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经济学批评_帕累托最优论文

当代西方经济学批评_帕累托最优论文

当代西方经济学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经济学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相矛盾的学说体系

自新古典经济学创立以来,直到当代,几乎每一位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都共同认定:1.不存在客观价值,只存在主观价值;2.对同一元货币(或任何其他物品),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主观评价,即同一元货币(或任何其他物品)在不同个人心目中具有不同的主观价值判断,且各个人的主观价值分别由各自对一元货币(或任何其他物品)主观评价的边际效用决定;3.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不可加总;4.每一个人都具有自我独特偏好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个人独特的主观价值参考系,任何个人,都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5.每一个人都凭借自我主观价值判断去谋求尽可能充分地实现自我主观价值,由此就使得每一个人都是具有自我主观理性的、以自我为本位的人本主义者;6.政府官员既不比普通公众更卑鄙,也不比普通公众更高尚,他们同普通公众一样,其行为特征都是: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谋求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

以上六点,是当代西方经济学体系的公认前提。这六项前提究竟是否科学,姑且存而不论。问题在于:倘若严格遵守这六项前提,则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就必须承认:1.由于不存在客观价值而只存在主观价值,由于各个人对哪怕是同一元货币也会具有不同的主观评价,且由于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不可加总,因此,在理论上,就不可能存在“社会总产值”这一范畴。——既然如此,那么,当代西方经济学体系所包容的一切以研究如何才能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为其理论宗旨的学派(包括微观经济学、庇古学说、罗宾斯学说、萨缪尔森学说、科斯学说、布坎南学说以及道格拉斯·诺斯通过分析制度史间接研究如何才能有利于经济增长,即如何才能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的学说等等)就统统在理论根基上陷入了自相矛盾。2.由于不论是西方政府官员或普通公众,每一个人都只能站在自我本位立场上、作为以自我为本位的人本主义者来判断和谋求实现自我主观价值,且由于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没有一个人可以担保能代替任何他人(更不用说代替所有他人)判断主观价值,这样一来,就必然造成:(1 )我们没有丝毫理由指望一个个西方政府官员能够真诚地用“看得见的手”去实现一系列宏观经济目标;我们也没有丝毫理由指望一个个西方政府官员能够做到专心专意地谋求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之所以不能如此指望,那是由于:第一,每一个西方政府官员都分别拥有自我独特的公共选择立场,只要个人主观收益大于个人主观成本,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为谋求私利而行动,哪怕因此严重侵害公众利益也在所不惜;第二,即使假定每一位西方政府官员都如同天使,他们也会因无法代替他人(更不用说代替全体公众)作出主观价值判断而采取相应行动。归根结底,任何一位西方政府官员,都不得不只能站在自我本位立场上,只能依照自我偏好集或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这是任何一位西方政府官员都无法摆脱的、唯一可能具有的公共选择立场。既然如此,那么,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学一厢情愿地指望政府(它由一个个为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的官员组成)相机采取财政、货币政策去实现理想的宏观经济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岂不就失去了必不可少的理论前提?此外,庇古期望由政府出面造成任何一个部门的边际私人纯产值都等于边际社会纯产值从而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岂不也必然成为梦想?(2)既然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 那么,在一般或普通意义上,就任何个人而言,他都只能判断自我主观价值(或福利)的增减,而不可能代替别人判断别人主观价值(或福利)的增减。在此条件下,在社会中,我们就无法找到一个人,他能纯净地站在众人旁观者的立场上去正确判断何谓“帕累托改进”、何谓“帕累托最优”,然后再决定众人如何依照对大家最有利的方案行动,并且众人也会老老实实地听从他的安排去行动。如此一来,以帕累托为代表的、建立在“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这两个范畴(以及艾奇渥斯盒式图分析)基础上的整个福利经济学体系,就都成了无用的“信息垃圾”。