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分析框架及研究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进展论文,竞争优势论文,框架论文,合法性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竞争优势作为战略研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学者对其构成和来源进行了大量研究。在以Porter(1980)为代表的行业组织学派中,把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归纳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在以Barney(1991)为代表的资源基础观中,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竞争优势的来源。在两个传统学派的基础上,Peng(2002)对战略理论进行重新分类,形成了行业基础观、资源基础观和制度基础观。许多学者从制度的视角对企业战略理论进行研究。 在制度基础观视角下,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需要在保持效率的同时争取合法性(Martinez和Dacin,1999)。但是,对于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多地讨论合法性如何被管理(Suchman,1995),如何应对制度压力(Oliver,1991)。一些学者试图对制度视角下竞争优势的来源进行解释,提出了一些概念,如制度资本(institutional capital)(Bresser和Millonig,2003)和制度优势(institutional advantage)(Martin,2014)等,用来描述制度视角下竞争优势的来源。但是,不同学者在使用竞争优势这一概念时,由于对概念的界定不一致,导致对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在解释上的差异。同时,以往文献强调合法性资源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但对于合法性与企业绩效的内在机制的讨论较少(彭雪蓉和魏江,2014)。为此,本文首先考察了竞争优势的定义,在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合法性与竞争优势之间的不同逻辑关系进行分类,提出合法性与竞争优势关系的综合分析框架。 一、竞争优势的结构及合法性视角的解释逻辑 1.竞争优势的概念 在早期的战略管理研究中,部分学者提到了竞争优势这个概念(Penrose,1959;Ansoff,1965),但是对于竞争优势并没有给予明确解释。1985年,波特的《竞争优势》一书出版,使得竞争优势逐渐成为战略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但是,波特声称竞争优势能够带来成功,企业可以通过低成本战略和差异化战略获得竞争优势,但对于竞争优势到底是什么并没有明确说明(Klein,2002)。 张敬伟和王迎军(2010)对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归纳出关于竞争优势的三种观点:绩效优势、价值优势和能力优势。其中,绩效优势的观点把竞争优势等同于超额的财务绩效;价值优势的观点认为竞争优势是不同企业创造的价值或向顾客传递价值的差异;能力优势的观点则重点关注了企业创造超额财务绩效的资源或能力。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采用价值优势的观点,把竞争优势定义为:顾客所感知到的特定企业提供的比其他竞争对手更高的价值,具体表现为特定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提供相同的价值物,或者以相同的成本提供更多的价值物,或者二者的结合。 2.竞争优势的来源 战略管理学者关注竞争优势的来源(Porter,1980;Porter,1985;Wernerfelt,1984;Barney,1986;Rumelt,1991;Barney,1991;Porter,1996),即如何才能获取并保持竞争优势。在本文中,为了便于对竞争优势来源的不同视角进行比较,需要先建立竞争优势的分析框架。 企业之所以有竞争优势,在于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价值物比竞争对手更有价值或者价格更低,从而企业更能吸引客户并获得超越竞争对手的利润。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价值物是企业开展活动的结果,这种活动既包括企业决定生产何种产品、满足何种细分市场的需要,也包括企业如何把产品和服务生产出来并转移给客户。企业提供的比竞争对手更优越的价值物(产品、服务、品牌和便利性等)和价格,我们称之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构成要素,或竞争优势的表现。企业在客户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开展活动的结果,因此企业开展的活动就成为企业在客户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的来源。 (1)行业基础观和资源基础观对竞争优势的解释 Porter对于战略理论的行业基础观做出了奠基性贡献。Porter把产业组织理论中的S-CP范式引入到企业竞争战略的设计中,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战略设计影响5种因素,即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对抗、替代品威胁、潜在进入者威胁、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买方的议价能力,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具体来说,企业采取的主要竞争战略有低成本战略和差异化战略(Porter,1980)。行业基础观的解释有几个前提假设,如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掌握着相似的战略资源,并且这些战略资源能够在不同企业间自由流动,即强调了企业“同质性”的特点(Barney,1991)。在这一视角下,为了解释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Porter引入了战略配称的概念(Porter,1996)。