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关于环境问题引起的贸易争端的解决(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环境问题论文,贸易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GATT/WTO成员方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就各方面问题达成了大量的协议,在这些协议里制定了许许多多的规则。所有成员方都承诺了非常广泛的义务,进而期望享受相应的权利,即其他成员也要履行相似的义务。
由于愈来愈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问题纳入贸易的决策里,企图通过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由于环保问题而引起的贸易争端将会越来越多。WTO如何处理这类环境-贸易争端,引起世人的瞩目。贸易争端的解决程序,是关于一个或多个成员针对其贸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寻求补偿的过程,这种损害是由于另一个或几个成员采取的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所造成的。在WTO的框架内,由环境问题引起的贸易争端的解决,与其他问题引起的贸易争端的解决,其目的、目标和解决的程序是一样的,所以本文首先介绍WTO的目的、目标、职能和争端解决机制。
1 世贸组织的性质、目标与职能
从1948年起到1995年,世界贸易制度一直在《关贸总协定》(GATT)框架下运作。关贸总协定帮助建立了一个牢固而前景光明的多边贸易体制。这一制度通过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变得越来越自由。1986年乌拉圭回合的启动,最终导致1995年1月1日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或WTO,世贸组织的建立标志着自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最大的一次改革。
1.1 WTO的性质与法律框架
世贸组织实际上是以市场经济机制和多边贸易规则为基础,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为法律框架,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一个国际性经济组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本之首篇。该协议于1993年12月15日达成,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举行的部长会议上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该协议构成了乌拉圭回合的主要成果和WTO的法律框架,许多包含有环境保护内容的多边协议都作为《WTO协议》的附件,如《关贸总协定199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农业协议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等等。
1.2 WTO的目的与目标
世贸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扩大生产和贸易,保护和维护环境,寻求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贸组织所致力的目标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WTO最主要的目标是促进贸易尽可能地自由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指排除贸易壁垒;贸易规则必须透明和具有预测性,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什么是全球贸易规则,使之相信政策不会出现突然变化。例如,GATT/WTO有好几个协议,都规定成员方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必需措施时,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或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由于有关协议是由全体成员方共同起草并签署的,而且经常是在大量辩论和争论之后达成的,因此,世贸组织的目标之一是积极促进成员方的谈判(包括因环保问题所采取的贸易措施的谈判),并通过各种措施促使其成为贸易谈判的一个论坛。
·贸易关系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方。包括世贸组织框架内经过艰苦努力而达成的那些协议,经常需要进行准确的解释。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制定一致接受的法律意义上的有效程序,以保证各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得到及时解决,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因此有效解决成员方的争端,包括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贸易争端,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目标。
1.3 世贸组织的职能
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经济机构。它为处理和协调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包括排除贸易壁垒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WTO协议》第3条规定了世贸组织的5项职能:
(1)各项贸易协议的履行、管理和实施。世贸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和多边协议的履行、管理和实施,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此外,还为已接受世贸组织各项协定或协议的成员方提供了执行、管理与运作的多边贸易合作框架。
(2)发挥谈判论坛的作用。世贸组织还为成员方之间开展多边贸易谈判和磋商提供了一个适宜的论坛;此外,它还根据部长级会议决定为进一步谈判提供了一个论坛,为执行谈判结果提供了框架,为解决各成员方之间在多边贸易关系发展中的其它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3)协调和解决贸易争端。世贸组织管理《WTO协议》附件2(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列的安排,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为解决各成员方之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发生的争端,制定了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这为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和提高其预见性发挥了核心作用,并有利于该组织各成员方权利与义务的保护与执行。
(4)审议和监督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世贸组织管理《WTO协议》附件3(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所列的安排,负责对各成员方国内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和监督。该审议制度是为了使各成员方对贸易政策和措施增加更大的透明度和更清楚的了解而制定的,使其保持与全球性经济政策与制度的统一性,促进各成员方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规则,实现所作出的承诺,从而保证世贸组织的顺利运行。
(5)贸易自由化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的统一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全球经济决策一致性,必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进行必要的合作。
2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2.1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介
GATT/WTO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WTO协议》附件2)规定了一整套统一的规则,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当然也包括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贸易争端。尽管《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计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实施协议》等六项协议也包含某些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这些协议依然适用。
该谅解指出,“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要保证争端各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共同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最好是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其替代解决办法是提供补偿,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是实施报复。
该谅解第23条“多边体制的加强”禁止WTO成员针对其认为违反义务或导致《WTO协议》规定的任何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采取的单边行动。要求成员方使用WTO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与这些问题有关的争端。
2.2 争端解决机制
2.2.1 争端解决机构与人员要求
(1)争端解决机构
WTO在争端解决的处理过程中由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负责监督。《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二条第1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2)专家组
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承担一项具体的贸易争端任务,该任务完成后也就解散。专家组成员的合适人选可由如下人员组成:以前曾在专家组任职的人员;曾在WTO或GATT中担任过政府代表的人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或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专家组成员还有下列的一些要求:专家组的3名或5名成员应该是独立的,拥有不同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不能从涉及审议中的争端的国家中选择,除非这些国家同意;如果争端涉及一发展中国家,该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专家组至少包括两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
该谅解对专家组的职责也作了如下规定:除非各当事方另有议定,否则专家组通常被授予标准格式的职权范围,即要求专家组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在文件中提交DSB处理的事项,并提出调查得以协助DSB提出该协议所规定的建议或裁决;专家组要评估案件的事实,及有关协议实施和相符的程度;专家组应给予争端各方有足够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来源寻求信息,如果是科学的或技术性的问题,还可以请专家审议小组提供建议。