——的确,当所有个人都只能分别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去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时,就每一个人采取任何一种行动(包括为满足自我偏好而采取利他行动)而言,他所想的唯一问题只能是:这种行动有利于自我主观价值实现(即主观收益大于主观成本)吗?若有利,他即行动;若不利(即主观收益小于主观成本),他就放弃行动。只要有利于自我主观价值实现,即使因此会侵害他人福利,他也会行动;只要不利于自我主观价值实现,即使能大大有利于他人福利增进,他也会放弃行动。可见,就任何个人而言,在任何具体的福利计较场合,以同时关照相关的所有人福利为出发点的“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以及艾奇渥斯盒式图分析)统统毫无用处。——这种种分析要求各个人的行动决策以相关的所有人福利的最大增进为根本,直接违反了西方经济学公认的前提: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任何个人都只能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即使假定福利经济学家能够把自己摆在旁观者位置,并且,即使假定他能偶然猜出某人某时主观价值判断,也无法担保他能时时、处处猜准他人主观价值判断。特别是,一般说来,他根本不可能猜准相关的所有众人在各种条件下各自分别具有的主观价值判断。因此,即使他真诚地试图为众人找出“最优福利方案”,在一般或普遍意义上,他也注定不可能成功。(3 )西方经济学体系中所有寻求最优制度结构的经济学家都同时犯下了双重错误:第一,他们把有利于经济增长、或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的制度看作“好制度”,这在逻辑上背离了他们本来信奉的主观边际效用价值说(且本来信奉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加总)这一基本前提。根据这一前提,不可能存在“社会总产值”这一范畴,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的“好制度”;第二,他们既然公认,每一个人都只能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包括具有利他偏好者通过利他来为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则他们就应当明白:任何既有的制度,都是人们过去分别站在自我本位立场上交互博弈的结果;并且,任何个人,都只能在现有的制度网络中站在自我本位立场上通过博弈去谋求实现尽可能有利于增进自我福利(即增进实现自我主观价值)的新制度。这是一个由众多既是演员又是自我导演的行为者参与的客观演进过程。面对这一客观演进过程,既然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那么,制度经济学家就既没有资格也不可能做到代替社会中所有人去描绘、去选择让众多本来自作自划的“演员+导演”共同接受的“好制度”。实际上,依照西方经济学本身的逻辑前提,既然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则任何独立于个人主观价值判断之外的客观的、绝对的“好制度”都不可能存在。既然如此,则西方经济学家试图通过制度分析去发现客观的、绝对的“好制度”这种行为本身,在逻辑上,就如同“编织皇帝的新衣”一般荒谬。(4)以布坎南、 图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正确地指出了政府官员同普通公众一样,二者都只能采取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个人主观价值这一共通的公共选择立场,然而,他们却没有进一步意识到,任何一位经济学家(包括布坎南、图洛克本人在内),也必然同普通公众一样,只能依照自我独特的主观价值参考系,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由于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任何个人都只能为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这就造成:正如政府官员既不可能站在公众之旁,又不可能凌驾于公众之上,代替公众作出价值判断并为增进公众福利而行动一样,经济学家也不可能站在芸芸众生之旁或凌驾于芸芸众生之上作为旁观者或圣徒为增进芸芸众生福利而思想。经济学家的任何理论创造或任何理论表达,都只是实现自我主观价值的手段。倘若一位经济学家对自我公共选择立场具有自知之明,他就会在面对社会时自觉地以提供中性的经济学知识去换取种种回报,从而实现自我主观价值。倘若他不具有自知之明,他就会以为自己可以站在社会之旁或可以凌驾于众人各自不同的价值判断之上去代替众人寻求具有客观或社会普遍意义的种种“最优”(包括“最优制度结构”、“社会稀缺资源配置最优解”、“帕累托最优”、“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效率最大化”、“社会成本最小化”、“社会交易费用最节省”等等)。而当代西方经济学所包容的众多经济学家,都不约而同地掉进了“最优”陷阱。并且,直到现在,仍有众多经济学家(包括众多西方经济学家和众多信奉西方经济学家的非西方经济学家)继续被困在陷阱中去自以为是地寻求具有客观或社会普遍意义的“最优”。——当然,这些经济学家寻求“最优”这种行为,如果被如实地看作实现自我主观价值的一种博弈手段,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不过,与此同时,有必要明确指出,上述西方经济学体系中内含的寻求具有客观或社会普遍意义的“最优”的一切学说(包括“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社会最优制度结构”等等),都在逻辑上自相矛盾,都不具有真理意义。