企业决定了特定行业中的定位之后,需要设计和开展各类活动,即价值链活动。各项价值链活动之间的有机组合和匹配,即战略配称,可以阻碍竞争对手的模仿,是创造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 资源基础观认为,资源在不同企业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并且在企业之间不能完全流动。因此,即便处在同一行业内的不同企业,也会由于具有不同的资源而导致企业间的异质性(Wernerfelt,1984)。Barney(1991)将企业看作是异质性资源和能力的独特组合,认为不同企业之间的绩效差异是由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的差异引起的。Barney(1991)认为,符合四个标准的资源,即有价值的(valuable)、稀缺的(rare)、难以模仿的(inimitable)和不可替代的(non-substitutable)资源,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竞争优势。换个角度来看,即资源基础观认为,在决定企业竞争优势时,企业内部因素比外部因素更为重要。为了回答企业如何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资源基础学派引入了“隔离机制”的概念(Rumelt,1982),用来解释阻碍特有资源流失和竞争对手模仿的一系列机制,包括独特历史条件、社会复杂性、因果关系模糊和排他的所有权。 (2)制度基础观对竞争优势理论的贡献 战略研究中的制度学派认为,制度能够影响企业的战略选择(Peng,2002;Peng,2009),制度环境为企业提供了挑战和机会(Suchman,1995;Martin和Scott,2008)。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规制、规范和认知差异上反映出来的制度距离可能使得外来企业受到比当地企业更大的制度压力(Martinez和Dacin,1999;Martin和Scott,2008)。Suchman(1995)把组织的合法性需求划分为三类,包括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Scott(1995)把合法性划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企业为了在不同制度的市场上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必须获得合法性。为了避免制度压力对企业效率的负面影响,Dacin、Oliver和Roy(2007)提出了5个合法性的需求,包括市场合法性、关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投资合法性和联盟合法性。另一方面,企业在缓和制度压力上做出的努力和投资使得企业能够建立制度资本,从而形成竞争优势(Suchman,1995)。为了获得合法性,企业可以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多种联系,以获得社会支持。企业可以采取默认、妥协、回避、抗拒和操纵等战略行动(Oliver,1991),以制度环境的管理能力影响到资源获取,进而影响竞争优势(Oliver,1997)。通过这种方式和手段,企业逐渐累积制度资本,为新进入者创造障碍,帮助企业在市场上赢得竞争(Bresser和Millonig,2003)。若企业通过与制度环境的互动,使得企业的资源和行动更具特色,导致企业取得超越竞争对手的经济价值,则企业就拥有了制度竞争优势(Martin,2014)。 Bresser和Millonig(2003)和Martin(2014)对竞争优势的研究代表了制度视角下竞争优势的两种逻辑。Bresser和Millonig(2003)的逻辑是,企业赢得合法性的手段变成了企业获得合法性的能力,这种制度资本有助于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在其分析中,尽管把制度因素与行业基础观和资源基础观做了比较和整合,但是所谓的制度资本与资源基础观中形成可持续竞争优势的资源和能力是类似的,只是增加了一种资源类型而已。Martin(2014)对制度竞争优势的定义重视了企业与制度之间的互动,重视了制度因素对竞争优势的影响,但是并没有与竞争优势的传统解释进行整合。总体来看,制度视角的现有文献在构建竞争优势整体分析框架的时候,重视制度环境对经营活动的影响,重视把争取合法性作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而较少关注合法性概念引入后竞争优势结构的变化和合法性对竞争优势的多种贡献机制。 正如Peng(2009)所提出的,在行业基础观和资源基础观之后出现的制度基础观是解释竞争优势的第三个视角。这三个视角的战略理论对竞争优势的解释分别注重了竞争优势来源的不同方面,它们相互之间是互补的关系,不是替代的关系。但是在对特定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行解释时,由于该企业与竞争对手相比较,在行业定位、资源条件和制度环境(或合法性)上可能存在多个方面的不同,因此用单一视角理论解释该企业的竞争优势就存在着片面性,需要整合不同视角的理论对其整体竞争优势进行探讨。但若三类因素中仅在某一因素上存在差异,则用特定的一个视角就可以很好地解释其竞争优势的来源。 二、合法性视角研究竞争优势的一个整体分析框架 1.合法性的两种属性:竞争优势的来源和构成要素 企业的合法性有两种属性,一是竞争优势的来源,二是竞争优势的构成要素。在制度视角的大多数研究文献中,企业合法性作为影响经营活动的一个因素,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Suchman,1995)。企业拥有合法性能够影响企业进一步获取资源的可能性(Zimmerman和Zeitz,2002;Certo和Hodge,2007)以及提高招聘员工的成功率(Williamson,2000)。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高的企业,能够改进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提高产品的独特价值,从而提升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在这里,合法性是原因,竞争优势是结果,合法性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 合法性作为竞争优势的构成要素,强调的是合法性与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一样,是客户购买时进行直接评价的一种要素。