的中性或者行动的中性 |
3.5.3.1 结构主义与政治冷感的原因 |
3.5.3.2 无法匿名的戴高乐与知识分子纳粹化的可能 |
3.5.4 巴特与词语的“象牙塔” |
3.5.5 为了玫瑰的战役——签名与自治组织 |
3.5.5.1 与宣言合一及签名的集体性 |
3.5.5.2 启蒙、批判与自治组织 |
小结:文本的欢愉与共通体的狂欢 |
第四章 中性批判的成熟——布朗肖与德国浪漫派 |
4.1 德国早期浪漫派的危机与文学的良机 |
4.1.1 “反思”与写作的镜子 |
4.1.2 “无动于衷”的布朗肖与“脱轨”的浪漫派 |
4.2 “反思语言”对“反思自我”的批判 |
4.2.1 “反思自我”的弊端与语言的自治 |
4.2.2 断片的60 年代与布朗肖的断片 |
4.2.2.1 独白的交流——断片的花环 |
4.2.2.2 言语的群岛与断裂的必然 |
4.3 中性语言的特征:“欧几里得几何到黎曼几何” |
4.3.1 中性——言语关系 |
4.3.2 等待,遗忘——无尽的谈话 |
4.3.2.1 等待匿名与复多的言语 |
4.3.2.2 “遗忘的回忆”——断片的起点 |
4.3.3 作为第三类关系的断片 |
4.3.3.1 玩弄切分的解构 |
4.3.3.2 断片的三种距离 |
小结:如果批判成为一种起源 |
第五章 中性批判的装置艺术——布朗肖与罗伯-格里耶的日常 |
5.1 日常与现实 |
5.1.1 结构主义模型与中性批判 |
5.1.2 日常、批判及闲暇 |
5.1.3 “闲暇”的品格与约减的翻译 |
5.1.4 “远”和“空”的旅行 |
5.2 中性的图文互动与作为开关的玛德莱娜蛋糕 |
5.2.1 “重现的镜子”以及小说之光 |
5.2.2 死亡作为文学的权利 |
5.2.3 死亡之眼与作品的诞生 |
5.2.4 《死刑判决》的核心意象:都灵裹尸布 |
5.2.4.1 《死刑判决》与叙事的叠层 |
5.2.4.2 《窥视者》与移动摄影机 |
5.3 窥视内外 |
5.3.1 内部窥视 |
5.3.2 蒙太奇的外部窥视 |
5.4 牧神的迷宫——《窥视者》与《死刑判决》的装置艺术 |
5.4.1 牧神与现代性 |
5.4.2 《窥视者》与造浪的人工海岸 |
5.4.3 《死刑判决》与拱廊街 |
小结:创造一种日常 |
结论:成为我们自己的传承人 |
参考文献 |
附录A:布朗肖发表文章、序言、后记、集体宣言、公开信、手册总览(按时间顺序排列) |
附录B:布朗肖私人书信(按时间顺序排列) |
致谢 |
四、等待判决的医学博士(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D]. 高胜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2]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D]. 吴叶乾.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6]美国联邦政府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政策历史演进研究(1933-2019)[D]. 单文顶.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7]基于路标的启发式搜索规划方法及其应用研究[D]. 李闯. 吉林大学, 2020(03)
- [8]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D]. 魏德红. 吉林大学, 2020(03)
- [9]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D]. 胡贝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10]布朗肖中性批判研究[D]. 赵苓岑. 南京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