“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批判

罗宾斯于1937年出版了《论经济科学的性质及其意义》,自此以后,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公认,经济学即是研究如何优化配置社会稀缺资源、如何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的科学;与此同时,经济学家也就成了专业从事于研究稀缺资源优化配置理论或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理论的社会科学家。

然而,如前所述,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在确认上述见解的同时,又公认:不存在客观价值,只存在主观价值,各个人分别依照自我独特主观偏好集形成自我独特主观价值参考系,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不可加总,各个人都只能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如此一来,就必然造成:1.经济学家的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研究与整个社会中任何个人的行为丝毫无关;2.经济学理论体系自身陷入了谬误;3.经济学家的行为既体现为“集体无理性”,又体现为谋求自我主观价值实现的游戏。——且让我们逐项说明这三点。

当西方经济学家在研究如何优化配置社会稀缺资源或如何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时,预先即作出假定:社会中任何个人都偏好从社会总体意义上使所有稀缺资源都获得最优化配置、任何个人都偏好社会总产出最大;或者,即使任何个人都直接偏好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但这种行为本身的最终结果却会间接导致社会总收益最大化。——实际上,这种作为理论体系基本前提的假定本身就不能成立。因为,第一,社会生活中,各个人具有不同偏好集,且任何两人都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偏好集;第二,各个人对不同事物可能具有不同的偏好排序,且不同个人之间可能具有恰好相反的偏好,例如:甲第一偏好吸烟,第二偏好饮酒;乙第一偏好饮酒,第二偏好吸烟;丙第一偏好禁酒,第二偏好禁烟;丁第一偏好禁烟,第二偏好禁酒……如此等等;第三,在各个人分别依照自我主观偏好集形成的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之间,无法找出统一“量纲”,因此,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不可加总,从而不可能具有统一计量的“社会价值”,即不可能存在“社会总产值”,且由此也就无法定义出何谓“社会稀缺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举例来说,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者都是社会稀缺资源。若用之于生产香烟,前例中的甲会认为这是“最优化配置”,乙会认为这是“次优化配置”,丙会认为这是“劣化配置”,丁则会认为这是不可容忍的“最劣化配置”。在此条件下,经济学家将无论如何也无法给出“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或“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的确切定义。此外,吸毒者偏好将稀缺资源用之于生产海洛因,捕鲸生产者偏好将稀缺资源用之于捕鲸。与此相反,禁毒者偏好禁绝毒品生产、动物保护者坚决反对捕鲸。在此条件下,即使经济学家(例如科斯)设想通过市场谈判界定产权也无济于事。——对于一个毒瘾狂发以致于哪怕不要命也要吸毒的瘾君子,禁毒者无论出价多高,也无法收购瘾君子的吸毒偏好:同样地,一个坚强的动物保护者,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保护动物,无论捕鲸者出价多高,也不可能使其放弃保护动物偏好。在此条件下,经济学家又当如何界定“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或如何界定“社会总产值最大”?特别是,倘若面对类似于《庄子·天地篇》中描写的灌园叟(他明知杠杆原理却视为奇巧淫技而弃之不用,宁愿采用笨拙的抱罐取水灌溉法,他根本反对能大大增加产出(使生产可能性曲线外移)的任何科技进步),或者,倘若面对环境保护者,面对非再生能源保护者,经济学家又如何能界定出何谓“社会总产值最大”、何谓“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举例来说,若将稀缺资源用之于建造一座化工厂可最大限度地增加以货币计量的产值,但同时却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某些损坏,造成对某些动植物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既会给某些人带来较多经济收入,又会给环境、动物、植物保护者带来痛苦。在此条件下,谁又能给出建造化工厂究竟属资源优化配置还是属非优化配置的唯一正确的客观界定标准?谁又能比较出化工厂给经济收入增加者带来的主观价值增加与给环境、动物、植物保护者带来的主观价值损失谁多谁少?特别是,即使建造化工厂受益者愿用货币去贿赂环境、动物、植物保护者,但却无论出价多高也无法使交易达成时,经济学家又当如何调停?这时,经济学家在逻辑上唯一可能的退路只能是:将原本用于建造化工厂的稀缺资源用之于被所有人通过市场谈判可达成交易的备选项目。然而,可能存在如此令所有人皆大欢喜的备选项目吗?——由阿罗“一般不可能性定理”,以及由肯普、黄有光对阿罗定理的推广论证,我们已知:只要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则在一般条件下,这个问题根本无解。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西方经济学家承认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就必须连带着承认:既不可能达成所有人皆大欢喜的社会稀缺资源最优配置格局(因为在一般条件下不可能存在使人人都满意的社会备选方案),又不可能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因为“社会总产值”这一范畴本身即不可能存在)。既然如此,则罗宾斯将经济学定义为研究社会稀缺资源如何实现最优化配置、研究如何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岂不就成了无稽之谈?

当然,我们知道,如果把各个人之间本来存在的相反偏好抹去,再把各个人之间本来存在的对各种偏好的不同排序抹去,即把所有人都抽象为具有相同属性的个人:每个人都只是偏好用尽可能少的稀缺资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任何一种产品(包括烟、酒、鲸鱼或甚至包括海洛因等等),且假定每个人都具有充分理性。再抹去垄断、抹去外部性(包括外在经济和外在不经济)、抹去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抹去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造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欺诈、抹去政府官员由自身公共选择立场所决定的必然会采取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抹去这一切之后,则在此“纯净条件”下,在理论上,可以绘出一条生产可能性曲线。在这条曲线上的任何一点,都表明社会在既有资源、技术约束条件下可达到的最大产出。——与此相似,德布鲁分析出了“纯净条件”下各种商品价格如何决定。(罗伊·拉德纳曾指出:若依照德布鲁的纯净分析,则在有一千种商品、一千个“日子”、一千种“状态”下,就必须出现1000×1000×1000=10万万个不同的市场)。

然而,上述“纯净分析”,与其说是经济学理论解析,不如说是:为了满足数学求解条件,硬把现实社会中活生生地存在着的千百万不同个人首先化简为便于演算的具有相同思维、相同情感、相同素质的原子式的同种个体,然后,再求解出生产、交换、消费的最优格局。这分明不是经济学,而只是一种挂着经济学招牌的纯粹假设的数学应用题演算。这种演算,对解析真实的人的行为、对解析真实的社会经济结构毫无用处。——本来,经济学应仅仅把数学当作工具来使用,但如此“纯净假定”和演算,则分明成了把经济学当作工具,武断地使一切经济学假定都百依百顺地去适应、符合、满足苛刻的数学求解条件,然后再得出形式漂亮的数学求解结果——数学求解反而成了目的本身。

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分明也意识到,一旦面对真实的社会生活、面对真实的不同个人,他们就面对着不同个人所分别具有的不同偏好集、不同主观价值参考系,并且,不得不承认:不同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不可加总。十分令人惊奇的是:只要承认不同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不可加总,就应当立即抛弃追求“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追求“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如此才可避免在逻辑上陷入自相矛盾。这本来十分简单明白。然而,实际上,我们却看到,众多西方经济学家,长久身处于这一逻辑陷阱中而不自知,即长久身处于这种“集体无理性”之中。原因何在?