合法性作为竞争优势的构成要素既有事实依据,也有理论依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正式制度(如关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各项法规),是否符合非正式制度(如消费者的价值观念),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这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结果合法性直接连接着产品本身,与最终消费者存在直接的联系,因而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Sherpherd和Zacharakis,2003)。除了产品的合法性以外,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也直接影响到客户的购买行为。例如,马龙龙(2011)的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源于两个机制,一是消费者相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将为他们带来实际的好处,如企业诚信经营的承诺能够使消费者认为所购产品质量有保证;二是消费者能够从响应企业社会责任的购买行为中获得自我概念被认同和自我价值被实现的满足感。按照Scott(1995)的合法性分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了规范合法性。从马龙龙(2011)的观点可以看出,企业合法性已经成为消费者购买决策时进行直接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合法性越高,消费者越有可能购买。在这里,合法性与竞争优势不是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竞争优势的来源,而应作为竞争优势的一个构成要素。 2.合法性的两种类型:过程合法性与结果合法性 Suchman(1995)曾经区分了两种类型的组织合法性,一种重视组织行动(actions),关注企业运行过程;另一种重视企业的本质(essence),关注企业存在。Philippe和Durand(2011)在规范合法性层面研究企业行为对企业声誉的影响时,将企业遵守社会环保规范的行为分为服从目标(goal)和服从程序(procedures)两类。借鉴他们对合法性的分类,从企业活动过程和企业活动结果的角度,把企业的合法性分为两种,企业活动结果的合法性和企业活动过程的合法性,简称为结果合法性和过程合法性。 在本文中,所谓结果合法性,是指企业的最终产出,即产品和服务等客户感知到的企业属性被外部制度环境认可和支持的程度。比如,产品是否含有违禁成分,包装是否符合当地民众的认知习惯,渠道建设是否依照行业规范等。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外部制度环境中制度主体的期望,即具备了结果合法性。在这里,结果并不仅仅包括产品或服务本身,那些与最终产品或服务有关、与最终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任何企业属性,如品牌、与客户的接触方式、价格等,都是结果合法性的评估对象。所谓过程合法性,是指企业开展的各种活动被外部制度环境认可和支持的程度。过程合法性又细分为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完成经营结果所必须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如是否禁用童工,是否采用ISO9000等国际标准,是否环境友好等;另一种是为确保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开展的迎合和影响制度主体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如企业的慈善行为、企业政治战略等的合法性。 结果合法性和过程合法性关注的对象不同,既是相互联系的,又是相互独立的。过程合法性低可能造成结果合法性低,如企业没有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制造,极有可能导致产品留下质量隐患。反过来,企业在结果方面的不合法,也会引起受众质疑其过程的合法性。但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法却并不必然导致结果不合法,如某钢铁企业随意排放废水,却并不一定导致该企业比达标排放废水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差。正是因为结果合法性和过程合法性关注的对象不同,而且具有相互独立性,从而造成了对竞争优势影响的差异。 3.合法性与竞争优势关系的整体分析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把合法性的两种类型与合法性的两种属性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出,结果合法性和过程合法性既可以是竞争优势的构成要素,也可以是竞争优势的来源。据此,形成合法性影响竞争优势的4个机制。一方面,结果合法性和过程合法性越高,也就是说企业的活动结果和活动过程越是迎合了制度的要求,购买者对其评价越高,即两种合法性作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构成要素提升了企业的总体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活动结果和活动过程的合法性越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支持越多,越可能使得企业获得竞争对手不能获得的资源和市场机会,或者以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获得同样的资源和市场机会,进而降低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或提升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三、结果合法性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 1.结果合法性直接影响竞争优势 企业活动结果的合法性不是独立的,是企业活动结果的社会属性。