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三十年实践经验与理论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改革论文,三十年论文,实践经验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总路线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处于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地位。回顾3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我们经历了不同的改革阶段,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思路,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改革理论,试验了百花齐放的改革模式。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情况是:直到如今,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现实表明,虽然国有企业改革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逐步得到增强,但我们不能轻言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功成名就,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还很多,还应当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曾多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消除国有企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性障碍。处于攻坚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能够较为顺利的推进并最终取得改革攻坚的胜利,需要认真回顾3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总结30年国有企业改革在每一阶段上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改革攻坚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这是本文的旨意。
一、30年国有企业改革路线图
回顾30年的改革历程,在改革理论的不断创新引领下,国有企业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从国有国营到放权让利(1978~1984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基本复制了原苏联的计划经济运行模式,形成并逐步固化了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
在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被称作是国营企业。顾名思义,国营企业就是由国家或者说政府来直接经营的企业。这表现在国家投资建厂、国家安排劳动用工、国家统一调剂资金、国家调配生产资料、国家下达生产计划指标、国家规定产品流向、国家收取企业利润。这就是所谓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财政统收统支、物资统一调配、就业统包统揽、盈亏统负的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分散在全国的各个国营企业只是全国这个大工厂里的一个个车间或班组,自身没有经营自主权。正因为这样,我们习惯于称我们就业的企业为“单位”,它不是一个独立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只是国家政府机关的一个附属物。
改革开放后,为了解放生产力,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打破高度集权的国有国营体制,赋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以放权让利为重点,开始调整国家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解决政企不分、以政代企问题。在改革开放的这一初始阶段,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提出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但是,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改革一开始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试探方式,并最终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形成了放权让利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和改革主线。中央认真总结了四川等省下放企业自主权的经验,国务院于1979年7月份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俗称“扩权十条”),赋予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要的权利。在自上而下的推动下,1979~1984年,国营企业普遍实行了扩大经营自主权的改革,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企业的活力有所增强,中国经济出现了恢复性增长的良好态势。
在扩权的同时,国家还以两步利改税政策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所谓利改税,就是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营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有时人们把利改税称为“以税代利”。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1)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2)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第一步利改税实施一年多后,人们仍觉得它不是一种理想分配制度,因为价格不合理形成利润水平悬殊所带来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问题未能解决;几种利润上缴形式的上缴比例和数额很难定得科学合理。因此,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来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又经过了多次改革,从内资企业33%的所得税到内外资企业25%的统一所得税,从完全以税代利到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行税利分流,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分配关系日益理顺。
(二)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1985~1992年)。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初步确立了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明确了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认为政企不分是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弊端,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沿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改革的这个阶段,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人们在理论上认识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在保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企业的经营权下放给企业,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论证,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深入人心。但是由于经营权是所有权的派生物,在改革的初期,经营权的下放是有弹性的,随意性比较大且不固定,有的企业权力大,有的企业权力小。为了改变这种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增强企业的稳定预期,需要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而且需要用合同的形式,将这种经营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下来,以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的随意性。正是沿着这样的改革思路,我们开始探索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在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探索中,以首都钢铁公司为代表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国有企业在这段时间普遍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具有自主权的经营管理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两保一挂”,即企业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税利指标,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具体内容包括:上缴税利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包干。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基本特征,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但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突出问题是,企业分配向个人倾斜,包盈不包亏,助长了企业重生产、轻投资、拼设备等短期行为。同时,企业承包制按一户一率,企业不能公平竞争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在承包经营责任制取得改革主流的同时,早在1984年,北京航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股份制改革先河,到1986年后的几年内,又有一批国有企业陆续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在这一阶段中,由于我们对股份制认识不足,没有得到大面积的推广。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抓大放小(1993~2002年)。
在随后的几年,我们一方面进行治理整顿,一方面进行第二轮的承包制实践。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承包制的弊端已经非常明显地暴露出来,改革实际上处于半停顿状态。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又一次使全党解放了思想,并变为全党的意志。在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且将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要求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对两权分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在此基础上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这一改革思想的指引下,加快了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并在199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重要的商法典。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选择了100家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加上各地方选择的试点企业,中央和地方共选择了2500多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试点。