简要说来,原因在于:任何一位西方经济学家,都无一不谋求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的主观价值,为此,他们就不得不遵照经济学家圈子中既有的游戏规则把游戏“玩”下去。诚如艾克纳主编的《经济学为什么还不是一门科学》一书中指出:“如果某一位经济学家渴望得到对他发表的作品的高度评价,渴望获得高收入和社会地位,那么他本人想成为正统的新古典学派理论家或经济计量学家则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对为此已付出巨大代价的经济学家来说,很难再发生大的转变”。面对大多数知名的资深经济学家都是正统的主流学派,如果刚刚跨入经济学之门的年轻学者试图反其道而行之,即:“如果候选人的研究表明他们未来可能的同行或上级是些误入歧途的傻瓜,那么他们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些人的敌视。与主流经济学家观念中的经济学家不一致的经济学家处于一种被扫地出门的巨大危险之中,因为他们的观点被认为是无用的垃圾”。的确,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处在这种“集体无理性”之中。这就好比:当众人(特别是被众人公认的权威)都信仰“巫术”时,要想在这个“游戏圈子”中获利,就只能加入“巫术信仰”行列,否则即可能被“扫地出门”。这又好比:当欧洲中世纪人人都信仰上帝时,有哪一个聪明人会站出来对着信徒们宣称“世界上没有上帝”?

当然,我们不能说,当代西方经济学家个个是骗子。实际上,他们中的大多数或许都误以为自己所信奉或追求的是正确的理论,此外,还有一些人或许是身不由己、无可奈何地处在逻辑陷阱中。

即以科斯为例,他本来不喜欢零交易费用这种“纯净假定”,他本来热衷于直接探讨生活现实,他同中国访问学者一起去参观真实的交易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并认真地声明:他之研究零交易费用世界,并非出自本身心愿,而是由于“他们”(即经济学圈子中的人们)要研究,他不得不顺从(参见一九九六年第三期、第五期《读书》杂志)。——正是由于这种错误顺从,使我们看到,科斯的代表作《社会成本问题》这一标题本身就大有“问题”——既然不存在客观价值,既然对同一元货币各个人会有不同主观评价,既然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不可加总,又如何能定义出“社会成本”?又怎么会存在“社会成本问题”?以此类推:实现“社会交易费用”(这同样不可定义)的最大节省又从何谈起?进而,在“社会成本”、“社会交易费用”不可定义的前提下,产权界定的“优化标准”又何在?于是,纵然是科斯并非情愿,他终究还是以自己的理论体系编织了一件本不存在的“皇帝的新衣”。——的确,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庇古寄希望于政府用“看得见的手”消除外部性,还是科斯寄希望于市场用“看不见的手”消除外部性,(两者都是为了追求“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追求“社会稀缺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统统都是文不对题的空论。在真实的社会演进过程中,任何产权变革,都是与之直接间接相关的人们共同博弈的结果,其中,每一个博弈者(包括每一位政府官员和每一位公众)都只能依照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采取自以为是的游戏策略去谋求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没有一个人会直接或间接比照着庇古或科斯学说抛弃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而直接或间接地为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为实现“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而行动(举例来说,实际上,在西方社会中,议员为捞取更多选票而行动,政府官员为获得更多预算、为个人地位、威望、收入的提高等等而行动,生意人为赚钱而行动,企业员工为增加工资或为提高福利待遇而行动,院外活动集团为“寻租”而行动,如此等等)。如此一来,不论是庇古还是科斯,他们所期望的“最优”(边际私人纯产值处处等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社会成本最小化、社会交易费用最大节省),就统统成了毫无实用价值的纯粹的“理论游戏”——从事这种游戏当然为他们个人带来了巨大声望,大大有利于他们自我主观价值实现,就他们个人而言,这显然是成功的、合理的、精明的游戏策略,但就科学意义而言,他们的学说,不具有真理价值。

“社会福利最大化”批判

自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1640年英国革命和1789年法国革命之后,所谓“人类理性”日益被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过程中,一代又一代理论家,孜孜寻求“最具有人类理性的社会”。——边沁把“理性社会”的特征概括为: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福利。——这正是当代西方福利经济学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直接渊源所在(同时,也是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各个流派寻找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各种“最优解”的渊源所在)。

西方福利经济学,以“主观基数效用价值论”或“主观序数效用价值论”为根本前提,以“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为基本范畴,以“无差异曲线”、“契约线”、“等产量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总效用边界”等等为分析工具,试图寻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最优解”。

然而,西方福利经济学的理论推导,仍然是以对人性非科学的干瘪抽象、划一为前提(例如艾奇渥斯盒式图分析就是如此)。对此,即使在西方经济学家内部,也提出了表示无法容忍的异议。例如,布坎南即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指出:在福利经济学家假定X、Y分别为A、B两先生的产出(为正数效用),a、b分别为A、B两先生的投入(为负数效用)的前提下,“如果经济学家对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进行识别与赋予符号时犯了错误,则会发生什么结果呢?如果A 先生不是认为X的价值为正,如果在他的效用函数中,X是‘坏’的而不是‘好’的,则会发生什么结果呢?假定B先生喜欢工作,这样,b在B 看来是‘好’的,而不是‘坏’的,就像被看作是一种练习一样。一旦像上述那样的问题被提出来,即便是有限的帕累托福利分析也会显得大大缺乏规范意义了”。——我们在前面曾指出过:禁烟者、禁酒者、禁毒者、动物保护者分别把烟、酒、毒品、捕鲸生产看作“坏事物”,并认为这各种生产效率越高,造成的社会福利后果越坏。此外,对一个把工作视作享乐的人而言,即使工作效率不高,即使“产出”极少,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他也会认为工作(即“投入”)越多,所得福利越大。特别是,当比方说机器织布取代手工织布,使众多手工作坊老板破产、使众多手工织布者失业时,破产老板、失业工人都会把机器织布的高产出看作“坏事物”。——可见,在这种种条件下,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的任何一点都非但不能意味着社会福利最大,相反却意味着对某些人的福利侵害。——在西方福利经济学承认各个人之间福利大小不可比较这一前提下,这些人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上遭到的福利侵害必然不可能由其他人获得的福利增进来补偿。于是,生产可能性曲线无法成立为“生产上可达到的帕累托最优”。以此类推,则以生产可能性曲线表示社会中所有人在生产上达到最优为其必要前提且作为福利分析最终结果的“社会总效用边界”也就无法成立。