企业活动的结果包括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服务、品牌和便利性等客户所接触到的一切有价值的要素。结果合法性对竞争优势的直接影响强调的是,结果合法性本身成为竞争优势的一部分。 一些学者关注了产品自身的合法性与购买行为之间的关系,把产品的合法性作为客户对所购买的产品做出评价的一个方面。Sherpherd和Zacharakis(2003)从客户评价的角度出发,对创业企业的认知合法性和客户购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独立新创的企业更应该向客户传递关于企业产品的知识。郭际等(2013)对中国市场上转基因食品的实证研究发现,由于缺少足够的产品知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存在感知风险,在认知上并不能接受这类创新产品,因而影响了其对转基因产品的购买意愿。 一些学者从产品认证的角度,探索了产品合法性与客户购买之间的关系。产品认证作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外部因素,能够让消费者感知产品的高质量和安全性,即为消费者创造了利益,因而能激起消费者的积极响应(董平,2014)。王志刚等(2006)对奶制品的研究发现,获得HACCP认证的奶制品能够显著增加产品销售价格。HACCP全称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是由政府部门颁布条例强制推广,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系统。具有HACCP认证的企业,表明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因而能够得到消费者的正面评价和认可,从而提高产品的价格。杨晓燕和胡晓红(2008)研究发现,企业产品的绿色认证能够对消费者的品牌信任和购买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绿色认证制度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等机构颁布,因具有强制性而影响力巨大。当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足够强烈时,具有绿色认证的产品能够满足甚至超越消费者对产品绿色价值的期望,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绿色品牌的信任度,进而提高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以及购买意愿。 根据上述文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结果合法性直接影响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价值评价,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具有直接影响。据此,可以得出如下命题: 命题1:企业的结果合法性是竞争优势的重要构成部分,企业的结果合法性越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越高。 2.结果合法性通过影响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竞争优势 企业活动结果的合法性有助于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理解和支持程度,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进而降低企业的成本或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 从经营实践中也可以发现,结果合法性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显著影响。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政府的规制要求,后果会严重到企业被剥夺经营资格。如2010年,某国际知名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不能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虽然没有受到用户的抵制,但是却导致政府对其经营的限制,致使其不能在中国大陆继续开展业务,不得不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又如,中央政府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制造,对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则直接给予资金补贴,从而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再如,转基因农作物的田间试验在美国的合法程度较高,经营活动比在其他国家更容易开展。 Hargadon和Douglas(2001)对爱迪生开发电灯的过程进行了研究,发现电灯最早不是爱迪生发明的,但却是由爱迪生成功推向市场的。当时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煤气灯用户、煤气公司、市政管理部门等相互关联的利益群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以种种理由不发给爱迪生电灯的营业执照。爱迪生认识到了新发明被顾客和现有制度理解、接受和认可的重要性,没有注册纯粹的电灯公司,而是按当时的煤气条例组建了一家照明公司,从而能够享受到只有煤气公司才能享受的在城市街道铺设电线网的权力。为避免给当时行业关键相关利益者造成过分刺激,爱迪生刻意隐瞒了白炽灯对已有产业的一些可能冲击,有意识地把新的产品技术限定在煤气灯既定的角色之内,首先使电灯获得了已有制度的认可和接受,并逐渐通过创新改变人们的认知,赢得了政府、资源提供者以及公众等利害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可(张玉利和杜运周,2009)。 彭雪蓉和魏江(2014)从合法性的视角研究了客户的环保要求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客户环保要求中,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产品使用中是否会产生污染、产品的包装是否符合绿色要求(适度包装、重复利用等)。