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同时,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即“抓大放小”。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放小”被简单地认为是“一卖了之”和“全面退出”,到目前,已经有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市、县已经几乎没有国有企业了。到2003年在国务院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这种“一卖了之”和“全面退出”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提出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注重国有经济的数量但更要注重国有经济的质量,国有经济的比重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可以有所不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也要通过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来实现,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等重要思想和观点。
在党的历次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国有经济逐步向关键性和国民经济命脉行业集中,特别是20世纪的最后三年,围绕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三年目标,国有企业在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抓大放小,关闭破产,分流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通过债转股等形式解决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基本实现了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
(四)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3年以后)。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决定》强调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2003年以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是与建立和完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分不开的。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下,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因真正触及改革的核心和本质而步入攻坚阶段,那就是要对传统的产权制度进行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根本性改革。几年来,改革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快推进:一是加大股份制改革力度,通过股权置换、相互持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加快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有条件的还实现了整体改制、整体上市。如航空科技、长江电力、中国神华、中国网通、东风汽车、中国远洋、中国航空、华电国际、中国建材、中国石油、宝钢股份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增发股票,既筹集了资金,也促进了企业转机建制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任务,消除了阻碍股份制健康发展的制度弊端,促进了上市公司的迅速发展。三是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引入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已有19家中央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试点工作。四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在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将企业的辅业从主业中分离出去,突出主业发展,将辅业资产进行整合改制。五是继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是从1994年开始启动的,按照总体规划,将于2008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从3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路线图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大胆探索中,我们已经走到了改革的最前沿,虽然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也曾经有过曲折和失误,但总的方向是正确的,而且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经验
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路线的确立与理论界的探索和研究是分不开的。真理越辩越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指引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理论界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不断总结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推动了改革在基本上坚持了正确的方向。总结3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和理论界的探讨,除了我们明确了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了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注意保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协调等外,改革的基本经验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两权分离”。
通过上面对改革历程的描述,我们可以说,改革一直是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总体思路展开的。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的提法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旧的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被新的两权分离(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所代替。我们认为,新旧两权分离在理论上并没有根本性区别,都是为了解决传统国有制的政企不分问题。
两权分离的核心问题是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为了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就应当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的边界划分上做文章。这在理论界出现了国有企业经营权缺位论和所有权缺位论的争鸣。无论是经营权缺位论还是所有权缺位论都承认应当赋予企业真正的经营权,改变传统的国有国营制度。经营权缺位论主张在不改变国家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放权使企业获得足够的经营权。该理论的依据是,由于经营权错位于政府机关,使企业仅仅作为政府机关的行政附属物而存在,企业没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窒息了企业的活力,因此,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就应该归还原本属于企业的经营权。所有权缺位论是从两权合一的角度提出和论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思路的。该理论的依据是,企业之所以不能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关键在于所有权在企业缺位。其逻辑是,人人所有实际上是人人皆无,从而人人都不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人人都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因此,应该为企业的所有权补位,通过赋予企业所有权,使企业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权。
改革的实践选择了强化经营权,无论是起初的放权让利还是后来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没有离开强化企业经营权这一主线。因为,在现代化大生产中,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试图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企业层次上的合一代替在政府层次上的合一,实际上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产权制度改革是绕不过的现代企业制度门槛。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与产权关系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一种公司制的企业制度,其典型形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正因为如此,中央强调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企业制度的演变中,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风险的增大,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在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关系由原来的一元所有权转变为多元所有权。在多元所有权的前提下,公司的治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权独立对外对内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内享有有限权利,实现了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反观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合一的产权制度。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政企完全合一,国有企业既是一个行政组织,又是一个社会组织,唯独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企业虽然有技术上的边界,但没有真正的经济意义上的边界,这与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格格不入的。既然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便是绕不过去的国有企业的现代门槛。中央一再强调加大产权改革的力度,强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产权结构多元化。