(3)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由DSB设立,对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要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人员组成规定如下: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议所涉事项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不附属于任何政府;在WTO成员中具有广泛代表性。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允许争端各方有权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该谅解第17条第4、6款规定,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上诉应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进行审议。该谅解第17条第14款规定,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旦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2.2.2 争端解决的决策
(1)原GATT的决策程序
原GATT体制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规则包含在第22条和第23条中,第22条规定了GATT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是关于“利益的丧失与损害”,它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成员方认为,由于另一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它未能获得根据GATT所应获得的利益,应如何获得解决的相关办法。这两个条款的原文如下:
第22条 协商
1.当一缔约方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2.经一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对经本条第1款协商但未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方或另几个缔约方进行协商。
第23条 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1.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
(a)另一缔约方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
(b)另一缔约方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
(c)存在着任何其它情况。
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则这一缔约方为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有关缔约方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如有关缔约方在合理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解方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c)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缔约方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量对此问题作出裁决。缔约方全体如认为必要,可以与缔约各方与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与任何国际机构进行协商。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方斟酌实际情况对其他缔约方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如对一缔约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事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缔约方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和执行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
第22条和第23条现在都作为GATT1994的一部分,包含在WTO体制之中而未做修改,成为内容更广泛的新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部分。这两个条款强调的重点是通过磋商就产生争端的问题找到一个共同满意的解决办法。但如果这些磋商未能取得成功,GATT缔约方全体就将被邀请审议此事项,并作出适当的裁决或提出适当的建议,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授权有关缔约方采取报复行动。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对受损害成员的起诉作出反应,而且还是为了保护所有缔约方政府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WTO关于争端解决过程的决策程序
WTO与GATT争端解决规则的最重要区别是有关决策程序的改变。
在GATT框架内,重要的决定需经协商一致作出。这意味着如果一争端方不愿意设立专家组,或反对其成员组成或职权范围,或不接受专家组的结论,它就可以拒绝提供支持,从而阻止达成协商一致和取得进展。
在WTO框架内,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则中,对协商一致的要求是不能阻止取得争端解决过程的进展,除非各方以协商一致决定这样做。WTO的规则显然有利于争端解决过程的进行,例如:
·如果一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DSB会议的议题,那么DSB就必须最迟在随后的DSB会议上设立专家组。
·专家组采用标准格式的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议定不同的职权范围。
·如果争端各方不能就专家组的成员组成达成一致,那么这一问题就要由总干事来作出决定。
·专家组报告应交由DSB批准,除非提出上诉或者是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机构报告必须仍交由DSB通过,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这样做。
上述这些规定可以避免原GATT程序中出现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在WTO框架内又增加了关于争端解决的截止日期,因此《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关于保证整个争端解决程序比过去在GATT框架内要有效得多。
2.2.3 裁定的执行
WTO对贸易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获得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认定,一成员违反了协议,那么该成员就要在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通知DSB将要采取的符合报告中建议和裁决的措施。该成员被给予一段合理期限执行有关建议和裁决。如果DSB未能达成协议,或者争端各方未能达成协议,那么这段合理期限就需要通过裁决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5个月。
由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定其结果有如下几种情况:
(1)撤销措施和提供补偿
违反协议的成员方应撤销被认定不符合WTO某一协议的措施,如果它未能执行建议或裁决,可以自愿向争端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补偿。这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正常结果。
(2)报复
报复是指一成员方可以歧视性地针对另一成员暂停实施适用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种情况是发生在第一种情况未能实现时,或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请求获得进行报复的权利。此时经协商一致阻止进程的原则再次适用,这项请求必须得到满足,除非经协商一致拒绝这项请求。
报复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它无疑是一种有力的措施,迫使被认定在争端中犯错误的一方,通过撤销违反协议的措施或通过给予补偿来解决问题。
报复是为了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足够的补偿,但应尽可能将措施限制在造成损害的同一领域。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部门进行报复,但是,如果受损害的一方认为这样做是不实际的或无效的,报复也可以针对另外一个部门,在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报复可以针对WTO的另外一个协议。如果受影响的成员方反对,认为拟议的措施过分了,那么这个国家可以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或者一位独立仲裁人进行仲裁,仲裁的决定将是最终的。
2.2.4 仲裁
仲裁不仅可以在不能就补偿的数量达成协议时使用,还可以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当确定争端发生时,如争端各方同意,它们可以求助于仲裁,但必须同意接受仲裁裁决。
2.2.5 斡旋、调解和调停
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可以不使用专家组和上诉程序的办法,它是请第三方来进行的。总干事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斡旋、调解和调停。如果争端涉及的最不发达国家提出请求,总干事要与DSB主席一起提供此类帮助。新的争端解决规则还重申,有可能要请总干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争端中进行斡旋。
2.2.6 发展中国家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了在发展中国家成为争端一方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和时限。除了专家组的成员至少要有一人应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可以获得斡旋外,成员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和利益给予特别注意。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充足的时间,以便准备案件的有关情况,专家组报告要说明如何考虑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DSB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特别关注,应考虑在正常的监督之外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要考虑被起诉的措施所涉及的贸易和经济影响。发展中国家可以请秘书处提供法律方面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