研究发现,合法性(包括产品合法性)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进而提升了企业绩效。 根据上述文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结果合法性会影响企业对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使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更有价值或者成本更低,从而提升了竞争优势。据此,可以得出如下命题: 命题2:企业的结果合法性越高,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有效率,企业的竞争优势越高。 四、过程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 1.过程合法性直接影响竞争优势 过程合法性直接影响竞争优势要说明的是,过程合法性成为客户购买决策时直接评价的要素,其本身成为竞争优势的一部分。学者分别从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性管理活动两个方面探讨过程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道德,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消费者通过直接消费体验和间接的信息以及知识产生对企业行为期望的参考点(reference point),并作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企业行为如果无法达到消费者对企业道德程度的参考点,则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会产生消极感知,其购买决策的变化包括拒绝购买非道德企业的产品,或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Creyer和Ross,1997)。Menges(2003)对愿意购买环保电力的顾客的研究发现,注重生产过程合法性的环保电力,能够给购买者带来满足感。 企业生产地点也对客户的购买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典型例子是原产地形象认知。营销领域中的原产地形象是指目标市场消费者对产品的原产地或原产国的内在印象,是消费者对该国的总体认知(Jaffe和Nebenzahl,2001)。当消费者对某产品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时,原产地形象被作为产品的外在信息用来判断产品质量(许基南,2004);由于光环构念的影响(Han,1989),原产地形象能够影响顾客对产品属性的信念,从而影响其对产品品牌的态度,在绿色农产品中这种效应更为显著(靳明和周亮亮,2006);对中国企业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研究发现,如果明确告知消费者原产地形象好,其新产品评价就越好,定价也越高(王海忠等,2011)。 当消费者具有强烈的社会意识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能够引起此类消费者意识上的积极响应,负责任企业的产品赢得消费者的支持,不负责任企业的产品受到抵制(Mohr等,2001)。辛杰(2012)的研究进一步补充了这些观点,其研究发现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满足消费者的认知期望时,其品牌资产能够随之上升。郑碧强和张叶云(2011)也发现,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能够得到道德认同感强的消费者的认同和支持,从而能积极地影响这部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马龙龙(2011)的研究更加细致地验证了企业活动过程中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直接和积极的影响。 根据上述文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过程合法性直接影响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价值评价,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具有直接影响。据此,可以得出如下命题: 命题3:企业的过程合法性是竞争优势的重要构成部分,企业的结果合法性越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越高。 2.过程合法性通过影响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竞争优势 企业活动过程的合法性有助于企业赢得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改善经营活动过程,进而提升竞争优势。在制度视角的文献中,大量的研究集中在这一部分。 一些学者从投资的角度,探索过程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Zimmerman和Zeitz(2002)认为,合法性是企业获取资金、技术、市场等其他资源的重要因素,这对于新创企业尤其如此。他们举例说明,亚马逊在建立在线零售商业模式的初期,正是依靠建立这种模式的合法性,才能在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得到投资者的支持。组织的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利益相关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理解而难以对组织投入足够的资源(Deeds等,2004)。合法性能够让外部资源提供者认为组织遵循了相应的规制、条例、价值观等,使其认为组织是有效、合适和胜任的,即消除了对组织未来财务绩效的不确定性。高管团队的良好声望通过合法性机制,可以改善投资者对组织未来绩效的感知,从而吸引投资者对组织投入资源(Certo和Hodge,2007);建立更为巩固的伙伴关系,促进组织间交易(Podolny,1993)。沈艳和蔡剑(2009)的调查研究发现,具备社会责任的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的比例更高,融资风险更小。