“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不仅在上述资源配置上无法成立,从而无意义,而且,一般说来,在人类行为的任何场合下,都无意义。

特别是,由于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即使某些交易在客观上必然会给交易双方都带来福利增进,但只要交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作出相反的主观价值判断,则无论试图充当旁观者的他人(譬如福利经济学家)如何劝导,也无法迫使(或诱使)具有相反价值判断的交易者去采取实现帕累托改进、到达帕累托最优这类行为。结果仍然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毫无意义。举例来说:1.一个坚信只有求拜菩萨、神灵才是唯一治病方略的病人,他会花钱与医生交易以实现病人和医生双方在客观上可到达的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吗?2.一个祖祖辈辈都只使用农家肥、决不相信化肥功效的老农,他会贸然与化肥商交易购买化肥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到达帕累托最优吗?反过来说,某些交易,虽然在客观上至少对交易中的某一方不利,只要交易者自己主观价值判断对自我有利,谁又能强令他通过停止这种在客观上有害的交易而实现帕累托改进或到达帕累托最优?举例来说,一个烟瘾极大的人用烈酒去与一个酒瘾极大的人交换香烟,这在客观上似乎是对双方都不利的交易,若放弃这种交易,双方即可实现客观上的帕累托改进、到达客观上的帕累托最优。然而,这两位交易者只要自我判断戒烟(或戒酒)痛苦大于健康损失,并判断过烟瘾(或过酒瘾)所得快乐大于放弃过瘾造成体质改善的好处,他们就会双双都欢欢喜喜地从事这种交易。倘若有福利经济学家向他们作一番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说教,劝导他们放弃这类不利交易,其结果必定是丝毫不起作用。——可见,人类行为的真实过程只能是:每一个人都依照自我独特的主观价值判断参考系去自以为是地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在所有这一切行动的总和中,丝毫不具有独立于各个人各自主观价值判断之外客观、中性的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的存在空间。一句话,如前所述,在人类行为的任何场合下,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都毫无存在意义。它所具有的唯一意义只是在于:充当福利经济学家的理论游戏道具,并有利于福利经济学家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获得声望、增加收入、享受理论游戏快感等等)。

进一步,如果把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这两个范畴作为社会福利标准用之于社会制度分析,则又可使我们看到: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变迁,都必然会直接或间接使一些人福利增进,同时必然会直接或间接使另一些人福利受损。于是可知,任何社会制度变迁,都既不能称为帕累托改进,又不能说是通过帕累托改进走向帕累托最优。即:任何制度变迁都不具有相对于社会所有人而言的“社会福利增进”意义。反过来说,则又意味着,处在人类历史任何一种制度结构中的所有人们,都处在帕累托最优状态中。即处在如此状态下:除非损害至少一个人的福利,否则无法通过制度变迁增进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福利。于是,对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任何一种制度结构自身而言,都业已穷尽帕累托改进,业已到达帕累托最优。于是,人类历史,无时不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于是,人类历史,任何时候都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于是,的确,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无意义。——既然人类历史时时处处,哪怕是在惨无人道的状态下(例如,哪怕是在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状态下——在此状态下,除非侵害希特勒及其党徒福利,否则无法增进犹太人福利),都业已达到帕累托最优,既然人类历史任何时刻都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或机会),则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这一对范畴——作为福利经济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也就连同福利经济学理论体系一起,确确实实毫无存在意义。

“最优制度结构”批判

寻求最优制度结构,是许多西方经济学家的梦想。然而,实际上,只要我们把制度结构看作一种阿罗意义上的“社会选择”,则由前已提及的阿罗定理即可知:在一般意义上,“最优制度结构”不可能有解。——举例来说,(这一例证出自张五常所著《卖桔者言》),即使假定整个社会仅由甲乙二人组成,作为备选方案的制度结构只有A、B、C 三种,若甲偏好排序为A、B、C,乙偏好排序为B、C、A,则即使在如此简单的约束条件下,也不可能存在社会制度结构的“最优解”。因为:

1.由甲乙二人都偏好B胜于偏好C,可知B种制度结构优于C种制度结构。

2.由甲偏好A胜于B,乙偏好B胜于A,可知A、B两种制度结构无法分出优劣。

3.既然A、B不分优劣,由以上第一条推论已知B胜过C,于是可代换为A胜过C。

4.然而,甲的偏好排序是A胜过C,乙的偏好排序是C胜过A, 可知A与C不分优劣。

5.以上第三条推论结论是A胜过C,第四条推论结论又是A与C不分优劣,导致自相矛盾,于是最终结论只能是:社会无法求解出“最优制度结构”。

以上最终结论,不仅适合于二人选择三种备选方案这种特殊情形,而且,如前所述,肯普、黄有光已将阿罗定理推广为:只要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则在一般条件下,社会不可能选择出“最优备选方案”。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这是当代西方经济学普遍公认的前提),就不可能求解出“最优制度结构”。进而,当代众多西方经济学家以各种形式的“最大化”、“最优化”来描绘或设想的所谓“最优的理性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