在产权理论中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产权结构多元化就是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就是出资人的多元化。产权多元化为解决国有独资企业一元产权安排所固有的政企不分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实际上这并不是一种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我们在名义上也可以将之称为国有独资公司,但它们并不具备公司制的基本要件。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只不过是业主制、合伙制这种自然人企业在资本规模上的延伸而已,在本质上并不是法人,而更多地带有自然人的特征。既然如此,在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框架内,很难实现政企分开,也难以谈得上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看,经常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情况是,政府一方面在极力推动政企分开的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想尽各种办法、采取各种措施使国有独资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一样成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又总会有意无意地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去干预国有独资企业的内部经营事务,经常出现从政企分开到政企合一的反复。
将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革,使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贯彻其行为目标遇到了其他产权主体的抵制,从而可以有效推动政企分开的进程。在存在多元投资主体的前提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了良好运转的基础,现代企业制度才可能真正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
(四)在分类改革中推进政企分开。
点多、面广,规模参差不齐,功能定位不一,是我国国有企业布局的突出特点。因此,改革不能“一刀切”,不能套用一种模式,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做到以一种模式包打天下。实践表明,我们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探索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模式,如有的被出售给私人了,有的被其他企业兼并了,有的破产了,有的国有独资,有的国有控股。这说明,这些年来的改革,我们实际上是走了一条分类改革的路子。
在分类改革中,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来推进政企分开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国有企业的分类有多种方式。一般而言,按照是否适合开展竞争而言,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类。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职能也是不同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应当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政府用来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的工具之一。
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由于要担负部分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在推进其改革时,要求完全的政企分开是不现实的。虽然这些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也应当主要由企业来完成,也要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政府还要保留部分管理企业事务的权力。在这里,政企分开不是要求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完全分开,而仅仅是有关管理事项的分开。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则不能要求承担政府行为目标,必须通过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干预。从改革的实践和改革的结果看,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程度远远大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这也符合渐进性改革的基本逻辑。
总之,通过30年的改革,我们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改革使国有企业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活力大大增强,效益和效率不断提高。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经过30年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思路已经清楚。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媒体报道的有关部门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在以前改革的基础上,下一步的改革应当重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快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份制改革。
自从中央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后,加速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进程。但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进程较为缓慢,这突出表现在大型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大多为国有独资公司。据有关部门的信息,在150家中央企业中,集团母公司为多元持股主体的仅有6家,而且这些多元持股主体也多为国有性质,其他144家均为国有独资公司。这种情况离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还有很远。
在股份制改革的下一阶段,重点是推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重中之重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改革的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中央企业间交叉持股、与地方企业换股等。同样,根据所处行业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选择绝对国有控股、相对国有控股,甚至国有股比重更小。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在国有独资公司背景下,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部门开展了国有独资企业完善和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从中央企业层面看,截至2007年底,开展试点工作的有19家企业集团的国有独资母公司,其中,17家企业的外部董事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3家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绝大部分董事履职良好。在当前情况下,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
但是,在国有独资公司推行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所谓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工作,是在产权结构单一条件下的无奈选择,对此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因为推行试点就放弃更为根本的产权结构改革。在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基础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另一个重点。只有在产权层次上真正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才能有真正规范和完善的董事会运作。
(三)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
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加快了整体上市和回归A股市场步伐。2007年有9家中央企业实现了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国中铁实现了主业资产整体上市。中国远洋、中国神华、中国石油、中国铝业、中海油服、中海集装箱等6家企业H股回归A股。鞍钢股份、中国船舶等12家企业境内增发、配股。整体上市已经成为加快股份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举措。
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当在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产权多元化,积极引进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已经实现部分资产上市的企业,要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优良主营业务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具备条件的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逐步把优良主营业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四)加快企业重组,有效整合资源。
推进国有企业重组调整,有效整合资源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应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积极研究国有企业调整重组和资源整合的方案。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并购重组。
为了搞好国有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发挥国有经济的整体优势,需要搭建强有力的重组与整合平台。为此,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推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困难企业退出和存续企业改革重组的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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