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比较与选择——集体企业典型形式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金论文,合作制论文,集体企业论文,典型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04)06—0094—04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主体地位,最重要的是在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企业形式问题应当引起重视。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在改革中产生的企业组织形式,曾作为中小企业改革的主导形式、典型的集体经济而受到关注。但“瞬时效应”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不太适宜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的典型形式。本文拟在比较股份合作制与西方合作社产权特征的基础上,说明股金合作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具有内聚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其缺陷和不足能够修正,可以取代股份合作制成为集体经济的典型形式。
一、股金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产权特征的比较
西方合作社是由独特的股金制度与劳动合作制度相互渗透,高度融合而形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可称为股金合作制企业。它最早产生在英国,是在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吸收了早期合作社和股份制的某些特点并加以改进而形成的。
西方合作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股金个人所有,集体占有和支配。合作制企业是通过个人认缴大体均等的股金组建的,股金归个人所有,劳动者联合起来,在集体统一管理下共同占有由股金转化而成的客观生产条件。职工可以退股,但不能转让。第二,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企业实行联合劳动制度。个人认股是加入合作制企业、平等地参加劳动、管理和分配的前提。合作社客观生产条件属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在利用自己的生产条件为自己劳动。但这种劳动又不是以个人劳动为特征,每个合作社社员都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劳动过程是联合劳动过程。第三,民主管理和决策。职工作为股金的最终所有者,不仅具有直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的权力,而且联合拥有企业最高管理和决策权。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个人股金的多少与其在企业的权力大小无关。第四,经济剩余按劳动贡献分配。合作制企业的分配不以股金为中心,而以劳动为中心。企业承认个人对股金拥有所有权,股息是股金所有权的实现,也就是企业对使用个人资产支付的租金或价格,但在量上它只相当于银行利息,并且和贷款利息一起计入合作社成本,这就排斥了依据股金所有权分配扣除成本后经济剩余的可能性。按劳动贡献分配净剩余,是劳动合作制度在分配制度上的体现。由此可见,西方合作制企业实质上是以股金合作为前提,劳动合作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互融合,渗透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程恩富教授主编的《当代中国经济理论探索》一书对其特征进行了全面的概括:“第一,股份合作制是兼有股份制、合作制二者某些特征的新型独立企业制度形式。第二,股份合作制实行全员入股,即由劳动者全体入股聚集或形成企业运行所需的大部分资本,强调投资入股是成为企业员工的重要前提。这样既吸收了股份制的筹资方式,又保持了合作制中股东参与劳动的特征。第三,民主决策和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拥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民主决策与管理通过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来实施。第四,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所谓的按劳分红,即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后,在企业股东(职工)之间进行分配(包括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按劳分红是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分配红利,按股分红则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分配红利;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的比例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注:程恩富:《当代中国经济理论探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比较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金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特征,可以看出它们有不少共同点:(1)它们都是通过个人出资、合作使用的方式组建(或改建)的,认股是进入企业的前提,合股为共同劳动创造了条件。企业的客观生产条件是由全体成员共同出资提供的,全部或多数成员既是直接持股者,也是劳动者。(2)在管理和决策上都突出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内部实行民主管理,职工(或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3)都实行按劳动贡献分配与按股权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劳动也参与经济剩余的分配。(4)它们都是股金(或股份)合作与劳动合作的集合体,既不同于完全的劳动合作组织,也不同于完全的资本合作企业。
股金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虽然是两种较为相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形式,但它们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从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持股者的范围看。在股金合作制企业,大体上均等持股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特征。出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其他企业、个人不能持有本企业的股金。职工可以退股,但不能转让。正是这一制度使股金合作制内部成员之间保持了相对稳固、平等合作的劳动关系。而在股份合作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股份持有量不作明确的限定,职工最初持股虽然大体均等,但在发展过程中差距会逐步拉大。因为股东不能退股,但其持有的股份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这样股权就会逐渐向少数人手中集中,使成员间平等合作的劳动关系难以维持。在现实中还出现了劳资联合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允许一部分非职工股的存在,包括国家股、集体股和其他法入股”,“非职工股东不参加企业劳动,企业将失去劳动合作的意义,而成为资本合作性质的企业”(注:程恩富:《当代中国经济理论探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42页。)。
第二,从持股者拥有的权力上看。股金制度排斥了依靠所有权控制企业的可能性,任何人无论持有多少股金只有一粟表决权,股权仅仅体现在能获得股息收入上,因此股金不是资本。而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就是资本份额,持有者不仅拥有剩余收益权,而且在很多方面还拥有表决权。
第三,从管理方式上看。股金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参与企业全部重大决策和管理事项。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与劳动有关的企业重大事项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在与资本有关的事务上,则实行一股一票的决策方式”(注:程恩富:《当代中国经济理论探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由于企业运行过程中最经常、最大量是与资本有关的事项,因此“一股一票”在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常用的决策方式,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通常只能在召开职工(或代表)大会时实行。