面对以上如此简单明了的结论,每一位西方经济学家都本应退出寻找“社会最优”这条死胡同。然而,他们中的大多数,却继续玩他们的“游戏”,并试图通过变换花样跳出困境。——这新的“游戏花样”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就是罗尔斯从“正义论”出发,试图通过改变思维路径而寻找到“最优制度结构”。——自1971年罗尔斯出版《正义论》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围绕这本书展开广泛讨论所形成的文献如汗牛充栋,其中不少文献对罗尔斯作出高度评价。然而,罗尔斯所寻找到的,真的是“最优制度结构”吗?

的确,罗尔斯敏锐地意识到,只要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或福利、效用)不可比较,即不可能求得“社会最优解”。而要想寻找到“社会最优”,其前提条件必须是:绕过“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或福利、效用)不可比较”这一西方经济学家公认的逻辑前提。

罗尔斯发现,过去经济学家们寻求最优社会的努力之所以走进死胡同,根本原因是由于把劲使错了地方。——经济学家们一个劲地从一般或普遍意义上设法找出一种社会选择办法,使选择到的理想社会“在结果上”造成整个社会福利最大,或使所有人只可能占到便宜而不可能吃亏。要想从一般或普遍意义上找出能达成这种结果的社会,其实只能是空想,于是不能不走进死胡同。面对这个死胡同,罗尔斯认为,人们不应当沿着过去既有的思路继续往前走,而应当从根本上换一套思路,把劲使到另一个方向上,这就是:既然无法在“选择结果”上求得美好,就不要再去贪求“选择结果”的美好,而应去寻求“选择过程”的美好。只要选择过程是美好(即合乎正义)的,则不论结果如何,所有参与选择的个人就都是甘愿接受的。举例来说,甲乙两人分一个蛋糕,合乎正义的选择办法是:把蛋糕切成两半的那个人只能等另一个人选中半块蛋糕后,再取剩下那半块;倘若两人都想让别人切,自己优先选择,则可用抛硬币猜正反面的办法来决定谁切、谁选。如此选择,即使可能最终会造成甲与乙二人各自分得的半块蛋糕不均等,即使有人占便宜,有人吃亏,或“贫富不均”,但双方都不可能有怨言,双方会共同认定:如此切蛋糕、分蛋糕,不论是选择过程还是选择结果,都是合乎正义的,因而都是美好的,或“最优”的。

当然,整个社会决不像切蛋糕、分蛋糕那么简单,而是非常复杂,例如,一些人出身富贵,另一些人出身贫寒。对此,我们怎么看待?我们能说这是合乎正义的吗?显然不能。我们又能说这不合乎正义吗?显然也不能。不过,倘若一种社会制度(即社会选择规则)自身就具有促使一些人天生富贵,促使另一些人天生贫寒这种特征,则这样的社会制度就是不正义的。或者,若社会制度(即社会选择规则)是无偏颇的,则这样的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任何个人出生于世,都是偶然地加入了一场与他人一同进行的赌博游戏。这游戏是否合乎正义,不在于赌博结果谁输谁赢,或谁输多少,谁赢多少,而在于游戏规则是否公道合理。因此,所谓建立美好社会,不过就是要建立一种具有合乎正义的游戏规则(或使选择过程合乎正义)的社会。

然而,在既有的现存社会中,每个人都业已站在了一个特殊位置上,有人位置站得好(例如富贵者、身体健康者),有人位置站得不好(例如贫寒者、身体先天残疾者)。在此条件下,若让人们从既有位置出发去议定规则,肯定无法达成共识。——各个人都会主张实施对自己有利的游戏规则,而否决对自己不利的游戏规则。倘若如此,则合乎正义的游戏规则(即“社会契约”)就会胎死腹中,尚未被议定出来就宣告破灭。

面对上述难题,罗尔斯的设想是:要想议定出合乎正义的游戏规则或合乎正义的社会契约,其前提是,所有参与社会游戏的人在游戏开始前都必须戴上无知的面纱(或都必须躲在无知之幕背后)。——如此制定游戏规则或社会契约,就好比是让一群即将离别人间的垂暮老人,一个个都抛开个人利害关系,而为后世的人们制定一套合乎正义的游戏规则或社会契约。

罗尔斯认为,在以上假想前提下制定出的游戏规则或社会契约,必定是合乎正义的,且必定是对任何个人都无偏颇的。

那么,合乎正义、对任何个人都无偏颇的游戏规则(或社会契约)内容是什么呢?——罗尔斯认为,基本内容应包括两条,这就是:1.平等自由原则;2.有利于弱者的差异原则。

所谓平等自由原则,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就是:“每个人在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方面相对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具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且每个人在自由的权利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可以干涉别人的自由,也没有一个人能用自己的自由权利去压制或取消另一个人的自由权利。