当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行为上升到监管政策规定时,其过程的规制合法性同样能够影响资源的获取。何贤杰等(2012)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行为能够降低其所受的融资约束,并且披露信息内容的质量越高,所受的融资约束就越低。同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行为能为企业带来进一步的融资便利,有助于开展股权再融资。 一些学者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探索过程合法性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Tornikoski和Newbert(2007)重点关注了活动过程的规范合法性,发现如果组织的活动符合社会的要求,例如组织具有经验丰富的员工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本,以及具有专业技术团队和出众管理能力的组织资本,那么制度环境中的主体,如应聘者、投资者等则会认可组织并愿意投入相应的资源。Williamson(2000)认为雇主合法性能够影响其招聘员工的成功率。潜在求职者评估雇主合法性是通过企业的招聘流程和人力资源政策两个属性来评估该雇主是否满足他们的职业目标的(Barber和Roehling,1993;Honeycutt和Rosen,1997)。高的雇主合法性能够为潜在求职者提供一个该组织更有前途、更值得信赖的整体感知,增加了求职者对该雇主的兴趣和意愿,从而增加企业雇佣活动的成功率。 一些学者从战略实施的角度,探索了过程合法性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郝斌和任浩(2011)研究了联盟企业间的领导力形成过程。他们认为,在企业联盟网络中,如果核心企业的行为逻辑与成员企业的规范和已有做法相一致,或者具备了成员企业认可的对外博弈能力和行业地位,那么其作为网络协调者的地位和行为会被其他企业认为是正当、合意的,进而有利于其形成在网络内部的企业间领导力。一旦核心企业形成领导力,则更容易在网络内部制定战略方向和协调关系。殷华方和潘镇(2011)发现,一个产业受到中央政府支持程度的高低和其他外资企业的进入方式等,都直接影响到特定外资企业不同进入方式的合法性,进而影响企业的具体进入模式。 根据上述文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过程合法性会影响企业对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进而使得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更有价值或者成本更低,从而提升了竞争优势。据此,可以得出如下命题: 命题4:企业的过程合法性越高,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有效率,企业的竞争优势越高。 五、合法性带来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 行业基础观和资源基础观对竞争优势的研究,除了关注竞争优势如何产生,还关注竞争优势是否可持续以及可持续的条件。Porter(1996)在解释来源于市场定位的竞争优势时,阐明了企业的战略配称可以阻止竞争对手的模仿。Barney(1991)在解释资源和能力带来的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时,用的是资源或能力是否符合有价值、稀缺、难以模仿和不可替代四个条件。 合法性带来竞争优势的持续性如何?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合法性本身的性质。按照Suchman(1995)对合法性性质的解释,虽然合法性为企业客观拥有,但却是被主观创造出来的。仔细分析这一解释,至少提醒我们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合法性的主观性;二是合法性的不完全可控性。下面本文从这两个角度对合法性带来竞争优势的持续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合法性的主观性与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合法性的主观性强调合法性是外部制度主体对企业的合法性评价是主观的,可能与企业的真实合法性水平不一致。例如,一些企业的产品造假、证券市场上的不规范交易等,虽然真实合法性水平低甚至非法,但由于企业采取了掩饰性的行为,使得造假或者不合法经营没有被利益相关者观察到,因此表现出来的合法性并没有降低,企业在短期内反而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竞争力。当企业掩饰的合法性问题被曝光之后,企业合法性水平降低,则竞争优势就会失去。相反,真实合法性水平高的企业,在短期内与掩饰了合法性问题的企业相比较,外部的主观合法性评价并没有提高,但是在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企业被曝光后,却会因自己的合法性而提升竞争优势。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由于制度环境本身处于发展变化中,初期被掩盖的合法性问题,比如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就实施某种经营活动,经过一段时间被曝光出来时,其当初采取的合法性不足的行为可能与变革后的制度要求相一致,之前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被追究,甚至被随后的制度所接受和认可,并对早期的行为追认合法性,则竞争优势不会受到影响。 观察以往的研究文献,无论是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相关理论还是对合法性的测量,所谓的合法性都是主观的合法性,而非真实的合法性。但是,从价值观上来看,企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能伤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遵守制度和社会规范。从长期来看,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不合法同时又损人利己的行为一定会被追究,合法性水平的提升会对竞争优势做出积极贡献。 2.