第四,从经济剩余的分配上看。股金合作制中的股金仅仅获得相当子利息的股息收入,并记入企业成本。企业税后总收益扣除包括生产费用,股息,贷款利息等在内的成本以及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净剩余,要作为个人基金按社员提供的实际劳动量进行分配。股份合作制中净剩余的分配,则要按照职工(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比例分为按劳分红和按股分红两部分,而这一比例又是不确定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在股权的安排上,股金合作制企业职工持有股金的数量、差额、转让以及持股者的权利都有明确的限定,股权相对固定化,其运行机理有利于强化劳动合作,这使得企业具有很强的内聚性。股份合作制则是股份合作与劳动合作并列的企业制度,产权安排的不确定性使其运行机理更有利于强化资本合作,容易导致内部分化。在现实中不对股权的持有数量、人员、转让等作限定,造成少数人持大股、经理人控制的局面已不鲜见。(2)在筹资上,股金合作制企业筹资范围相对封闭、狭窄,不利于企业聚集更多的资金,谋求更大的发展;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筹资范围较宽泛,方法较灵活,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3)在管理和分配上,比较而言,股金合作制较为规范,而股份合作制的不确定性较大。首先,“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与“一股一票”的决策方式结合,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很难明确界定哪些事项与劳动有关、哪些事项与资本有关,人们在理解和认识上,特别是实际操作中差异较大。有的企业过分强调民主,事事都采用民主投票的方式决策,经理没有权威,正常职能难以发挥,常常贻误决策时机;有些企业则相反,过分注重股权,忽视了劳动者的民主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经营决策基本上按“一股一票”的方式表决(有的企业甚至股东大会也流于形式,经营决策由少数领导说了算)。这样当劳动者权益与资本权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内聚性就会削弱,经理无所适从,很难对企业运行过程进行控制。其次,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结合,“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内劳动创造的利益”(注:叶正茂:《共享利益与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界定》。),实际做法也有很大的差距,有的企业净剩余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的比例为8∶2或7∶3,有的则相反,还有的企业只按股分红,不按劳分红。剩余分配比例的不确定性,使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激励机制很难实现预期的效用,剩余分配制度不能体现劳动合作制度的要求。(4)从两种制度的导向和后果看,前者更注重成员之间的公平,注重劳动者的权力和利益,具有内聚性和相对稳定性,但如果激励机制不健全,也容易产生平均主义倾向;后者则比较注重资本的权力和利益,股份化趋向比较明显。在缺少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股份化趋向会造成股权差距扩大、少数人持大股或内部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向资本倾斜的格局,这样股份合作制企业就可能转成以资本合作为主、由持大股者控制的股份制企业。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才指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就是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瞬时效应,源于它制度安排中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冲突,它使得企业内部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只能取决于均等持股的劳动者与持股较多的个人或法人对企业的控制力。由于控制力又是不断变化的,不仅在不同的企业,就是在同一企业也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比例,这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不确定的。“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缺陷和‘瞬时效应’意味着它不可能成为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惟一路径,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过渡环节。其制度绩效的释放与中国制度创新的阶段性必定息息相关”(注:陈孝兵:《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及其局限性》,《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2年第6期。)。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典型形式,不应该是瞬时的,而应当是相对稳定和长久的。
相比之下,股金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安排更为规范、稳定、可行,其弊端可以在保持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加以校正。股金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均等认股,对认股人员、数量、股金转让、持股人的权力和利益等进行明确的限定,使得产权安排相对固定,这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是排斥外来资本,限制了其他可利用的经济资源进入生产过程,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二是使企业成为一个相对封闭、自我循环的组织,运行和发展缺乏灵活性。这两个缺陷使得股金合作制一般只适用于中小企业。对此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看待。首先,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既需要有大企业做支撑,也需要有中小企业来辅助。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存在也是大企业所必需的。我们没有必要以能否不断地扩大规模来判断合作制企业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它简便易行、容易接受,能够把劳动者组织起来,集聚分散在个人手中的资金用于生产,增加社会财富;它稳定和拓宽了劳动就业,维护了劳动合作关系;它体现了民主、自治和公平的原则,这些都是应该肯定的。其次,对产权固定化也不能一概否定。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关系及其具体形式的相对稳定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产权相对固定化,有利于防止企业的分化,避免短期行为,是稳定和规范企业的制度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规模越小越好,更不等于企业越封闭,越僵化越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在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地增强灵活性,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如果我们参照股份制企业中设立优先股的做法,吸纳部分外来资金等,就可以在保持劳动合作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弥补制度缺陷。
还应看到,合作制企业制定工资制度时以‘保持一致’为原则,将收入差距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这充分体现了注重公平的特点。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助长平均主义,降低经济效率,挫伤贡献突出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积极性。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吸收和借鉴西方股金合作制企业合理的制度安排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激励机制,打破平均主义。
通过上述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缺陷是难以在坚持劳动合作为核心的前提下加以校正的;股金合作制则能在保持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对制度缺陷进行有效的校正,因此它可以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典型形式。
二、发展股金合作制企业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劳动合作的经济思想虽然最早源于空想社会主义,但它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合作社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对资本主义社会合作社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是对雇佣劳动关系的“积极扬弃”,是向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马克思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是对资本主义的“积极地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8页。)。马克思又说,合作公社的发展“是符合我们时代历史发展的方向的,对这一点的最好证明,是资本主义在它最发达的欧美各国中所遭到的致命危机,而这种危机将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回复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而结束”(注:马克思:《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初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9页。)。
第二,分析了合作社产生的条件和原因。马克思认为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是合作社产生的前提,“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8页。)列宁认为合作社产生的原因是商品交换。“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我们向做买卖的农民让了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让了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的想法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注: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页。)
第三,合作社是向未来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建立的新社会制度即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形式。恩格斯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注:恩格斯:《致奥·倍倍尔(1886年1月20日~23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417页。)合作化是个体劳动者走向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是无产阶级对待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正确方针。