所谓有利于弱者的差异原则是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得到调整, 以使这些不平等(a)既能合理地预期到为每一个人的利益服务, (b)又能伴随着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位。”对此, 美国经济学家缪勒解释说:“情况最糟的个人其福利将先于所有其他人而得到最大化;如果不平等增进了这一情况最糟的个人或集团的福利,就能够证明不平等是唯一合理的途径。简单的展开是,给定情况最糟糕者已处于自己的最佳地位,则情况次糟糕者的福利将得到最大化,如此等等。差异原则排列出从最低到最高的个人福利水平的先后秩序。在此必须提请注意的重点是,罗尔斯不是以效用指数或某种类似的主观概念来定义福利水平,而是以基本物品来定义福利水平。而基本物品被定义为一个社会必须分配的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

我们在前面早就指出过,由于面对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或福利、或效用)不可比较、不可加总这一无法解决的基本难题,经济学家试图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如意算盘不得不落空。那么,罗尔斯试图绕过上述基本难题,不从谋求美好的“社会选择结果”入手,而从寻求美好的“社会选择过程”入手,试图由此实现社会正义或到达“美好的正义社会”,这同样是一种如意算盘,这如意算盘能实现吗?

且看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这一原则能实现吗?(罗尔斯认为,在正义两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处于优先地位,因而是比有利于弱者的差异原则更为基本的、首要的正义原则)。对此,让我们借助于经济学家哈特提出的例证作简单分析。

假定某人有一块私有土地,根据罗尔斯自由原则,他就拥有不允许任何人穿越他私有土地的自由;假定另一个人是一位旅行家,同样根据罗尔斯自由原则,他拥有到处随意走动的自由。现在,倘若旅行家想穿越私有者土地,又当如何实现平等的自由?结果是,作为“美好的正义社会”根本基础的平等自由,将不得不陷入自相矛盾的两难困境:若让旅行家自由穿越私有者土地,他就压制了土地私有者的自由,或使土地私有者失去了自身的自由;若不允许旅行家自由穿越私有者土地,就反过来压制了旅行家的自由,或使旅行家失去了自身的自由。于是,归根结底,所谓“平等的自由”,与“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社会福利最大化”一样,统统都成了无法实现的梦想。

除平等的自由无法实现外,作为罗尔斯总体设想的“正义社会”根本无法实现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即使把“正义社会”的所有游戏规则(或社会契约)统统都完美地制定出来,也无法插进人类历史。——在人类历史运作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点上,社会游戏都正在按既有的规则进行着。根据既有的游戏规则,每一个游戏者都可找出有利于自己的某些游戏规则和不利于自己的另一些游戏规则。若要制定新的游戏规则,则每一个游戏者都会主张把那些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保留,或即使要改变,也主张要变得最有利于自己,同时把不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也变得最有利于自己。实际上,在人类历史运作过程中,不论何时,每一个游戏者都总是既在按既有规则游戏着,又在努力把既有的游戏规则改变得更有利于(或最有利于)自己。历史活动中的所有人们都在如此忙碌着。倘若有人(例如罗尔斯)向着历史喊一声“暂停!从此以后按新规则游戏!”人们会停下来吗?会接受新规则吗?特别是,所有那些自以为按既有游戏规则游戏比按罗尔斯新规则游戏对自己更有利的人,他们会欣然接受罗尔斯新规则吗?实际上,他们不仅不会接受,相反却必然会为保护自我既得利益而向罗尔斯新规则宣战。只有那些自以为按罗尔斯新规则游戏更划算的人,才会赞成推行新规则。于是,接下来就是这两类人之间的争斗。争来斗去,表面看来似乎是要不要实行新规则之争斗,实际上仍然是:各个人分别为谋求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争斗。即使打着实行罗尔斯新规则旗号而争斗的人们胜利了,作为胜利者,他们也不会实行罗尔斯新规则。因为,他们的本意是为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不是为谋求“正义”。作为胜利者,他们会尽可能制定最有利于自我主观价值实现的新规则。而这种新规则,不论给出何种漂亮名称,其实质内容都不可能是“平等自由原则”或“有利于弱者的差异原则”。而只能是尽可能最有利于胜利者自我主观价值实现。这就好比刘邦、朱元璋,起兵造反时,都号称要把前朝制定的不公道游戏规则改变为公道游戏规则。当上皇帝后,又都必然制定尽可能有利于自我的游戏规则。

因此,说到底,罗尔斯的如意算盘,只要往人类历史身上一碰,就必然会被碰得粉碎而落空。

其实,我们在前面早就指出过,加入社会生活的任何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同主观价值参考系,都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自以为最优的游戏策略去谋求尽可能充分地实现自我主观价值(或自我福利)。既然如此,则每一个人就都不可避免地既要谋求尽可能对自己最有利的“社会选择结果”,又要谋求尽可能对自己最有利的“社会选择过程”(或社会选择规则)。

实质上,在这两方面,任何个人都必定天然具有自我独特的“偏颇”,这是任何人生而为“人”的不可改变的禀性。任何人,要想在“社会选择结果”上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要想在“社会选择过程”上实现正义的游戏规则,就必须首先改变人的禀性。使得各个人不具有自我独特的“偏颇”。然而,倘若人的禀性果然能被如此改变,则人类也就不成其为人类了。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某些游戏规则,对参加游戏的各方都具有至少在表面上合理的形式。例如体育比赛中的某些规则、打扑克牌或下棋的某些规则、赌博的某些规则、市场交易的某些规则等等,就是如此。然而,切莫以为:1.由这些规则的存在即可证明人类具有处处相互合作谋求正义的天然禀性;2.可把这些规则扩展到一切游戏活动(包括政治游戏、军事游戏等等)中去。

