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起施行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人们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要求什么”“倡导什么”。
条例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最高额度设定处罚;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立足该市实际设定处罚。特别是针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在法治框架内,提高行为规范底线,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除了明确处罚措施和执法部门外,条例还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作者:徐丽,摘自 2019年 3月 30日《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