合法性的不完全可控性与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企业的合法性是观察者的一种外部评价,企业可以通过合法性管理影响外部评价,但是外部评价的可控性毕竟很低。一方面,合法性为企业所拥有,具备企业资源的属性;另一方面,由于合法性是企业外部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具有不可控的一面,因此合法性又具有环境因素的属性。 从合法性的不完全可控角度出发,合法性带来的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受到社会变革的影响。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评价主体的观念变化相对较慢,因而对企业的评价保持稳定的时间较长。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同制度主体之间相互交流的增加,原来封闭性的制度环境再也不存在,因此合法性带来的竞争优势可持续性会下降。在中国这样的快速变革的制度环境中,由于制度在快速变化,合法性带来的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会缩短。 从合法性的资源属性来看,企业可以通过合法性管理提升自身的合法性。Oliver(1997)把制度基础观和资源基础观结合起来,认为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来自于企业管理制度环境的能力。企业的合法性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可以通过影响外部的制度环境,甚至充当制度企业家角色,推动对自己有利的制度环境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过及时修正自己的经营行为,或者影响制度环境,对自己已有的合法性进行强化,使得由合法性带来的竞争优势维持更长的时间。 六、中国情境下开展研究需要注意的问题 Droege和Johnson(2007)研究发现,由于中国在旧制度瓦解和新制度建立之间存在着大量空白,造成了“中间制度”状态,导致行动主导合法性,而不是制度引导行为的现象。历史上不合法的战略行动,今天可能被合法化。初期合法性不明确的战略行动,却因随后形成的制度限制,导致先行优势的丧失,使得合法性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和多样。因此,在中国情境下开展研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在中国情境下,结果合法性低(如产品造假)和过程合法性低(如工作环境不达标、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环境污染)有时并没有得到制裁,反而节省了企业成本,在短期内提升了企业的成本优势。尤其是在法不责众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前期合法性低的行为也许永远不会被制裁。对于这类合法性低的经营行为,尽管初期获得了利润,但由于行为本身违背了法规,也伤害了社会的利益,因此是应该给予严惩的。从长期来看,这些不合法的行为一旦被曝光,仍然会受到制度主体的抵制甚至制裁,企业竞争优势会下降。 此外,企业的一些战略行动,尽管行动初期合法性低,但是随后可以争取合法性。如企业实施的一些项目,在没有经过环境评价或没有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不但没有受到制度的制裁,反而在后期获得了政府追认的合法性。由于这类企业进入市场早,比那些为了项目开办而花了许多时间争取合法性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市场先行优势。对于这类初期合法性低的经营行为,由于不合法的情况被掩饰,因此对短期的竞争优势有贡献。随着行动的开展,由于行动的结果对社会有益,或者对制度的变革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企业逐渐为这类行动争取到了合法性,甚至为长期竞争优势做出了贡献。对于这类行动与竞争优势的关系,需要整合行业基础观、资源基础观以及制度基础观三个视角的理论来解释竞争优势的来源,从中发现合法性对竞争优势的特殊贡献。 第二,企业所处制度环境的不同要素存在着大量冲突,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不一致,规制型制度和规范型制度之间的矛盾等,使得企业合法性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在此种情况下进行研究,需要谨慎判断和确认不同制度主体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对企业战略行动的合法性水平进行恰当测量,避免对合法性状况和合法性水平的误判,要抓住合法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三,中国统一市场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每个企业通过与制度互动,形成了独自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地位。正是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性,使得不同企业采取的同样行动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在实证研究中,这使得一个问卷填写者难以对不同企业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增加了研究的难度。因此,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案例研究,尤其是加强对企业与制度主体互动过程的研究,关注合法性类型和水平随时间的变化及其对竞争优势的动态影响,可能是建构我国企业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理论的可行之路。企业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分析框架与研究进展_竞争优势理论论文
企业合法性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分析框架与研究进展_竞争优势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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