实际上,体育比赛、打扑克牌或下棋、某些赌博、市场交易等等,之所以具有至少在表面上合理的游戏规则,那是由于:

1.这些活动一般具有参与者可自由进入、自由退出的特征。如果规则不合理,则预期按不合理规则游戏必定会吃亏者就必定会拒绝参与。由此就可能使游戏活动本身无法存在,从而使试图通过实行不合理规则而谋利的规则制定者的盘算不能实现。结果就成了:这类游戏要想存在,就必须制定使所有参与者都愿接受的规则,否则,这类游戏就不可能开展。试设想,若把市场规则制定为:所有买方不论与卖方最终是否成交,都必须在交易开始前预先白白付给卖方1万元。 面对这种游戏规则谁还敢去市场购物?这无异于宣告市场游戏不可能存在。

2.上述活动通常只有按至少在表面上合理的游戏规则进行,才可能使所有参与者获得自我福利增进。举例来说,若下棋规则不是规定一人走一步,轮番进行,而是让甲方每次走一步,乙方每次走五步。则如此游戏,甲乙双方都无趣。这无异于宣告下棋活动不可能存在。

3.即使具有表面合理的游戏规则,也并不排除某些游戏参与者可能通过暗中做手脚,把游戏规则变得对自己有利而谋求自我利益。例如,在许多种体育比赛中,某一些参与者通过暗中收买裁判而造成对自己有利的比赛结果,或市场交易的某些参与者在交易中采取欺诈行为,就是如此。

由以上三点可知,纵然是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些至少在表面上合理的游戏规则,这也只是表明所有参与这些游戏规则的人们为谋求自我福利而不得不在表面上制定或认可这些规则(这并不排除他们只要有可能就暗中把这些游戏规则变得有利于自己)。他们的天然禀性依然是:各自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存在、而采取自以为最优的游戏策略加入任何一种游戏。

此外,不言自明,任何游戏,只要不具有“任何参与者可自由进出”、“规则不合理对任何参与者都不利”这两大特征,则这类游戏就不可能建立起哪怕只具有表面形式的合理规则。例如,封建王朝政治游戏中的朋党倾轧、争权夺利、战场上军事游戏的虚虚实实,真真假假;日常人际交往中某些人的损人利己,如此等等,都难以建立哪怕只是在表面形式上合理的游戏规则。可见,面对各个人具有的分别依照不同的自我主观价值参考系、分别依照自以为最优的游戏策略谋求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这种天然禀赋,面对由具有这种天然禀赋的各个人参加的社会游戏,在一般或普遍意义上,谁也不要指望:1.通过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社会效率最大化”(前已述及,这三者在理论上都无法成立),或任何其它原则,谋求实现最优的社会选择结果;2.通过制定罗尔斯正义两原则,或任何其他原则,谋求实现最优的社会选择过程。

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

当代西方经济学之所以发生本文以上所批判的一系列根本错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众多西方经济学家都摆错了自己的位置。——既然西方经济学家公认:个人是自我主观价值判断的唯一源泉,各个人之间主观价值不可比较,且各个人都只能凭借自我主观理性采取自以为是的游戏策略去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行动,则在这一系列前提中本身就包含着如下规定:任何一位经济学家本人也只能像任何一位普通人一样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独特的主观价值而行动。于是,任何一位经济学家,就都没有资格去代替他人(或甚至代替社会中所有人)判断主观价值;于是,任何一位经济学家,也就更没有资格把自己凌驾于整个社会芸芸众生之上去为整个社会所有人设计、构想“最优社会”,然后让整个社会中所有人如象“照图施工”一般去实现经济学家的设计、构想。实际上,如前所述,任何一位西方经济学家,当他自以为作为旁观者或作为凌驾于社会、大众之上的“智者”去提出各种“最优学说”时,不论是否自觉意识到,都实质上是在为谋求自我主观价值实现(包括自以为是在追求或阐述一种正确学说这种自我主观价值实现)而行动,这种行动,说到底,不过是经济学家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主观价值而采取的一种“博弈策略”。——可以预见,只要本来错误的各种“最优学说”还可继续大行其道,还可为其主张者带来自我利益,西方经济学家们就还会继续采取这种有利于自我主观价值实现的“博弈策略”。

若从西方经济学公认的前提所内含的本来意义上说,任何一位经济学家,作为与任何普通公众一样的具有自我主观理性的行为者,倘若具有自知之明,则所应当采取的行动只能是:1.向社会大众提供中性的经济学知识,以解说实在运行着的经济过程“是什么”;2.明确地站在某些个人或某些集团立场上,为这些个人或集团既提供“是什么”的实证知识,又提供出谋划策式的见解供其参考(注意,仅仅是“供其参考”而已)。——在这两种场合,与提出各种所谓“社会最优”学说一样,他都是在谋求自我主观价值实现,所不同的是,在这两种场合,他不再凌驾于整个社会及其全体成员之上,而是自觉地作为一个普通的行动者,在以经济学充当工具(如同渔夫以鱼网充当工具、或如同化学家以化学理论充当工具一样)去为尽可能充分实现自我价值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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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经济学批评_帕累托最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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