第四,论述了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列宁认为:“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还指出完全合作化“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才能完成。(注: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页。)
在学习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时,有两点认识需要特别说明。(1)马克思、恩格斯把共产主义社会化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合作社应该理解为是向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的过渡形式。显然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过渡时期都不属于这一阶段,它们仅仅是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过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才是向完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过渡阶段。认为合作社只能存在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观点是片面的。(2)尽管列宁认为商品经济是合作社产生的原因,但在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建立的合作社,却偏离了商品经济的要求,成为完全排斥个人财产权利、受制于国家计划管理的生产劳动组织。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企业组织形式都应该是市场主体,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规范。因此,我们不能选择完全的劳动合作组织,而应该在保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控制力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既符合经典作家劳动合作的思想、又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融合的企业形式。
从现实看,在我国现阶段,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共同构成公有主体型经济支撑着社会主义大厦。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不断分化,不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不适合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典型形式。这就需要探求一种既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集体企业形式来替代,而股金合作制就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方案。(1)股金合作制这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特征和基本功能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内聚性、规范性,相对稳定性。同时它简便易行、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2)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股金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工业、商业、信用的发展水平完全能够支撑各类企业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制度环境与保障;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管理人才市场的出现,为其发展创造了条件。(3)股金合作制企业具有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判断一种类型的经济组织能否长久存在和发展,首先要看它有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与可能。在这个前提下,最重要的还在于该类组织有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特别是组织内部的制度设计能否最有效地释放出内在动力,能否应对来自外部的强大压力,并把这种压力转变为内在动力。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这类组织的发展就有长久的动力,否则就是暂时的、短命的。股金合作制企业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市场主体,具有来自竞争的外在压力,二是作为劳动合作组织,具有维护和增强劳动者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内在动力。股金合作制企业职工收入取决于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和企业通过市场获得盈利的多少。由于否定了依靠财产权利占有他人剩余劳动,实行了按劳动贡献分配净剩余的制度,使内在动力可以直接作用于劳动者。外在压力要转化为内在动力,还需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和打破平均主义的劳动激励机制。(4)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仅具有联合办企业的愿望,而且具备了必要的条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实行了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一部分劳动者收入增加后,产生了联合办企业的愿望。个人资金的积累,为联合办企业提供了物质基础。可见,在我国发展股金合作制企业既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民众的意愿,还能增强公有主体型经济的实力。只要能够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股金合作制企业的制度缺陷进行必要的修正,它就可以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典型形式、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重要承接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挥重要功能。
三、股金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功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所有制方面,要求不断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首先要坚持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同时应该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发挥其作用和功能。
在西方国家,合作社所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补充,主要发挥着疏缓社会矛盾、减轻就业压力、增加社会财富、保障劳动者在企业内部的权力和利益的功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股金合作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典型形式,除了上述功能外,还能发挥以下特殊功能:
(一)公有主体型经济结构的构筑功能。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共同构成我国公有主体型经济。股金合作制作为集体经济的典型形式,其产权特征适合于中小企业,使它成为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主导形式,会形成大批相对稳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壮大公有经济的实力。
(二)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资产的承接功能。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产权改革步伐的加快,大批国有企业退出国有序列,非公有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中公有经济的比重大幅度下降。由于传统的集体经济已不复存在,改革中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又具有不确定性,退出国有序列且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有不少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低估贱卖、半卖半送、假卖真送等)转为私人财产,这既损害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在产权改革中组建既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又相对稳定的股金合作制企业,承接退出国有序列的资产,对于保障劳动者利益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组织和引导功能。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动员和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这是一项既造福于劳动者,又必须依靠劳动者才能实现的伟业。将劳动者组织起来,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才能发展经济,引导他们共同富裕,其意义远远超过增加就业岗位和社会财富本身。
总之,股金合作制取代股份合作制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典型形式,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共同富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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